车辆法规
① 交通法规
第十二条
汽车左列情形之一者,处汽车所有人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罚锾,并
禁止其行驶:
一、未领用牌照行驶者。
二、拼装车辆,未经核准领用之牌照者。
三、使用伪造、变造或蒙领之牌照者。
四、使用注销之牌昭行驶者。
五、牌照借供他人车使用,或使用他车牌行驶者。
六、牌照吊扣期间行驶者。
前项第二款车辆并没人之;第三款、第四款之牌照扣缴;第五款借供他人使用
之牌照吊销。
第十三条
汽车行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处汽车所有人八百元以上一千六百元以下罚锾,
并责令申请换领牌照或改正:
一、损毁汽车牌照,或将牌照涂抹,使不能辨认其牌号者。
二、涂改客、货车身标明之载客人数、载重量、总重量或总联结重量,与原核
定数量不符者。
三、引擘号码或车身号码,与原登记位置或模型不符者。
第十四条
汽车行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处汽车所有人一百以上二百元以下罚锾,并责令
改正、补换牌照或禁止其行驶:
一、已领有号牌而未悬挂或不依指定位置悬挂者。
二、牌照遗失或破损,不报请公路主管机关补发、换发或重新申请者。
三、行车执照、拖车使用证或预备引擎使用证,未随车携带者。
四、号牌污秽,不洗刷清楚,或为他物遮蔽,非行车途中因遇雨、雪道路泥泞
所致者。
第十五条
汽车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处汽车所有人或领用人一百以下二百元以上罚锾:
一、维通知不依规定定期限换领号牌,又未申请廷期,仍使用者。
二、领用试车或临时牌照,期满未缴还者。
三、领用试车或临时牌照,载运客货、收费营者。
四、领用试车牌照,不在指定路线或区域内试车者。
五、行车执照、年度标识牌及拖车使用证,有效期间届满,不依规定换领而行
驶者。
前项第二款、第三款之牌照,应扣缴注销;第四款应责令改正;第五款之牌照
应扣缴并责令换领。
第十六条
汽车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处汽车所有人一百以上二百以下罚锾:
一、各项异动,不依申报登记者。
二、灯光、雨刷、喇叭、照后镜、排气管、消音器或其他设备不全,或擅自增
、减、变更原有规定之设备,损坏不了修复者。
三、未依规定於车身标明指定标识者。
四、营业小客车,未依规定装置、使用自动计费器、车顶灯或执营登记插座者
。
五、在前、后两边玻璃门上,黏贴不透明反光纸者。
六、装置高音量喇叭或其他产生噪音器物者。
前项第一款至第四款应责令改正;第五款反光纸并应撤除;第六款高音量喇叭
或噪音器物并应没入。
第十七条
汽车不依限期,参加定期检验者,处汽车所有人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锾;
逾期一个月以上者,并吊扣其牌照,至检验合敕后发还。
经检验不合格之汽车,於一个月内仍未修复并申请覆验;或覆验仍不合格者吊
扣其牌照。
第十八条
汽车车身、引擘、底盘等重要设备变更或调换,或因交通事故遭受重大损坏修
复后,不申请公路主管机关施行临时检验而行驶者,处汽车所有人六百元以上
一千二百元以下罚锾,并责令其检验
第十九条
汽车煞车,未调整完妥灵活有效,或方向盘未保持稳定准确,仍准驾驶人使用
者,处汽车所有人六百元以上一千元百以罚锾,并责令调整或修复。
第二十条
汽车引擘、底盘、电系、车门损坏,行驶时显有危险而不即行停驶修复者,处
汽车所有人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罚锾,并扣留其牌照,责令修复检验合
格后发还之。检验不合格,经确认不堪使用,责令报废。
第二十一条
汽车驾驶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处二千元以上四千以下罚锾,并禁止其驾驶
,扣留其车辆牌照:
一、未领有驾驶报照车者。
二、持机器脚车驾驶执照,驾驶联结车、大客车、大货车或小型车者。
三、持小型车驾驶执照,驾驶联结车、大客车或大货车者。
四、持大货车驾驶驶执照,驾驶大客车、联结车或持大客车驾驶执照,驾驶联
结车者。
五、使用伪造或蒙领之驾驶照驾车者。
六、使用注销之驾驶执照驾车者。
七、驾驶执照吊扣期间驾车者。
八、持学习驾驶证,而无领有驾驶执照之驾驶人在旁指导,在驾驶学习场外学
习驾车者。
九、持学习驾驶证,在驾驶学习场外未经许可之学习驾驶道路或规定时间驾车
者。
十、未领有驾驶执照,以教导他人学习驾车为业者。
第二十二条
汽车驾驶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处六百元以下一千二百元以下罚锾,并禁止
其驾驶:
一、持普通驾驶执照,驾驶营业汽车营业者。
二、持普通驾驶执照,以驾驶为职业者。
三、持有军用驾驶执照,驾驶非军用车者。
四、持联结车、大客车、大货车或小型车驾驶执照,驾驶重型机器脚踏车者。
五、持轻型机器脚踏车驾驶执照,驾驶重型机器脚踏车者。
六、持逾期之驾驶执照驾车者。
前项第六款之驾驶执照并应扣缴之。
第二十三条
汽车驾驶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吊扣其驾驶执照三个月:
一、将驾驶驶执照借供他人驾车者。
二、允许无驾驶执照之人,驾驶其车辆者。
第二十四条
汽车驾驶人,无正常理由,不依规定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讲习者,处六百元罚锾
;经再通知仍不参加者,吊扣其驾驶执照,至参加讲习后发还之。
第二十五条
汽车驾驶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处一百元以上二百以下罚锾,并责令补办登
记、补照、换照或禁止驾驶。
一、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址、依法更改不报请变更证记者。
二、驾驶执照遗失或损毁,不报请公路主管机关补发或依限制申请换发者。
三、驾驶车辆未随身携带驾驶执照者。
第二十六条
职业汽车驾驶人,不依规定期限,参加驶驶执照审验者,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
以下罚锾;逾期一年以上者,迳行注销其驾驶执照。
第二十七条
汽车行驶於应缴费之公路、桥梁、轮渡或於公路收费停车场停车,不依规定缴
费者,处汽车所有人或驾驶人四百以上八百元以下罚锾,并追缴欠费。
汽车驾驶人逃避缴,致收费人员受伤者,吊扣其驾驶执照三个月;至收费人员
死亡者,吊销其驾驶执照。
第二十八条
汽车所有人,雇用或听任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至第七款之人驾车者,处一千元以
上二千元以下罚锾,并得吊扣其汽车牌照三个月。
第二十九条
汽车装载,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处汽车所有人或驾驶人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
以下罚锾,并责令改正或禁止通行:
一、装载货物超过核定之总重量,或照过所行驶桥梁规定之载重限制者。
二、装载货物超过规定者之长度、宽度、高度者。
三、装载整体物品有超重、超长、超宽、超高情形,未请领或随车携带临时通
行证,或未依规定路线、时间行驶、或未悬挂危险标识者。
四、装载危险性物品,未依规定路线、时间行驶、或未悬挂危险标识,或不遵
守有关安全之规定者。
五、联结车辆之装载、行驶、不依规定者。
六、汽车牵引拖架,不依规定者。
七、大货车装载货柜超出车身以外,或未依规定装置联锁设备者。
八、未经核,附挂拖车行驶者。
第三十条
汽车装载,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处汽车所有人或驾驶人四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
罚锾,并责今改正:
一、所载货渗漏、飞散,或气味恶臭,能防止其发泄而不防止者。
二、载运人数超过核定数额者。但公共汽车於尖峰时刻载重未超过核定总重量
者,不在此限。
三、货车运送途中附载作业人员,超过规定人数,或乘坐不规定者。
四、小客车前座或货车驾驶室,乘人超过规定人数者。
五、车厢以外载人者。
六、载运人客、货物不稳妥,行驶时显有危险者。
七、特种车载运非其专门用途所以必须附载之人员或物品行驶者。
第三十一条
机器脚踏车,附载人员、物品未依规定者,处驾驶人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
锾。
交通部应宣导机器脚踏车驾驶人及附载座人戴安全帽;其办法由交通部定之。
第三十二条
非属汽车范而行驶於道路上之动力机械,未请领时通行证随车携带,而其驾驶
未具有小型车以之驾驶执照者,处所有人或驾驶人二百元以上六百以下罚锾,
并禁止其行驶。
第三十三条
汽车行驶於高速公路或设站管制之道路,而不遵管制之规定者,处汽车驾驶人
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锾。因而致受伤者,吊扣其驾驶执照三个月;致人死
亡者,吊销其驾驶执照,必要时,并得暂时扣留其车辆。
第三十四条
汽车驾驶人,车续驾驶车超车八小时,经查属实者,处四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
罚锾,并禁止其驾驶;如应归责於汽车所有人者,得吊扣其汽车牌照三个月。
第三十五条
汽车驾驶人,驾驶汽车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处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上罚锾
,并禁止其驾驶。因而肇事致重伤或死亡者,并吊销其驾驶执照:
一、酒醉。
二、患病。
汽车所有人,明知汽车驾驶人有前项各款情形之一,而不予禁止驾驶者,吊扣
其汽车牌照三个月。
第三十六条
营业小客车驾驶人,未向公路主管机关委托之警察机关,办理执业登记,领取
登证,即行执业;或所有人雇用未办理执业登记之汽车驾驶人驾车者,各处二
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上罚锾。
营业小客车驾驶人,不依规定期限,办法执业登记事项之异动申报,或参加年
度查验者,处四百元罚锾;逾期六个月以上仍不办理者,注销其执业登记。
第一项执业登记证,未依规定独置车内指定之插座者,处六十元罚锾。
第三十七条
曾犯故意杀人、抢劫、抢夺、强盗、妨害风化、恐吓取财或掳人勒赎之罪,经
判决罪刑确定,而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准办理营业小客车驾驶人执业登记:
一、受有期徒刑之执行完毕、受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一部之执行,经赦免后未
满二年者。
二、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宣告未执行,行刑权时效消灭后未满二年者。
三、受刑人在假释中者。
营业小客车驾驶人,在执业期中犯前项所各罪之一,经判决罪刑确定者,吊销
其营业小客车执业登记证及驾驶执照。
营业小客车驾驶人,在执业期中,犯窃盗、诈欺、脏物、妨害自由各罪之一,
经判决有期徒刑以上之确定而未宣告缓刑或易科罚金者,吊销其营业小客车执
业登记证及驾驶执照。
营业小客车驾驶人,不依规定办理执业登记,经依前条规定处罚仍不办理者吊
销其驾驶执照。
营业小客车驾驶人,执业登记管理办法,由内政部会同交通部定之。
第三十八条
汽车驾驶人或他人,於铁路、公路车站或其他处所,违规揽客营运,妨害交通
秩序者,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锾。
营业小客车驾驶人,任意拒载乘客或故意绕道行驶者,处一百以下二百元以下
罚锾。
第三十九条
汽车驾驶人,不在未划分标线道路之中央古侧部分驾车者,处二百元以下四百
元以下罚锾。但单行道或依规定超车者,不在此限
第四十条
汽车驾驶人,行车速度,超过规定之最高时速,或低於规定之最低时速,或装
用测速雷达感应者,处四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罚锾;其感应器没入之。
前项行为,如应归责於汽车所有人者,并吊扣其汽车牌照一个月
第四十一条
汽车驾驶人,按鸣喇叭不依规定,或鸣喇叭超过规定音量者,处一百元以上二
百元以下罚锾。
第四十二条
汽车驾驶人,不依规定使用灯光者,处二百元以上四百元以下罚锾。
第四十三条
机器脚踏车驾驶人,在道路上蛇行,或仅以后轮著地,或以其他危险方式驾车
,或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者,处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罚
锾。因而肇事者,并吊销其驾驶执照。
第四十四条
汽车驾驶人,驾驶汽车,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处二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罚锾:
一、行近铁路平交道,不将时速减至十五公理以下者。
二、行近行人穿越道,不减速慢行或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时,不暂停让行人
先行通过者。
三、行经弯道、坡路、狭路狭桥、隧道、无号志之交岔路口、道路修理地段、
不减速慢行者。
四、行近工厂、学校、医院、车站、会堂、娱乐、展览、竞技等公共场所出、
入口,不减速慢行者。
五、行经泥泞或积道路,不减速慢行,致污湿他人身体、衣物者。
六、因雨、雾视 线不清或道路上临时发生障碍,不减速慢行者。
七、在未划有分向标线之道路者,或铁路平交道,或不良之道路交会时,不减
速慢行者。
八、驾驶汽车发生轻微肇事,不将车辆移置路边,妨碍交通者。
第四十五条
汽车驾驶人,争道行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处二百元以下罚锾:
一、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驶者。
二、在单车道驾车与他车并行者。
三、不依规定驶入来车道者。
四、在多车道驾车、不依规定之车道行驶者。
五、插入正在连贯行驶汽车之中间者。
六、驾车行驶人行道者。
七、行至无号志之圆环路口,不让已进入圆环之车辆先行者。
八、行经多车道圆环,不让内侧车道之车辆先行者。
九、支线道车不让干线道车先行,或两线均为干线道或支线道时,左方车不让
右方车先行者。
十、起驶前,不让行进中之车辆、行人优先通行者。
十一、闲消防车、救护车、警备车、工程救险车之警号,不立即避让或在后跟
随急驶,或驶过在救火时於置於路上之消防水带者。
十二、任意驶出边线,或任意跨越两条车道行驶者。
十三、机器脚踏车,不在规定车道行驶者。
第四十六条
汽车驾驶人交会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处二百以上六百元以下罚锾:
一、未保持适当之间隔者。
二、在峻狭坡路,下坡车未让上坡车先行,或上坡车在坡下未让已驶至中途下
坡车驶过,而争先上坡者。
三、在山路行车、靠山壁车辆,未让道路外缘车优先过通过者。
第四十七条
汽车驾驶人超车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处四百元以下八百元以下罚锾:
一、驾车行经弯道、陡坡、狭桥、隧道、交岔路口、道路修理地段、市区交通
频繁处所超车者。
二、在学校、医院或其他设有禁止超车标志,标线处所、地段或对面有来车交
会或前行车连贯二辆以上超车者。
三、在前行之右侧超车,或超车时未保持适当之间隔,或未行至安全距离即行
驭入原行路线者。
四、未经前行车表示虫让或靠边慢行,即行超车者。
五、前行车闻后车按鸣喇叭或见后行车显示超车灯光,如车前路况无障碍,无
正当理由,不表示允让或靠边慢行。
第四十八条
汽车驾驶人转弯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处二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罚锾:
一、在转弯或弯换车道前,未使用用方向灯或不注意来、往行人或转弯前未减
未慢行者。
二、不依标志、标线、号志指示者。
三、行经交岔路口未达中心区,占用车道抢先左转弯者。
四、在多车道右转弯,不先驶入外侧车道,或多车首左转弯,不先驶内侧车道
者。
五、四车道以上道路,设有划分岛,划分快、慢车道,在慢车道上左转弯者。
六、转弯不让直行车先行,或直行车尚未进入交岔路口,而转弯车已达中心处
开始转弯,直行车不让转弯车先行者。
七、设有左、右转弯专用车道之交岔路口,直行车占用最内侧或最外侧或专用
车道者。
第四十九条
汽车驾驶人回车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处二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上罚锾:
一、在弯道、坡路、狭咯、桥梁、隧道回车者。
二、在设有禁止回车标志或划有分向限制线、禁止超车线或禁止变换车道之路
段回车者。
三、在禁止左转路段回车者
四、行经圆环路口,不绕行圆环回车者。
五、回车前,未依规定暂停,显示左转灯光,或不注意来、往车辆、行人、仍
擅自回转者。
第五十条
汽车驾驶人侧车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处二百元以上四百元以罚锾:
一、依规定在弯道、狭路、陡坡、桥梁、隧道、圆环、单行道、快车道等危险
地带或交通频繁处所倒车者。
二、倒车前显未倒车灯光,或倒车时不注意其他车辆或行人者。
三、大型车汽车无人在后指引时,不先测明车后有足够之地位,或促使行人避
让者。
第五十一条
汽车驾驶人,驾驶行经坡道,上坡时蛇行前,人或下坡时将引擎熄火、空档滑
行者,处二百元以上四百元以下罚锾。
第五十二条
汽车驾驶人,驾车行经渡口不依规定者,处二百元以上四百元以下罚锾。
第五十三条
汽车驾驶人,行经有灯光号志管制之交岔路口闯红灯者,处六百元以上一千二
百元以下罚锾。
第五十四条
汽车驾驶人,驾车在铁路平交通首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处二千元以上四千元以
下罚锾。因而肇事者,并吊销其驾驶执照:
一、不遵字看守人员之指示,或遮断器开始放下,或警铃已响、闪光号志已显
示,仍强行闯越越者。
二、在无看守人员管理或无遮断器、警铃及闪光号志设备之铁道平交道,设有
警告标志或跳动路面,不依规定暂停,迳行通过者。
三、在铁路平交道超车、回车、倒车、临时停车或停车者。
第五十五条
汽车驾驶人,临时停车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锾:
一、在桥梁、隧道、圆环、障碍物对面、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快车道临时停
车里。
二、在交岔路口、公共汽车招呼站十公尺内或消防车出,入口五公尺内临时停
车者。
三、在设有禁止临时停车标志、标线处所临时停车者。
四、不依顺行之方向,不紧靠道路右侧,或单行道不紧靠路边临时停车者。
五、在道路交通标志前临时停车,遮蔽标志者。
第五十六条
汽车驾驶人停车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处一百元以上四百元以下罚锾:
一、在禁止临时停车处所停车者。
二、在弯道、陡坡、狭路或道路修理地段停车者。
三、在机场、车站、码头、学校、医院、娱乐、展览、竞技、市场或其他公共
场所出、入口或消防栓之前停车者。
四、在设有禁止停车标志、标线之处所停车者。
五、在显有妨碍他车通行之处所停车者。
六、不依顺行方向,或紧靠道路右侧,或单行道不紧靠路边停车者。
七、於路边划有停车放车辆线之处所停车营业者。
八、自用汽车招呼停车者。
九、停车时间、位置、方式、车种不依规定者。
十、在路边设有计费停车表,或其他计费停车之处所停车,不依规定缴费者。
前项情形,执行勤务警察於必要,并得令汽车驾驶人将车移置适当处所;如汽
车驾驶人不予移置或不在车内时,由该执行勤务警察为之,并得收取移置费。
第一项第十款及第二项之欠费追缴之。
第五十七条
汽车买卖业或汽车修理业,在道路上停放待售或承修之车辆者,处四百元以上
八百元以下罚锾。前项情形,执行勤务警察必要时,并得令业者将车移置适当
场所;如业者不予移置,得由该执行勤务之警察为之,并收取移置费。
第五十八条
汽车驾驶人,驾驶汽车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处二百元以上四百元以下罚锾:
一、不依规定保持前、后车距离者。
二、行至有号志之交岔路口,遇红灯不依车道连贯暂停而迳行插入车道间,致
交通拥塞,妨碍其他车辆通行者。
三、行至有号志之交岔路口,遇有前行转弯之车道交通拥塞而迳行驶入交岔路
口,致号志转换后仍未能通过,妨碍其他车辆通行者。
第五十九条
汽车驾驶人,驾驶汽车在中途发生故障不能行驶,不设法移置於无碍交通处,
或於移置前,未依规定在车辆前、后适当地点树立车辆故障标志或事后不除去
者,处两百元以上四百元以下罚锾。
第六十条
汽车驾驶人,驾驶汽车有左列情形之一,而本章各条无处罚之规定者,处一百
元以上四百元以下罚锾:
一、不服从执行交通勤务之警察,或依法交执行交通稽查任务人员之指挥或稽
查者。
二、不遵守公路或警察机关,依第五条规定所发布之命令者。
三、不遵守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号志之指示者。
四、计程车之停车上客,不遵守主管机关之规定者。
第六十一条
汽车驾驶人,驾驶汽车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吊销其执照:
一、利用汽车犯罪,经判决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确定者。
二、抗拒执行交通勤务之警察或依法令执行交通稽查人员之稽查,因而引起伤
害或死亡者。
三、撞伤正执行交通勤务中之警察者。
四、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规则,因而肇事致人死亡者。汽车驾驶人,驾驶汽车违
反道路交通安全规则,因而肇事致人受伤者,吊扣其驾驶执照三个月至六个月
。第一项第一款情形,在判决确定前,得视情形暂扣其驾驶执照,禁止其驾驶。
第六十二条
汽车驾驶人,驾驶汽车肇事后,应即时处理,不得驶离;违者吊扣其驾驶执照
三个月至六个月。
汽车驾驶人,如肇事致人受伤或死亡,应即采取救护或其他必要措施,并向警
察机关报告,不得逃逸;违者吊销其驾驶执照。前项汽车驾驶人肇事时,如汽
车所有人同车,不命驾驶人停车处理者,吊扣所驶车辆牌照六个月至一年。
第六十三条
汽车驾驶人,违反左列各款所列条款之一者,除依原条款处罚外,并予记点:
一、违反第三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一项、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至第
四款、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或第六十条第一款至第三款,各记违规点
数一点。
二、违反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至第五款、第三十五条第一项第一款、第
四十八条、第五十三条或第五十四条者,各记违规点数二点。依前各条款
,已受吊扣或吊销驾驶执照处分者,不予记点。
汽车驾驶人在六个月内,违规记点共达六点以上者,吊扣其驾驶执照一个月;
一年内经吊扣驾驶执照二次,再违反前项各款所列条款之一者,吊销其驾驶执
照。
第六十四条
汽车所有人、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管理,不依通知所定限期,前往指定处所听
候裁决者,公路主管机关或察机关,得迳行裁决之
第六十五条
汽车所有人、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管理,经主管机关裁决后余十五日,未向管
辖地方法院声明异议,而又不依裁决缴纳罚锾或不缴送汽车牌照、驾驶执照者
,依左列规定处理之:
一、经处分吊销汽车牌照或驾驶执照者,由公路主管机关迳行注销。
二、经处分吊扣汽车牌照或驾驶执照者,按期吊扣期间加倍处分;仍不依限期
缴送汽车牌照或驾驶执照者,吊销其汽车牌照或驾驶执照。
三、罚锾不缴纳者,按其罚锾数额,易处吊扣汽车牌照或驾驶执照一个月至三
个月;不依期限缴送汽车牌照或驾驶执照者,吊销其汽车牌照或驾驶执照
。
前项第三款之汽车所有人、驾驶人如无汽车牌照或驾驶执照可资易处吊扣时,
得就原处分之罚锾加倍处罚;逾十五日后仍不缴纳者,移送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十六条
汽车牌照,经掉销或注销者,非经公路主管机关机检验合格,不得再行请领。
但依前条第一项第一款之规定注销者,非满六个月不得再行请领。
第六十七条
汽车驾驶人,曾依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第五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第一款
、第二款、第六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吊销驾驶执照者,不得考领驾驶执照。
汽车驾驶人,曾依第二十七条第二项、第三十五条第一项、第三十七条第三项
、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第三款之规定吊销驾驶执照者,三年内不得考领驾驶执照
。汽车驾驶人,曾依本条例其他各条规定吊销驾驶执照者,一年以内不得考领驾
驶执照。
第六十八条
汽车驾驶人,因违反本条例及道路交通安全规则之规定,受吊扣或吊销驾驶执
照处分时,吊扣或吊销其持有各级车类之驾驶执照。
② 道路交通法律法规
最新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
第三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适应道路交通发展的需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并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有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义务。
第七条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加强科学研究,推广、使用先进的管理方法、技术、设备。
第二章车辆和驾驶人
第一节机动车、非机动车
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第九条申请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机动车登记审查工作,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发放机动车号牌或者要求机动车悬挂其他号牌,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式样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并监制。
第十条准予登记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申请机动车登记时,应当接受对该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但是,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依据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认定的企业生产的机动车型,该车型的新车在出厂时经检验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获得检验合格证的,免予安全技术检验。
第十一条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号牌。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
(一)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二)机动车登记内容变更的;
(三)机动车用作抵押的;
(四)机动车报废的。
第十三条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的地方,任何单位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检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保养。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检验收取费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
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
第十五条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按照规定喷涂标志图案,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其他机动车不得喷涂、安装、使用上述车辆专用的或者与其相类似的标志图案、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和条件使用。
公路监督检查的专用车辆,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二)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
(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四)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第十七条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八条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非机动车的外形尺寸、质量、制动器、车铃和夜间反光装置,应当符合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
第二节机动车驾驶人
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
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
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条机动车的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由交通主管部门对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实行资格管理,其中专门的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实行资格管理。
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学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技能的培训,确保培训质量。
任何国家机关以及驾驶培训和考试主管部门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
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
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对机动车驾驶证实施审验。
第二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机动车驾驶人,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重新考试;考试合格的,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
对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一年内无累积记分的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延长机动车驾驶证的审验期。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三章道路通行条件
第二十五条全国实行统一的道路交通信号。
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
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设置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和国家标准,并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
根据通行需要,应当及时增设、调换、更新道路交通信号。增设、调换、更新限制性的道路交通信号,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广泛进行宣传。
第二十六条交通信号灯由红灯、绿灯、黄灯组成。红灯表示禁止通行,绿灯表示准许通行,黄灯表示警示。
第二十七条铁路与道路平面交叉的道口,应当设置警示灯、警示标志或者安全防护设施。无人看守的铁路道口,应当在距道口一定距离处设置警示标志。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
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的树木或者其他植物,设置的广告牌、管线等,应当与交通设施保持必要的距离,不得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不得影响通行。
第二十九条道路、停车场和道路配套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并根据交通需求及时调整。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已经投入使用的道路存在交通事故频发路段,或者停车场、道路配套设施存在交通安全严重隐患的,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防范交通事故、消除隐患的建议,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三十条道路出现坍塌、坑漕、水毁、隆起等损毁或者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交通设施损毁、灭失的,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修复。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前款情形,危及交通安全,尚未设置警示标志的,应当及时采取安全措施,疏导交通,并通知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
第三十一条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
第三十二条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
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道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第三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配建、增建停车场;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及时改建或者扩建;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施划停车泊位。
第三十四条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门前的道路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施划人行横道线,设置提示标志。
城市主要道路的人行道,应当按照规划设置盲道。盲道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第四章道路通行规定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
第三十六条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
第三十七条道路划设专用车道的,在专用车道内,只准许规定的车辆通行,其他车辆不得进入专用车道内行驶。
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第三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条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形,采取其他措施难以保证交通安全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实行交通管制。
第四十一条有关道路通行的其他具体规定,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节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四十二条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
第四十三条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
(一)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
(二)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
(三)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四)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
第四十四条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
第四十五条机动车遇有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不得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不得穿插等候的车辆。
在车道减少的路段、路口,或者在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遇到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机动车应当依次交替通行。
第四十六条机动车通过铁路道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没有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应当减速或者停车,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第四十七条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
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
第四十八条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明显标志。在公路上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并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执行。
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四十九条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
第五十条禁止货运机动车载客。
货运机动车需要附载作业人员的,应当设置保护作业人员的安全措施。
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第五十二条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必要时迅速报警。
第五十三条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不得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不享有前款规定的道路优先通行权。
第五十四条道路养护车辆、工程作业车进行作业时,在不影响过往车辆通行的前提下,其行驶路线和方向不受交通标志、标线限制,过往车辆和人员应当注意避让。
洒水车、清扫车等机动车应当按照安全作业标准作业;在不影响其他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可以不受车辆分道行驶的限制,但是不得逆向行驶。
第五十五条高速公路、大中城市中心城区内的道路,禁止拖拉机通行。其他禁止拖拉机通行的道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在允许拖拉机通行的道路上,拖拉机可以从事货运,但是不得用于载人。
第五十六条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三节非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五十七条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第五十八条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
第五十九条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六十条驾驭畜力车,应当使用驯服的牲畜;驾驭畜力车横过道路时,驾驭人应当下车牵引牲畜;驾驭人离开车辆时,应当拴系牲畜。
第四节行人和乘车人通行规定
第六十一条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
第六十二条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第六十三条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六十四条学龄前儿童以及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道路上通行,应当由其监护人、监护人委托的人或者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带领。
盲人在道路上通行,应当使用盲杖或者采取其他导盲手段,车辆应当避让盲人。
第六十五条行人通过铁路道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没有交通信号和管理人员的,应当在确认无火车驶临后,迅速通过。
第六十六条乘车人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不得有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行为。
第五节高速公路的特别规定
第六十七条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高速公路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一百二十公里。
第六十八条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时,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办理;但是,警告标志应当设置在故障车来车方向一百五十米以外,车上人员应当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并且迅速报警。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无法正常行驶的,应当由救援车、清障车拖曳、牵引。
第六十九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行驶的车辆,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法执行紧急公务除外。
第五章交通事故处理
第七十条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第七十一条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事故现场目击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举报。举报属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第七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签名。
第七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第七十四条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七十五条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七条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执法监督
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警察的管理,提高交通警察的素质和管理道路交通的水平。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交通警察进行法制和交通安全管理业务培训、考核。交通警察经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执行职务。
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应当依据法定的职权和程序,简化办事手续,做到公正、严格、文明、高效。
第八十条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按照规定着装,佩带人民警察标志,持有人民警察证件,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指挥规范。
第八十一条依照本法发放牌证等收取工本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并全部上缴国库。
第八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收缴的罚款以及依法没收的违法所得,应当全部上缴国库。
第八十三条交通警察调查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
第八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的行政执法活动,应当接受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
公安机关督察部门应当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法律、法规和遵守纪律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
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
第八十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不严格执法以及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依据职责及时查处。
第八十六条任何单位不得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款指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以罚款数额作为考核交通警察的标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指令,有权拒绝执行,并同时向上级机关报告。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据事实和本法的有关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③ 关于交通的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是2003年10月28日公布的关于道路交通安全的法律。于2007年与2011年两次修订。本法分总则、车辆和驾驶人、道路通行条件、道路通行规定、交通事故处理、执法监督、法律责任、附则8章124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本条例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1960年2月11日国务院批准、交通部发布的《机动车管理办法》,1988年3月9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1991年9月22日国务院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同时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制定,于2004年4月28日国务院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国家法规,2004年4月30日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共计8章115条。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687号国务院令,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进行了修改。
3、《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4号《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已经2008年7月1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是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道路通行效率,制定的法规。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3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是全为了加强公路的建设和管理,促进公路事业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制定的法律。
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作出修改。自2017年11月5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3)车辆法规扩展阅读
制定交通法规有哪些目的和作用,交通法规不是为了罚款。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突出了以人为本,世间一切事物中,人是第一可宝贵的。人的宝贵首先在于生命的宝贵,生命的宝贵首先在于属于每个人只有一次,所以,我们说人命关天,命比天大,和公平与便民的基本原则。
体现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的目的;
交通法规是我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与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重要法律法规。在我国道路交通法制建设历程中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对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提高全民的交通安全意识、法律意识和交通文明意识,规范道路交通参与者和道路交通管理者的行为,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确保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④ 交通法律法规
无证驾驶和被视为无证驾驶的可能有以下十种情形:1.没有驾驶证的;2.未经考试,非法取得驾驶证的;3.驾驶证被注销、吊销的;4.不符合驾驶条件(年龄和健康状况),非法取得驾驶证的;5.驾驶证已超过有效期的;6.驾驶证被暂扣的;7.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驾驶证驾驶民用机动车的;8.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在中国驾驶的;9.驾驶车辆超过最高准驾车型的;10.未随身携带驾驶证的。有律师将1至5情形称为“绝对”无证,6至9情形称为“相对”无证,10情形称为“疑似”无证。对1、3、5、6、9情形,交警处理起来不会有什么困难。2、4情形,交警通常不能现场做出判断,大多数情况下,驾驶人都会蒙混过关;在进入司法程序时,这两种情形可能被查实,驾驶人将承担无证驾驶的刑事和民事责任。对7、8种情形,如是一般违法,交警大多会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但无论是一般违法还是严重违法,其实都应当依法按无证驾驶处理。
《交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所以,第十种情形——未随身携带驾驶证是一种违法行为,尽管它与其他无证驾驶有所不同,但对该行为应当给予处罚。根据《交法》第十五条、第九十条的规定,对未随身携带驾驶证的处理如下:无论驾驶犬行驶中违法与否,均不允许驾驶人再驾驶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驾驶人提供驾驶证。然后,根据驾驶人提供驾驶证的情况分别进行处理:1.驾驶人提供了驾驶证,如行驶时无其他违法,给予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及时退还机动车;2驾驶人提供了驾驶证,如行驶时有违法,根据其违法的情况和未随身携带驾驶证一并予以处罚,及时退还机动车;3.驾驶人未能提供驾驶证,按无证驾驶处罚。 无证驾驶的处理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简称《交法》)及实施条例和各地方的实施办法,以及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进行归纳,无证驾驶和被视为无证驾驶的可能有以下十种情形:1.没有驾驶证的;2.未经考试,非法取得驾驶证的;3.驾驶证被注销、吊销的;4.不符合驾驶条件(年龄和健康状况),非法取得驾驶证的;5.驾驶证已超过有效期的;6.驾驶证被暂扣的;7.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驾驶证驾驶民用机动车的;8.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在中国驾驶的;9.驾驶车辆超过最高准驾车型的;10.未随身携带驾驶证的。有律师将1至5情形称为“绝对”无证,6至9情形称为“相对”无证,10情形称为“疑似”无证。对1、3、5、6、9情形,交警处理起来不会有什么困难。2、4情形,交警通常不能现场做出判断,大多数情况下,驾驶人都会蒙混过关;在进入司法程序时,这两种情形可能被查实,驾驶人将承担无证驾驶的刑事和民事责任。对7、8种情形,如是一般违法,交警大多会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但无论是一般违法还是严重违法,其实都应当依法按无证驾驶处理。
《交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所以,第十种情形——未随身携带驾驶证是一种违法行为,尽管它与其他无证驾驶有所不同,但对该行为应当给予处罚。根据《交法》第十五条、第九十条的规定,对未随身携带驾驶证的处理如下:无论驾驶犬行驶中违法与否,均不允许驾驶人再驾驶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驾驶人提供驾驶证。然后,根据驾驶人提供驾驶证的情况分别进行处理:1.驾驶人提供了驾驶证,如行驶时无其他违法,给予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及时退还机动车;2驾驶人提供了驾驶证,如行驶时有违法,根据其违法的情况和未随身携带驾驶证一并予以处罚,及时退还机动车;3.驾驶人未能提供驾驶证,按无证驾驶
⑤ 机动车辆保险法律法规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者责任保险,车辆损失险,全车盗抢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等,还有其他附加险,共10余种之多。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⑥ 我们国家管理车辆的法律法规是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专法实施条例》
属《新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123号令
《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登记规定>的决定》124号令
江苏省还有《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⑦ 交通法规常识有哪些
对于驾驶员来说,夜晚驾车时正确地使用灯光非常重要,合理地利用其他车辆的灯光能对安全行车起到帮助。
出入胡同先晃大灯市区道路除宽敞的马路,还有狭窄的胡同和交叉的路口。常有车辆或行人突然从胡同内出来,如果司机不能及时发现采取措施极易发生危险。若能注意观察口内驶出车辆的灯光就可以避免事故的发生。
如果发现胡同中有灯光直射出来,说明有车辆要从口内驶出;根据灯光的亮度和灯光的高度可以判断出车辆的大小:灯光亮、高度低的为小轿车,灯光暗、位置高的为大型车。这时驾驶员应减速、鸣笛、交替使用远、近灯光提醒对方。
影子闪烁须防行人如果灯光中有影子闪烁,说明其汽车前还有行人或骑车人,且距离路口已很近了。为防止行人的突然出现一定要提前减速,不要心存侥幸以免造成事故。
没有护栏减速让行很多混合车道没有中心护栏,遇对向车辆排队等候而本方车道畅通时,可以发现对向车辆灯光是均匀和有规律的。此时,有行人抢行横穿马路,司机往往因对向车辆的灯光而产生盲点。司机要注意减速通过,当车前灯光发生变化时说明车前有人移动通过。
进出主路先看车灯为了提高道路的通行能力,城市中建设了很多设有主辅路的道路。在夜间行驶到主辅路进、出口时,注意观察进出口处有无灯光照射。若有则表明有车辆要从主路驶出或从辅路驶入。因为交通部门设计的进、出口方向与主、辅路方向是有一定角度的,正常行驶的车辆灯光不可能直射出,只有进、出主、辅路的车辆灯光才可以直射以便被其他车辆发现。
灯光波动路面不平此外,可以通过对向驶来车辆灯光的上下波动判断前方路面的平整度,也可以利用前车尾部反射的灯光观察发现本车前照灯是否有缺损。
在晚间驾驶车辆时有效地利用其他车辆的灯光,可以提高驾驶员的判断能力,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
年过七十的老约翰驾驶着满载乘客的大客车在旧金山绕城高速上行驶。五十多年来,他从未发生过一起交通事故,甚至连一次微小的意外磕碰也没有。
一天深夜,在十字路口,交通信号转为绿灯,前面的大货车行驶到街中心缓缓停下了。老约翰放慢速度,仔细查看。后面的劳斯莱斯却拼命摁着喇叭,迫不急待地从右边强行超了过去。伴随着一声刺耳的刹车声和惨叫,一辆从对面飞速而来的摩托车冲破轿车锃亮的玻璃窗,将劳斯莱斯年轻的主人当场撞得昏迷不醒。那是一辆没打转向灯却疾速转弯的摩托车。老约翰当时并没有想到会有人违规,他只是按照规章谨慎地等待,有幸躲过了一场灾难。劳斯莱斯尽管有高档的刹车,但也救不了司机年轻的生命。
老约翰开车时,总是和左右两侧的物体保持着1米左右的距离。他警惕左边车道上意外地蹿出一位急匆匆回家的行人,也担心从停在右边的汽车上突然跳下一个粗心莽撞的少年。曾有人嘲笑他,何必这样过分仔细,不是有刹车吗?老约翰只是笑笑,摇了摇头,双手仍紧紧地握着方向盘。
前年夏天,黄昏时分,和他一起出车的同事因看不惯老约翰的年老谨慎和“胆小”,猛踩油门,像闪电般转瞬间消失在瓢泼大雨之中。在离旧金山不到20英里的地方,因车速过快,导致刹车失灵,而翻入旁边九米高的深沟。望着老同事满身鲜血,污渍斑斑的尸体,老约翰默默地流下了眼泪。他抬起头,透过模糊的视线,凝望着远方,仿佛又坐在驾驶室里,他手握方向盘,再一次回想起那句早已铭刻在他心里的训戒:
最好的刹车永远都是遵守规则。
安全行车10大原则.不论坐在前座还是后座,乘客都要系好安全带。在车祸事故中,因没有系安全带而造成死亡的比例要比系安全带的死亡比例高出一倍。
.驾驶车辆要保持专心。不要被身旁的乘客干扰,或是被美丽的风景分散注意力。
.不要盲目地跟随路面标志及标线。在弯道或上下坡路段更要小心谨慎,来车往往是在视线看不见的另一边。
.保持安全跟车距离尤其不要紧跟在大型车辆之后。距前车越近,越看不到前方的路况,真有突发状况发生时难以闪躲。
.不要只把视线盯着前车的尾巴。随时观察更前面的道路状况,遇到危险时才能有时间与空间采取更好的闪避措施。
.定期检查轮胎老旧磨损的情况。在湿滑路面,磨损轮胎的抓地力会大打折扣。
.经常查看后视镜。在改变行进路线或超车时,这是一定要的动作。
.别占用非机动车道。即使保持在安全速限范围内,在拥挤的非机动车道也容易发生意想不到的状况。
.夜间行驶要特别小心。在没有路灯的路段,往往会有猫狗之类的动物跑出来,引发司机下意识的躲避反应。
.十次车祸九次快,切记世界上还有比你更快的车与驾驶者。
驾驶汽车常遇见的四种危险一是轮胎爆炸。汽车在行驶中如果轮胎突然“爆炸”,车辆往往会急速摇摆。这个时候驾驶员应掌握好方向盘,控制住车辆的行驶方向,同时迅速关闭油门,让汽车减速。当发动机的牵阻作用控制住车速后,可轻轻地使用后制动,慢慢地使汽车刹住。
二是方向盘左右摇摆。行驶中如发现方向盘不停地左右摇摆,最好马上关闭油门,让车辆逐渐地慢下来,不要使用紧急制动,因为紧急制动将会加大方向盘的摇摆程度,使汽车有失控的危险。为安全起见,如发现方向盘出现摇摆的现象,应及时将车辆送修理厂维修。
三是失火。汽车在行驶中失火的主要原因有受到撞击、高压导线短路、断电器中漏入燃油等原因。在遇上汽车失火时,首先要使汽车熄火停车,关闭油箱开关。用打湿的衣服包住火源,也可以用沙子、泥土来扑灭火源。
四是制动失效。如果汽车在下坡时制动失效,不能利用车辆本身的机构控制车速时,驾驶员应果断地利用天然障碍物,如路旁的岩石、大树等,给汽车造成阻力。如果一时找不到合适的地形地物可以利用时,紧急情况下可将车身的一侧向山边靠拢摩擦,增加阻力,逐渐地来降低车速。
刹车失灵切莫惊慌车辆在行驶中随时可能发生各种故障,制动失灵是最危险的。制动一旦失灵,切莫惊慌失措,否则很可能会发生不堪设想的后果。
在平坦的道路上制动失灵时,要立即停止供油,并在控制好车辆行驶方向的同时迅速减挡。可从高速挡抢入中速挡。这样,发动机会产生很大的牵引阻力,使车速很快降低。此时再抢入低速挡,然后用手刹停住车辆。
下坡时如制动失灵,由于车辆的惯性加大,处理起来要小心。应尽可能地排减挡位,并打开大灯和紧急信号灯,以警示其他车辆注意和避让,待行驶至平坦路段时将车辆停住。切不要盲目地摘挡和熄火,任由车辆撒野。这里要提醒车迷,平时应养成一个习惯,就是在即将下坡尤其陡坡时,不管有无情况都应该踩一下刹车。这样做的好处是,可以检验制动性能,一旦制动失常,可以赢得处置的时间。
如果上坡时制动失灵,应减入中低挡,保持足够的动力,缓缓驶上坡顶后自然停车。假如遇到突发情况,必须半坡停车,那就要在保持前进挡位的同时,拉紧手刹,再让随车人员用石块等物卡住车轮。假如车轮倒滑,同时要打方向,尽量使车子侧横。
汽车颜色与交通安全提起汽车的颜色,人们自然会想到五彩缤纷的色彩。这些色彩不仅美化了汽车,而且与交通安全密切相关。
色彩可分为有彩色和无彩色两大类。有彩色是指红、黄、蓝、绿等带有彩色的色彩。无彩色是指白、灰、黑等不带彩色的色彩。
色彩具有三种属性,即色调、亮度和饱和度。
色调是颜色彼此相互区分的特征,不同波长可见光谱的辐射在视觉上表现为各种色调。如波长为710微米的可见光谱为红色,波长为590微米的可见光谱为黄色,波长为530微米的可见光谱为绿色,波长为470微米的可见光谱为蓝色。
亮度即色彩的明暗程度。高亮度的色彩对光的反射率大;低亮度的色彩对光的反射率小。
饱和度是指有彩色的纯洁程度。可见光谱的各种单色光是最饱和的有彩色。光谱色中掺入的白光成分越多,该色就越不饱和。
有彩色具有色调、亮度和饱和度3个属性。而无彩色只有亮度的差别,可以看作是没有色调或具有饱和度的有彩色。
对每一有彩色色彩都可找到另一有彩色色彩,二者以一定比例混合就可得到无彩色色彩。这样的两个有彩色色彩就称为互补色。互补色的色调对比强烈,很容易引起人的注意,有利于行车安全。
目视性是指人眼能够看到物体距离的远近。如果汽车颜色的亮度大于背影的亮度,则其目视性好,使人们在较远的距离就可发现该汽车。如红、黄等高亮度色彩的车辆,在低亮度的黑色沥青路面上目视性就好。
受背景与目标亮度影响的可见性叫明视度。在黑色的背景前,黄色与橙色的明视度好。因此,工程机械等多涂有黄色、橙色等颜色,以便引起行人及其他过往车辆驾驶员的注意。
红、橙、黄等颜色称为暖色系,绿、青、蓝等颜色称为冷色系。一般地讲,暖色较冷色有前进的特性。如以黑色为背影时,两色相比,人们的感觉是黄色车比蓝色车更接近自己。因此,基于安全考虑,车辆宜选用具有前进性的色彩。但是,在白色背景前,属暖色的黄色都有后退感,而属冷色的蓝色反而给人以前进的感觉。因此,在为车辆选择色彩时,还要考虑车辆的经常使用环境。
色彩是一种无声的语言,不同的色彩对人的生理和心理产生不同影响。不同色彩的组合还可以调节人的感情,色彩能引起人们视觉上的远近差异。一般来说,浅色调使物体显得大,向前突出,增加近感;相反,深色调使物体显得小,向后退缩,增加远感。有关人员研究表明,在雾天、雨天或每天早、晚时分,黄色汽车和浅绿色汽车最容易被人发现,发现的距离比发现一般深色汽车要远3倍左右。因此,浅淡且鲜艳的颜色不仅使汽车外形轮廓看上去增大了,使汽车有较好的可视性,而且使迎面开来汽车的驾驶员精神兴奋、精力集中,因此有利于安全行驶。
驾车上路遇见异物要小心行车上路,除了异常的场合我们必须提高警惕外,在路面上一旦发现有异物时,也必须迅速避让,在避让不开的情况下,必须立即减速或停车,观察清楚这异物是什么后,再从容处理。
水油泥沙莫要小看有时别看一个小小的异物,如果处理不当,它足以让你大祸临头,甚至车毁人亡。那么路面上的哪些东西算是异物呢?应该说除了正常的路面本身之外,任何形式的东西,如沙、石、砖、水、油、泥、坑、木块、铁件等等,都是路面异物。因为路面异物的种类繁多,我们难以一一列出,只能就其大类水、油、泥、沙介绍其危害所在。
水:在行驶当中,尤其是在高速行驶时,我们最怕的就是路滑,所以在下雨时,我们行驶起来小心翼翼、步步为营。可是在干路、晴天,没有大面积的水浸路面,而由于种种原因形成的小面积潮湿区域,也同样会造成严重的后果。如果你正在紧急制动、在转弯处、在偏坡上碰上小面积过水,同样会滑得你不知所措,害得你横祸加身。这种小面积过水让你防不胜防,那么怎样才能发现它呢?晴天行车时,只要见到柏油路面上颜色发黑,十之八九是它。
油:路面上哪来的油脂类的东西呢?一是随车货物抛洒而来,二是一些故障车辆在修理时污染了路面,车主事后又不清除,在长途跋涉中,经常可遇到。这路面上的油,特别是车用的机油、润滑油,比起水来就厉害和恐怖得多了,车胎碰上它,犹如滑冰一般。如果在转弯处事先未察觉而一旦碰上,在你还没有反应过来之时,就稀里糊涂地出事了!
泥、沙:路面上一旦出现泥沙,也是同样恐怖的事,因为它就像千万颗微型轴承,滑得你不知所措。尤其是在车速较快、转弯和必须刹车时碰到了沙堆和稀泥,其危险性难以想象。泥沙的来源太多了,建筑工地运土;修路残留;积在路上的灰尘遇水……所以行车上路,尤其是长途跋涉,没有哪一分钟可以掉以轻心,随时随地睁大你的眼睛,盯住这类可怕的隐形杀手!
路面硬物害人不浅除了上面讨论的水、油、泥这类隐形的“软刀子”外,路面上还有许多不起眼的“硬刀子”,它们坑害起人来,另有可怕之处。我们在行驶当中,一旦出现爆胎,那么车子将要发生异变。尤其是速度较快时,又发生在前轮,车辆将难以控制,遭遇一场横祸将在所难免。而这类可怕事件的制造者,却是一些不起眼的石块、砖瓦、玻璃、零件、金属碎片之类的路面硬物。不要看我们的车胎平时“气壮如牛”,可一旦碰到了这些东西,其破损之快、抵御能力之差让人难以想象。而在一定车速与一定道路情况下的破胎意味着车辆的倾倒、跑偏和颠覆。
好车手有一个共同的特点是看得远,盯得紧。远看百米之外的大环境中有无异常,近看即将要走过的路面上有无任何形式的“地雷”。
除了破胎使车身产生大的倾斜而导致事故外,行车中若遭遇意外的颠簸,或者再伴随着一定程度的侧滑,那么弄不好也要出点事,尤其是在速度较快时。骑过摩托车的人都知道,车速快到一定程度后,前轮随便碰到个螺栓什么的,一点点颠簸之下车身就完全失控,从而引发事端。汽车虽然多了两个轮子,碰上个螺栓的颠簸也许不在话下,但如果同时伴随着一定程度的侧滑,又是在弯道上,那么照样会发生事故。
所以开车时无论见到什么异物都不要去轧,无论你的车有多么好,你的运气又有多么好。还是那句老话:在道路之上,我们付不起任何代价。
为了您的生命安全千万不要使用旧轮胎你有一辆爱车吗?记住,千万不要用旧轮胎!这样做会给你和车辆的安全带来危险,现实生活中也有不少这样的教训。
汽车上的轮胎,不仅承载着车体、人员、货物的全部重量,而且以每小时几十公里甚至上百公里的速度疾驰,因此需要很高的机械强度,轮胎在长期使用后由于磨损、老化、疲劳及机械损伤等,其机械性能已大打折扣,强度早已降低了许多,不能满足车辆高速行驶的需要。它会在高速行驶中突然爆胎,发生事故。尤其是前轮爆胎,最为危险。前轮爆胎后,所爆一侧因阻力增大会产生很大的扭矩,这时的汽车司机凭体力根本把不住方向盘,车辆会急剧转偏。左侧爆胎,车辆会向左扭转冲向中央隔离带(高速公路)或与对面来车相撞(普通公路),右侧爆胎会右转冲下路沟或冲进人群,其后果十分可怕。我国2002年发生交通事故77万起,其中因爆胎造成的事故不下上万起。
汽车轮胎是汽车上最重要的替换设备,是消耗性的汽配材料,它的使用是有寿命的。一般小车上的轮胎行驶里程超过4万—5万公里或时间在3年以上者就应更新。有些人却贪图便宜,以旧代新,凑合使用,其实这样做是很不合算的。
要想降低轮胎的使用费用,办法也有,车主可以从以下方面着手。
轮胎气压严格按照厂家说明书要求充气,压力过大或过低都会增加轮胎的早期磨损,缩短使用寿命,以桑塔纳车为例?其前轮充气压力为2.0公斤/平方厘米?后轮为2.9公斤/平方厘米?误差不要超过10%。
定期到专业修理厂做“四轮定位”保养,并将轮胎合理换位。使用中注意不要超载。普通车辆不要做越野行驶。
轮胎在使用和保管过程中,应避免酸碱腐蚀、高温、暴晒、机械轧孔、割伤,出长途时,一定要带上备胎、千斤顶、套筒工具,以备换胎。
轮胎的外表面常标有6.50—14.8PR的字样,其中6.50—14表示轮胎的规格尺寸,单位是英寸,1英寸=25.4毫米,8PR表示该轮胎内有8层帘子布,用户购买时必须向厂商咨询上述两个参数,才能买到合适的轮胎。
行车注意“危险时段”
交通安全专家根据对交通事故发生时段的研究,发现驾驶员开车时至少有3个“危险时段”值得警惕。
午间时分:上午11时至下午1时。经过上午的劳累,人的大脑神经已趋疲劳,反应灵敏度减弱。加上有的长途车司机急于赶路,把本该吃饭的时间一拖再拖,有的干脆每天只吃早、晚两顿饭,中午时饥肠辘辘,腹中空空,手脚疲软,极易出现意外。而午餐后人体内大量血液作用于胃肠等消化器官,脑部供血相对减少,因此会出现短暂的困倦感和注意力分散。这段时间千万不要急于加班开疲劳车。
黄昏时分:据不完全统计,每天17时至19时发生的交通事故约占全部事故的1/4,因此尤须小心。黄昏时分光线由阴转暗,司机容易出现视觉障碍,导致判断失误,措施不当。加上经过一天的旅途劳顿后,会出现眼干、喉燥、头晕目眩、耳鸣、出虚汗、打呵欠等一系列疲倦症状。此时如不停车休息,很容易造成交通事故。另外,行人在行走时也由于出现视觉障碍而导致观察不清,躲让过往车辆判断不准,加之回家心切,行走速度快,也极易造成交通事故。
午夜时分:午夜1时至凌晨3时,万物处于“休眠状态”,使驾驶员容易产生道路“空旷”的感觉,于是便天马行空,超速驾驶,结果常有长途驾驶员把车撞到路边的树上、建筑物上还浑然不觉。而且这段时间人的生理节律处于大脑反应迟钝、血压降低、手足血管神经僵硬麻痹的状态。由于极度疲劳,心脏功能不好的人还容易诱发心脏骤停、心肌梗塞和脑血栓等,这些都潜伏着交通事故的危机。
机动车违章处罚知多少?
如今,市政府提倡畅通工程正进入紧锣密鼓的实施阶段,上海交通拥堵痼疾也得到了进一步的缓解改善。前段时间,为了进一步巩固所取得的来之不易的成绩,交巡警管理部门又拉开了“严打”序曲。针对酒后驾车、违章装载、违章变道等几种屡教不改的交通顽疾,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中国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条例》(94年第八届人代会第七次会议上修改)的规定,给予从严从重打击。那么,司机朋友犯的“错误”,将会给予怎样的处罚呢?本刊记者特意走访交巡警总队事故防范处,做了一番火力侦察。
酒后驾车关注程度:
违章范围:机动车驾驶员饮用白酒、啤酒、果酒、汽酒等含有酒精的饮料后,在酒精作用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违章处罚:血液中酒精含量≥0.03克/100毫升的,处5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可以并处吊扣驾驶证三个月以下,交通违章记6分;酒精含量≥0.1克/100毫升的处15日以下拘留,并处吊扣驾驶证5个月,交通违章记12分。拒绝、阻碍交巡警进行酒精含量测试的,处15日以下治安拘留或200元以下罚款,并与违章进行分别裁决,合并执行。
违章装载关注程度:
违章范围:凡是客车载人超过行驶证上核定人数的,货车载物超过行驶证上核定载重量的,或货车人货混载,以及载物超长、超宽和超高未经批准的,都属违章装载。
违章处罚:客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处200元罚款,可并处吊扣驾驶证1个月,交通违章记3分;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重量30%以上的,处200元罚款,可并处吊扣驾驶证1个月,交通违章记3分。
违章变道关注程度:
违章范围:凡是机动车在划有白色直线或斑马线的路段上变道,或在变道时影响该车道内车辆正常行驶,或在高架道路上一次连续变换两条车道的,均属违章变道。
违章处罚:在地面道路不按规定变道的,处30元以下罚款,可以单处吊扣二个月以下驾驶证;在高架道路上不按规定变道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驾驶员可以并处吊扣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驾驶证违反交通信号(闯红灯关注程度:
违章范围:车辆违反交通信号规定行驶的。
违章处罚:处200元以下罚款,并处吊扣1-3个月驾驶证。
不按规定车道行驶关注程度:
违章范围:机动车在行驶过程中,违反车辆各行其道原则,驶入其他车辆行驶车道的。
违章处罚:处5元罚款或警告,并处吊扣1个月以下驾驶证。
违章停车关注程度:
违章范围:机动车在车行道、人行道和其他妨碍交通的地点任意停车。
违章处罚:违章停车驾驶员未离开车辆的,处5元罚款,驾驶员离开车辆的,处5元罚款,可并处吊扣1个月以下驾驶证;造成交通严重阻塞的,处2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吊扣6个月以下驾驶证,情节严重的,并处吊扣6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驾驶证。
违反标志、标线关注程度:
违章范围:车辆违反交通标志、标线指示行驶的。
违章处罚:30元罚款,可并处吊扣1-3个月驾驶证。
违章超速关注程度:
违章范围:车辆行驶速度超过最高限速的规定。
违章处罚:30元罚款,可以并处吊扣1个月以下驾驶证。记2分。
违章超车关注程度:
违章范围:驾驶员在不准超车的路段超车或未按规定超车。
违章处罚:处2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吊扣6个月以下驾驶证,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吊扣6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驾驶证。记3分、6分。
前方受阻未依次行驶关注程度:
违章范围:机动车在行驶过程中因前方交通受阻,驾驶员在对方无来车及未漆划黄色中心实线的路段上,未依次等候,超越等候通行车辆的行为。
违章处罚: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可并处吊扣驾驶证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
未系安全带关注程度:
违章范围:机动车驾驶员和其他乘坐人员,在车辆行驶过程中,未按规定系安全带。
违章处罚:在地面道路上违反规定的,处5元罚款,交通违章记分;在高速公路上违反规定的,处50元罚款,并处吊扣6个月驾驶证,交通违章记3分。
未密闭车辆在禁行道路行驶关注程度:
违章范围:未按规定安装密闭机械装置的运输车辆,驶入禁行区域内从事工程渣土、砂石运输的。
违章处罚:处30元罚款,或单处吊扣2个月以下驾驶证。
违章鸣号关注程度:
违章范围:机动车在禁止鸣号区域鸣号或在非禁止鸣号的区域和路段使用喇叭时,音量超过105分贝,每次按鸣时间超过半秒钟,连续按鸣超过3次的。
违章处罚:处5元罚款或警告。
尾气超标关注程度:
违章范围:机动车尾气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在用机动车尾气排放标准的。
违章处罚:处2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并处吊扣1个月以下驾驶证。
据记者了解,由于现在正处在“严打”阶段,以上违章行为,关注程度越高的,处罚力度也越大。其中的酒后驾驶、违章变道等,交巡警每逮到一个,基本上都会按照上限处理。虽说罚款不是根本目的,只是管理上的一种手段,但money必定要从自己口袋里拿不说,更别说扣分和扣证后的麻烦了。所以,行车在外,规规矩矩地遵守交通规则才是最终的上上策。
停车不当同样会出事开车的谈得最多的是如何开好车,但很少讨论到如何停车。这个问题看似很小但如果停车不当,同样会酿成事故。停车时,必须在停车场或准许停放车辆的地点,依次停放,不能在机动车道、人行道和其他妨碍交通的地点任意停放。
停车场停车在停放的时候最好能让车头向着通道,以方便驶出车位。这是因为在倒车时很容易将一半注意力集中于车尾,如果这时方向打得太早太多,那么车的前部就很容易刮到旁边的车。正确的方法是顶着你要进的车位开,尽量使车身与车位成一条直线,然后挂倒挡倒入空位。
楼群停车在楼群的通道里靠边停车时,应先观察一下地形。先看看是否会挡住别的车进出,再看看自己的车停好后是否会被别的车堵住出不来。车子停在楼下时,不要离阳台太近,小心人家的花盆或垃圾之类的东西会从天而降。
路边停车路边串联式停车时要尽量靠近右侧人行道,并在车头车尾预留出50厘米的空档,为自己车辆驶出提供方便,同时给别的车留出驶出的空隙。不然的话,当别人的车屁股在你的车头前面一进一倒的时候,其实最危险的是你。
安全行车的两大保障心中有安全才能走更远根据交通安全管理部门最近的数据分析,本市今年以来的交通事故与去年相比又呈上升之势。于是,行车安全又成为人们关注的话题。今年9月,通用汽车中国公司在上海开展“有安全、走更远通用汽车公司邀您体验安全驾驶”的宣传活动,希望能够让更多的人都来关注驾驶安全的重要性,因为行车安全不仅仅需要先进的汽车安全设施,更需要驾驶者的安全驾驶意识。
无庸置疑,先进的汽车安全设施是行车安全不可或缺的保障。从汽车诞生的那一天起,各大汽车制造商就开始为设计打造安全设施更完善的汽车而不断努力着。以全球最大的通用汽车公司为例,其研发汽车安全技术的历史最早可以追溯至上世纪初,从1900年到现在的一
⑧ 交通法律法规
你好,出了问题肯定是使用者的责任啥。
他的车辆行驶证,车架号与车牌号不一致了,属于套牌车了,责任在他。
⑨ 车辆道路交通行驶法规
首先你是有责任的,没有保持适当的安全距离,而对方由于是推土车他的责任是1、没有牌照,因为是施工机械应该用平板车转运。2、超高挂到电线制动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
所以要划分责任你最多是次要责任,而对方是主要责任,
承担比例在司法实践上次要责任承担从30%到49%不等,一般是30%。
由于你的这个事故可以私了你就看你的个人魅力了。
300元不多
⑩ 有谁知道车辆管理法律法规
车辆管理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3、《新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4、《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123号令
5、《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登记规定>的决定》124号令
6、江苏省还有《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