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为公定力
A. 行政行为的公定力和拘束力有什么区别
行政行为的公定力是指行政行为一经成立,不管合法与否,若非无效行政行为,就产生一种拘束所有机关、组织或个人的效力,在未经有权机关撤销或有其他理由影响其效力之前,都 推定其为合法有效。
行政行为的拘束力是指行政行为成立后,其内容对有关人员或组织所产生的法律上的约束效,有关人员和组织必须遵守、服从。
综上,行政行为的公定力在前,拘束力在后,公定力侧重的是不管行政行为合法与否,推定其有效,拘束力侧重的是行政行为成立生效后要遵守、尊重和服从。
B. 行政行为既然有公定力,为什么还要行政复议
俗话说:人无完人,金无足赤。人是这样,政府行为也是这样。在政府机关,公务员的素质参差不齐,再加之个别公务员办事不公,贪腐思想严重,极有可能将自已经办的政府行政行为歪曲化或人为复杂化。因此,采取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方式,既有利于政府改正错误,又有利于行政行为的相对人通过诉讼或复议的方式,维护自已的合法权益。公定力主要是指总体,而不包括个别或特殊。
C. 名词解释:行政行为的公定力
行政行为一经做出,除自始无效外,即获得有效性推定,在未经有权机关依法撤销之前,要求任何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或公民个人对其给予承认、尊重和服从并不得根据自己的判断对其无视、否定或抵抗的效力
D. 行政行为的效力包括三个方面:一是确定力。二是拘束力。三是执行力。 A. 错误 B. 正确
行政行为成立便对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方产生法律上的效力。一般说来,行政行为具有以下效力:
1.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
A.正确一般爱说行政行为具有这几个效力。1.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是指有效成立的行政行为,具有不可变更性,即非依法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和不可争辩力。对于行政主体来说,非依法定理由和程序,不得随意改变其行为内容,或就同一事项重新作出行为;对于行政相对方来说,不得否认行政行为的内容或随意改变行为内容,非依法也不得请求改变行政行为。
2.行政行为具有拘束力
主要表现为对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方的拘束力两方面。
3.行政行为具有公定力
所谓“公定力”,是指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不论合法还是违法,都推定为合法有效,相关当事人都应当先予以遵守和服从,这是行政效率原则的要求。
4.行政行为具有执行力
行政行为具有执行力,是指行政行为生效后,行政主体依法有权采取一定手段,使行政行为的内容得以实现的效力,如强制受罚人缴纳罚款。行政行为具有执行力,并不等于所有行政行为都必须执行,有些行政行为就不涉及强制执行问题。同时,也并不意味着行政行为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强制执行,一般来说,必须是在相对方拒不履行义务的情况下,行政行为才需要予以强制执行。
E. 关于具体行政行为公定力问题
具体行政行为的公定力在理论上分为三种,即确定力、拘束力、执行力。
确定力是指具体行政行为一旦做出即不可随意更改,旨在保护行政性相对人及相关人的信赖利益和政府的自身形象。
拘束力,是指具体行政行为一经做出,即假定有效,一切个人与组织都要尊重。
执行力是指,具体行政行为一旦做出,行政性对人必须履行相关义务,否则便引发行政强制。
F. 行政行为的效力包括哪些哪些内容
通常,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实施的能够产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行政行为的效力主要包括:
(一)行政行为的确定力。主要是指有效成立的行政行为,具有不可变更力和不可争辩力。
(二)行政行为的拘束力。主要是指行政行为成立后,对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的拘束力。
(三)行政行为的公定力。主要是指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都推定为合法有效,这是行政效率原则的要求。
(四)行政行为的执行力。主要是指行政行为生效后,行政主体依法有权采取一定手段,使行政行为的内容得以实现的效力。
希望我的回答能对你有所帮助。
G. 行政行为公定力与确定力的区别!
公定力,指具体行政行为一经成立,不论是否合法,既具有被推定为合法而要求所有机关、组织或者个人表示尊重的一种法律效力。
确定力分为形式确定力和实质确定力,形式上的确定力是指行政行为作出后,在法定的救济期间过后即不得再提起复议或诉讼寻求救济,又称为不可争力。实质上的确定力是指行政行为作出后,经过法定救济期间后,其内容非依法定程序不能再变动,就行政机关而言,不能对同一违法行为,依同一事实和同一法律依据再作出另一行政行为;就被当事人来说,也不能就同一事项请求变更,又称为不可变更力。
公定力是行政行为作出之后即具有的,不需要行政行为生效,也不考虑行政行为有效与否,而确定力是在行政行为生效之后才具有的。
H. 行政行为的确定力和公定力分别如何定义
行政行为的公定力,抄是指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不论合法还是违法,都推定为合法有效,相关当事人都应当先予以遵守和服从,这是行政效率原则的要求。
行政行为的确定力,是指有效成立的行政行为,具有不可变更性,即非依法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和不可争辩力。对于行政主体来说,非依法定理由和程序,不得随意改变其行为内容,或就同一事项重新作出行为;对于行政相对方来说,不得否认行政行为的内容或随意改变行为内容,非依法也不得请求改变行政行为。
两者的区别在于:行政行为的公定力强调的是预先推定行政行为合法有效,相关当事人对行政行为先予遵守和服从;而确定力强调的是行政行为的非依法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和不可争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