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项目
Ⅰ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执法项目
(共11项)
1、转报铬化合物生产建设项目(初审)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412号令,目录序列号3)
2、转报京都议定书清洁发展机制合作项目(初审)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412号令,目录序列号5)
3、境内外资银行外债借款规模审核(初审)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412号令,目录序列号6)
4、转报氰化钠生产定点审批及进口许可证核发(初审)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412号令,目录序列号9)
5、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初审)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412号令,目录序列号10)
6、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认定(初审)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412号令,目录序列号11)
7、企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核准、初审、备案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8、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初审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9、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初审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10、电力建设工程土建实验室资质认定审核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11、电力建设工程金属实验室资质认定审核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行政处罚、行政处分、行政决定等)(共32项)
1、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
2、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
3、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
4、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二条
5、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
6、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尚未构成犯罪的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
7、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五条
8、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六条
9、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七条
10、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八条
11、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
12、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发布的招标公告中有关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和办法的规定明显不合理;在不同媒介发布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内容不一致;提供虚假的招标公告、证明材料的,或者招标公告含有欺诈内容的;中标候选人未经公示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一条
13、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未在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邀请招标不依法发出投标邀请书;未按规定确定招标代理机构;采取抽签、摇号等方式进行投标资格预审;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未经核准采用邀请招标;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的;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而采用自行招标的;应当履行核准手续而未履行的;不按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内容进行招标的;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接收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的;国家和省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的开标和评标地点不符合省人民政府规定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二条
14、因第2项所列情形导致招标无效的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二条
15、除因不可抗力外,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招标文件后终止招标的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三条
16、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使用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在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资格预审或评标的标准和方法含有排斥投标人的内容,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且影响评标结果的;将标底作为决定废标的直接依据的;不在四川省评标专家库中确定评标专家的;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及人员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有违法行为,且影响评标结果的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四条
17、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不按本条例规定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备案材料或提供虚假备案材料的,以及拒不改正的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六条
18、招标人以发出中标通知书为条件,向中标人提出背离招标和投标文件内容要求的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责令改正、可并处罚款
法律依据:
《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七条
19、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的,以及招标人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或者强制要求中标人垫付中标项目建设资金的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责令改正、可并处罚款
法律依据:
《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八条
20、收到各行政主管部门监督过程中发现问题的通知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暂停项目执行、暂停资金拨付
法律依据:
《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三十六条
21、招投标活动投诉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22、必须进行比选的项目不比选等行为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第二十一条至二十四条
23、电源开发权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电源开发权的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警告(已骗取电源开发权的,许可机关有权撤销许可)
法律依据:
《四川省电源开发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
24、必须进行比选的项目而不比选的,将必须进行比选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比选的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法律依据:
《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第二十一条
25、比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按规定发布比选公告的;不按备案的比选方案进行比选的;不按强制性规范进行比选的;不按规定选择比选被邀请人的;比选人逾期不发出中选通知书的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罚款
法律依据:
《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第二十二条
26、中选人不履行与比选人订立的合同情节严重的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取消2年至5年内参加必须进行比选项目的申请资格并予以公告
法律依据:
《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第二十三条
27、未按本办法规定提交备案材料或者提供虚假备案材料的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罚款
法律依据:
《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第二十四条
28、比选人或者比选申请人在比选过程泄露保密资料、串通比选、歧视排斥比选申请人、骗取中选、违法转包或者分包的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罚款
法律依据:
《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第二十五条
29、在受理投诉或者查处比选违法违规行为时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可以暂停项目执行
法律依据:
《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第二十八条
30、对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限制类的新建项目,禁止投资,投资管理部门不予审批、核准或备案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凡违反规定进行投融资建设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第十八条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国家发改委令第40号)
31、被稽察单位违反建设项目建设和管理规定的,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依据职权,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作出以下处理决定(省发改委相应处理省内项目)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暂停拨付国家建设资金、暂停项目建设、暂停有关地区(部门)同类新项目的审查批准
法律依据: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国务院批准,原国家计委令2000年第6号)第二十七条
《四川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川办发〔2001〕74号)第二十五条
32、对招标投标活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和相关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配套法规、规章的,国家计委视情节依法给予处罚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取消在一定时期参加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投标、评标资格;暂停安排国家建设资金或暂停审批有关地区(部门)建设项目
法律依据: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国家计委令2002年第18号)第十三条在招标投标活动稽察中,发现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和相关工作人员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规、规章行为的,由省发展计划部门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视情节依法给予处理或者处罚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取消或者限制违法行为人参加四川省重大建设项目投标、评标、代理的资格
法律依据:
《四川省重大建设项目招投投标稽察办法》(省政府令第166号)第十四条 (共8项)
1、因招投标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
2、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
3、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
4、因招投标法第五十五条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五条
5、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七条
6、对招标评标无效进行认定
法律依据:
《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三十四条
7、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无效:使用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在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资格预审或评标的标准和方法含有排斥投标人的内容,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且影响评标结果的;将标底作为决定废标的直接依据的;不在四川省评标专家库中确定评标专家的;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及人员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有违法行为,且影响评标结果的
法律依据:
《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四条
8、外商投资和国外贷款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共17项)
1、四川省电源开发权的审批
法律依据:
《四川省电源开发权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182号令)第十条
2、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事项核准
法律依据:
《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六条
3、四川省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审查
法律依据:
《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九条
4、省级开发区(除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的设立审核
法律依据:
《四川省开发区管理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
5、指导和协调全省招投标工作,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招投标配套规范
法律依据:
《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五条
6、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活动进行指导和协调,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比选的配套规定
法律依据:
《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第八条
7、指定本省招标公告发布媒介
法律依据:
《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原国家计令2000年第4号)第二十条
8、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作为招标人的招标投标活动以及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的招标投标活动,由发展改革部门实施监督
法律依据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督职责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函〔2005〕138号)
9、由行业主管部门作为比选人进行比选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比选过程泄露保密资料、串通比选、歧视排斥比选申请人、骗取中选、违法转包或者分包等违法活动进行查处
法律依据:
《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第二十七条
10、全省重大建设项目的稽察工作由省政府领导,实行稽察特派员制度,省计委(省发改委)负责组织和管理全省重大建设项目的稽察工作
法律依据: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国务院批准,原国家计委令2000年第6号)第二条、第三条
《四川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川办发〔2001〕74号)第二条
11、四川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负责组织四川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对四川省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国家计委令2002年第18号)第二条;
《四川省重大建设项目招投投标稽察办法》(省政府令第166号)第二条
12、省棉花收购加工资格认定(核准)及许可证核发
法律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棉花收购加工与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1〕65号)第五条
13、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贷款申请,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初审,资金申请报告上报
法律依据: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28号)14、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
法律依据:
《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
15、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初审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16、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国际招标国内中标机电设备进口零部件免征关税申请的审核上报(国家审批项目)和确认(省审批项目)
法律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第4项
17、不需要中央政府投资、限额(规模)以下或不涉及国家有特殊规定的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审批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附件 3第1
Ⅱ 街道办综合执法人员体检有哪些项目
发展前景要看你的软硬实力。。。
待遇如何要看你自己如何定位
Ⅲ 行政单位执法专项资金可否列支公务接待费
行政单位执法专项资金,是不可以列支公务接待费的。专项资金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能挪作他用。
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上级人民政府拨付本行政区域和本级人民政府安排的用于社会管理、公共事业发展、社会保障、经济建设以及政策补贴等方面具有指定用途的资金。这种资金都会要求进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能挪作他用。
根据当前《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和《行政单位财务制度》规定,行政单位支出根据资金管理要求分为经常性支出和专项支出,经常性支出和专项支出的具体项目包括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公务费、业务费、修缮费、设备购置费、其他费用等。这些专项支出,应当按照批准的项目和用途使用,并需要单独报帐结算,即应当与正常的拨款区分开来,分别核算,同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已完成项目的专项结余,报经主管预算单位或者财政部门批准后,方可使用。
Ⅳ 四川省财政厅的执法项目
(共项)
1、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审批
法律依据:
《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第三条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投资者提前收回投资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二十一条
3、外国会计师事务所在省内临时执行审计业务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四十四条
4、港澳台地区会计师事务所在省内临时执行审计业务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5、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五条
6、会计从业资格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八条
7、直接管辖的代理记账机构资格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六条
8、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设立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七条
9、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设立审批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二十条 (行政处罚、行政处分、行政决定等)(共39项)
1、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罚款、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三条
2、冒用其他机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机构以本机构名义执行资产评估业务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七条
3、资产评估机构向委托人或者被评估单位索取、收受业务约定书约定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财务,或者利用业务之便,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八条
4、(一)资产评估机构对其能力进行虚假广告宣传;(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支付回报或者介绍费;(三)对委托人、被评估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胁迫欺诈、利诱;(四)恶意降低收费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九条
5、资产评估机构与委托人或者被评估单位存在利害关系应当回避没有回避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条
6、资产评估机构泄露委托人或者被评估单位商业秘密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一条
7、资产评估机构不按照执业准则、职业道德准则的要求执业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三条
8、资产评估机构拒绝、阻挠普部门依法实施检查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
9、资产评估机构与委托人或被评估单位串通作弊,故意出具虚假报告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停执业、吊销资产评估资格证书
法律依据:
《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
10、资产评估机构因过失出具有重大遗漏的报告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罚款、暂停执业
法律依据:
《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
11、资产评估机构冒用其他机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机构以本机构名义执行评估业务,资产评估机构向委托人或者被评估单位索取、收受业务约定书约定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财务,或者利用业务之便,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等《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七至十一条所列情形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
12、招标采购单位擅自改变采购方式、未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信息、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等《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所列情形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
13、招标采购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与投标人恶意串通、接受贿赂或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等《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所列情形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
14、投标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等《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所列情形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
15、中标供应商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合同,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招标机构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等《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所列情形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没收投标保证金、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通报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
16、不按规定使用、管理、核销收费票据,使用非法票据收取预算外资金,擅自印刷、销售收费票据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四川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17、擅自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项目,擅自扩大收费项目和基金项目的收取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延长收取期限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四川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18、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所列情形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
19、违反执行审计业务应当拒绝出具有关报告等《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二十一条规定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警告、罚款、暂停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经营业务或者予以撤销、暂停注册会计师执业或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
20、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批准设立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撤销
法律依据:
《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六十一条
21、隐瞒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六十三条
22、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等《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五十六条所列情形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暂停会计师事务所经营业务或者予以撤销、暂停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公告
法律依据:
《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六十四条、六十五条
23、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注册会计师业务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六十七条
24、企业和个人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三条所列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行为的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三条
25、企业和个人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所列情形的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
26、单位和个人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所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的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
27、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七条
28、公司私设会计账簿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二条
29、公司在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上作虚假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三条
30、公司不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四条
31、不依法设置会计帐簿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所列情形的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罚款、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
32、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罚款、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四条
33、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五条
34、单位违反《四川省会计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不接受会计账簿建账监管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四川省会计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35、违反《四川省会计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或委托非法代理记账机构、个人进行代理记账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
法律依据:
《四川省会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36、违反《四川省会计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不及时办理会计交接手续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罚款
法律依据:
《四川省会计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37、单位未经批准承办《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注册会计师业务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四十条
38、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八条
39、伪造学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资历证明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的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吊销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法律依据: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第十四条 (共26项)
1、审批本级预算收入退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
2、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违规违纪行为监督检查及处理
法律依据:
《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违规违纪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
3、基本建设项目财政财务管理
法律依据: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第四条
《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
4、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
《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第四条
《四川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5、外商投资企业企业会计决算检查
法律依据: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决算检查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财工字〔1997〕3号)
6、对有关教师的资金使用和管理进行财政监督
法律依据:
《四川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条例》第四十条
7、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三条
8、税政检查,监督税收减免和提退事项
法律依据: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川办发〔2000〕101号)
9、彩票发行与销售管理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
《彩票发行与销售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
10、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办法》第二条
11、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三十三条
12、收费票据的监督管理
法律依据:
《四川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13、社会保险财务管理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失业保险条例》
《工伤保险条例》等
14、卫生事业财务管理
法律依据:
《中央补助地方卫生事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农村医疗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等
15、民政事业财务管理
法律依据: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城市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等
16、残疾人事业财务管理
法律依据: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专项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
《四川省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办法》等
17、会计从业资格监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二条
18、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五条
19、在职权范围内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决定
法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条
20、审批会计师事务所
法律依据:
《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二条
21、撤回会计师事务所设立许可
法律依据:
《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四十八条
22、政府性基金立项审批
法律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第45项
23、彩票发行管理事项审批
法律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第51项
24、技改资金和“科技三项”费用审批
法律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第52项
25、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计划审批
法律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第117项
26、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
法律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第59项
Ⅳ 哪位大神能提供一下4G图传移动执法的项目清单!
Ⅵ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执法依据
类
别 序
号 名 称 制定机关 生效及修改时间 法
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2年01月01日 行政
法规 2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国务院 2004年07月01日 地方性法规 3 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 省人大常委会 2004年01月01日 4 四川省开发区管理条例 省人大常委会 1997年01月01日 部
门
规
章 5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原国家计委 2000年04月04日 6 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 原国家计委 2000年07月01日 7 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 原国家计委 2007年07月01日 8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原国家计委
等七部委 2001年07月05日 9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原国家计委
等七部委 2003年05月01日 10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 原国家计委
等七部委 2003年08月01日 11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 原国家计委
等七部委 2005年03月01日 12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原国家计委
等七部委 2004年07月27日 13 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 原国家计委 2001年06月18日 14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原国家计委 2003年04月01日 15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 国家发改委 2004年11月25日 16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 国家发改委 2004年10月09日 17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 国家发改委 2004年10月09日 18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发改委 2005年03月01日 19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 原国家计委 2002年02月01日 20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认定管理办法 国家发改委令
第36号 2005年11月01日 21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 原国家计委(国
务院办公厅转发) 2000年08月17日 政
府
规
章 22 四川省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稽察办法 省政府
(第166号令) 2003年03月01日 23 四川省电源开发权管理暂行办法 省政府
(第182号令) 2004年10月01日 24 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办法 省政府
(第191号令) 2005年05月01日 25 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 省政府
(第197号令) 2006年02月15日
Ⅶ 建设项目因建设方没有办理相关手续,现被执法部门要求停工,施工方这样写联系函给建设方面
因为发包方的原因造成工程停工,会给承包方带来经济损失。建设工程通用条款36.2规定:自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报告及有关资料,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作为承包人,一旦索赔事件发生,务必按该条款规定在28天内提示索赔报告。
工程停工,包括临时停工和中途停工退场两种情形,其索赔的范围是不同的。临时停工,其索赔一般为人工停工费、机械停工费两大块。而后者的索赔,包括停工前已经完成工程的人工、材料、机械设备的全部支出,并可要求发包方对各项管理费用、利息、保险费用甚至履行合同可得利益损失进行索赔。无论临时停工,还是长期停工,签证确认的停工、窝工损失、增加费用,都在索赔的范围之内。
Ⅷ 你好,我这边是项目工地上,烧了点废品,被行政执法发现了,现在要对我行政处罚,罚款,这个会有案底吗
不会的。行政处罚是违反行政法律法规,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如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等。这区别与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才会有案底。但如果严重违法行政法律法规,被列入失信人员黑名单的,可以会被限制部分行为,如坐高铁。
Ⅸ 如何加大项目执法力度
但是,就目前来看,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水政监察人员业务素质参差不齐、公众水法律意识淡薄等问题。因此,切实提高水政监察人员业务素质和公众水法律意识,加强执法力度,充分发挥水政工作的作用,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那么,如何提高水政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公众水法律意识,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加强业务学习,提高业务水平
强化素质,夯实工作基础,以培育执法队伍专职化出发点,按照“内强素质、外塑形象”的要求,狠抓执法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在强化素质方面要坚持做到“训、学、听”。“训”就是根据工作的实际需要,有计划有重点的积极参加系统内和地方组织的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培训,做到先培训后上岗。“学”就是狠抓执法人员的经常性学习,制定年度学习计划,认真学习《水法》、《防洪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听”就是积极主动的参加地方举办的法律知识讲座、有关行政、经济、民事诉讼案件公开审理的旁听、行政执法理论研讨会、座谈会等。
二、加大普法力度,增强公众的水法律意识
开展水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是为了使公民、法人懂法和了解水行政执法职能,使他们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为强化水行政执法职能打下良好的基础。所以要有针对性的加大对水法律法规和有关水环境的宣传力度,提高广大公众以及各级领导干部的水法律法规意识、水忧患意识和水环境保护意识,唤醒公民自觉保护水土资源,建立良好的生态环境和生活环境,在此方面可采取几种形式:一是充分发挥电视、广播、报刊杂志等新闻媒介的宣传主渠道作用,加大水法宣传力度;二是采取灵活多样、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教育方式,如办黑板报、宣传栏、报告会、座谈会、宣传车巡回宣传、举办水法知识竞赛、文艺演出等等,真正做到“送法上门”、“送法下乡”。三是结合工作中的难点,把水法规宣传重点由乡村和用水单位逐步引向各级各部门的领导,达到“以点带面,接力传播”的效果。四是地方政府及公安系统沟通,将水法规的宣传同《水法》宣传日和普法周结合起来,纳入普法系统,形成全社会宣传之势。办好一年一度的“世界水日”、“中国水周”宣传活动。总之,要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活动,让全社会充分认识到水资源的珍贵,水问题的严峻性和水利事业的重要性,使广大人民群众增强水法意识,树立水法制观念,自觉地珍惜水资源,保护水资源,爱护水环境, 更多的关心和支持水利建设事业,为搞好水行政执法奠定牢固的社会基础。
三、树立执法地位,加大执法力度
如果没有稳定的执法地位,那么加大执法力度就是空谈,只有充分了解黄河、认识到黄河工程的重要性、掌握和熟悉国家对黄河工程新制定的有关法律法规、法规等,才能给我们黄河部门的水行政执法工作奠定一个坚实的基础、营造一个良好的执法环境。在严格执法的同时,对于防范水事案件方面也要采取重要措施。一是要建立起执法网络,形成专职水政人员、工程管理人员、群众执法联络;二是建立相关的巡查制度,对所辖区实行全天候的巡查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未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坚决给予制止,使违法活动没有可乘之机。有了这些常年守侯在第一线职工的配合和支持,为水政人员迅速破案,及时查处水事案件提供了保障,也大大减少了水事违法案件的发生。
四、依靠政府,配合部门,共同执法
水政执法工作是一个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工作。要想切实抓好水行政执法工作,不能只依靠一个部门或一个执法机构的自身力量。需要社会各方面的理解、重视和配合。首先需要各级人民政府的大力支持和帮助,把水行政执法工作从水行政执法部门的行为上升为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的行为;其次要与公安、司法机关等密切协作,形成合力以推进水资源法制化的进程。
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社会发展的根本要求和必然趋势。加强与发展水政工作,实现依法治水,也是水利工作的根本方向,随着国家依法行政进程的加快,水利法制建设工作必然得到加强与发展,水政工作是充满希望和前途的。新的时期,水政工作既面临着问题与挑战,更面临着机遇与发展,水政工作人员要充满信心,鼓足干劲,努力改变水政工作现状,切实提高水政工作的地位,使新时期的水政工作充满生机与活力,为促进和保障水利事业的改革与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