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行政
『壹』 检察院各科室职能
1、控告申诉检察部门、举报中心
负责受理报案、举报和控告,接受犯罪嫌疑人的自首;对报案、举报和控告进行分流,对检察机关管辖的性质不明、难以归口处理的举报线索进行初查;受理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申诉;办理人民检察院负有赔偿义务的刑事赔偿案件等工作。
2、反贪污贿赂部门
负责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隐瞒境外存款、私分国有资产、私分罚没财物等职务犯罪案件进行立案侦查等工作。
3、反渎职侵权部门
负责对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暴力取证、破坏选举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进行立案侦查等工作。
4、侦查监督机关
负责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逮捕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逮捕;对提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延长;对侦查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不应当立案而立案进行监督,对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等工作。
5、公诉部门
负责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移送审查不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或不起诉;对侦查活动实行监督;出席第一审法庭支持公诉,审查办理第二审公诉案件;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实行监督;对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等工作。
6、监所检察部门
负责对监狱、看守所、拘役所执行刑罚和监管活动,对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假释,对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活动,对劳动教养机关的执法活动,对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管理监督监外执行罪犯活动等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的职务犯罪案件进行立案侦查。
7、民事行政检察部门
负责对民事审判活动、行政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生效民事、行政判决和裁定依法提出抗诉;对在办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过程中发现的审判人员、执行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线索进行初查、立案侦查等工作。
8、职务犯罪预防部门
负责研究分析典型职务犯罪的特点、规律,提出防范对策,并协助有关单位落实;开展预防咨询和警示教育;管理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并受理查询等工作。
9、案件管理部门
在案件管理中主要承担管理、服务、参谋、监督职能,具体职责为:统一负责案件受理、流转;统一负责办案流程监控;统一负责扣押、冻结款物的监管;统一负责组织办案质量评查;统一负责业务统计、分析;负责案件管理工作宏观指导。
10、检察技术部门
负责人民检察院有关业务部门送检案件的检验鉴定和文证审查工作;对有关案件的现场进行勘验,收集、固定和提取与案件有关的痕迹物证并进行科学鉴定;承办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同步录音录像工作;负责人民检察院鉴定机构、鉴定人登记管理工作;负责检察机关信息化工作的规划、指导与管理等工作。
(1)检察院行政扩展阅读:
人民检察院依法保障公民对违法的国家工作人员提起诉讼的权利,追究侵犯公民人身、民主和其他权利的人的法律责任。人民检察院在工作中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实行群众路线,听取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进行调查研究,重视证据而不是轻视口供。严格禁止逼供,正确区分和处理敌我矛盾和人民矛盾。
各级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必须忠于真理,忠于法律,忠于社会主义事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各级人民检察院行使检察权,对公民平等适用法律,不享有特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组织或者个人的干涉。
人民检察院审查公安机关需要起诉的案件,决定是否起诉、免予起诉。主要犯罪事实不明确,证据不足的,可以送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的调查活动违法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依法予以纠正。公安机关认为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不予逮捕、不予起诉、免予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可以请求人民检察院重新考虑决定。并可以要求上级人民检察院重新审议。
『贰』 公安部门,检察院,法院是否属于行政机关
公安部门属行政机关,检察院,法院不属于行政机关,检察院属司法机关,法院也属司法机关。
1、行政机关是指依法行使国家权力、执行国家行政职能的机关。从广义上讲,行政机关是一级政府机关的总称,即国家政权组织中执行国家法律,从事国家政务、机关内部事务和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政府机关及其工作部门。从狭义上讲,行政机关仅指政府机关内部的综合办事机构,即办公厅(室),它是在行政首长直接领导下处理各种事务、辅助进行全面管理工作的机构。
2、司法机关是行使司法权的国家机关,是国家机构的基本组成部分,是依法成立的行使相关国家职权的司法组织。包括法院、检察院及有关功能部门。
3、公安机关是人民政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的行政机关,同时它又担负着刑事案件的侦查任务,因而它又是国家的司法机关之一。
(2)检察院行政扩展阅读:
行政机关与行政机构的区别
行政机关是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地行使国家行政权,并独立承担行政义务和行政责任的机关法人。就其行政权的享有和行使上来讲,是一个独立的法人,就行政义务和责任的承担,包括独立的被诉的诉讼主体和责任上来湃,也是一个独立的法人。它具备我国法律规定的法人的法定条件和法定资格。
而行政机构则是行政机关内部的组成单位,其人权、事权、财权、物权均属其所隶属的行政机关。行政机关通过一定的内部分工和组合,将整体的要求和职权再分配给其内部的各个机构分别行使,各行政机构所享有和行使的行政职权是其所隶属的行政机关职权的一部分。所以,按照我国法人制度的法律要求,各行政机名义作出,不得以自己的名义行为,除非法律法规对此有明文授权,否则,便为越权,越权无效。
『叁』 检察院民行部门是干什么的
检察院民行科的全称为“民事行政检察科”,职责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依法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及行政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发现可能有错误的进行立案审查。其中符合抗诉条件的,依法提请潍坊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建议潍坊市人民检察院向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
(二)对不符合抗诉条件的案件,终止审查,说服当事人服判息诉。
(三) 对于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存有错误,可以向青州市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通过启动再审程序予以纠正。
(四)对青州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民事、行政抗诉案件,接受潍坊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表出庭履行职务。
(五)对审判人员在办理民事行政案件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依法享有侦查权。
(六)公诉案件中,对涉及到国有、集体财产损失的,可以代表国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七)对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严重侵犯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督促相关部门起诉或支持起诉,必要时可代表国家提起民事诉讼。
(八)对执行裁定、决定不服的,可以实施法律监督。
『肆』 检察院能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吗
不可以, 行政诉讼的被告必须是依法享有行政权力、代表国家和地方独立进行行政管理,并能对自己的行为独立承担责任、独立参加行政诉讼的组织,而检察院是司法机关;对于检察人员不作为,或者滥用职权,徇私枉法,不构成犯罪的可以投诉或者复议,构成犯罪的只可以向检察院控告,由检察院提起刑事诉讼。
『伍』 通过省考招聘的检察院行政岗是什么编制
检察院是行政机关,其工作人员中除工勤岗位外的所有工作人员,绝对都是公务员。另外,工勤岗位通常指的是公务员部门的驾驶员和打字员,这类是单位自主招聘,用的是事业编制,你是公开参加考试的,那也可以肯定是公务员。
『陆』 进检察院好还是行政部门好
这个不一定的,无论是政府部门还是检察院,都得看具体岗位是什么,这是关键,反正有的岗位是天天有人来拉你去“胡吃胡喝”,也有岗位是“没吃没喝”,差别非常大。
另外,从“股级”到“国家领导人级”之间差别是五级(即股所、科局、县处、厅、省部、国家领导人级),你“刚上班一年”就被任命为“股级”,故只要你按此“稳步发展”,过五年,将被“中组部”任命为“国家领导人”级。到那时,在哪个部门就无所谓了。
有时候,选择是痛苦的,确实政府好“升迁”,检察院“有权”。但检察院也可“升迁”,政府同样“有权”。“苦脑”可以理解。但必须作出选择,因为机会得“珍惜”。
其实,到检察院,那个“资格证”,花点功夫弄弄不难的。再有,任检察长、副检察长是可以越过那个“资格证”的。
『柒』 检察院的行政文秘工作职责是什么
不是闲职,反之,忙得很!
一、负责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的拟订;
二、负责印发公文的审核,以及相关综合性材料的起草与汇总;
三、负责安排院党委会、检察长办公会等日常会议,拟定每周工作安排;做好相关会议的记录,并根据需要整理会议纪要;
四、负责院领导参加各类礼仪活动的讲话材料起草工作;
五、负责学院政务平台的建设、管理与组织、协调工作,逐步规范和完善学院电子政务系统的运行使用;
六、负责检察长信箱管理、以及来信来访的接待工作;
七、负责检察院办公室主页的维护工作;
八、做好信息收集、编发动态简报,协助领导进行调研与咨询;
九、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捌』 请问检察院的事业编制和行政编制的区别
检察院还有事业编制?在我的印象中很早以前才有事业编制,公、检、法、司四个政法部门现在根本就没有事业编制,凡进必考,考上了就是公务员。
如果是公务员借调到检察院还有出路,如果是事业编制借调到检察院你也就这样了。
出路两条:一是调到事业单位去,升到领导位置就有机会交流到别的部门。
二是参加省人社厅面向社会的公务员考试。
『玖』 请问检察院的事业编制和行政编制的区别
检察院,不知道什么级别的,一般地方检察院的事业编只能是司法警察,可能高级检察院有些其他的事业部门。但是现在地方基本都给这部分事业人员参照了,享受公务员的待遇了。如果进了,发展我觉得很难,原因主要有两个,一其他基本都是公务员,你和他们不再一个竞争平台,二是检察院以办案业务为主,以法律人才为主。 行政编制 民事行政检察科:
内设机构级别为副科。依照 法律 规定,负责审查人民法院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是否己经发生法律效力;审查是否属于本院管辖范围;审查申诉书是否符合要求,申诉材料是否全面准确,申诉理由是否应当支持等;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作出立案决定;对人民法院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己经发生法律效力,且当事人提供了申诉理由及相应证据材料,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范围的案件,民事行政检察应受理立案;做好法制宣传 、咨询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负责完成上级业务部门和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