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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文件

发布时间: 2020-11-25 10:05:34

Ⅰ 如何查找各类政府公文、政策法规等政府信息

根据查找的信息的类别进入官方的网站查找。

举例:杭州地区,寻找财税优惠政策,进入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1、打开网站

4、点击自己需要的政策。

(1)法规文件扩展阅读:

2018年3月13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四次全体会议。受国务院委托,国务委员王勇向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作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说明。该说明第二点第十一条明确指出,“改革国税地税征管体制。将省级和省级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具体承担所辖区域内的各项税收、非税收入征管等职责。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后,实行以国家税务总局为主与省(区、市)人民政府双重领导管理体制。”

2018年6月15日上午,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以及计划单列市国税局、地税局合并且统一挂牌。

2018年7月20日,全国省市县乡四级新税务机构全部完成挂牌。

行政规章\法律法规\政策文件 三者的区别联系

“法律”,是专指由全国人大制定,由国家主席签署的规范性文件,其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一般均以“法”字配称,如《刑法》、《民法》、《婚姻法》、《公民出入境管理法》等。

“法规”是效力低于宪法和法律的规范性文件。“法规”主要有如下三种形式:
一是由国务院及其所属部门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而制定的行政法规,也称行政规章;
二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三是省会的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须报省、自治区人大批准)。
“法规”一般用“条例”、“规定”、“规则”、“办法”称谓,如《征兵工作条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城市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等。

“法律”通常可以简称“法”。比如,称全国人大制定某部法律为“立法”。但“法规”则以其不同的形式,分别称为“行政规章”,或称为“地方法规”,而一般不能简称为“法”,因而将制定行政规章或地方性法规笼统地称为“立法”是不准确的。

1、法律有广义、狭义两种理解。
广义上讲,法律泛指一切规范性文件;
狭义上讲,仅指全国人大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与法规等一起谈时,“法律”是指狭义上的法律。

2、法规,在法律体系中,主要指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法规及经济特区法规等。法规即指国务院、地方人大、民族自治机关和经济特区人大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3、规章是行政性法律规范文件,主要指国务院组成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省会人民政府,在它们的职权范围内,为具体行政管理事项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Ⅲ “地方性法律法规文件和中央法律法文件相冲突是,地方服从中央”这是大概意思,这句是哪部法律哪一条啊

立法法的规定:
第七十八条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第七十九条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第八十条 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第八十一条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
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
第八十二条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第八十三条 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第八十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 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第八十五条 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
第八十六条 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作出裁决:
(一)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二)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三)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第八十七条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机关依照本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的权限予以改变或者撤销:
(一)超越权限的;
(二)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
(三)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经裁决应当改变或者撤销一方的规定的;
(四)规章的规定被认为不适当,应当予以改变或者撤销的;
(五)违背法定程序的。
第八十八条 改变或者撤销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权限是: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不适当的法律,有权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本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有权撤销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本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三)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不适当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和批准的不适当的地方性法规;
(五)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
(六)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下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
(七)授权机关有权撤销被授权机关制定的超越授权范围或者违背授权目的的法规,必要时可以撤销授权。
第八十九条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应当在公布后的三十日内依照下列规定报有关机关备案:
(一)行政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三)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四)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报国务院备案;地方政府规章应当同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应当同时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备案;
(五)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应当报授权决定规定的机关备案。
第九十条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分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第九十一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在审查中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也可以由法律委员会与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召开联合审查会议,要求制定机关到会说明情况,再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制定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研究提出是否修改的意见,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反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查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而制定机关不予修改的,可以向委员长会议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和予以撤销的议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
第九十二条 其他接受备案的机关对报送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审查程序,按照维护法制统一的原则,由接受备案的机关规定。

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有什么区别

没听说格式上有什么区别。只听说法律效力上的差别。
法律,是由人大颁布的。法规是司法机关的解释或者政府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是由政府,部门颁布的。其实,这样划分,也不怎么对。每个法学家的观点是不一样的。

Ⅳ 如何查找最新版法律法规文件

你可抄以在这里查询http://www.law-lib.com/law/ 属于新法速递,网络里可以输入:新法速递

Ⅵ 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的发文单位及字号一般是什么

您好,
发文字号,由代字和文号组成,代字是一串代表发文机关名称和发文文种(职能)简称的汉字,文号是年度流水数字。从机关公文的规矩看,代字的一般组成规律是:先是大行政区简称,再是单位属性简称,而后是小行政区简称,再后是部门简称,最后是文种(或上下行文等职能区别)的简称;文号一般是年度加括号,再加发文流水号。
比如,浙江省宁波市教育局2011年的下发文件发文字号应该是:“浙教甬发(2011)*号”
江苏省扬州市公安局政治部2012年的上报文件发文字号应该是:“苏公杨政(2012)*号”
非机关发文(如企业),一般规矩没这么复杂,只需用能代表企业名称的代字加上发文字号即可。如“江西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2012年发文字号可用“赣投财(2012)*号”。

Ⅶ 规范性文件和法规性文件是一样的吗

规范性文件和法规性文件并不是一回事,从定义涵盖的范围来看,规范性文件范围会更大一些,包括了法规性文件在内的各种规章制度的总和。
规范性文件,是指各级机关、团体、组织制发的各类文件中最主要的一类,因其内容具有约束和规范人们行为的性质,因此称为规范性文件。广义的规范性文件,一般是指属于法律范畴(即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立法性文件和除此以外的由国家机关和其他团体、组织制定的具有约束力的非立法性文件的总和。显然包括了法规性文件的部分。

Ⅷ 什么是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法律,是国家的产物,是指统治阶级(统治集团,就是政党, 包括国王、君主),为了实现统治并管理国家的目的,经过一定立法程序,所颁布的基本法律和普通法律。法律是全体国民意志的体现,国家的统治工具。
法律由享有立法权的立法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并颁布,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基本法律和普通法律总称。包括基本法律、普通法律。法,可划分为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4、地方性法规,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宪法是高于其它法律部门(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国家根本大法,它规定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最基本的原则,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组织及其活动的原则等。法律是从属于宪法的强制性规范,是宪法的具体化。宪法是国家法的基础与核心,法律则是国家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可划分为基本法律(如,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行政法、商法、国际法等)和普通法律(如,商标法、文物保护法等)。行政法规,是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行政规范的总称。
法规是法令、条例、规则、章程等法定文件的总称。
法规指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我国国务院制定和颁布的行政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和公布的地方性法规。设区的市、自治州(2015《立法法》最新修订),也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批准后施行。法规也具有法律效力。
规章是行政性法律规范文件,之所以是规章,是从其制定机关进行划分的。规章主要指国务院组成部门及直属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省、自治区政府所在地的市和设区市的人民政府,在它们的职权范围内,为执行法律、法规,需要制定的事项或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规范性文件,是各级机关、团体、组织制发的各类文件中最主要的一类,因其内容具有约束和规范人们行为的性质,故名称为规范性文件。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对于规范性文件的涵义、制发主体、制发程序和权限以及审查机制等,尚无全面、统一的规定。但部分地区探索实现了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的“三统一”,初步实现了规范性文件的规范管理。

Ⅸ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标准的区别

一、区别:

1、概念含义不同:

(1)法律有广义、狭义两种理解。广义上讲,法律泛指一切规范性文件;狭义上讲,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2)法规,在法律体系中,主要指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法规及经济特区法规等。

(3)规章,是指有规章制定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决定并以法定方式对外公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4)规范性文件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一般是指属于法律范畴(即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立法性文件和除此以外的由国家机关和其他团体、组织制定的具有约束力的非立法性文件的总和。

狭义一般是指法律范畴以外的其他具有约束力的非立法性文件。

2、制定主体不同:

(1)法律一般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民法、刑法等;

(2)法规,指国务院、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民族自治机关和经济特区人大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3)规章主要指国务院组成部门及直属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省、自治区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和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4)规范性文件一般指狭义的规范性文件,各级党组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人民团体、社团组织、企事业单位、法院、检察院等制定的,具有普遍适用效力的,非立法性文件。

3、效力等级不同:

(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2)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3)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4)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5)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互有交叉,无法比较。

二、不能直接写成"卫政法发[2006]228号 《卫生标准管理办法》",因为党政机关公文写作,标题的格式应为XX(发文机关)关于XX(事项)的XX(文种)。

中国政府网-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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