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解释
从解释主体来说,行政解释主要可以分为:
1.国务院及其各部、委、办等对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方面的法律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进行解释。
行政解释
2.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对同级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如何应用的问题所进行的解释。
⑵ 行政规定名词解释
行政规定名词解释
"行政规定"概念的提出在我国现行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体系中,以国务院制定或者发布的通称"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委、省级人民政府及其他特定的地方人民政府制定或者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则被赋予了"行政规章"的称谓。但是,除了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外,现实政治生活中还存在大量的,上述机关或部门之外的其他行政机关(机构)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这些文件,大多数学者称之为"其他规范性文件",或"行政规章以下的其他规范性文件"、"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
⑶ 行政解释与行政法律解释
所谓行政解释,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对有关法律法规如何具体应用贯彻的问题所作的说明。行政解释学是法律解释学的一部分。从解释主体来说,行政解释主要可以分为: 1.国务院及其各部、委、办等对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方面的法律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进行解释。 2.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对同级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如何应用的问题所进行的解释。中国现行法定法律解释体制的特点有:立法部门主导,集中垄断,分工配合。行政解释是指由国家行政机关对于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的具体应用问题以及自己依法制定的法规进行的解释。指国务院及其所属各部门对法律所作的解释。一是对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如何具体应用所作的解释;二是国务院及其各部门在行使职权时对于自己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所进行的解释。 法律解释是指一定的解释主体根据法定权限和程序,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对法律的含义以及法律所使用的概念、术语等进行进一步说明的活动。法律解释具有价值取向性。此外,法律解释还具有主观性、相对的客观性、文义的范围性、解释的实践性和历史性等特征。法律解释指由一定的国家机关、组织或个人,为适用和遵守法律,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政策、公平正义观念、法学理论和惯例对现行的法律规范、法律条文的含义、内容、概念、术语以及适用的条件等所做的说明。法律解释是人们日常法律实践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法律实施的重要前提。法官在依据法律作出一项司法活动之前,需要正确确定法律规定的含义;律师在向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时候也需要向当事人说明法律规定的含义;公民为了遵守法律也要对法律规定的含义有正确的理解。凡属于检察院检察工作中具体运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解释如果有原则性的分歧,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或决定。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法令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国务院及主管部门进行解释。并规定,凡属于地方性法规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由制定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解释或作出规定。凡属于地方性法规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进行解释。[1]凡属于行政法规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者作补充规定的问题,由国务院作出解释。这类立法性的解释,由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按照行政法规草案审查程序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同意后,根据不同情况,由国务院发布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发布。”“凡属于行政工作中具体应用行政法规的问题,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职权范围内能够解释的,由其负责解释;有关主管部门解释有困难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其作出的解释有不同意见,要求国务院解释的,由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承办,作出解释,其中涉及重大问题的,由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同意后作出解释,答复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时抄送其他有关部门
⑷ 行政解释的权力渊源描述
中国的法律解释作为一项独立的权力,是由宪法和法律法规赋予的,宪法、法律、法规是法律解释的权力渊源,也是行政解释的权力渊源。
宪法渊源 1949年9月通过的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第7条规定,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有权制定并解释国家的法律。1954年宪法第31条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法律,1975年宪法保留了此项权力,1978年宪法和1982年宪法进一步增加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具有“解释宪法”的权力。
组织法渊源 1949年9月的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第7条规定,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有权制定并解释国家的法
律。1979年通过、1983年修订的法院组织法第33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在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进行解释。”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议渊源 1955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解释法律问题的决议》规定:凡关于法律、法令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解释或用法令加以规定;凡关于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进行解释。
1981年五届全国人大第19次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包括以下四项原则性规定。
1.凡关于法律、法令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解释或用法令加以规定;
2.凡属于法院审判工作和检察院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分别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解释,两院解释如有原则分歧,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或决定;
3.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法令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进行解释;
4.凡属于地方性法规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出补充规定的,由制定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进行解释或作出规定,凡属于地方性法规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进行解释。
法律渊源 2000年3月15日通过的《立法法》第42条规定:“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律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一)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二)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
第43—46条规定了法律解释的程序问题。
第4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法律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行政法规渊源 1999年5月10日国务院办公厅作出的《关于行政法规解释权限和程序问题的通知》,对行政法规的解释问题作出规定。
1.凡属于行政法规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者作补充规定的问题,由国务院作出解释。这类立法性的解释,由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按照行政法规草案审查程序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同意后,根据不同情况,由国务院发布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发布。
2.凡属于行政工作中具体应用行政法规的问题,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职权范围内能够解释的,由其负责解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解释有困难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其作出的解释有不同意见,要求国务院解释的,由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承办,作出解释,其中涉及重大问题的,由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同意后作出解释。
3.凡属于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有关贯彻实施法律、行政法规的规范性文件的解释问题,由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承办,作出解释,其中涉及重大问题的,由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同意后作出解释。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其他文件的解释,仍按现行做法,由国务院办公厅承办。
2001年11月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31条规定:“行政法规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者作出补充规定的,由国务院解释。行政法规的解释与行政法规具有同等效力。”“国务院法制机构研究拟定行政法规解释草案,报国务院同意后,由国务院公布或者由国务院授权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第33条规定:“对属于行政工作中具体应用行政法规的问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法制结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法制机构请求国务院法制机构解释的,国务院法制机构可以研究答复;其中涉及重大问题的,由国务院法制机构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同意后答复。”
2001年11月国务院颁布的《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33条规定:“规章解释权属于规章制定机关。规章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制定机关解释:(一)规章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二)规章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规章依据的。”“规章解释由规章制定机关的法制机构参照规章送审稿审查程序提出意见,报请制定机关批准后公布。”“规章的解释同规章具有同等效力。”
⑸ 行政解释具有法律效力吗
行政解释是一个法理上的概念,是法律解释的一种。它是指行政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和幅度的,对行政法律规范的含义进行探求和说明的活动内,基于法律规定的目的和宗旨,以适用行政法为目的. 在审判实践中对于此类行政解释不能无条件的将其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为法律、法规或规章赋予特定行政机关的解释权只表明特定行政拥有解释特定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资格,而不意味着这种解释具有绝对的法律效力。
⑹ 法律解释中的行政解释
行政解释是指由国家行政机关对于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的具体应用问题以及自己依法制定的法规进行的解释。
指国务院及其所属各部门对法律所作的解释。一是对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如何具体应用所作的解释;二是国务院及其各部门在行使职权时对于自己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所进行的解释。
⑺ 行政解释
【行政解释的概念】行政解释是一种有权解释,指有解释权的国家行政机关对行政法规和规章的含义、界限和对新情况的适用依据以及行政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地方性法规的问题所作的说明。
【行政解释的范围】根据行政解释的对象,行政解释的范围主要包括对行政法规的解释、对地方性法规的解释、对规章的解释。
【对法律的解释】对法律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不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由国务院及主管部门解释。
【对行政法规的解释】行政法规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出补充规定的,由国务院解释;国务院法制机构研究拟订行政法规解释草案,报国务院同意后,由国务院公布或由国务院授权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国务院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向国务院提出行政法规解释要求。对属于行政工作中具体应用行政法规的问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法制机构请求国务院法制机构解释的,国务院法制机构可以研究答复;其中涉及重大问题的,由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同意后答复。行政法规的解释与行政法规具有同等效力。
【对地方性法规的解释】凡属于地方性法规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解释或作出规定;凡属于地方性法规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进行解释。
【对规章的解释】规章解释权属于规章制定机关。规章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以及规章制定后出现新情况需要明确适用规章依据的,由规章制定机关解释。规章解释由规章制定机关的法制机构参照规章送审稿审查程序提出意见,报请制定机关批准后公布。规章的解释同规章具有同等效力。
⑻ 什么叫做行政解释
行政管理是运用国家权力对社会事务的一种管理活动。也可以泛指一切企业、事业单位的行政事务管理工作。行政管理系统是一类组织系统。
它是社会系统的一个重要分系统。随着社会的发展,行政管理的对象日益广泛,包括经济建设、文化教育、市政建设、社会秩序、公共卫生、环境保护等各个方面。现代行政管理多应用系统工程思想和方法,以减少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的支出和浪费,提高行政管理的效能和效率。
(8)行政解释扩展阅读:
行政部门通过参与和保障企业的经营活动,让专业岗位从事务性工作中脱离出来,提高人力资源和物质资产的利用效率来实现本部门存在的意义。具体工作可分为四大类:
1、基础环境保障。
2、业务流程保障。
3、行为制度建设。
4、综合事务管理。
参考资料:行政管理-网络
⑼ 行政解释是什么(法律上
所谓行政解释,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对有关法律法规如何具体应用贯彻的问题所作的说明。行政解释学是法律解释学的一部分。
从解释主体来说,行政解释主要可以分为:
1.国务院及其各部、委、办等对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方面的法律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进行解释。
2.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对同级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如何应用的问题所进行的解释。
中国现行法定法律解释体制的特点有:立法部门主导,集中垄断,分工配合。
行政解释是指由国家行政机关对于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的具体应用问题以及自己依法制定的法规进行的解释。
指国务院及其所属各部门对法律所作的解释。一是对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如何具体应用所作的解释;二是国务院及其各部门在行使职权时对于自己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所进行的解释。
⑽ 行政解释名词解释
行政的名词解释如下:
行政是指由国家行政机关对于不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以及立法中的其他法律的具体应用问题以及自己依法制定的法规进行的解释。狭义地讲,指国家职能中,除了立法和司法以外的全部职能的总称;广义地讲,指作为决策职能的政治之外的执行职能。
“行政”指的是一定的社会组织,在其活动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组织、控制、协调、监督等活动的总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