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清理
Ⅰ 中国共产党历史上启动了几次党内法规清理
中国共严党历史上启动了五次党内法规清理,它们是一九三五年遵义会议,清除了王明,张国寿左右倾主义,一九四二年整风运动,一九五三年处理了高岗集团,一九五七年反对右倾机会主义,一九五九年庐山会议,,。
Ⅱ 党内法规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有何意义
集中清理党内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意义在于:
一、对建国以来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有了全面详细的清单,过时、失效、有效,应当适时修改的名单,列出了一份“明白账”。
二、明确失效、废止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不再作为规范党组织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依据,避免各单位行政、决策错误、前后矛盾。
三、健全了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在党内法规建设过程中同步维护党内法规制度的协调统一,有利于不断夯实党内法规制度基础,为到建党100周年时全面建成内容科学、程度严密、配套完备、运行有效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作出贡献。
Ⅲ 法规清理是不是立法活动
法规清理是立法活动,只能由国家立法机关及其授权机关进行。
Ⅳ 生活水池需要清洗多少次.根据什么法律法规
各地规定不同,以惠州市为例:
根据《惠州市城镇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二次供水管理单位或个人负责对二次供水设施的日常管理,并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在取得二次供水设施验收合格的意见表并履行二次供水设施维护和管理责任后30日内,向当地卫生计生部门备案。备案时提交下列材料:
1.惠州市二次供水单位备案表;
2.二次供水设施验收合格的意见表复印件;
3.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制度;
4.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健康检查及卫生培训合格证明。
(二)建立二次供水设施运行、清洗、消毒档案,制定卫生管理、安全保障制度和事故应急预案。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并进行专业培训。
(三)对二次供水设施的水泵机组、管道阀门、计量设备、电气系统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保证其工作运转处于良好的状态。
(四)保证二次供水设施完好、水压合格,确保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保证二次供水设施不间断供水,在设施发生故障时,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抢修。
由于储水设施清洗消毒、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需要停水或降压供水的,应当提前24小时告知用户做好储水准备;因设备故障或紧急抢修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
(五)委托依法设立的清洗消毒机构对二次供水储水设施定期进行清洗消毒,每半年不得少于1次。
(六)委托水质检测机构进行二次供水水质检测(每季度不少于1次,其中含清洗消毒后的水质检测)。检测项目应不少于《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规定的必测项目: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值、总大肠菌群、细菌总数、余氯。
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检以下项目:总硬度、氯化物、硝酸盐氮、挥发酚、氰化物、砷、六价铬、铁、锰、铅、紫外线强度;另外可增测氨氮、亚硝酸盐氮、耗氧量等项目。
(七)在显眼位置设置二次供水信息公示栏,公示二次供水设施维护和管理单位、清洗消毒单位、卫生管理组织机构、清洗消毒记录、水质检测报告等内容,水质检测报告和清洗图片资料存档备查。
(4)法规清理扩展阅读
根据《惠州市城镇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水质检测机构对二次供水水质进行检测时,需现场采集二次供水设施的水样,按规定检测并出具水质检测报告。
第二十五条市、县(区)供水、建设、房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二次供水设施实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制度,定期检查1年不少于1次。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二次供水水质督查工作,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二次供水水质卫生监测工作。
Ⅳ 法律清理、法律汇编、法律编纂分别是什么意思
规范化法律文件系统化的形式主要有三种:法律汇编、法律编纂、法律清理。
1.法律汇编
法律汇编(或法规汇编)是指将规范性法律文件按照一定的目的和标准进行排列汇编成册的一项规范性法律文件系统化的整理归类活动。法律汇编并不改变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内容,不对法律规范进行加工,因此,法律汇编本身不属于法的创制活动,主要是一项技术性整理和归类活动,这是法律汇编和法典编纂的主要区别。
法律汇编的种类很多。有官方的和非官方的。官方的法律汇编主要是由各级法的创制机关汇编的法律;非官方的法律汇编通常是由有关国家机关、大学、研究机构、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根据工作、学习或教学科研的需要而汇编的。法律汇编的载体形式有自行印制的,也有正式出版的。
2.法律编纂
法律编纂是指对属于某一类的或某一部分法的全部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整理、审查、补充、修改,或者在此基础上编制一部新的系统化的法律的法律创制活动。如果这种法律编纂活动是以制定一部法典为目标,这种法律编纂活动就叫做法典编纂。因此,法律编纂不同于法律汇编,它并不是一项单纯的技术性活动,而是一种重要的法律创制活动,并且,这项活动只能由有关国家立法机关进行。
3.法律清理
法律清理,也叫法规清理,是指有关国家立法机关或授权机关根据国家的统一安排或法律的规定,按照一定的程序,对一定时期和范围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审查、清理、整理等,并重新确定其法律效力的活动。根据我国的实践,法律清理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根据国家的统一安排而有计划进行的法律清理活动;另一种是根据法律的规定,即当一部新法律或法规颁布以后,对凡与新法有关涉的有关法律、法规要做相应的清理工作,以确定有关法律、法规是否仍然有效、及对其进行修订工作。
法律清理活动是国家法律、法规创制机关的专有活动,法律清理的主要目的是按照一定的清理目的和标准,重新确定被清理法规的法律效力。由此,法律清理活动可能产生三种法律效力上的结果:一是明令废止;二是进行修订;三是继续有效。对于废止的法律、法规,要通过法定程序,逐步进行公告;对于需要修订的,责成有关法律、法规创制机关按一定要求(目的,时限等)进行修改;对于继续有效的,一般也要明确确认其继续有效的效力。
Ⅵ 名词解释,法规清理
法来规清理指有权的国源家机关,在其职责范围内,以一定的方式,对一国一定范围所存在的规范性法文件进行审查,确定它们是否继续适用或是否需要加以变动(修改、补充或废止)的专门活动。
其要点有:
一、法的清理是有权国家机关的一种职权活动,是立法机关的一项基本义务。
二、法的清理对象是现行的规范性法文件,指宪法、基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五种规范性法文件。
三、清理的目的是为了使现行适用的法规尽可能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
四、清理的结果是对现行法规或保留、或废除,或修改,或补充完善,它不是新法规的创制,而是立法活动的一种后续性工作。
五、法的清理需要通过特定的工作方式和程序来完成,或集中清理,或专项清理,还涉及到清理的标准、清理的程序、清理结果的公布等基本问题。
Ⅶ 2007年2月25日,国务院办公厅以“国办发[2007]12号”文,颁发了《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 清理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2007〕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更好地适应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国务院决定对现行行政法规、规章进行一次全面清理。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一)现行行政法规; (二)国务院各部门制定的现行规章;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现行规章。 二、清理原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分别负责清理本级人民政府、本部门制定的规章,并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规章主要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或者已被新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所代替的,要明令废止。 (二)规章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要宣布失效。 (三)规章个别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的,要予以修改。 (四)在规章清理中发现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要将处理建议送国务院法制办研究处理。 国务院法制办具体承办行政法规的清理工作,并按照以下原则提出建议,报国务院做出决定: (一)行政法规的主要内容已被新的法律、行政法规所代替的,要明令废止。 (二)行政法规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要宣布失效。 (三)行政法规与法律不一致的,要予以修改。 三、清理工作要求 及时清理行政法规、规章是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客观要求和重要措施。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这次清理工作,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国务院法制办要加强工作指导,抓好督促检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及国务院各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要认真做好具体实施工作,确保清理工作顺利进行。 行政法规和规章清理工作要在2007年10月底前完成。行政法规清理工作完成后,国务院法制办要及时将清理结果报国务院,经批准后向社会公布。规章清理工作完成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及国务院各部门,要分别将清理结果和现行有效规章目录向社会公布,并于2007年11月底前将清理工作总结送国务院法制办(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将清理工作总结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经汇总后报国务院。 附件:规章清理情况表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七年二月二十五日 附件: 规章清理情况表 (一)规章清理统计表 单位名称 现行规章件数 保留件数 已废止、失效件数 拟废止、失效件数 已修改件数 拟修改件数 (二)已废止和拟废止规章目录 已废止规章目录 序号 名称 公布机关及日期 废止日期 废止理由 拟废止规章目录 序号 名称 公布机关及日期 拟废止日期 拟废止理由 (三)已宣布失效和拟宣布失效规章目录 已宣布失效规章目录 序号 名称 公布机关及日期 宣布失效日期 失效理由 拟宣布失效规章目录 序号 名称 公布机关及日期 拟宣布失效日期 失效理由 (四)已修改和拟修改规章目录 已修改规章目录 序号 名称 公布机关及日期 重新公布的规章名称、日期 修改理由 拟修改规章目录 序号 名称 公布机关及日期 拟修改日期 修改理由
Ⅷ 全国人大清理过时法律法规什么权
全国人大是国家最高权利机关,决定国家一切事情。其也是国家最高立法机关,自然可以决定一切
Ⅸ 法律篡改的性质是()A法律清理B国家立法活动cC法律解释D法律汇编
如果没有其它的解释释义时,法律篡改的性质是“国家立法活动”。
Ⅹ 国家有政策清理河道的法律法规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6月3日国务院第七次常务会议通过,1988年6月10日国务院令第3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主要表现在:
(1)在河道开发、利用中重建设、轻保护,在一定程度上导致许多地方乱建滥采,加大了防洪风险,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生态环境。
(2)现行《条例》规定的河道整治与建设制度尚不完善,特别是在历史遗留项目以及城镇发展占用河道滩地等方面,缺乏相应的管理制度,致使河道内的滩地、沙洲等被无序占用和开发,导致河道内水土资源利用效率低下,存在防洪安全隐患。
(3)现行《条例》规定涉河建设项目的审批管理制度过于原则,对管理主体间的职责不清、权限不明,特别是对流域管理机构的审批权限未作规定,涉河建设项目地区分割的现象依然存在,造成了河道的不合理开发,影响了河道内水土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综合效益的发挥。
(4)现行《条例》缺乏监督管理和保障措施的有关规定,现有的一些规定在实践中存在许多问题,给执法工作造成了困难,不利于河道管理的可持续发展。为解决上述问题,加强河道管理,必须对《条例》进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