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登记
⑴ 行政登记地址是指什么
对个人来说就是身份证和户口本上登记的地址,与之相对应的是实际居住地。
企业、单位及其它社会组织是登记证书上的地址。
⑵ 婚姻登记的性质是什么婚姻登记是否属于行政许可
婚姻登记属于行政确认行为,不属于行政许可行为。
婚姻登记包括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是婚姻登记机关依法确立或者终止当事人之间婚姻关系的具体行政行为。从性质上讲,婚姻登记属于行政确认行为,即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和要求认定某一事实或法律关系存在或者不存在的一种行为,其目的在于依法确认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婚姻关系。
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并领取结婚证,即意味着他们之间的婚姻关系得到了法律的认可和保护,其他人必须承认并尊重他们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办理了离婚登记并领取了离婚证,即意味着他们的婚姻关系已经依法终止,他们之间不再存在夫妻权利义务关系。
(2)行政登记扩展阅读
行政确认分类
(1)按行为的动因不同可分为依申请的行政确认和依职权的行政确认。
(2)按行政确认对他种行为的关系,可以分为独立的行政确认与附属性的行政确认。
独立的行政确认是指不依赖他种行政行为而独立存在的行政确认行为。即这种行为不是他种行政行为成立的必要前提。附属性的行政确认,是指他种行政行为依赖于该行为补充。
按照行政确认的对象不同可分为对身份、能力(或资格)、事实、法律关系和权利归属的行政确认。
对权利归属的行政确认主要有:不动产所有权的行政确认、不动产使用权的行政确认、经营权的行政确认、工业产权的行政确认。
民政管理中的确认
民政管理中的确认主要有对现役军人死亡性质、伤残性的确认;对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等级确认;对革命烈士的确认;对结婚、离婚条件的确认等。
行政许可特征
行政许可的特征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行政许可是依法申请的行政行为。行政相对方针对特定的事项向行政主体提出申请,是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前提条件。无申请则无许可。
2.行政许可的内容是国家一般禁止的活动。行政许可以一般禁止为前提,以个别解禁为内容。即在国家一般禁止的前提下,对符合特定条件的行政相对方解除禁止使其享有特定的资格或权利,能够实施某项特定的行为。
3.行政许可是行政主体赋予行政相对方某种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许可是针对特定的人、特定的事作出的具有授益性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4.行政许可是一种外部行政行为。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针对行政相对方的一种管理行为,是行政机关依法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的一种外部行为。行政机关审批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内部管理行为不属于行政许可。
5.行政许可是一种要式行政行为。行政许可必须遵循一定的法定形式,即应当是明示的书面许可,应当有正规的文书、印章等予以认可和证明。实践中最常见的行政许可的形式就是许可证和执照。
⑶ 有行政编制但没有公务员登记怎么办
如果您不是自愿签订协议的无编制公务员,而是正式公务员编制,而没有登记,可以正常向上级部门咨询。
会存在又不是公务员编制的公务员,又称聘任制公务员。
是指机关与拟聘人员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通过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而任命的公务员。
有些政府机关需要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需要人数较多,人员流动性比较开放。
“无编制公务员”是公务员管理机制的一种创新,也是一个新举措,是国家加强公务员管理的重要举措,是打破公务员“铁饭碗”机制的有效途径之一,是激发公务员工作活力的“鳗鱼效应”的鳗鱼。
公务员,全称为国家公务员,是各国负责统筹管理经济社会秩序和国家公共资源,维护国家法律规定贯彻执行的公职人员。
在中国,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公务员职位按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
国务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对于具职位特殊性,需单独管理的,可增设其他职位类别。
⑷ 《行政诉讼法》对登记立案有什么要求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二条
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七日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2015.5.1以后
第五十三条
起诉符合本法第五十二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人民法院在七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书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审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⑸ 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和监管办法对税务师事务所是好事还是坏事
出台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和监管办法,非常必要
(一)税务师事务所为公众提供的服务直接关系公共利益。随着社会经济发展,越来越多的公民、法人需要专业人士或机构为他们提供税款的计算、审核和筹划服务。同时,在税收征管体制改革过程中,为减少申报误差、提高申报质量,一些政策性强、技术难度高、涉税事项复杂的纳税事务,可以由税务师事务所进行真实性审核并出具审核报告。从税收征管实践看,有力地证明了税务师事务所在维护国家税收利益方面发挥的积极作用。
(二)税务师事务所从事的活动是需要具备特殊技能的事项。税务师事务所通过加入本所的税务师为客户提供税收筹划、所得税汇算清缴、财产损失审核、破产清算涉税鉴证等中介服务。要取得税务师资格必须参加难度极高的全国统一资格考试。由于税法体系庞大、内容复杂,并不是任何机构、任何人都有能力从事税务中介服务,即使是注册会计师、执业律师,如果不经过专门训练并长期办理税收业务,也没有能力为客户提供涉税中介服务。
(三)税务师事务所从事的是具有特殊信誉的社会活动。税务师事务所从事的业务包括经济鉴证类中介服务,如破产清算涉税鉴证、企业重组涉税鉴证、企业合并分立涉税鉴证、股权转让涉税鉴证、涉税司法鉴定业务等。“经济鉴证”意味着从业人员和机构出具的意见可以直接作为行政机关乃至司法机关作出决定或裁判的依据。
(四)中介机构市场秩序依然混乱,为整顿税务中介服务市场秩序,必须加强对税务师事务所的监管。整顿经济鉴证服务市场,严肃查处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资信证明、虚假评估、虚假鉴证等不法行为,对严重违法违规的中介机构和人员实行禁入制度。整顿市场秩序仍然是鉴证类行业的重要任务。为整顿税务中介服务市场,就必须必须加强监管,禁止那些不具备特定资格资质、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人员和机构进入税务中介服务尤其是鉴证类服务市场。
(五)注册税务师立法严重滞后,目前还没有一部规范行业的法律或行政法规,如果取消对税务师事务所的监管,税务机关将没有其他替代手段对行业进行有效管理。在这种情况下,取消行政登记和监管就意味着取消行政管理,取消行政管理就意味着出现管理真空。为避免这种不良后果的出现,必须加强监管。
我们相信,出台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和监管办法,将继续成为规范、促进行业进步的积极手段。
⑹ 行政登记离婚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1、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2、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⑺ 请问,行政机关对不动产变动的登记行为是否属于行政确认行为重在法理分析。谢谢
这位同学,你好
我们国家的行政确认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确定、认可、证明、登记、批准、鉴证、行政鉴定
行政登记具有以下四方面特征:
一是行政登记是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管理职能的行为;
二是行政登记是依申请的单方行政行为;
三是行政登记是羁束行政行为,是否给予登记,行政机关无自由裁量权,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申请,行政机关必须依法受理并予以登记;
四是行政登记的内容为相应的法律事实,主要是行政管理相对人有关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权利方面的法律事实。
从上可知,行政登记的内容为法律事实,即向社会公布不动产登记的真实性,自然也是一种行政确认行为
⑻ 颁发土地证是行政登记还是行政确认
行政机关颁发土地证属于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行为,不是行政确认行为。
行政机关的内在土地方面容的行政确认是指,对于土地使用权和所有权存在争议,由土地行政机关对该争议土地的使用权或所有权进行确认权属行为。而行政机关的发证行为,是在已经确定或明确土地使用权或所有权情况下实施的许可行为,因此,颁发土地证不能认定为确认行为。
⑼ 行政许可需要进行行政登记吗
行政许可需要进行行政登记。
1、行政许可:依申请的外部管理行为,主要表现为权利的赋予或禁止的解除。如:持枪许可、渔业捕捞许可。
2、行政审批:可以是许可审批,也可以是确认审批,还可以是其他类型审批,其中部份行政审批属于行政许可范畴;可以是依职权,也可以是依申请,也可以是内部行为,也可以是外部行为。如:财产报损,减、免税,延期申报、纳税,税收保全审批等。
3、行政确认:可以是依职权,也可以是依申请的行政机关对特定法律事实进行甄别,作出肯定或否定的认定并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如: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火灾事故原因和责任认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⑽ 婚姻登记是否属于行政许可
婚姻登记应该归属于行政确认行为。
婚姻登记是行政机关以签发婚姻证书为表现形式为当事人创设或者消灭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婚姻登记是具体行政行为这是无可争议的,就其性质来说,有不同的观点,主要存在行政许可说和行政确认说。
行政许可说认为,行政许可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方的申请,经依法审查,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赋予或确认行政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其前提是法律的一般禁止,许可是对禁止的解除。我国的法律禁止当事人间随意成立婚姻关系,婚姻的成立与生效,需具备法定的婚姻要件。在我国即为到登记机关进行登记。未经登记,婚姻既不成立,也不生效。只有进行了婚姻登记,这种法律禁止才解除。也就是说,婚姻的成立与否,要得到婚姻登记的许可,未经许可婚姻关系不能成立。行政确认说认为,行政确认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定授权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有关法律事实进行甄别,通过确定、证明等方式决定管理相对人某种法律地位的行政行为。确认登记是对已有特定的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的认定,具有前溯性。婚姻的事实与关系在登记之前已存在,婚姻成立完全可以采取登记之外的其他形式,如仪式等。只是这种未经登记确认的婚姻并不当然受到法律的保护。
行政许可与行政确认两种观点之争,源于对婚姻含义的理解不同。婚姻的概念,自古就有多种解释。 古籍中有关“婚姻”的词义学解释:一是指夫妻的称谓,《礼记 经解》郑玄注:“婿曰婚,妻曰姻。”《尔雅 释亲》则说:“婿之父为姻,妇之父为婚,……妇之父母,婿之父母相谓为婚姻,……妇之党为婚兄弟,婿之党相谓为姻兄弟。”郑玄注《礼记 昏义》时又说:“女氏称婚,婿氏称姻。”二是指嫁娶的仪式,《诗经 郑风》孔颖达疏:“男以昏时迎女,女因男而来,……论其男女之身谓之嫁娶,指其好合之际谓之婚姻。嫁娶婚姻,其事是一。故云婚姻之道,谓嫁娶之礼也。”三是指亲家,《说文解字》释“婚’、“姻”说:“婚,妇家也”、“姻,婿家也”。《尔雅 释亲》说得更明确:“婿之父母为姻,妇之父母为婚。……妇之党为婚兄弟,婿之党为姻兄弟。”上述三说虽然不尽相同,但已涉及到婚姻的基本特点。其一,表明婚姻是一种社会关系,它是婚姻双方结为姻亲关系的标志。其二,表明婚姻依礼而行,其仪节约定俗成,是礼仪系统中的组成部分。同时,“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是古代婚姻的基本原则。 《诗经.齐风.南山》曰:“娶妻如之何?必告父母”,“娶妻如之何 匪媒不可”。由此可见,“婚姻”一词在语义上更多的是指男、女双方所在家庭以及由此构成的亲属关系。近代学者对婚姻的定义也各不相同,我国台湾民法学家史尚宽先生认为,婚姻是“以终生共同生活为目的之一男一女之合法的结合关系”③大陆学者杨大文先生认为人类学、社会学、伦理学等诸多学科普遍使用婚姻的一般定义是“婚姻是为当时的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双方互为配偶的结合”。婚姻的法学定义为“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结合”④方文晖先生则将婚姻的法学概念与民事行为概念相对应,指出婚姻包括各种合法婚姻与违法婚姻⑤上述观点从不同的方面对婚姻进行了解释。婚姻是指男女双方以夫妻名义永久共同生活的两性结合方式。婚姻有合法婚姻和非法婚姻之分。合法婚姻就是经过行政登记领取结婚证的婚姻,或者是虽未领证,但是在1994年2月1日以前同居所形成的事实婚姻。非法婚姻就是未经行政登记领取结婚证的婚姻。由此可以看出,不管是否经过行政登记,婚姻都是存的,只不过有合法和不合法之分。也就是说,婚姻不是以登记为客观存在标准的。登记只是对婚姻的一种法律上认可和确认。未经法律认可和确认的婚姻也是大量存在的。所以,婚姻登记是对已存在的婚姻事实及婚姻关系的确认,经确认,婚姻生效,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从这个意义上说,婚姻登记实质上是一种行政确认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