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的特点
我国行政执法的主要有四个特点:
一、经常性。行政执法不仅是行政机关最频繁、最主要的公务活动,也是整个国家机关最频繁、最主要的公务活动。可以说,国家机关的绝大部分公务活动,都属于行政执法活动,立法、司法和军事活动在整个国家机关公务活动中只占很少部分。
二、广泛性。不仅行政执法的主体非常广泛,既包括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也包括根据授权或者委托进行行政执法的组织和个人;而且行政执法涉及的对象和内容也非常广泛,既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各种主体,也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
三、多样性。行政机关执行法律的形式多种多样,既有不针对特定相对人的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抽象行为,又有将法律具体运用于特定相对人的具体行为;既有单方命令实施的强制性行为,又有双方协商实施的合同行为;既有根据职权主动实施的行为,又有根据申请被动实施的行为;既有赋予相对人权利和利益的行为,又有对相对人施加不利影响的行为;既有无偿实施的行为,又有有偿实施的行为等。
四、效率性。行政执法任务繁重,面对的情况复杂甚至紧急,迅速、简便、快捷是行政执法的生命力之所在。当今世界,行政已经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因此,行政是否有效率,直接关系整个社会是否有效率。社会上流行有这样一个说法:“如果立法机关不讲民主,这个社会就没有民主;如果行政机关不讲效率,这个社会就没有效率;如果医院不讲道德,这个社会就没有道德。”虽然这个说法不一定十分确当,但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人们对立法、行政、医院的不同要求。试想,在社会发展变化越来越快的今天,如果行政机关没有效率,如何能够使整个社会具有效率和充满活力!因此,效率性是行政执法的重要属性和特点。
Ⅱ 电大 法理学 行政执法的特点有哪些
一是法定性:行政执法程序法定是其区别其他程序的根本所在,它是国家权力机关按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行为规范。在一般情况下,它是行政执法行为有效的构成要件之一。如果行政执法行为违反了程序的规定,就会发生执法行为无效、部分无效或经补正后有效的法律后果。
二是普遍性:行政执法程序是法律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表达的是国家意志,因而具有普遍的拘束力。任何行政执法人员必须严格按照程序的规定去实施相关的行为,否则,会导致程序违法,法律不予保护。
三是辅助性:程序是依附于实体而存在的。如果没有实体内容,程序的规定就是一纸空文,毫无用处。行政执法程序是规定实施行政执法活动的方法、步骤和过程,它围绕着实施行政执法活动的实体规范而发生作用。实体是里,程序是表,相辅相成。
Ⅲ 简述行政执法的概念和特点
行政执法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和法律授权、委托的组织及其公职人员依法行使管理职权、履行职责和实施法律的活动。
行政执法的特点有:
①执法主体具有特定性(国家行政机关);
②执法内容具有广泛性;
③执法行为具有主动性;
④执法活动具有单方面性。
Ⅳ 行政执法的原则和特征是生什么
一、行政执法监察的特征
行政执法监察是以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行为为对象的监察。在这种法律关系中,双方当事人的地位是不平等的。行政执法机关是形成行政法律关系的必要一方,且有不可替换和选择性。相对人则处于服从地位。尤其是在有关法律赋予行政执法以自由裁量权的时候,极易造成执法者的违法、越权,以至不正之风等弊端的发生。因此,需要加强执法监察。
行政执法监察有其自身的一些特点:
一行政执法监察是监察机关根据法律规定来检验、考察判断其执法行为是否依法进行,是否出现偏差,并通过一定的措施和办法纠正这些偏差,使之回到正常的运行轨道上来。其功能集中表现在:监察主体依法准确地判断与及时地控制执法机关的违法活动与不当行为,以保障执法活动沿着法定的轨道正常运行。
二行政执法监察必须是依法进行的监察行为。这里所指的“依法”是指依据包括国家权力机关颁布的法律、国家最高行政机关颁布的行政法规、地方各级权力机关颁布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各部委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颁布的行政规章等一切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
三行政执法监察的主体是统一的。即必须是国家法律规定具有监察权力的各级专门的监察机构才有权实施行政执法监察。
四行政执法监察的客体是各级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行政执法监察主要侧重对各级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监督和考察,更侧重追究执法者个人的违法、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等行为。
五行政执法监察具有直接、及时、灵活、迅速的特点。
六行政执法监察具有权威性的特点。这种权威主要体现在专司行政执法监察职能的机构直接隶属于行政首长。同时还包括执法监察中的检查权(参见《行政监察法》第十八条第一、三款规定);执法监察中采取必要的措施的权力(参见《行政监察法》第十九、二十、二十一条规定);执法监察的建议权(参见《行政监察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第二十五);执法监察的处分决定权(参见《行政监察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规定)。
七实施行政执法监察的程序必须严格合法。
二、行政执法监察的基本原则
一独立行使执法监察的原则。
二行政执法监察法制化的原则。
即在执法监察领域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Ⅳ 简述依法行政的特点
依法行政依法行政是指行政机关必须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并依法取得和行使其行政权力,对其行政行为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的原则。依法行政也是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对政府活动的要求是政治、经济及法治建设本身发展到一定程阶段的必然要求。
(1)提高政府立法质量,是切实推进依法行政的前提;
(2)严格行政执法,是依法行政的关键;
(3)强化行政执法监督,是切实推进依法行政的保障;
(4)加强对依法行政的领导
Ⅵ 法理学考试行政执法的特点有哪些
.主动性。行政执法是为了实现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一种活动,它必须依职权积极自觉地采取行动,主动地而不是被动地进行行政执法,否则,就可能失职或是玩忽职守。这是行政执法不同于行政司法的一个特点。行政司法行为是一种事后性的救济行为,一般说来,没有当事人的主动申请,裁决机关不得主动采取行动。当然,行政机关行政执法的主动性,必须是依法的主动;没有法律依据,则不得主动。因为,在行政执法领域,一方面是依职权执法,另一方面则是依相对人申请执法。总之,行政执法必须依法进行,体现的是“没有法律便没有行政”的原则精神。
2.广泛性。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在国家的行政管理过程中实施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国家行政管理所涉及的内容非常广泛,因而也就决定了行政执法内容的广泛性。从我国现阶段的实践来看,行政执法不仅涉及公安、工商、税务、海关、文化、卫生、环保、城建、交通等众多领域,而且还广泛地涉及科技、教育、农业、林业、渔业等诸多行业。随着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依法治国方略的全面推进和日益发展,整个社会生活都将纳入法制的轨道,行政执法所涉及的内容将更加广泛。
3.具体性。与行政立法的抽象性和普遍性特征相比较,行政执法具有具体性和个案性等特征。尽管行政执法涉及内容非常广泛,它覆盖了国家行政管理各个领域,但从其性质上说,行政执法属于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它大多都是针对具体的人员和具体的事件所采取的行政行为,因而行政执法不像行政立法那样具有抽象性和普遍性,而是具有具体性。
4.强制性。行政执法是法定的行政机关实施、适用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是贯彻、执行国家意志的手段,因而它必然具有国家意志的拘束力和法律规范的执行力。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如果行政管理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或不履行行政法律规范中所规定的义务时,就会受到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以达到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的目的。当然,行政执法的强制性要由法律来明确加以规定,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必须依法进行强制。
Ⅶ 行政执法文书的语言特点有几个规范性要求
第一章行政执法文书概述
质监部门履行综合管理、行政执法和安全监察三大职能。
办理行政案件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规定的程序之外,要采用统一的行政执法文书。
第一节行政执法文书的特点和作用
一、行政执法文书的概念
行政执法文书是行政机关按照法定的执法程序和执法内容,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实体问题所制作、发布的反映行政执法活动过程和每个环节内容并且具有法律效力或者有法律意义的规范性文件。
行政执法文书概念的内涵,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主体
制作行政执法文书的主体是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具有很强的法定性。
2.职权
行政执法文书是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制作并使用。
3.内容
行政执法文书必须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行政执法文书本身的存在、文书规格以及文书内容构成的设计,都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4.程序、形式
由行政机关统一制定,一经形成,认真、严格地遵守。
5.特定效力
即行政拘束力。
二、行政执法文书的特点
1.主旨的鲜明性
文书格式都具有用途单一的特点。
2.材料的客观性
特别注意客观性、准确性。
3.内容的规范性
事项要求齐全,书写合乎规范;内容有统一要求,具备相应的要素。
4.形式的程式性
结构固定化,用语规范化。
5.解释的单一性
做到语言确切,运用文字符合单一解释的要求。
6.制作的合法性
表现为:
A、在法定的阶段、法定的时限内制作;
B、必须履行一定的手续;
C、不仅做到制作程序合法,更要做到内容合法。
7.实施的强制性
具体行政行为通过文书形式表现出来,即得到政府强制力的保障,当事人必须遵守。
8.法定的排他性
一个违法行为,只能按照一定的管辖原则,由一个行政机关受理并作出处理。
第二节行政执法文书的种类
一、行政执法文书的分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行政执法文书分为很多种不同的类型:
1.根据文书制作主体名义的不同
可以分为以个人名义制作的文书和以机关名义制作的文书。
所谓以个人名义制作,是指以行政执法人员个人名义制作,由制作人对文书的真实性、准确性、正确性负责,如《调查笔录》;
以机关名义制作,是指行政执法人员以机关的名义制作的文书,由该机关对文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正确性承担法律责任,如《行政处罚决定书》、《登记保存(封存)(扣押)决定书》等。
2.根据制作主体级别的不同
可以分为上级机关制作的文书和基层机关制作的文书。
上级机关制作的文书,如《行政复议决定书》等;
如《案件办理报批书》、《行政复议答辩书》等。
3.根据文书内容的不同
可以分为描述事实的文书和表示意思的文书。
描述事实的文书,是指制作人只对看见的、了解的、掌握的事实进行客观的记录,不掺杂任何个人意思,不做任何主观评价的文书,如《调查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等;
表示意思的文书,是指制作人对事实情况,依照法律规定作出处理决定的文书,如《行政处罚决定书》、《登记保存(封存)(扣押)决定书》等。
4.根据文书外在表现形式的不同
可以分为表格类文书、填空类文书和笔录类文书。
表格类文书如《立案审批表》、《送达回证》等;
填空类文书如《当场处罚决定书》等;
笔录类文书如《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
5.根据文书使用范围的不同
可以分为内部使用的文书和外部使用的文书。
内部使用的文书对外不具有法律效力,如《立案审批表》等;
外部使用的文书,是指对制作机关以外的机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适用的文书,如《封存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外部使用的文书,具有法律上的执行效力。
6、根据办案需要分为必用类文书和择用类文书两大类。其中:
立案的必用文书共12种,包括:(1)行政执法案卷封面;(2)卷内文件目录;(3)现场检查笔录;(4)立案审批表;(5)调查笔录;(6)通知书;(7)案件审理记录;(8)行政处罚告知书;(9)行政处罚决定书;(10)送达回证;(11)结案报告。
当场处罚案件的必用文书共5种,包括:(1)行政执法案卷封面;(2)卷内文件目录;(3)现场检查笔录;(4)当场处罚决定书;(5)结案报告。
其余各种文书均为择用文书,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使用。
二、行政处罚用文书的种类(49)
行政处罚用文书共49种,包括11类:
1.受案、立案类
2.调查类
3.产品鉴定检验类
4.强制措施类
5.案件审理类
6.听证类文书
7.行政处罚类
8.罚没财物处理类
9.行政处罚执行类
10.立卷与归档类
11.其他行政执法文书
三、行政复议用文书简介
行政复议文书共13种:
四、行政赔偿用文书简介
行政赔偿用文书共2种:
第三节行政执法文书的格式
一、行政执法文书格式的规范性
(一)格式统一,结构固定
填空类、表格类文书必须严格按照文书格式、要求填写。
对于笔录类文书,行文结构一般分首部、正文和尾部。首部包括标题,当事人基本情况、时间、地点等;正文是文书主要内容,一般包括事实、理由、证据和结论等;尾部包括署名、日期和签字等。这样制作出来的文书眉目清楚,一目了然,便于执行。
(二)特定用语规范化
要求使用统一规范性用语。如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告知当事人的法律救济权利,使用的文书用语“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质量技术监督局或××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这几句话就是统一规定的。
(三)事项特定化
不能随意更改或增删。
二、行政执法文书格式使用的要求
一是行政执法文书格式的规范化,二是行政执法文书所使用的语言文字的规范化。
语言文字的规范化,对于行政执法文书就显得尤其重要。有时一个错别字、一个标点符号、一个歧义句都有可能产生严重的不良后果。
行政执法文书格式使用要求分为“一般要求”和“具体要求”两类。对“一般要求”,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类:
1.文书的印刷规格
行政执法文书制作时统一使用国际标准 A4型纸尺寸,即长297毫米,宽210毫米。
2.文书的填写要求
行政执法文书填写应当使用钢笔或者签字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要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文书设立的栏目,要逐项填写。摘要填写应当简明、完整、准确。
3.文书中的印章
依法不具有独立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行政机关业务部门,应当以其所属机关的名义使用行政执法文书,并应当印制其所属机关的名称。(如市纤维检验所纺织执法)
5.文书中的附页
《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行政案件听证笔录》等文书首页内容不够记录时,可以附纸记录,但首页及附页均应当按照文书所列项目要求由相关人员签名或者捺指印。
6.文书中的记录内容
记录的内容应当具体详细,涉及案件关键事实和重要线索的,应当尽量记录原话。记录中应当避免使用推测性词句或者语言,防止发生词句歧义。描述方位、状态的记录,应当依次有序、准确清楚。
7.文书文号填写
行政执法文书文号应当按照“机关代字”、“办案部门简称”、“文书名称简称”、“文书制作年份”、“文书的顺序号”等五个部分依次填写。
8.当事人签名
多联式文书中当事人签名栏,由当事人填写并注明具体日期,作为送达的依据,。
9.文书复写
在使用《封存决定书》、《涉案物品清单》等文书时,可以采用复写形式。
10.文书存根
在行政执法文书使用后应当集中保管。
11.常用栏目的填写
文书中所称“工作单位”,是指机关、企业、事业等单位的名称,填写时应当写全称。
调查笔录内容的记录以问答的形式进行。记录时,每段应当以“问”、“答”为句首开始,回答的内容以第一人称“我”记录。
“数量”栏填写每种物品的数量,应用大写。“规格”栏填写物品的品牌和型号。“特征”栏填写物品的颜色、新旧、质地等特点。
表格填写完剩下的空格,应当用对角线的方式划去。
法律依据的填写应当写明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全称并具体到条、款、项。
条、款、项的正确引用:一般来讲,一部法律由章、节、条、款、项、目组成,在适用法律时只需引用到条、款、项、目即可,无需指出该条所在的章、节。
①“条”
法律规范的“条”,又称“法条”,是组成法律规范的基本单位。一件(部)法律,都是由若干法条组成的。
法律规范条文的适用,一个法条只有一款的,应当直接适用该法条,不应称作该条第一款;一个法条有两款或者两款以上的,应当适用到款。
②“款”
“款”是“条”的组成部分。在一般情况下,每一款都是一个独立的内容或是对其前一款内容的补充表述。
“款”的表现形式为条中的自然段。每个自然段为一款。款前均无数字。有数字排列的不称为款。
③“项”
一般来讲,“项”是以列举的形式对前段文字的说明。含有项的法条,其前段文字中一般都有“下列”二字或相应的文字表述。
“项”前冠以数字以对列举的内容进行排列。各项前都冠以(一)、(二)、(三)等数字,而且这些数字只能以中文数字加括号的形式出现。
“项”的适用。对含有项的法条,适用时应当适用到项;
根据立法技术的不同需要,“项”可以依附于条,也可以依附于款。即条中可以有项,款中也可以有项。
第四节行政执法文书的语言与表达
一、行政执法文书的语言
行政执法文书的语言特点是以实用为基本出发点和最高准则。
主要有四个方面的规范要求:
(一)庄重性
语言要严肃、慎重、不随意,做到庄严凝重。
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语言要体现行政机关的权威性、坚定性和强制性
如在一份《责令改正(更正)通知书》中有这么一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54条的规定,本局责令你单位于2004年7月15日前,将7月5日生产的全部火腿肠标签上的生产日期由7月12日更正为7月5日”。
2.要使用规范的书面语言
所使用的词、句应该具有确切的含义,即一个词只能表达一个概念,一个句子只能表达一个判断。
3.要恰当使用专用语和具有行政执法文书语体风格的语言
语言简要、精练、庄重,被人们普遍接受,基本上定性化、规范化,具有特定涵义。如“责令”、“并处”、“本局”等。
(二)确切性
1.熟悉并正确使用行政执法专业术语
如“抽样取证”、“行政处罚决定”等这些专业术语,一方面具有确定的内涵和外延,另一方面也可以大大地增强行政执法文书的法律性和严肃性。
2.注意行政执法专业术语的区别
有些专业术语,一字之差,内涵和外延就完全不同。如“终止”和“中止”就属于这种情况。
3.注意准确使用有关数字和概念,避免语义的不确定性
Ⅷ 法理学 行政执法的特点有哪些
我国行政执法的主要有四个特点:
一、经常性。行政执法不仅是行政机关最频繁、最主要的公务活动,也是整个国家机关最频繁、最主要的公务活动。
二、广泛性。不仅行政执法的主体非常广泛,既包括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也包括根据授权或者委托进行行政执法的组织和个人;而且行政执法涉及的对象和内容也非常广泛,既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各种主体,也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
三、多样性。行政机关执行法律的形式多种多样,既有不针对特定相对人的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抽象行为,又有将法律具体运用于特定相对人的具体行为;既有单方命令实施的强制性行为,又有双方协商实施的合同行为;既有根据职权主动实施的行为,又有根据申请被动实施的行为;既有赋予相对人权利和利益的行为,又有对相对人施加不利影响的行为;既有无偿实施的行为,又有有偿实施的行为等。
四、效率性。行政执法任务繁重,面对的情况复杂甚至紧急,迅速、简便、快捷是行政执法的生命力之所在。当今世界,行政已经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因此,行政是否有效率,直接关系整个社会是否有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