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文书送达
行政执法中当事人签字视为送达,送达诉讼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
我国的行政诉讼法并没有行政诉讼送达问题的专门规定,但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作了“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外,可以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
第七十七条送达诉讼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七十八条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七十九条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第八十条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贰』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询问通知书 需要送达吗
按照执法程序,可以邮寄,当面或人家上门取
『叁』 行政执法文书一经作出和送达指行政执法机关可以随意更改和撤销
行行政执法文书已经作出和送达执行,如果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如果没有找到新的证据,或者是双方没有自愿达成调解,行政执法机关是不可以随意更改和撤销的。
『肆』 行政处罚文书的送达方式有几种
1、邮寄送达;
2、直接送达;
3、委托有关组织代为送达。
『伍』 行政执法文书有存根联的,当事人签字后还需要送达吗
有存根,肯定有送出去的那一联
『陆』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需要几个人有没有人数的规定处罚决定书制作完成之后一般多少天内送达才有效
行政处罚文书应当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依照法定程序送达。虽然这方面没有具体法条规定,但文专书送达属执法范畴属,应参照《处罚法》37条的规定。同时两人以上执法也是行政执法的原则之一。
依据《处罚法》第40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柒』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送达法律文书时,见证人必须是无利害关系人吗法律依据是什么请具体到法律条款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首先,行政执法文书的送达方式援引《中华人名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即有直接送达、留置送达、转交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和公告送达这6种。您所说的应该是【留置送达】的情形。
其次,根据法律规定,见证人是并不是说是无利害关系人,而是“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
参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再次,如果见证人拒绝签字,怎么办?
参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2条规定,受送达人拒绝接受诉讼文书,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及其他见证人不愿在送达 回证上签字或盖章的,由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把送达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所,即视为送达。
最后,有人建议,针对留置送达中的拒收现象和拒绝协助见证行为,可用拍照、摄像对留置送达过程进行影像留存。一般实践中也有这种情况。
以上回答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捌』 关于执法文书送达的问题
1.无效。处罚单必须送达被处罚人,除非被处罚人委托其员工接收才有效。
2.无效。理由同上。
『玖』 如何解决执法文书送达难问题
按照《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的有关规定,质量技监部门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其他执法文书,只有送达当事人签收才生效,才具有法律效力;没有送达,就不能发生法律效力。在办案过程中,执法人员经常遇到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执法文书而当事人拒绝签收的情形,如果要采用留置送达的方法,则现场必须有证人签字作证才符合办案程序要求。由于种种原因,执法人员在采用留置送达时,不太可能邀请到当地基层组织、派出所干警或者附近群众给予签字作证。因此,送达难成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案件的 一道难题。要解决这一难题,笔者认为,采用现场公证的方法是一个有效途径。 所谓现场公证,是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执法人员在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执法文书时,同时邀请公证处两名公证人员一同前往,一旦发生当事人拒不签收情形,执法人员当即在送达回证上记明当事人拒收的事实,并由公证人员在送达回证上签字作证,而后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执法文书留置于现场,从而完成送达程序的一种送达方法。其核心内容是公证人员现场作证以证明送达程序完成的事实。 实践证明,现场公证具有实用、有效且容易实施的特点。不管当事人以何种手段拒收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执法文书,只要送达现场有两名公证人员签字作证,执法人员的送达就符合程序要求,这样也就较好地解决了留置送达时因无人作证而使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执法文书不能生效的问题,同时较好地解决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证据不足及程序不合法的问题。 (作者单位:福建省漳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作者:吴振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