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裁定
㈠ 行政裁决与行政判决与行政裁定有什么异同点
判决、裁定和决定的区别是什么?
<br>答:判决是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所作的实体处理决定。一个刑事案件只能有一个刑事判决,而且必须是书面的。刑事裁定是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的程序总是或者实体问题所作的处理决定。刑事裁定主要用于解决诉讼程序问题,但也用于解决刑事案件的实体问题,如减刑、假释的裁定等。一个案件可以有若干个生效的裁定。裁定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刑事诉讼中的决定,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用以处理、解决某些问题的一种方法。决定既不同于判决,也不同于裁定。因为判决和裁定在刑事诉讼中,只有人民法院在审判案件时采用,而决定不仅法院可以采用,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也可以采用。如撤销案件的决定,不起诉的决定等。但是必须明确,人民法院的刑事诉讼中使用决定,只能用于解决诉讼程序问题,而不能用于解决实体问题。人民法院的决定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法院的决定一经作出和宣布,除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外,均应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不允许上诉或抗诉。
行政裁决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律授权,对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特定的民事纠纷(争议)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它主要有以下种类:1.对权属纠纷的裁决。权属纠纷是指双方当事人因某一财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归属发生争议,如土地、草原、水、滩涂、森林、矿产等自然资源的归属引起的纠纷。发生权属纠纷时,双方当事人可以依法请求有关行政机关确认并作出裁决。2.对补偿纠纷的裁决。在城市房屋拆迁中,拆迁双方当事人之间属于协商解决的事项达不成协议时,可以请求有关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裁决。3.其他
㈡ 行政裁定书是什么意思
就是当事人之前对计生局的处罚不理睬,计生局就向法院申请了对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执行。如果当事人未在裁定书规定时限内履行义务,法院就会强制执行。说白了,就是软的不吃,就来硬的。
㈢ 行政裁定程序
1、申请,是指民事争议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向人权行政机关提出要求解决纠纷的请求。
2、立案。行政裁决机构在收到当事人申请书后,应当对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受理;对不符合条件的,行政裁决机构不予受理并应通知申请人,告知其理由。
3、通知。行政机关立案后应当通知民事争议的申请人及对方当事人,并要求对方当事人提交有关材料等有关情况。
4、答辩。民事争议当事人在收到裁决申请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据材料。
5、审查。行政裁决机关收到答辩书后,对争议的事实、证据材料进行审查,需补充调查或鉴定的。
6、裁决。行政裁决机关在审理后,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做出裁决。行政裁决机关制作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的裁决书应载明当事人双方的姓名、地址、争议的内容、对争议的裁定及其理由和法律根据,并注明是否为终局裁决。如不是终局裁决,应写明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的期限和受理机关。
7、执行。裁决生效后,争议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否则由裁决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㈣ 行政诉讼中判决和裁定的区别
1、适用的事项不同。裁定解决的是诉讼过程中的程序性问题,目的是使人民法专院有效地指挥诉讼属,清除诉讼中的障碍,推进诉讼进程。判决解决的是当事人双方争执的权利义务问题,即实体法律关系,目的是解决民事权益纠纷,使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得以解决。2、作出的依据不同。裁定根据的事实是程序性事实、依据的法律是民事诉讼法,可以在诉讼过程中的任何阶段作出。判决根据的事实是人民法院认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依据的法律是民法、婚姻法、继承法、经济法等实体法,判决只能在案件审理的最后阶段作出。3、形式、上诉范围、上诉期限和法律效力不同,裁定可以采取口头形式或者书面形式,而判决必须采取书面形式。裁定只有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和驳回起诉的裁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准许当事人在裁定后10日内上诉,其他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而判决允许上诉的范围比较广泛,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判决,在判决作出后15日内准许上诉。裁定的效力可以相应改变,如对中止诉讼的裁定,在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应作出恢复诉讼程序的新裁定;而判决的效力及于实体,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
㈤ 行政裁定的种类
行政裁定的种类具体如下:
一、裁定不予受理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查起诉,对不符合提起诉讼条件的起诉,作出裁定不予受理。
二、裁定驳回起诉
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对于已立案受理但确属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起诉,应作出裁定驳回起诉。
三、裁定诉讼期间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或者驳回停止执行的申请
诉讼期间,人民法院对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应当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情况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应作出裁定停止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原告申请停止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执行,经人民法院审查,认为不属于不应当停止执行的,应作出裁定驳回停止执行的申请。
四、裁定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对符合财产保全条件的,经诉讼当事人申请或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采取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应裁定财产保全。对符合先予执行条件的,经原告申请,人民法院应作出裁定先予执行。
五、裁定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按照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在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经人民法院审查,对符合撤销条件的,应作出裁定准许撤诉;对不符合撤诉条件的,应作出裁定不准许撤诉。
六、裁定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就诉讼中出现的特殊情况,符合诉讼中止或诉讼终结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作出裁定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裁定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人民法院制作判决过程中有笔误,即有错写、误算,或者正本与原本个别地方不符等情况,人民法院决定补正失误的,应作出裁定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裁定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就执行中出现的特别情况,符合中止执行或终结执行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作出裁定中止执行或终结执行。
九、裁定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
除以上所列各项,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人民法院也可以作出裁定。
㈥ 行政裁定书的使用范围
1、行政裁定书,属于诉讼法律文书的一种,它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为解决有关诉讼的程序问题而依法作出的书面处理决定。
2、根据最高法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1条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起诉不予受理;驳回起诉;诉期期间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或者驳回停止执行的申请;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中止或者终结诉讼;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中止或者终结执行;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
㈦ 行政诉讼的判决、裁定和决定是指什么
司法审查判决是司法审查的实体结论,也是司法审查中具有一定意义的一个环节。它通过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查,确定相对方与行政机关之间的法律关系。除了需要用判决的形式实施实体性法律问题外,还需要用裁定的形式解决司法审查中的程序问题。决定是人民法院在司法审查中处理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的司法行为。判决是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和当事人参加诉讼活动的结果之表现形式。裁定和决定则是为取得该种结果而运用的手段。
司法判决司法审查判决,是指人民法院运用国家审判权,根据查明的事实和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对行政争议中的权利和义务作出的具有权威性的实体判定。司法判决的种类:①维持判决。所谓维持判决是指人民法院经过对行政案件的审理,认为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作出对具体行政行为予以维持的判决。②撤销判决。撤销判决是指人民法院经过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有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五种情形之一的,作出对具体行政行为予以撤销的判决。③履行判决。履行判决是指人民法院经过对行政案件的审理,认为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违法行为存在,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其具有确认判决的性质。④变更判决。变更判决是指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而作出的予以变更的决定。⑤行政赔偿判决。行政赔偿判决是指人民法院针对当事人一并提起或单独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经过审理终结后作出的判决。⑥确认判决。
裁定行政裁定,是指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针对行政诉讼程序问题作出的裁决。行政裁定与行政判决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行政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起诉不予受理;驳回起诉;诉讼期间停止具体行为的执行,或者驳回停止执行的申请;财产保全和先行给付;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中止或者终结执行;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对于起诉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的裁定,当事人不服时,有权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决定决定,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期间,对诉讼中遇到特殊事项作出的裁决。决定是对人民法院各种命令的总称。决定在行政诉讼中主要调整人民法院本身与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之间的矛盾,或者处理与案件程序有关而与当事人无直接关系的事项。
决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的决定一律不准上诉。法律规定被决定人可以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案件的审理和决定的执行。决定适用于下列范围:①指定管辖;②决定管辖权的转移;③决定回避;④确定第三人;⑤指定法定代理人;⑥许可律师以外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查阅庭审材料;⑦指定鉴定;⑧确定不公开审理;⑨处理妨碍诉讼行为;⑩决定案件的移送;决定强制执行生效的判决和裁定;确定诉讼费用的承担;其他次要的程序问题或者人民法院在行政审判过程中发生的内部问题。
㈧ 法院行政裁定书
法院开具的行政裁定书,属于诉讼法律文书的一种,它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为解决有关诉讼的程序问题而依法作出的书面处理决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1条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起诉不予受理;驳回起诉;诉期期间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或者驳回停止执行的申请;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中止或者终结诉讼;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中止或者终结执行;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七日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三)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也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㈨ 行政裁定书与行政判决书有什么区别
一审裁定一般是准许撤诉裁定。判决书是指对原告的诉求支持、驳回等。
㈩ 请问行政判决书和行政裁定书有啥区别
1、用途不同
行政判决书是用于第一审程序的行政判决书。
行政裁定书是驳回起诉用。
2、包含对象不同
行政裁定书要写明被告,原告,第三人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以及写明行政机关名称和所在地址。
行政裁定书要写明原告,被告,法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的基本信息。
3、分类不同
行政判决书有第一审,第二审,第三审的判决。
第一审程序的行政判决书是指第一审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后,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程序审理终结,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参照行政规章,就案件实体问题作出的书面处理决定。
第二审行政判决书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对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的行政案件,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终结,就实体问题依法作出书面处理决定制作的法律文书。
再审程序的行政判决书,是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发现违反法律、法规的的规定,经依法在身终结,就案件的实体问题作出处理的书面决定。再审行政判决书,由首部、事实、理由、判决结果和结尾组成。
行政裁定书没有分类,只用于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