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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会计制度

发布时间: 2020-11-24 19:38:19

㈠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执行何种会计制度是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还是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是事业单位中比较特殊的一种类型。从目前情况看,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比较复杂,有的承担行政管理职能,有的承担公益性服务职能。从执行财务制度看,有的执行事业单位财务制度,有的执行行政单位财务制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和《行政单位财务制度》中,对参公单位只规定由财政部另行制定。在此本人认为,目前财务部还未出台对参公事业单位的财务制度之前,可以按职能的不同分别按不同的财务制度执行。如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可执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承担公益性服务职能的可按《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执行。

㈡ 会计行政法规/会计制度各有哪几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1985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决定》修正 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会计核算
第三章 公司、企业会计核算的特别规定
第四章 会计监督
第五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必须依照本法办理会计事务。

第三条 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帐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

第四条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

第六条 对认真执行本法,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给予精神的或者物质的奖励。

第七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第八条 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并公布。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依照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对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有特殊要求的行业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或者补充规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可以依照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军队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章 会计核算

第九条 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条 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四)资本、基金的增减;
(五)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六)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七)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十二条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
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帐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第十三条 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也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四条 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
办理本法第十条所列的经济业务事项,必须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记帐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

第十五条 会计帐簿登记,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并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会计帐簿包括总帐、明细帐、日记帐和其他辅助性帐簿。
会计帐簿应当按照连续编号的页码顺序登记。会计帐簿记录发生错误或者隔页、缺号、跳行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方法更正,并由会计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在更正处盖章。
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会计帐簿的登记、更正,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十六条 各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帐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不得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私设会计帐簿登记、核算。

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定期将会计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相互核对,保证会计帐簿记录与实物及款项的实有数额相符、会计帐簿记录与会计凭证的有关内容相符、会计帐簿之间相对应的记录相符、会计帐簿记录与会计报表的有关内容相符。

第十八条 各单位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变更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变更,并将变更的原因、情况及影响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说明。

第十九条 单位提供的担保、未决诉讼等或有事项,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二十条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会计帐簿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并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关于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要求、提供对象和提供期限的规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依据应当一致。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提供。

第二十一条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第二十二条 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在民族自治地方,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组织的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对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和销毁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章 公司、企业会计核算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四条 公司、企业进行会计核算,除应当遵守本法第二章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本章规定。

第二十五条 公司、企业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确认、计量和记录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成本和利润。

第二十六条 公司、企业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随意改变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
(二)虚列或者隐瞒收入,推迟或者提前确认收入;
(三)随意改变费用、成本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费用、成本;
(四)随意调整利润的计算、分配方法,编造虚假利润或者隐瞒利润;
(五)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会计监督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记帐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二)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程序应当明确;
(三)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
(四)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

第二十八条 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第二十九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发现会计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收到检举的部门有权处理的,应当依法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收到检举的部门、负责处理的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不得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

第三十一条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的单位,应当向受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或者示意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或者不当的审计报告。
财政部门有权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

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门对各单位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
(一)是否依法设置会计帐簿;
(二)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三)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四)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
在对前款第(二)项所列事项实施监督,发现重大违法嫌疑时,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向与被监督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和被监督单位开立帐户的金融机构查询有关情况,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当给予支持。

第三十三条 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
前款所列监督检查部门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后,应当出具检查结论。有关监督检查部门已经作出的检查结论能够满足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履行本部门职责需要的,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加以利用,避免重复查帐。

第三十四条 依法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在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五条 各单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有关监督检查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五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帐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帐。
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的任职资格、任免程序、职责权限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七条 会计机构内部应当建立稽核制度。
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第三十八条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第三十九条 会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业务素质。对会计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工作应当加强。

第四十条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帐,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除前款规定的人员外,因违法违纪行为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四十一条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依法设置会计帐簿的;
(二)私设会计帐簿的;
(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帐簿或者登记会计帐簿不符合规定的;
(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六)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七)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帐本位币的;
(八)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九)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
(十)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三条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四十四条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四十五条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四十六条 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以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等方式实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应当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

第四十七条 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条规定,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同时违反其他法律规定的,由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进行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指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制定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

第五十一条 个体工商户会计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的原则另行规定。

第五十二条 本法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㈢ 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有哪些方面的变化

财政部国库司有关负责人介绍称,与原制度相比,新制度主要有十个方面变化:一是会计核算目标进一步明晰。定位于满足行政单位预算管理和财务管理的双重需求,不仅要反映行政单位预算执行情况,也要反映行政单位财务状况;二是会计核算方法进一步改进。在原制度仅对固定资产核算采用“双分录”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了“双分录”的应用范围,以实现会计核算目标;三是更加完整地体现了财政改革对会计核算的要求。将近年来为适应财政改革要求分别发布的会计核算补充规定统一体现在新制度中,更有利于促进深化财政改革;四是进一步充实了资产负债核算内容。将原制度中的资产负债科目进行细分,新增了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等会计科目,更好地满足财务管理需要;五是新增了行政单位直接负责管理的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资产的核算规定。增设“政府储备物资”、“公共基础设施”科目,单独核算反映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资产情况,与行政单位自用资产相区分,使会计信息反映更科学;六是增加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的会计处理。计提折旧和摊销时冲减相关净资产,在真实反映资产价值的同时,也为下一步核算反映行政成本奠定基础;七是解决了基建会计信息未在行政单位“大账”上反映的问题。基建会计信息要定期并入行政单位会计“大账”;八是进一步完善净资产核算。增设“资产基金”和“待偿债净资产”科目,主要反映非货币性资产和部分负债变动对净资产的影响,以便准确反映单位净资产状况;九是进一步规范单位收支会计核算。调整收支类会计科目设置,更好地满足财政预算管理要求;十是完善财务报表体系和结构。增加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改进资产负债表和收入支出表的结构和项目。

㈣ 政府基本会计准则2017年实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是不是作废

两者并不冲突,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并没有作废。
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该《制度》分总则、会计信息质量要求、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支出、会计科目、财务报表、附则10章46条。
行政单位接下来仍按照《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政府基本会计准则》只是一个纲要性的文件,对政府的相关会计核算工作,做一个原则性的规定,一个大方向的确定。
政府会计准则对行政单位的意义:
1、有助于行政事业单位对各项经济业务或事项进行全面、规范地会计处理,不断提升单位会计信息质量;
2、有助于单位贯彻落实国家各项预算管理要求,规范收支行为,夯实预算管理的基础,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
3、有助于单位严格落实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全面、真实反映增量和存量资产的状况,夯实单位资产管理的基础,完善控制国有资产流失的管理制度,提高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绩效;
4、有助于单位严格落实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增强公共管理意识,实现资金、资产和资源的科学合理配置,防范和化解财务风险,促进单位持续健康发展;
5、有助于科学评价单位耗费公共资源、成本边际等情况,建立并有效实施预算绩效评价制度,提升单位绩效评价的科学性。
6、将显著提升单位财务透明度。

㈤ 关于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懂的来)

财政部财会[2017]25号文“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通知“中明确指出:
为了适应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需要,规范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我部制定了《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现予印发,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鼓励行政事业单位提前执行。
执行本制度的单位,不再执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医院会计制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中小学校会计制度》《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彩票机构会计制度》《地质勘查单位会计制度》《测绘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国有林场与苗圃会计制度(暂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等制度。
也就是说自2019年1月1日起,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执行统一的《政府会计制度》,科目和报表也是统一规定的。

㈥ 行政单位新会计制度福利费应如何入账

如果单位执行了新会计准则,福利费不用提取了,企业发生的福利费支出,记入“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科目。
(1)支出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
贷:库存现金
(2)月末分配时
借:管理费用--福利费
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

㈦ 各行政单位要按照有关会计制度和相关规定设哪些账

各行政单位要按照有关会计制度和相关规定建立总分类账、明细分类账、日记账和备查账。
1、总分类账。总分类账一般要按会计制度规定的一级会计科目设立。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科目编号应与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科目表一致,根据本单位使用的需要,对会计制度中会计科目表中有的、但当年不会发生经济业务核算的总账科目,可以不设置总分类账;总分类账一般采用三栏式账簿。(不得自行增设总账科目)
2、明细分类账。明细分类账是对总分类账的补充,在总分类账的基础上,提供比总分类账更详细的会计信息。明细分类账是根据该单位的需要设置的。行政单位会计的明细分类账的设置需要,源于五个方面:
(1)会计制度的要求。为了政府预算管理的需要。会计制度对一些总分类账下的明细核算进行了要求,要求按规定的级次和科目名称设置会计科目。对行政单位会计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财政拨款收入”、“财政拨款结转”等总账科目规定了核算的一级明细科目,对“财政应返还额度”、“资产基金”等总账科目规定了核算的一级和二级明细科目。对一些总账科目,虽然没有规定具体的明细核算科目,但对明细核算提出了一定的要求。如对行政单位会计中“财政拨款收入”和“经费支出”总账科目,要求按拨款的单位进行明细核算。行政单位会计要按照会计制度对明细核算的要求,设置明细分类账。
(2)单位管理者的需求。行政单位的管理者,从本单位的管理需要出发,要求随时了解单位内部各个部门经费使用情况,对有的总账科目,除了按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明细核算外,还要按经费使用部门进行明细核算。如行政单位会计中的“经费支出”、“拨出经费”等,应按业务经费使用部门设置明细分类账。
(3)会计核算的要求。在行政单位会计核算中,对实行项目管理的专项经费,要按项目进行明细核算,单独反映专项项目的资金来源、资金使用和资金结余情况。因此,行政单位会计对有关核算有指定用途资金的会计科目,要按照专项资金的项目设置明细账。行政单位会计在相关的收入、支出科目下按专款项目设置明细分类科目。
(4)上下级会计单位核对拨款、缴款款项的要求。行政单位为了期末进行财政部门和本单位、上下级会计单位之间拨款、缴款的核对,在核算时要按拨、缴款单位进行明细核算。因此,行政单位会计的“财政拨款收入”、“转出经费”等科目,要按照拨款单位或领款单位设置明细分类科目(拨款单位或领款单位只有一个的,可以不设明细科目)。
(5)本单位财产物资管理的需要。行政单位会计为了便于清点、核对本单位的各项财产,对核算的财产物资也要进行明细核算。如行政单位的银行存款要按开户银行及账号设置明细分类账,对“存货”、“固定资产”要按存放地点或种类设置明细分类账,对有关债权类科目按债务人、对负债类科目按债权人设置明细分类账。
明细分类账一般采用三栏式;反映库存材料的明细账一般采用数量金额式;某些收入、支出类账,为了使其既反映核算的明细信息,又适当减少明细分类账的级次,也可以采用多栏式。多栏式明细分类账还可以根据账户结构及核算需要,采用借方多栏式、贷方多栏式和余额分析多栏式格式。
3、日记账。行政单位会计的日记账主要是为了对货币资金核算与管理。所以“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要设置日记账。实行财政授权支付形式获得财政拨款的行政单位,还要对“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设置日记账。日记账的格式应按借方、贷方、余额三栏式设置。
4、备查账。备查账又称辅助账,是补充记录分类账簿和日记账簿之外补充信息的辅助账簿。行政单位会计设置备查账的原因主要有:
(1)补充反映金额式会计账簿不易直接反映的信息。
(2)反映不能通过会计账簿登记反映的备查信息。
(3)对于暂时不具备条件入账的固定资产,应在备查簿中登记。
备查账的格式设置要以能够满足反映所需要的信息为原则。其具体的格式可以灵活多样。

㈧ 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年末如何结转

一、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账务处理

(一)年末,结转本年度财政拨款收入和支出

1、基本支出结转

(1)年末,将“财政拨款收入—基本支出拨款”科目的本年发生额转入“财政拨款结转—收支转账—基本支出结转”科目的贷方。

借:财政拨款收入—基本支出拨款—人员经费

借:财政拨款收入—基本支出拨款—日常公用经费

贷:财政拨款结转—收支转账—基本支出结转—人员经费

贷:财政拨款结转—收支转账—基本支出结转—日常公用经费

(2)年末,将“经费支出—财政拨款支出—基本支出”科目的本年发生额转入“财政拨款结转—收支转账—基本支出结转”科目的借方。借:财政拨款结转—收支转账—基本支出结转—人员经费

借:财政拨款结转—收支转账—基本支出结转—日常公用经费

贷:经费支出—财政拨款支出--基本支出—人员经费

贷:经费支出—财政拨款支出--基本支出—日常公用经费

2、项目支出结转

(1)年末,将“财政拨款收入—项目支出拨款”科目的本年发生额转入“财政拨款结转—收支转账—项目支出结转”科目的贷方。

借:财政拨款收入—项目支出拨款— XX项目

贷:财政拨款结转—收支转账—项目支出结转—XX项目

(2)年末,将“经费支出—财政拨款支出—项目支出”科目的本年发生额转入“财政拨款结转—收支转账—项目支出结转”科目的借方。

借:财政拨款结转—收支转账—项目支出结转—XX项目

贷:经费支出—财政拨款支出--项目支出—XX项目

(3)年末,将完成项目的结转资金转入“财政拨款结余—结余转账

支出结余”科目的贷方。

借:财政拨款结转—结余结转—项目支出结转—XX项目

贷:财政拨款结余—结余转账—项目支出结余

(4)年末,冲销有关明细科目,将各明细科目余额转入

目的贷方。

借:财政拨款结余—结余转账—项目支出结余

贷:财政拨款结余—剩余结余

(二)因发生差错,调整以前年度财政拨款结转,按实际调增调减财政拨

款结转的金额

借(或贷):有关科目

贷(或借):财政拨款结转—年初余额调整

(三)从其他单位调入财政拨款结余资金,按实际调增的额度或调入的资

金数额

借:银行存款等

贷:财政拨款结转—归集调入—XXXX

(四)按规定上缴财政拨款结转资金“剩余结余”明细科—项目

借:财政拨款结转—归集上缴—XXXX

贷:银行存款(或财政应返还额度、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五)

用途

借:财政拨款结余—单位内部调剂—XXXX

贷:财政拨款结转—单位内部调剂—XXXX 单位内部调剂结余资金,经批准对财政拨款结余资金改变资金

二、其他资金结转结余

(一)

1、年末,结转本年度其他资金收入和支出非项目资金结转

(1)年末,将“其他收入—非项目资金收入”科目的本年发生额转入“其他资金结转结余—非项目结余—收支转账”科目的贷方。

借:其他收入—非项目资金收入—X部门(或自筹资金)--XXX

贷:其他资金结转结余—非项目结余—收支转账

(2)年末,将“经费支出—其他资金支出—基本支出”、“拨出经费—基本支出”科目的本年发生额转入“其他资金结转结余—非项目结余—收支转账”科目的借方。

借:其他资金结转结余—非项目结余—收支转账

贷:经费支出—其他资金支出(或拨出经费)—基本支出

2、项目资金结转— XX

(1)年末,将“其他收入—项目资金收入”科目的本年发生额转入“其他资金结转结余—项目结转—收支转账”科目的贷方。

借:其他收入—项目资金收入— XX项目

贷:其他资金结转结余—项目结转—收支转账—XX项目

(2)年末,将“经费支出—其他资金支出—项目支出”、“拨出经费—项目支出”科目的本年发生额转入“其他资金结转结余

科目的借方。

借:其他资金结转结余—项目结转—收支转账—XX项目

贷:经费支出—其他资金支出(或拨出经费)—项目支出

(3)缴回或转出项目结余

A、需要缴回原项目资金出资单位的

借:其他资金结转结余—项目结转—结余调剂—XX项目

贷:银行存款(其他应付款)

B、将项目剩余资金留归本单位用于非项目的

借:其他资金结转结余—项目结转—结余调剂—XX项目

贷:其他资金结转结余—非项目结余—结余调剂

(4)用非项目资金结余补充项目资金

借:其他资金结转结余—非项目结余—结余调剂

贷:其他资金结转结余—项目结转—结余调剂—XX项目

3、年末,冲销有关明细科目余额(年末收支转账后)— XX —项目结转—收支转账”

借:其他资金结转结余—收支转账、年初余额调整、结余调剂等

贷:其他资金结转结余—剩余结转结余

㈨ 事业会计制度和行政会计制度有什么区别

行政事业单位单位会计与企业会计确实不同,主要是会计科目和记账基础不同,而且从今年开始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又分别实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按照今年新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规定,事业单位会计与企业会计还有一个不同的是,事业单位要把资金划分为三部分:财政补助资金部分,非财政专项资金部分和其他资金部分。每一部分资金要通过不同的科目(总账科目或明细科目)分别进行核算,不能混在一起,到年终要分别结出“结转和结余”资金,然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转账。
这个一下子也很难说清楚,如果你没接触过事业单位会计,刚开始可能需要有人带一带,或者参加今年的事业单位会计的继续教育或培训。

㈩ 行政事业单位执行何种会计制度是怎样的呢

行政事业单位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政部2017年10月24日印发,财会[2017]25号)。这个文件在财政部网站的“政策发布”栏中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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