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Ⅰ 劳动行政部门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同一个部门吗
劳动行政部门与劳动社会保障部门为同一部门,过去叫劳动局,现在叫回劳动和社会答保障局或人力源资与劳动社会保障局。
劳动法第九条规定,“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劳动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工作。”这一条规定明确了劳动行政部门在劳动工作中的地们和职责。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是国务院综合管理全国劳动工作的职能部门.
Ⅱ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指什么部门
加强劳动行政部门与用人单位的联系,增强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自觉性,解决劳动监察工作人员少、力量弱的问题,及时发现和纠正劳动违法行为,切实保障劳动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有效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保障监察是劳动保障行政机关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和纠正违法行为,并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的行政执法活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对于促进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贯彻实施、监控劳动力市场秩序、维护劳动关系双方合法权益以及推动劳动保障部门依法行政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劳动保障监察的主要内容是: (1)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3)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4)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5)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6)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7)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8)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劳动保障监察的基本属性: (1)法定性。劳动保障监察的规则都是直接由法律规定的。劳动保障监察的主体必须严格依据法律进行监察执法活动。接受监督检查的单位,根据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征缴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包括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个体工商户。 (2)行政性。劳动保障监察是行使行政权力的具体行政行为。其做出的行政处理决定或行政处罚决定,被监察主体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3)专门性。劳动保障监察是由法定的专门机关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 (4)强制性。劳动保障监察是代表政府实施的,具有国家强制力,被监察主体不得拒绝。
Ⅲ 劳动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一、劳动行政部门来主管源劳动工作。履行下列劳动监察职责:
监督检查招用工及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情况;
监督检查支付职工工资情况;
监督指导劳动保护和职业培训工作;
监督检查社会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执行情况;
查处职业介绍机构、职业培训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和对外劳务合作机构违反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管理失业保险工作中的职责主要有三个方面:
贯彻实施失业保险法律、法规。
指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
对失业保险费的征收和失业保险待遇的支付进行监督检查。
Ⅳ 《条例》第十七条中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的是劳动局还是社保局还是其他的部门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地域、时期叫法不同,如:劳动局、劳动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简称“社保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事业局”是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领导的专门负责社会保险事务的机构(低半级:副局级单位)。
Ⅳ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劳动投诉,应在多少时间内
5个工作日内。抄
《关于实施若干规定》第十八条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
(一)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发生在2年内的;
(二)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所造成的;
(三)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由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对不符合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投诉人。对不符合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投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告知投诉人补正投诉材料。
Ⅵ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是什么关系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就是各地政府机构里面管劳动和就业的机构,既国家的劳动专和社会保障部,各地的属劳动局等等。
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劳动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工作。”
行政部门管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后者是前者的一个分支以及详细具体工作实施部门
Ⅶ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劳动局的一个部门吗
劳动局就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以前的劳动局,现在改名问做劳动保障局。
Ⅷ 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那些部门,具体主管什么
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主要职责
(一)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政策,起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三)负责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拟订就业援助制度,完善职业资格制度,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
(四)统筹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统筹拟定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组织拟订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续办法和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办法,统筹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并逐步提高基金统筹层次。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编制全国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参与制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政策。
(五)负责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六)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建立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
(七)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拟定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参与人才管理工作,制定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健全博士后管理制度,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工作,拟订吸引国(境)外专家、留学人员来华(回国)工作或定居政策。
(八)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和安置计划,负责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组织拟订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政策,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
(九)负责行政机关公务员综合管理,拟订有关人员调配政策和特殊人员安置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国家荣誉制度和政府奖励制度。
(十)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一)统筹拟订劳动、人事争议调节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制定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
(十二)负责本部和国家公务员局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制定派往国际组织职员管理制度。
(十三)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纵横法律网 应东峰律师
Ⅸ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劳动投诉,应在多少时间内
5个工作日内。
《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十八条专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劳属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
(一)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发生在2年内的;
(二)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所造成的;
(三)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由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对不符合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投诉人。对不符合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投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告知投诉人补正投诉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