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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执法案例

发布时间: 2020-11-24 16:58:39

1. 警察违规执法典型案例

既然是调查报告,那你就去调查啊!找案例别人不是都知道么。总不能调查结果是没有吧!

2. 警察办案流程需要哪些警种,最好有案例

警察办案流程:
1、调查。
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的,被询问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更正。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询问的人民警察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公安机关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但检查公民住所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
2、决定。

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3、执行。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特殊情况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向被处罚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被处罚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3. 治安管理处罚案例分析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法律同时规定,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刑讯逼供将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应当赔礼道歉;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法律还明确了人民警察不得违反该法的11条规定,以及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人民警察应当回避的三种情形。

4.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考试执法手册案例分析题

案例分析题1 李某对开除学籍的处分能否提起行政诉讼?
某高校学生李某,在考试中严重违纪被发现,学校因此对他作出了开除学籍的处理决定。但实际上李某一直没有离校,仍与其他同学一样在学校学习,学校也同样收取李某的学费及其他同学须交的费用,而且每年给李某注册。但到毕业时,学校以李某已被学校开除为由,拒绝发给李某毕业证书及学士学位证书。李某不服,向主管教育机关提起复议,主管教育机关审理后维持了学校的决定。李某因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请问:
(1)李某提起行政诉讼,应以谁为被告?为什么?
(2)人民法院能否受理李某的行政诉讼请求?为什么?
【参考答案】 :
(1)李某起诉应以某高校为被告,诉其拒发证书的具体行政行为。因为高校是我国法律、法规授权颁发学位证书的特定行政主体,依法享有行政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是行政诉讼适格被告。本案虽经教育主管机关复议,但复议并未改变学校的决定,因此,依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是被告。
(2)能受理。依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1条的规定,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颁发证照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高校是我国法律、法规授权实施高等学历教育并代表国家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学历资格证明)的行政主体,其行为性质是具体行政行为。管理相对人对此种行为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依法应予受理。

案例分析题2 区法院有权受理此案吗?
某市北区罐头厂被位于南区的市卫生局委托的人组成的负责北区卫生检查的卫生检查队查出8吨不符合卫生标准的苹果罐头。卫生检查队便以市卫生局的名义对该厂罚款2万元,市卫生局知情后,对该厂作出责令停产2个月的处罚决定,因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罐头厂要求听证的要求被驳回。该厂不服,以卫生检查队和市卫生局为被告向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请问:北区人民法院是否有权受理此案?为什么?
【参考答案】 北区人民法院对此案无管辖权。卫生检查队的处罚决定是基于市卫生局的授权,其法律后果应由市卫生局承担。据《行政诉讼法》第17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原告应向该市卫生局所在的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例分析题3 秦某能提出行政诉讼吗?
秦某经合法程序被小官庄村民选举为村主任。2001年9月9日一大早,泥沟镇党委、政府通知他去镇政府开会。会上,镇党委、政府以未完成“三提五统”、农业结构调整不力为由,暂停了他的村委会主任职务,且当场收缴了村委会的公章。接着,镇党委、政府指定了村委会负责人,并通过高音喇叭向小官庄村村民宣布。
秦某被停职后闭门10多天,逐条研究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他意识到自己是村民民主选举出来的村主任,任何组织和部门都无权撤他的职。随后,秦某多次去找镇领导为自己申辩未果,又多次去台儿庄区人民法院状告镇政府,但区法院均未作答复。无奈,秦某把“状子”递到了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级法院指定峄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
原告诉称,被告未经法定程序撤免原告村主任职务的行为违法,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被告免除原告村主任职务的违法决定,恢复原告的村主任职务,并要求被告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偿自停职以后减少的工资等正常收入损失。被告泥沟镇政府庭前提供了答辩状、交换了有关证据,并称停止原告村委会主任职务的决定是镇党委做出的,原告起诉镇政府没有法律依据。且本案属于行政机关内部的人事任免行为,不属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请问:
(1)本案的行政主体是何者?
(2)本案停职决定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3)市中级法院能否直接管辖本案并自行审理?
(4)设原告在二审期间提出赔偿请求,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5)对开庭前交换的证据双方没有争议的,可否不经庭上质证作为定案依据?
(6)原告在一审中无正当理由未提供而在二审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 ?
【参考答案】
(1)本案的行政主体是镇政府。镇党委不是行政主体,根据“谁主体、谁被告”的规则,其不能成为本案被告。
(2)本案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本案虽表现为人事任免,但并非行政机关的“内部行为”。因为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是行政机关,也不是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或内设机构,村委会与镇政府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主体。镇政府依法无权任免村委会主任,村委会的领导成员只能由村民选举决定。
(3)可以管辖并自行审理。《行政诉讼法解释》第32条规定,受诉人民法院在7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的,起诉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或者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予受理;受理后可以移交或者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也可以自行审理。
(4)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行政诉讼法解释》第71
条第4款规定,当事人在第二审期间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5)可以作为定案依据。《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35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在庭前证据交换过程中没有争议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6)不予接纳。《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7条第2款规定,原告或者第三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无正当理由未提供而在二审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接纳。

案例分析题4 该案第三人是谁?
1998年3月21日晚,S市南关区居民马某与李某两家因马某家响动太大影响邻里休息发生纠纷。李某与其妻前往马家询问引起争吵,进而发展到殴斗。殴打中马某持菜刀致李某左腿膝关节处受轻微伤,伤口缝合4针,李某为此住院21天。事后,南关区公安局某派出所以公安机关的名义给予马某罚款150元的处罚,并责令其赔偿李某全部经济损失的80%,即
204元。马某对处罚和赔偿不服,向上级公安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请问:
(1)本案的复议机关是谁?为什么?
(2)第三人是谁?为什么?
【参考答案】
(1)本案的复议机关是S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公安派出所可以作出警告,5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人,可以向上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本案中对马某作出罚款150元的处罚的,不可能是南关区某公安派出所,而应是该派出所以南关区公安分局的名义作出的,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也应由南关区公安分局承担,所以本案的复议机关是南关区公安分局的上级机关S市公安局。
(2)本案的第三人应是与被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人。本案李某是马某违法行为的受害者,公安机关对马某的处罚裁决直接影响到对李某合法权益的保护。因此,李某与被马某申请复议的公安机关处罚决定有利害关系,经复议机关批准后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复议。

5. 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案例

2005年6月1日晚7点钟,一男子在新街口一地下过街通道内尾随一名身穿短裙的女青年偷拍其“裙底风光”时,被巡逻民警抓获。警方在他的数码相机内,发现60多张女性穿着内裤的照片。

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都没有对偷拍行为进行明确界定,也没有处罚标准。面对吴某相机内的60多张女性内裤照片,警方在无法找到现场人证的情况下,只能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侮辱妇女、从事流氓活动的条款,对吴某作出拘留10天的处罚。

在南京市,在楼梯上偷拍女性“裙底风光”,在商场试衣间偷拍女性换内衣等现象并不是头一次出现。但像吴某这样因偷拍遭拘留的,并不多见。据警方治安部门一位人士称,对偷拍行为的处理有两难,一是取证难,二是法律无明确处罚标准。因此,警方对偷拍者大多教育了之。

《治安管理处罚法》:针对偷窥、偷拍、窃听他人隐私等行为,即将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的行政拘留,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的行政拘留;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而非法制造、贩卖或非法使用窃听、窃录专用器材,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日以上5日以下的行政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这种行为的,处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6. 关于治安管理处罚法案例

2005年6月1日晚7点钟,一男子在新街口一地下过街通道内尾随一名身穿短裙的女青年偷拍其“裙底风光”时,被巡逻民警抓获。警方在他的数码相机内,发现60多张女性穿着内裤的照片。

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都没有对偷拍行为进行明确界定,也没有处罚标准。面对吴某相机内的60多张女性内裤照片,警方在无法找到现场人证的情况下,只能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侮辱妇女、从事流氓活动的条款,对吴某作出拘留10天的处罚。

在南京市,在楼梯上偷拍女性“裙底风光”,在商场试衣间偷拍女性换内衣等现象并不是头一次出现。但像吴某这样因偷拍遭拘留的,并不多见。据警方治安部门一位人士称,对偷拍行为的处理有两难,一是取证难,二是法律无明确处罚标准。因此,警方对偷拍者大多教育了之。

《治安管理处罚法》:针对偷窥、偷拍、窃听他人隐私等行为,即将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的行政拘留,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的行政拘留;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而非法制造、贩卖或非法使用窃听、窃录专用器材,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日以上5日以下的行政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这种行为的,处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7. 可以去哪里查警察执法案例啊

直接去公安机关办公室问,就说你写调查报告或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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