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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发布时间: 2020-11-24 16:13:39

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的联系与区别是什么

(1)前提不同。抄行政强制执行的前提是法定义务人不履行义务,而后者是以可能产生危害社会的行为为前提。
(2)目的不同。行政强制执行目的在于迫使义务人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在于预防、制止危害社会行为或事件的发生或蔓延,使人和物保持一定状态。
(3)起因不同。引起行政强制执行的原因只能是义务人的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行为;引起行政强制措施的原因,既可能是行为,也可能是某种状态或事件。
(4)行政机关的行政强制措施权必须有单行法律的特别授权。

㈡ 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有哪些

《行政强制法》
第十二条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
(一)加回处罚款或者答滞纳金;
(二)划拨存款、汇款;
(三)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四)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五)代履行;
(六)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㈢ 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有哪些

我国《行政强制法》 第十二条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
(一)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二)划拨存款、汇款;
(三)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四)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五)代履行;
(六)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㈣ 行政强制执行的执行种类

《行政强制法》第九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包括:(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三)扣押财物;(四)冻结存款、汇款;(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法》根据行政强制措施权限内容的不同,明确规定了4类行政强制措施,并设定了一个兜底条款,即“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在实践中,行政强制措施手段多种多样,可以分为限制人身自由,处置财物,进入住宅、场所3类。
1.限制人身自由。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行政机关在特定情形下可以限制行政相对人的人身自由。一是行政相对人处于醉酒、精神病发作等状态,非管制不能避免行政相对人对其本人造成危害或对他人构成威胁。二是行政相对人意欲自杀,非管制不能保护其生命。三是行政相对人存在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他人人身安全的情形,非管制不足以预防或救护。
我国相关立法规定了多种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如保护性约束、立即拘留、强制扣留、强制搜查、强制隔离、强制治疗、现场管制、强行驱散等。
2.处置财物。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强制过程中,可以对相关财物依法进行处置,涉及所有权的4项权能,即行政机关可以对相关财物依法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在实践中,行政机关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处置财物具体表现为对查封、扣押、冻结、使用、处分以及对财物的使用进行限制等。
3.进入住宅、场所。
当公民的生命、身体、财产有危险,非进入住宅、场所不能实施救护或不能制止危害行为时,显然有必要允许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及时进入该住宅、场所采取一定措施。需要注意的是,及时进入公民住宅必须有法律明确的授权。

㈤ 行政强制执行的依据是什么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依据是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
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履行义务的期限;
(二)履行义务的方式;
(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第三十六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第三十七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
(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第三十八条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
(一)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
(二)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
(三)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
(四)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机关应当恢复执行。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执行:
(一)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三)执行标的灭失的;
(四)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的;
(五)行政机关认为需要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条在执行中或者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不能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的,依法给予赔偿。
第四十二条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
执行协议应当履行。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强制执行。

㈥ 行政强制执行和行政强制措施有何种关系

【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执行和行政强制措施之间不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二者既有共同点,也有区别。二者的共同点首先表现为它们都具有强制性,且这种强制性使其方式上具有重合性。其次,它们的法律后果基本上相同,即实现行政管理所要求的目的。 但也存在着明显的区别:1.前提不同。行政强制执行必须以相对人负有法定义务且又不履行该义务为前提;而行政强制措施则不一定要求相对人负有义务且不履行法定义务为条件,它可以根据行政管理的需要而决定实施。2.目的不同。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是使行政义务得以实现,而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则是为了预防、制止和控制违法行为或某种危害社会状态的发生和蔓延,或为了保全或查实证据,确保案件顺利的查处等。3.直接依据不同。行政强制执行的直接依据是行政处理决定,而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则并不一定有行政处理决定为依据,有时是直接源于法律、法规的规定。4.起因不同。行政强制执行只能由行政相对人不履行行政主体依法确定的义务的行为引起,而行政强制措施的起因既可以是由行为引起,也可以是由某种状态或事件引起。5.适用程序不同。行政强制执行一般要求必须按法定的程序严格执行,而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则相对比较灵活。 由以上分析可知,行政强制程序是指行政机关基于行政管理的需要,针对特定行政行为相对人而实施的强制性行为的具体方式、步骤和过程的总称,主要应包括行政强制执行程序和行政强制措施程序,我们应分别予以研究探讨。

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哪些属于行政强制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二条 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

一,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二,划拨存款、汇款;

三,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四,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五,代履行;

六,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㈧ 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的区别

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的主要区别在于目的、前提、动因、实施主体、结果的不同。

1、目的不同。

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在于强制相对人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则是使相对人的人身与财产保持一定的状态,从而预防、制止或者控制正在发生或可能发生的违法行为或危险状态。

2、前提不同。

行政强制执行的前提是法定义务人不履行法定义务;行政强制措施不以行政相对人不履行法定义务为适用条件,而是以危害社会的行为或事件的发生为前提。

3、动因不同。

行政强制执行的起因只能是义务人负有不作为义务而作为或负有作为义务而不作为的行为;而行政强制措施的起因,既可以是危害社会的行为,也可以是危害社会的某种事件的发生,甚或是某种状态的出现。

4、实施主体不同。

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主体只有行政机关。

5、结果不同。

行政强制执行的结果是以义务人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而结束;行政强制措施在情况调查清楚后,经认定不需要继续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应该解除强制、恢复原状,经认定需要继续实施强制措施的,应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理决定。

拓展资料

一、行政强制措施

是行政机关依其职权采取强制手段限制特定的相对人行使某项权利或强制履行某项义务的处置行为。

一般是对尚未査清行为人的违法事实之前而采取的一种程序上的处置。如工商行政机关对有贩运、销售违禁物品的人的物品的扣押。包含两类:

1、对人身自由的限制,如人身管束、收容审査;

2、对财产的限制,如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

特点:

1、暂时性。行政强制措施采取的目的是为了弄清事实,人身自由和财产权的限制只具有临时性,待事实清楚后,再作出相应处理。

2、强制性。即行政强制措施是通过采取强制性的手段和方法,直接施加于人身或财产。

上述特点决定行政强制措施受到以下限制:

1、强制措施的采取必须有时间限制,不能无限期的扣留、关押。

2、确实有证明采取强制措施的必要,如违法嫌疑,非采取强制措施无以达到目的。

3、相对人享有诉权,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行政强制执行

是指特定行政机关采取强制手段保障法律、法规和行政决定得到贯彻落实的一种执法行为。

其特点表现为:

1、行政性,发生于行政管理过程中,由特定行政机关实施;

2、强制性,基于国家行政机关的权力作用,强行抑制相对人的意志,迫使相对人服从;

3、执行性,旨在确保实现法律、法规或行政决定所要求达到的行政管理的目的和状态。这是行政强制执行最本质的特征。

㈨ 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有

我国《行政强制法》 第十二条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
(一)加处罚款或内者滞纳金;
(二)划拨容存款、汇款;
(三)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四)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五)代履行;
(六)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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