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案件
Ⅰ 林业行政案件处理结果是否属于政府信息公开内容
是的,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规定: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来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其中第一条便是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要公开,第十条也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其中有一项便是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同时,根据林业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公民对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的林业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因此林业行政案件处理结果是属于政府信息公开内容。
Ⅱ 如何办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
为保证森林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林业行政案件,更有效地履行保护森林资源的职责,现将森林公安机关查处林业行政案件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森林公安机关可以以其归属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名义查处各类林业行政案件,在《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盖林业主管部门的印章。
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森林公安警察大队查处《森林法》第39条、第43条、第44条规定的林业行政案件,应以自己的名义查处,在《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盖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森林公安警察大队的印章;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所属的派出所应以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的名义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在《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盖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的印章。
二、森林公安机关与其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能部门按照谁先发现谁办理的原则,依法查处林业行政案件。
森林公安机关民警查处林业行政案件时,应当向有关人员出示国家林业局统一核发的林业行政执法证件。
三、对于依法立为林业行政案件的,森林公安机关不得采取查处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各类治安、刑事强制措施。
依据《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刑事案件立案标准和管辖范围的规定》,达到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必须立刑事案件,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森林刑事案件经公安机关批准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的,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依法作出林业行政处罚。
四、上级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森林公安警察大队在必要的情况下可以决定查处下级森林公安机关有权查处的林业行政案件。
下级森林公安机关认为重大、复杂的林业行政案件需要由上级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森林公安警察大队处理的,可以报请上级森林公安机关决定。
五、森林公安机关以其归属林业主管部门的名义作出林业行政处罚的,复议机关是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森林公安警察大队以自己名义作出林业行政处罚的,复议机关是上一级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或其所属的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特此通知。
国家林业局
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Ⅲ 林业行政案件中,查封暂扣涉案物品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查封暂扣涉案物品属行政强制措施,目前我国《行政强制法》尚未出台(快了),但按照现有法律,行政机关在调查取证时,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先行登记保存是有明确规定的,不过应当遵守严格的法定程序。
见《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希望对你有用。
Ⅳ 过了追诉期林业行政案件咋办
朋友,在现实工作中不难发生这种情况,特别是林业工作,地广林深,肯定会有没能及时发现的林业案件。
我不是法律工作者,对于你的问题不能从法律的角度去解答,但我是这么想:法律制裁的目的不是为了把谁弄成什么样,是制止违法行为的发生。另外如果有杀人案件发生,人死不能复生,但行凶者一定得承担后果。
林业行政案件没有刑事案件那么严重,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可以不去追究,这是法律给予的权力,但是当事人必须承担后果,例如,乱砍盗伐的案子,砍树的行为追究不了,但当事人一定没有还林,没有补种树木,可以按这个思路去执法。又例如破坏植被的案子,当事人什么时间破坏的植被,什么时间开垦的林地追究不了,但是当事人一定没有恢复植被,不追究开垦的行为,但追究恢复的结果总还是可以的吧。
不知道我的回答对你有没有帮助。
Ⅳ 以一般程序办理林业行政案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出示省林业厅统一制定的林业行政执法证件。哪错了
《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规定一般程序:
第二十五条 调查处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不得少于二人。
第二十六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收集证据时,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登记保存通知单》,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第二十七条 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全面、公正、客观地收集、调取各种证据。必要时,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共同收集、调取各种证据。收集、调取证所应当制作笔录,由调查人和有关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八条 林业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处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询问当事人或者其他知情人(以下称被询问人),并制作《林业行政处罚询问笔录》。被询问人拒绝回答的,不影响根据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认定。
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被询问人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的,应当允许;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被询问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在笔录上注明,询问人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被询问人要求自行书写的,应当允许;必要时,林业行政执法人员也可以要求被询问人自行书写,自行书写的应当有本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Ⅵ 把林业刑事案件当行政案件办理是渎职吗
这里既牵涉到刑事诉讼,又牵涉到行政诉讼,按照法律规定,刑事诉讼优先于行政诉讼,应先审理刑事诉讼;在行政诉讼中,行政相对人虽然已经死亡,但根据行政诉讼法,他的继承人可以成为原告;而之前刑事诉讼中搜集到的证据,可以在后面的行政诉讼中加以运用。刑事诉讼是指审判机关(人民法院)、检察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侦查机关(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等)在当事人以及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解决被追诉者刑事责任问题的诉讼活动。特征:1.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主持进行。2.是实现国家刑罚权的活动。3.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4.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进行。行政诉讼是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国家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法院提起的诉讼。行政诉讼是诉讼的一种有效方法。行政诉讼法是规范行政诉讼活动和诉讼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规定人民法院、诉讼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活动,及其在诉讼活动中形成的诉讼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行政诉讼是一种诉讼程序法,主要是确定诉讼参加人的法律地位和相互关系的法律规范
Ⅶ 林业行政案件扣押封存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行政强制法》9条、12条、21条等的规定也授予了森林公安等林业执法机关拥有对违法犯罪分子处以罚金、扣押财物、限制人身自由此外的权力,我国在《人民警察法》第7条中也规定,森林公安机关还拥有独立行使的行政强制权比如强制检查违禁物品、强制戒毒、强制取缔等等。
Ⅷ 林业行政案件当事人不交伐款应该由哪个部门去起诉法院
如果行政处罚的当事人不去缴纳罚款或者是不去履行一定的义务的话,那吗通过一定的催告或者是通过程序完善以后你也行政部门的法定代表人。也就是他的负责人可以去法院进行非诉行政执行案子的申请,如果法院通过的话,那么就可以对你进行强制执行。
Ⅸ 林业行政案件是否要提供违法行为人的身份证件
如果你违法了,一般都是在有档案室的派出所或者是林业局那里都有你的档案。
Ⅹ 森林公安办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对违法人处罚应林业局对其处罚,还是以森林公安局名义处罚
林业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第39条、第42条、第43条、第44条规定的林业行政处罚案件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查处的其它林业行政案件(森林派出所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委托手续后可行使林业行政处罚权)。
实施林业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实施林业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10)林业行政案件扩展阅读:
注意事项:
1、林业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人处罚时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关于:“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2、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0.5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2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
3、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0.5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20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5倍至10倍的罚款。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森林公安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林业局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