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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体系

发布时间: 2020-11-24 15:39:45

❶ 什么叫做执法闭环管理

执法办案闭环管理
系统深刻理解支队《交警系统执法办案闭环优化管理体系》精神,依托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系统,按照体系实现了规定动作,为主要业务添加提示提醒功能,设立监督考核点。
事故处理网上办案
系统创建文书模板,实现事故处理文书网上制作、网上传输、网上签字、网上审批,改变了原有的纸质文书办案、人工文件派送、传统签字盖章的工作方式,规范了文书标准,统一了文书模板,节省了警力,提高了工作效率。
公安系统信息资源整合
系统可接入人口库、车辆库、驾驶员库,实现全国人口信息、驾驶员信息和车辆信息自动查询;接入122接警信息库、音视频库,自动关联事故现场处警音视频录像,获取接警时间和民警到达现场时间,掌握事故接处警情况;接入在逃人员库、盗抢库、综合管理平台库,实现智能比对数据,自动提醒民警嫌疑人车情况。共八个外部资源数据库,为民警提供快速查询一站式服务,实现公安资源共通共享。
事故信息智能采集分析
系统建立事故信息采集库,在民警办案过程中,智能采集事故信息,包括事故四项指标、车辆类型、道路类型、事故类型等,实现了事故信息的统计分析研判功能。
建立多样化考核体系
在闭环优化管理体系基础上,系统建立自动考核和人工考核两种考核机制。,每月系统自动对执法问题分析研判,区分执法问题存在的突出点,自动生成执法研判排行榜,为道路交通事故管理工作提供研判依据。
建立事故案卷电子档案管理机制
对应纸质文书系统建立事故电子档案,档案包括事故案卷档案、检验鉴定档案、复核档案、民警执法档案,针对不同案卷类型系统分类归档方便不同业务民警查阅档案,并设定档案员权限,专人专管。

❷ 简述执法管理平台的核心体系

首先,也是最关键的,就是依法行政、依法治国。
其重点在于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建设服务型政府,具体包括以下五方面工作:
把贯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各项工作向纵深推进。提高公务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完善和推行科学民主决策机制,继续加强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探索健全行政复议体制,加强行政复议能力建设,继续严格实施行政许可法。不断完善行政执法体制,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进一步强化行政监督,推行依法行政的考核和报告制度。

继续加强和改进政府立法工作,进一步提高政府立法质量。把立法的重点放在改善民生、推进社会建设、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方面。同时,继续加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全面深化改革开放、规范和监督权力运行等方面的立法。进一步扩大公众参与立法的程度,不断创新公开征求意见的形式,提高公众参与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切实完善行政决策机制。严格执行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法的,不得作出决策。健全行政决策程序,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制度,推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坚持重大行政决策集体讨论制度。落实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坚决制止和纠正超越权限、违反法定程序的决策行为。

严格行政执法,切实提高行政执法水平。进一步完善和落实规范行政执法的各项制度,深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规范行政裁量行为,严格落实责任追究,促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严格履行职责,及时查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食品安全等领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违法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利益。加强行政执法队伍管理,全面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素质,促进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建立健全行政机关解决民事纠纷的制度和机制。进一步完善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的调解制度,科学合理界定行政调解范围,规范行政调解行为,积极探索行政机关简便、有效裁决民事纠纷的制度和机制,充分发挥行政机关在解决民事纠纷特别是因民事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和突发事件中的作用。

❸ 如何进行城市执法体制改改革中的机构设置

11月9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国总工会改革试点方案》、《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等。会议指出,推进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加快推进执法重心和执法力量向市县下移,推进城市管理领域大部门制改革,实现机构综合设置,统筹解决好机构性质、执法人员身份编制等问题。要健全法律法规体系和执法制度,特别是要建设一支过硬的执法队伍,真正做到依法、规范、文明执法。

❹ 当前行政执法体制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什么

归纳总结,当前行政执法中普遍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行政法律文书制作不规范
行政法律文书的制作,直接体现了行政机关的执法水平,并影响着行政案件的复查、档案信息的保存和查询。
对法人依普通程序进行的行政处罚,目前,主要存在问题一是称谓不规范,如将“法定代表人”称为“法人代表”。二是有些行政处罚决定书只列法人名称,不列法定代表人全称。更有甚者,连法人的名称也使用简称,没有使用全称,这不符合行政法律文书的规范要求。
对自然人的行政处罚,一是所列的被处罚人姓名与其有效身份证件不一致,或者列用被处罚人的曾用名,未列用现用名。二是被处罚人的身份不明确,在处罚决定书中未列全基本情况,如出生年月日、籍贯、民族、文化程度、住址等。然而,年龄、民族和文化程度在案件的实体审查中又有着重要法律意义。而且,有相当比例的处罚决定文书制作上简单、书写上潦草,让人无法正确辨认。
二、行政处罚的随意性大
行政处罚的随意性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对被处罚人违法事实认定上的随意性。如在做出处罚决定前对违法事实调查不全面,在制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不陈述被处罚人的违法事实,就直接认定其行为违法,并据此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是程序上的随意性。如作出的罚款处罚不按收支两条线的规定收缴,而是执法人员直接收取,且往往不给被处罚人开具法定的罚没票据。三是自由裁量权使用上的随意性。比如在最低罚款标准以下作出的罚款处罚无法律依据,以及在自由裁量权使用上作出典型的“人情罚”都属于这类情况。四是行政处罚决定执行上的随意性。如处罚决定送达后,没有法定事由而自行撤销或者不再过问,不了了之。
三、不注意法律法规之间的有机联系和逻辑关系
我国法律日趋完善,法律与法律之间、诸多法律程序之间相互关联,逻辑性强,是有机的整体。例如,《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立法法》,它们之间就有着紧密联系;《行政处罚法》与《民事诉讼法》有重要的联系;《农村土地承包法》与《继承法》也有着重要关系。而实际上,许多行政执法工作人员对日益精细、成熟的法律法规了解不多,甚至一无所知。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遇到问题只查阅和研究与本职有关的法律法规,忽视了对公共法的学习和研究。有的工作人员在执法中遇到了问题,不是两眼茫然、不知所措,就是判断失误、妄下裁决。有些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诉讼中屡战屡败,究其原因,除了人为因素外,与执法人员的法律视野不开阔,不熟悉公共法律知识有很大关系。目前行政机关的执法水平提高缓慢,也与此很有关系。
四、混用行政处罚的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
混用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是当前行政执法中比较突出的问题。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为了减少工作量,对应当使用普通程序的,却适用了简易程序。二是应当使用简易程序,可以简化繁琐法律手续的,却适用了普通程序,增加了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经济、精神负担,浪费了行政管理资源。三是在程序使用上有时看是简易程序,但在处罚过程却适用了听证等程序。名为简易程序,实则为普通程序,抑或是“简、普混用”。
五、滥用行政罚没权和罚没收据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行政处罚种类中罚款的收取程序和向被处罚人开具的收据,都有明确规定。我国《行政处罚法》和其他单行法律规定,对法人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处罚的,不超过1千元,对自然人则不超过50元。目前,普遍存在的问题,一是对法人的当场处罚金额超出1千元,甚至高达1万元,开具当场处罚收据。如某行政执法机关对某化肥经营部的行政处罚,就开具了1万元的当场处罚收据。另如某行政执法机关对某幼儿园的当场处罚收据载明处罚金额为2千元。二是对自然人的当场处罚金额超出50元,甚至高达3千元以上,并开具了当场处罚收据。如某行政执法机关对自然人海某的当场处罚就是3千元,并开具了当场罚没收据。三是处罚决定明明是对法人的处罚,开具的罚没收据台头却是自然人;相反,处罚决定明明是对自然人的处罚,开具的罚没收据却是法人。四是我国法律法规规定了罚款除交通不便地区外,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告知被处罚人限期将罚没款缴至指定银行,但某些行政机关处罚的对象处于交通便利地区,居然也收取被处罚人的现金,并且不给行政管理相对人开具法定票据。有的虽然开具了票据,但开具的却是旧式收据,没有使用新式法定收据。这一方面,公安交警在对机动车辆违法违规处罚活动中表现得最多也最明显。
六、不告知或不正确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复议、诉讼权利
告知被处罚人或者行政管理相对人复议、诉讼权利,是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定义务。一些行政机关在处罚过程中不告知、不完全告知或者不正确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复议、诉讼权利。一是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或其他行政法律文书中根本不告知被处罚人的复议权和司法救济权。二是只告知被处罚人有复议、诉讼权利,但不告知复议机关、受诉法院,也不告知复议、诉讼的期限。毫无法律依据地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复议期限为“20天”,“3个月”,诉讼期限为“60天”,“20天”等等。这些告知完全是行政机关自设的期限。三是只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向实施处罚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复议,而不依法告知地方政府也拥有复议权。或者相反,只告知地方政府有复议权,不告知上一级行政机关也有复议权。只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有行政诉讼权,而不告知复议权。或者只告知复议权,而不告知行政诉讼权。
七、行政不作为或者乱作为的情况时有发生
执法人员的服务意识淡薄导致不作为。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或者政府规章中,确实存在部门执法主体多元化的问题,导致执法部门工作范围重叠和交叉。好管的事或者涉及部门利益的事,大家都争着管;不好管或者不涉及部门利益的事,大家都不管。有些行政管理相对人因为不了解法律、法规,跑错了部门,或者领导对申诉材料误批了处理机关,该部门不向领导解释清楚执法主体,硬要自行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不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正确的受理部门,要么在受理后把材料转给其他部门却不通知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行政管理相对人反映的问题长时间得不到解决,以及应当行政作为的而不作为,应当作出书面文书的具体行政行为,却只用口头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规避法律赋予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法定复议、诉讼等救济权利。这些都暴露了某些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服务意识淡薄,影响了整个执法机关的整体形象。
乱作为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不按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事,比如超出行政自由裁量权,过高或过低处罚,以罚代法等。如按照法律规定,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或者平等竞争的方式实施行政许可项目的,承办行政执法机关不依法定程序办理,而是直接自行确定。另一种情况是超越职权,在法律规定之外行事。当前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是对国家机关公务人员交通肇事涉嫌犯罪的,不能及时向公安机关移交,或者尽管公安机关已经介入,但却极尽其所能进行调解,以赔代罚,有些甚至长期调而不解,其后果是相关人未受到应有的惩罚,削弱了法律应有的效力。
八、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
正确适用法律程序是正确实施实体裁量的前提。目前一些行政执法机关在处理行政案件时,只注重案件的事实和结果,忽视了处理案件的法定程序,法院因程序不合法而撤销的行政行为屡见不鲜。例如,行政执法机关在作出某些具体行政行为前,应当先依法履行告知程序,但却不告知,直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除了着装、亮证、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的适用等等存在问题以外,就连法律文书的送达这类对执法机关来说属于普通法律常识性问题,也存在诸多疏漏。例如将处罚决定书送给案外非亲属关系人员,由案外人转交给被处罚人,违反了法定的送达程序规定。
九、以行政执法替代民事处理问题
不少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对如何正确区分行政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问题,没有足够认识,一味简单地认为只要老百姓来找的事都应该管,且都应由自己管,导致一些本应该由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诉讼解决的民事法律问题也以行政的方式来解决。行政机关处理的这类民事法律事务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管理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后,复议机关不得不依法受理并做出行政复议决定,而且行政管理相对人一旦提起行政诉讼,结果要么是复议机关、要么是原做出行政处理的机关不得不参加行政应诉活动,从而导致将本机关、上级复议机关把大量行政管理资源拖入复议、诉讼程序中,造成国家行政管理资源的严重浪费。例如:涉及道路通行权的纠纷问题、排除妨害问题,均应告知当事人通过基层调解组织或者向人民法院诉讼,而没有必要一定由行政机关做出处理。当然,要正确区分和判断行政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还需要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掌握比较全面的法律专业知识,而从目前行政执法人员的整体执法状态看,现有的在职机关工作人员中,这类人才还比较短缺。
十、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
构建广大群众信赖的法治政府,必须要有一批高素质的行政执法人员。当前行政执法人员就素质而言主要存在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执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部分人员业务水平亟待提高。由于目前的法律和专业知识培训往往跟不上社会的迅猛发展需要,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和专业知识明显不足,缺少系统的培训,工作中往往很被动:处理行政案件时往往把不住关,抓不住关键,或者将案件搁置、拖延,致使问题无法及时妥善解决,侵害了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二是部分执法人员的责任和服务意识淡薄,权力本位思想严重,与新时期大力提倡的法治、责任、服务意识背道而驰。这部分执法人员总是以管理者的姿态出现,并未意识到执法人员既是管理者,更是服务者。这种以管理者自居的执法思想往往造成执法人员和行政管理相对人之间的矛盾激化,对政府形象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三是目前大量的上访问题中,相当部分是由于下级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的工作失误、业务能力欠缺、甚至主观意识不良的故意或者过失造成的,应当引起各级行政机关、执法人员的高度重视。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应当依法强化对同级行政执法机关及执法人员的层级监督和业务指导,使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能客观、准确、公正地处理好每一件行政执法事项和行政管理事务。只有这样,才能从源头上真正减少和解决大量群众上访问题。
依法行政是构建法治政府的基础,是现代法治国家普遍遵循的基本原则。近年来,随着一部部行政法律、法规的相继颁布,我国的行政法律体系日渐完善,依法行政有了操作依据和行为规范。同时,对加强政府法制建设、提高公务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而现状是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行政方面虽然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我们还应看到这方面存在的问题仍比较突出,实事求是地讲,这些问题也暴露了法制工作的薄弱点。

❺ 我国的执法体系是什么

你好,法律体系中的执法是指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是指由中央到地方各级行政机关的权力的划分及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

❻ 目前中国警察的执法体系需要修改吗

大啊,因为美国警察的执法权是不受政治干扰的,行政机构无法干预执法机构。另外由于美国独特的警察制度,当地的sheriff有着最大的执法权,即使你是一个大城市的警长,你来到一个只有几十人口的小镇,你也必须听从这个小镇的警长的指挥。对于执法权的至高性,任何威胁或可能威胁到执法者人身安全的行为,执法者都可以采取必要的,甚至致命手段来保护自己,这个美国法律里是充分保护执法者的。反观中国执法机构,经常受到一些行政势力,地方势力的干扰而不得不做出妥协。

❼ 为什么要建立“集中统一的市场监管综合执法体系”

按照《总体方案》,自贸试验区建立集中统一的市场监管综合执法体系。为此,《管理办法》明确,管委会综合执法机构行使三方面的行政处罚权: 一是集中行使城市管理领域、文化领域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权和行政检查权。 二是集中行使原由本市规划国土、建设、住房保障房屋管理、环境保护、民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知识产权、食品药品监管、统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权和行政检查权。 三是行使市政府决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权。 管委会综合执法机构集中行使的具体行政处罚权,在《管理办法》的附件中作了明确。 求采纳

❽ 我国行政执法体系

ABC吧。。。。我也在找这个 但是我得到的答案是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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