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行罚
⑴ 法律问题行政罚款和执行罚有何区别
执行罚,亦称强制金,是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对拒不履行不作为义务或不可由他人代为履行的作为义务的义务主体,科以新的金钱给付义务,以迫使其履行的强制执行措施。
执行罚与行政处罚中的罚款有相似之处,即二者都以行政违法为前提,都是科以相对人一定的金钱给付义务。但是,执行罚与罚款在性质和功能上却有原则的区别:首先,执行罚的目的不是对义务主体进行金钱处罚,而是通过罚缴一定数额的金钱,促使义务主体履行其应履行却尚未履行的义务;而罚款则是对已经发生的行政违法行为给予金钱制裁。其次,执行罚可以针对同一事项反复适用;而罚款则必须遵循“一事不再罚”。
作为行政强制执行中的一种独立的
法律
制度,执行罚具有如下特点:其一,执行罚一般只应用于不作为义务和不可由他人代履行的作为义务。执行罚在我国税务、海关、环保、审计等部门中被广泛运用,最为典型的是滞纳金。其二,执行罚的数额必须由法律、法规明文作出规定。凡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数额的,执行机关只能依法实施,无裁量余地。如税法等规定的滞纳金。如果法律、法规只规定了一定幅度,执行机关就可以在法定幅度内自由裁量,其标准是能够促使义务主体自动履行义务为限。其三,执行罚的数额从义务主体应履行义务之日起,按天数计算,并可反复适用。一旦义务主体履行了义务,执行罚则不应再实施。
执行罚必须预先告诫,在适当的履行期限内,义务主体仍不履行其义务时,才能实施执行罚。
⑵ 解释名词 执行罚是什么意思
1、执行罚,是行政处罚中的一个概念、制度。
2、执行罚主要适用于当事人不履行不作为义务、不可由他人替代的义务,例如特定物的给付义务或者与人身有关的义务等。执行罚不同于行政处罚中的罚款。虽然它们都是使当事人向行政机关交纳金钱,但是两者的目的、功能和法律后果不同。行政罚款是对过去已经发生的行政违法行为的制裁和惩罚,执行罚是促使当事人履行应当履行尚未履行的行政法义务的手段。
执行罚是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对拒不履行不作为义务或不可为他人代履行的作为义务的义务主体,可以新的金钱给付义务,以迫使其履行的强制执行。
⑶ 行政处罚中有哪些强制执行措施
行政强制执行的种类:
(一)代履行代履行,又叫代执行,是指义务人不履行回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或答者行政行为所确定的可代替作为义务,由行政强制执行机关或第三人代为履行,并向义务人征收必要费用的行政强制执行方法。 代履行必须同时具备四个要件:
1、存在相对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法上义务的事实,且此种不履行因故意或过失引起。
2、该行政法上的义务是他人可以代为履行的作为义务。
3、代履行的义务必须是代履行后能达到与相对人亲自履行义务同一目的的义务。
4、由义务人承担必要的费用。
(二)执行罚执行罚是一种间接强制执行的手段。它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对拒不履行已经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当事人进行制裁,以迫使当事人自觉履行该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的法律制度。执行罚可分两类:一是执行行政罚;二是执行罚。
(三)直接强制直接强制,是指在采用代执行、执行罚等间接手段不能达到执行目的,或无法采用间接手段时,执行主体可依法对义务人的人身或财产直接实施强制,迫使其履行义务或实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强制执行方法。直接强制是一种实力较强的强制方式,因此其运用在不违背现行立法规定之外,还必须坚持一定的合理度。
⑷ 什么是行政处罚的执行程序
行政处罚执行程序有三个主要内容:
一是罚款决定机关与收缴罚款机构相分离的制度,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能自行收缴罚款,而由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将收缴的罚款,直接上缴国库。这一制度也有例外,在存在以下情况时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1)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
(2)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3)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二是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对于收缴的罚款必须全部上交财政,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返还这些款项的全部或部分。
三是强制执行,为确保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对在法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采取以下措施:
(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2)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⑸ 行政强制法的执行罚是什么
执行罚是指行政主体对拒不履行行政法义务的相对方科处一定数额的金钱给付义务,以促使其履行义务的行政强制方法。执行罚和代履行是间接强制执行措施的两种形式。
⑹ 行政强制和行政强制执行与执行罚的区别
行政强制的内涵学理上还有争议,通说认为包括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包括即时强制和一般强制;也即是说,行政强制是一个上位的概念。
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一般分为直接强制和间接强制两种。直接强制是在无法采取间接强制或者采取间接强制仍不能达到执行目的时,行政强制执行机关直接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人身或者财产采取强制手段,以达到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间接强制是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为促使行政管理相对人履行义务或者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所采取的手段。间接强制又分为两种:一是代执行,指由行政机关或者第三人代替行政管理相对人履行义务,代执行的费用由义务人承担,在我国法律上还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实践中已大量应用,最典型的强制拆迁。二是执行罚,执行罚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以增加义务人一定的财产义务的手段,而达到使拒绝履行义务的人自动履行义务的目的。可以重复地课以金钱给付义务,这点不同于“行政处罚”中课以罚款的情况。如加收一定比例的滞纳金、滞报金(海关)等。执行罚的比例随着不履行义务的时间增加而增加,所以有的国家称之为“怠金”。
我觉得可能混淆的还有“行政处罚”,你没问,但我在上文中也提到了。
参考资料是我的毕业论文,所以没加引用~~
⑺ 什么是执行罚
执行罚,是指义务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法义务,由行政机关迫使义务人缴纳强制金以促使其履行义务的强制行政制度。执行罚主要适用于当事人不履行不作为义务、不可由他人替代的义务,例如特定物的给付义务或者与人身有关的义务等。执行罚不同于行政处罚中的罚款。虽然它们都是使当事人向行政机关交纳金钱,但是两者的目的、功能和法律后果不同。行政罚款是对过去已经发生的行政违法行为的制裁和惩罚,执行罚是促使当事人履行应当履行尚未履行的行政法义务的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