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公署
行政公署和区公所不是一级地方政权机关,行政公署是省级政府的派出机构,区公所是县级政府的派出机构。
1、行政公署,为行政督查机构名称,不属于一级政府,属省级政府的派出机关。民国时期的“行政督察区”之“行政督查专员公署”的简称,1949年后“行政督察区”改称“专区”,则成为“专区行政专员公署”的简称;1970年代专区改称“地区”,成为“地区行政专员公署”的简称。行政公署(行署)是现时中国行政区划中“地区”和“盟”的行政管理机构。
2、区公所最初是为地方自治团体。民国初年,县以下机构一般均称“地方自治团体”,只设一级组织,其名称沿用清末《地方自治章程》的规定,凡府、厅、州、县治所在的城厢地区,称城;人口聚居满5万以上的村庄、屯集称镇;人口不满5万的村庄、屯集称乡。城、镇、乡均隶属县,受县知事的检查与监督。
袁世凯于1914年下令停办地方自治而结束。但有些省仍自行规定了县以下的基层制度,如山西的区、村两级制,县以下设区,置区公所,为县政府的辅助机关。这一制度实为后来全国在县以下设区的开始。
(1)行政公署扩展阅读
按照《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政府派出机关是指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有关机关批准,在一定区域内设立的行政机关。
主要有三种类型:一是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行政公署;二是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区公所;三是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街道办事处。政府派出机关设立的依据源于地方组织法的规定,是独立的行政主体,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实施行政行为,独立承担行政责任。
2. 我国还有地区行政公署吗
还有,地级市主要是城市化进程的推进设立的。新疆、西藏现在有,黑龙江大兴安岭地区也设立行署,但是所在地为内蒙古加格达奇。另外,内蒙古设立盟行政公署。
3. 什么是行政公署它是一个什么样的单位,受那个部门领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设立的行政公署相当于省级的政权机关,如苏南、苏北、皖南、皖北等人民行政公署,1952年撤销;1978年《宪法》规定,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在所属各地区设立行政公署作为自己的派出机关。1982年修改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在必要时,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行政公署作为其派出机关。所以目前行政公署是省级政府的派出机关。目前行政公署已不多,多数已改为省辖市。尚存的行政公署有贵州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大兴安岭行政公署、贵州铜仁行政公署、新疆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内蒙古阿拉善盟行政公署、新疆阿勒泰地区行政公署、新疆和田地区行政公署、新疆阿克苏地区行政公署、内蒙古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新疆喀什行政公署等。
4. 部委行署的区别
一、定义
1、部委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下属的各部和各委员会。如九部委: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建部、铁道部(现已取消)、交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水利部、航天部(现为航天局)、文化部。
二、级别
1、部委
正部级。
2、行署
一级地方政府,省管行署。
三、构成
1、部委
国家局、直属机构、办事机构。
2、行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时期,经济和社会事务发展而需要扩大行署,专区行署有政府体系(各职能部门),统管县级行政区,因此,省(自治区)级体制是省管地区行署(和盟行政公署),不是省管县。
5. 直辖市的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设立行政公署吗
可以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第六十八条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设立若干派出机关。
县、自治县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区公所,作为它的派出机关。
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街道办事处,作为它的派出机关。
(5)行政公署扩展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第六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应当协助设立在本行政区域内不属于自己管理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进行工作,并且监督它们遵守和执行法律和政策。
第六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工作部门。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的厅、局、委员会等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报请国务院批准,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局、科等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6. 地委行署是负责什么的
地委行署:
1、贯彻执行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和自治区、伊犁州党委的决定、决策,执行地委的重大决策、部署,在地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2、执行国务院、自治区、伊犁州人民政府的决定和命令,向自治区、伊犁州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
3、接受地区人大工委的监督,向地区人大工委报告工作。
4、根据国家法律和法规,制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规定行署各部门的任务和职责,领导行署各部门、地直机构以及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
5、改变和撤销行署各部门不适当的文件、规定和下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6、编制和执行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财政预算,领导并管理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事业。
7、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8、依法保护全民所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9、维护和发展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新型民族关系,坚决维护国家统一。
7. 为何以前要设立很多行署地区,而不是直接建市
行政公署(简称行署)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历史上也称为“专员公署”(简称“专署”),其不属于一级政府。
行政公署是中华民国时期的“行政督察区”的“行政督查专员公署”的简称,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将原“行政督察区”改为“专区”,则成为“专区行政专员公署”的简称;1970年代“专区”改称“地区”,作为“地区行政专员公署”的简称,成为正式的机构名称。[1] 管理地区的行政公署叫地区行政公署,管理盟的行政公署叫盟行政公署。
8. 为什么比地委书记官还大,地区行署专员是什么官职
行署专员是地级行政公署的最高行政长官,管理整个地级区域,相当于现在的地级市的市长
9. 地区行政公署到底是派出机关还是派出机构
1.主体资格不同来
派出机关和派源出机构最大的区别在于,派出机关是独立的行政主体,能够独立承担责任,而派出机构则不是独立的行政主体,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权力,除非它有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
2.设立机构不同
派出机关是由有权地方人民政府在一定行政区域内设立,代表设立机关管理该行政区域内各项行政事务的行政机构。
派出机构是由有权地方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在一定行政区域内设立,代表该设立机构管理该行政区域内某一方面行政事务的行政机构。
3.职能范围不同
派出机关有三类:第一,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派出机关(行政公署) 第二,是县、自治县的人民政府设立的区公 第三,是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设立的街道办事处
派出机构,主要是根据部门行政法的规定设立并赋予行政职权。部门行政法根据有关行政领域的具体情况对派出机构的设置和职权作出规定。派出机构在日常生活中则很多,例如派出所、工商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