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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手续

发布时间: 2020-11-24 13:05:40

① 上新项目怎么办理审批手续

一、项目建设立项阶段
审批部门:发展改革委员会(投资1亿元以下项目) 申报材料:
(一)准入意见书1份
(二)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三)立项申请1份 (四)项目建议书1份 (五)项目申报磁盘1张
审批内容:项目立项备案 审批时限:2天 二、项目环保审批阶段
审批部门:环保局 申报材料: (一)立项批文1份 (二)申报表1份
审批内容:环保意见通知书或备案表 审批时限: 3天 三、选址阶段
审批部门:规划局 申报材料:
(一)选址书面申请1份
(二)1:500现状地形图图纸及光盘各1份
(三)国土部门土地权属证明或确定的国土红线图1份 (四)地质灾害评估报告及审批意见1份 (五)工业项目须环部门的环评意见1份 (六)计委立项批复1份
(七)开发资质证书(开发单位必备)
审批内容:规划红线、建设工程选址意见通知书、建设工程设计条件、要求通知书、 审批时限:4天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1、审批部门:国土局 申报材料:
(一)发改委立项批复 复印件3份
(二)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条件、要求通知书及附图 复印件3份 (三)企业与管委会所签协议 复印件3份 (四)可行性研究报告 1份
审批内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审批时限:30个工作日
2、审批部门:国土局申报材料:
(一)焦作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 1份 (二)授权委托书 1份
(三)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人身份证和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各1份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出让红线图 各1份 (五)营业执照副本 复印件1份
(六)出让金及地灾控规费缴费发票 复印件1份 (七)国土勘测报告 1份
审批内容: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审批时限:30个工作日
此阶段须准备的材料:
1、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2、国土放线
五、项目规划方案审批阶段
1、审批部门:规划局 申报材料:
(一)书面申请1份
(二)方案设计电子文档1张
(三)计划部门的有关文件(财政投资项目)复印件1份 (四)建筑方案设计图文本2套(彩色渲染图);
(五)相关部门书面审查意见各1份(消防、环保、人防)。 审批内容:方案规划审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审批时限:3个工作日
2、审批部门:公安分局消防科
申报材料: (一)立项批文 (二)红线图 (三)方案1套
审批内容:方案消防审查 审批时限:3个工作日 此阶段须准备的材料:
1、环境评估报告表或评估书 2、地质勘查
3、可研报告及审查
六、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阶段
1、审批部门:规划局 申报材料:
(一)书面申请 1份
(二)初步设计图(建初部分)及说明书 1份 (三)建设工程方案设计审查意见通知书 1份 (四)初步设计电子文档光盘1张
(五)相关部门审查意见(消防、环保、园林等)1份 审批内容:方案规划初设审查 审批时限:5个工作日
2、审批部门:公安分局消防科 申报材料:
(1)立项批文 1份 (2)红线图 1份
(3)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图文本 1套
审批内容:方案消防审查
审批时限:3个工作日 3、审批部门:区城建局 申报材料:
(一)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申报表 1份
(二)审批初步设计申请书(正规公文格式) 1份 (三)初步设计文件(图纸、说明书、概算书)*2份 (四)立项批文 1份
(五)设计条件、要求通知书 1份
(六)规划、消防、综合管网设计审查意见及附图 1份 (七)工程地质勘察成果审查报告及附图 1份 (八)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审批程序:
(一)资料初审(3个工作日)
(二)组织各有关部门进行初步设计会审或向有关部门征求意见(7个工作日)
(三)审查合格的工程,下达初步设计批文;审查不合格的工程,发《初步设计审查意见通书》(5个工作日)
审批权限:由区发改委立项的以下项目:
(1)一般公共建筑:建筑高度50米以下(不含50米),或立项投资4000万元以下(不含4000万
元),或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下(不含2万平方米)的项目
(2)住宅、宿舍:20层以下(不含20层)的项目
(3)住宅小区、工厂生活区:5万平方米以下(不含5万平方米)的项目 (4)市政公用等行业:设计规模为小型的建设项目 审批时限:15个工作日 审批依据:
此阶段须准备的材料: 1施工图图审 2签订环保合同
3规划放线和规划公示
七、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阶段
1、审批部门:环保局
申报材料:环保审批意见 1份 审批内容:办理环保三同时 审批时限:2个工作日 2、审批部门:发改委 申报材料:
(一)资金证明 1份 (二)书面申请 1份 (三)监理资质 1份
(四)建设用地批准书 1份
(五)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和地勘报告 1份 审批内容:下达年度投资计划和投资许可证 审批时限:3个工作日 3、审批部门:规划局 申报材料
(一)书面申请和图审意见1份 (二)建筑施工图2套
(三)土地权属证明复印件1份
(四)消防初设审查意见和总平面图1份 (五)城建部门初设的批复1份 (六)环保三同时批文1份 (七)地勘报告1份
(八)年度投资计划和投资许可证各1份 (九)施工图电子文档光盘1份 (十)国土用地红线图复印件1份
审批内容:规划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批准审查后,须完善规划许可执照费、人防、享受
政策性减免的项目,应申请办理减免手续后,方可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审批时限:9个工作日
4、审批部门:公安分局消防科申报材料: (一)申报表和图审意见 (二)消防初设批文 (三)施工图2套 审批内容:消防审查 审批时限:8个工作日
5、审批部门:区城建局
申报材料:
(一)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备案审查申报表 1份 (二)消防施工图审查意见 1份 (三)施工图设计文件 1份
(四)审查机构核发的施工图 2套
(五)审查报告、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1份 (六)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资许可证 1份 (七)建设用地批准书 1份 审批内容:建设工程施工图备案 审批程序:
(一)由区城建局书面委托有资格的审查机构进行技术性审查(委托书与初步设计批复同时发出) (二)依据审查报告,合格的发给《焦作市建设工程施图设计审查备案书》(5个工作日),不合格的
退回建设单位
审批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审批时限:5个工作日 此阶段须准备的材料:(区城建局) (一)办理招投标手续
(二)建设工程安全监督:1、申报表3份 2、工程保险凭证 3、招投标手续
(三)建设工程质量监督:1、申报表3份 2、施工图1套和图审意见 3、招投标手续
设配套费手续收据(复印件)

② 房地产审批手续流程

房地产开发项目手续流程是开发合同;开发经营许可证;单体工程审查;预售许可证;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分期综合验收)合格证明文件;转移登记。

一、开发合同。

办事依据:《工程建设管理服务规范》、《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时间:取得土地使用权证,规划申定后。

提交:

1、可行性研究报告

2、资质证明文件

3、房地产开发项目审批书

4、土地手续(土地证或土地拍卖方案及成交确认书)

5、经规划部门认定规划平面图、定位图、竖向图、管线图

6、前期物业管理合同(协议)

7、相关规费缴纳证明

8、项目开发资金监管协议。

发放:开发合同,项目手册。

二、开发经营许可证

办事依据:《工程建设管理服务规范》、《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时间:取得开发合同后。

由房管分局审批后报市局办理。

三、单体工程审查

办事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理》、《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理》。

时间:签定开发合同、规划许可证、计委立项建施图图纸审查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

提交:

1、当年计委计划批文

2、单体工程建施图(图纸审查中心审查过的)

3、建施计划书及投资计划书

4、开发合同、开发经营许可证。

发放:单体工程审查表。

四、预售许可证

办事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理》、《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山东省商品住宅质量保证和使用说明书试行办法》。

时间:单体工程建设投资达到四分之一,已取得施工许可证。

提交:

1、营业执照:

2、资质证书、开发合同、开发经营许可证;

3、土地使用权证或合法用地文件;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5、开工许可证;

6、单体工程审查表;

7、施工合同;

8、工程施工进度计划;

9、工程建设投资25%以上证明材料;

10、商品房预售方案;

11、备案回执单;

12、平面图、楼房表;

13、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

14、《商品房住宅质量保证书》、《使用说明书》。

发放:预售许可证。

五、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分期综合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办事依据: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山东省城市新建住宅及配套设施建设与交付使用

管理办法》。

时间:规划、绿化、质检验收并合格后、房屋初始登记使用前。

提交:

1、开发项目综合验收申请;

2、开发项目竣工图纸;

3、单体工程审查表;

4、规划、绿化、质检验收合格报告;

5、物业管理落实情况报告。

发放:综合验收(分期综合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六、房屋初始登记

时间:综合验收(分期综合验收)后。

提交:

1、土地使用权证书或合法用地文件;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建设工程开工证明;

4、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证明;

5、幢层户平面图;

6、房屋初始登记申请表;

7、聊城市房屋调查表;

8、营业执照复印件;

9、综合验收(分期综合验收)证明文件。

发放:房屋产权证。

七、转移登记

时间:办完大证,购房合同需备案后。

提交证件:

1.身份证复印件,

2.购房合同,

3.聊城市房屋调查表,

4.购房发票,

5.契税发票,

6.商品房移交结算协议书,

7.房屋转移登记申请、审批书,

8.测绘发票,

9.维修基金缴款证明。

发放:房屋产权证。

(2)审批手续扩展阅读:

立项审批是政府有关部门对需要管理监督的项目进行审批的制度,也是一种程序。

基本内容

开发项目立项,是房地产项目开发的第一步,即取得的政府主管部门(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简称:发改委)对项目的批准文件。

工程建设项目立项审批

步骤:

第一步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设立

第二步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立项和可行性研究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立项和可行性研究阶段的法律程序

1、选定项目,签定合作意向书

2、初步确定开发方案

3、申报规划要点

4、申报、审批项目建议书

5、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6、申报、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房地产开发项目立项和可行性研究阶段的相关税费

1、可行性研究费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执照费

第三步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规划设计和市政配套

第一步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设立

房地产开发公司设立阶段的法律程序

一、内资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的设立

1.公司设立准备

2.申请资质等级审批

3.申请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4.办理工商注册登记

5.办理税务登记

二、外资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设立

6.申请批准项目建议书

7.办理企业名称登记

8.送审合资或合作合同、章程

9.申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10.办理企业登记

房地产开发公司设立阶段的相关税费

1.企业法人开业登记费

2.企业法人变更登记费

3.企业法人年度检验费

4.补、换、领证照费

第二步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立项和可行性研究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立项和可行性研究阶段的法律程序

1.选定项目,签定合作意向书

2.初步确定开发方案

3.申报规划要点

4.申报、审批项目建议书

5.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6.申报、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房地产开发项目立项和可行性研究阶段的相关税费

1.可行性研究费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执照费

第三步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规划设计和市政配套

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设计和市政配套阶段的法律程序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规划设计

1.申报选址定点

2.申报规划设计条件

3.委托作出规划设计方案

4.办理人防审核

5.办理消防审核

6.审定规划设计方案

7.住宅设计方案的专家组审查

8.落实环保“三废”治理方案

9.委托环境影响评价并报批

10.建设工程勘察招、投标

11.委托地质勘探

12.委托初步设计

13.申报、审定初步设计

二、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市政配套

14.征求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15.落实市政公用设施配套方案

16.报审市政配套方案

17.市政各管理部门提出市政配套意见

18.市政管线综合

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设计和市政配套阶段的相关税费

1.工程勘察(测量)费

2.工程设计费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执照费

4.竣工档案保证金

5.临时用地费

6.临时建设工程费

7.建设工程勘察招标管理费

8.勘察设计监督管理费

9.古建园林工程设计费

第四步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使用权的取得

取得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使用权的法律程序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

1.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办理建设用地委托钉桩

3.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申请

4.主管部门实地勘察

5.土地估价报告的预审

6.委托地价评估

7.办理核定地价手续

8.办理土地出让审批

9.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10.领取临时国有土地使用证

11.领取正式国有土地使用证

1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返还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划拨

13.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用地申请

14.主管部门现场勘察

15.划拨用地申请的审核、报批

16.取得划拨用地批准

三、集体土地的征用

17.征用集体土地用地申请

18.到拟征地所在区(县)房地局立案

19.签订征地协议

20.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21.确定劳动力安置方案

22.区(县)房地局审核各项协议

23.市政府下文征地

24.交纳菜田基金、耕地占用税等税费

25.办理批地文件、批地图

26.办理冻结户口

27.调查户口核实劳动力

28.办理农转工工作

29.办理农转居工作

30.办理超转人员安置工作

31.地上物作价补偿工作

32.征地结案

取得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使用权的相关税费

1.地价款(土地出让金)

2.资金占用费

3.滞纳金

4.土地使用费

5.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

6.防洪工程建设维护管理费

7.土地闲置费

8.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

9.城镇土地使用税

10.地价评估费

11.出让土地预订金

12.征地管理费

13.土地补偿费

14.青苗及树木补偿费

15.地上物补偿费

16.劳动力安置费

17.超转人员安置费

18.新菜田开发建设基金

19.耕地占用税

第五步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拆迁安置

房地产开发项目拆迁安置阶段的法律程序

1.委托进行拆迁工作

2.办理拆迁申请

3.审批、领取拆迁许可证

4.签订房屋拆迁责任书

5.办理拆迁公告与通知

6.办理户口冻结

7.暂停办理相关事项

8.确定拆迁安置方案

9.签订拆迁补偿书面协议

10.召开拆迁动员会,进行拆迁安置

11.发放运作拆迁补偿款

12.拆迁施工现场防尘污染管理

13.移交拆迁档案资料

14.房屋拆迁纠纷的裁决

15.强制拆迁

房地产开发项目拆迁安置阶段的相关税费

1.房屋拆迁补偿费

2.搬家补助费

3.提前搬家奖励费

4.临时安置补助费(周转费)

5.清理费

6.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

7.对从城区位置较好的地区迁往位置较差的地区或远郊区县的居民的补助费

8.一次性异地安置补助费

9.房屋拆迁管理费

10.房屋拆迁服务费

第六步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开工、建设、竣工阶段

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阶段的法律程序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工前准备工作

1.领取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

2.项目转入正式计划

3.交纳煤气(天然气)厂建设费

4.交纳自来水厂建设费

5.交纳污水处理厂建设费

6.交纳供热厂建设费

7.交纳供电贴费及电源建设集资费

8.土地有偿出让项目办理“四源”接用手续

9.设计单位出报批图

10.出施工图

11.编制、报送工程档案资料,交纳档案保证金

12.办理消防审核意见表

13.审批人防工程、办理人防许可证

14.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5.领取开工审批表,办理开工登记

二、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工程建设招投标

16.办理招标登记、招标申请

17.招标准备

18.招标通告

19.编制招标文件并核准

20.编制招标工程标底

21.标底送审合同预算审查处确认

22.标底送市招标办核准,正式申请招标

23.投标单位资格审批

24.编制投标书并送达

25.召开招标会,勘察现场

26.召开开标会议,进行开标

27.评标、决标

28.发中标通知书

29.签订工程承包合同

30.工程承包合同的审查

三、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工手续的办理

31.办理质量监督注册登记手续

32.建设工程监理

33.办理开工统计登记

34.交纳实心黏土砖限制使用费

35.办理开工前审计

36.交纳投资方向调节税

37.领取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

38.报装施工用水、电、路

39.协调街道环卫部门

40.协调交通管理部门

41.交纳绿化建设费,签订绿化协议

42.领取建设工程开工证

四、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工程施工

43.施工场地的“三通一平”

44.施工单位进场和施工暂设

45.工程的基础、结构施工与设备安装

46.施工过程中的工程质量监督

五、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竣工验收

47.办理单项工程验收手续

48.办理开发项目的综合验收,领取《工程质量竣工核验证书》

49.商品住宅性能认定

50.竣工统计登记

51.办理竣工房屋测绘

52.办理产权登记

③ 建筑施工时什么情况下写动火审批手续

施工现场进行动火作业,使用明火时必须执行动火审批制度。动火证当日有效,如动火地点变化,需重新办理动火审批手续。

动火等级的划分:

1、一级动火:

(1)禁火区域内。

(2)油罐、油箱、油槽车和储存过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容器及与其连接在一起的辅助设备。

(3)各种受压设备。

(4)危险性较大的登高焊、割作业。

(5)比较密封的室内、容器内、地下室等场所。

(6)现场堆有大量可燃和易燃物质的场所。

审批程序:一级动火作业由项目负责人组织编制防火安全技术方案,填写动火申请表,报企业安全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

2、二级动火:

(1)在具有一定危险因素的非禁火区域内进行临时焊:割等用火作业。

(2)小型油箱等容器用火作业。

(3)登高焊、割等用火作业。

审批程序:二级动火作业由项目责任工程师组织拟定防火安全技术措施,填写动火申请表,报项目安全管理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

3、三级动火:在非固定的、无明显危险因素的场所进行用火作业。

审批程序:三级动火作业由所在班组填写动火申请表,经项目责任工程师和项目安全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

(3)审批手续扩展阅读:

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1 动火作业必须办理《 动火作业许可证》。进入设备内、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还应执行进设备内和高处作业的相关规定。

2高处进行动火作业,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阴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3在地面进行动火作业,周围有可燃物,应采取防火措施。动火点附近如有阴井、地沟、水封等应进行检查,并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确保安全。

4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5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6 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工具,保证安全可靠。

7 使用气焊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应不小于5m,二者距动火作业地点均应不小于10m,并不准在烈日下曝晒。

8 在铁路沿线的动火作业,如遇装有化学危险物品的火车通过或停留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

9 凡在有可燃物或难燃物构件的冷却塔、脱气塔、水洗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采取防火隔绝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

10生产不稳定,设备、管道等腐蚀严重不准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11动火作业时,安全、消防主管部门、车间主管领导、动火作业与动火作业设施所在单位(管理权限的分厂)的安全员应到现场监督检查安全防火措施落实情况。危险性较大的动火作业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12凡盛有或盛过化学危险物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进行清洗置换,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13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必须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定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14在生产、输送、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其氧含量不得超过23%。

15动火作业前,应通知动火作业设施所在单位(管理权限的分厂)生产调度部门及其它相关部门,应制定相应的异常情况下的应急措施。

16 带压动火作业过程中,必须设专人负责监视压力不低于3000Pa,严禁负压动火作业。

17 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要良好,以保证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18动火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④ 到哪个部门审批手续

需要到当地的城建,国土部门审批,要是村上的地还要去村上请示,就是村委会。

⑤ 住宅楼审批手续全过程

一、规划选址、定址
1、规划选址:新建房屋持书面申请经审查符合规划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个人建房规划选址意见书》。
2、规划定址:持用地批准文件领取、填写《汉中市个人建房规划审批表》,申报资料齐全后,相关部门现场踏勘,符合规划审批要求的,15个工作日内下达规划许可通知至办事处、村(居)委会。
二、施工图审查
1、建房户持规划设计条件委托有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施工图报规划部门审查,也可委托相关中介服务机构报审经批准的标准型施工图,规划部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建筑施工图审查工作。
2、建房户领取《个人建房规划定位放线任务书》,并对遵守和服从规划管理做出承诺。
三、开工放线及竣工验收
1、建设场地具备开工条件,建房户提出申请,3个工作日内由具有测绘资质的技术部门与规划、国土、办事处、村组,现场实施个人建房开工放线。
2、基础达±0.00,城建监察支队现场验线。
3、房屋竣工办事处、村组初验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规划专项验收。
4、验收合格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个人建房应交规费
1、行政规费:城市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筑面积30元/m2收取(仅收非农业户口及违法建设经处理保留使用的)。依据汉政发(1999)32号文。
2、技术服务性收费:
(1)测量定位放线费,每件(户)648.52元,依据国测财字(2002)3号文。(由施测单位收取)
(2)施工图设计及服务费:建房户按规划设计条件委托设计单位设计的,设计费由建房户与设计单位协商;使用标准型施工图,并提供施工过程技术咨询服务的,收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元。(由提供施工图的企业收取)

个人建房报建须知 一、个人建房规划审批要求及应完善的资料:
1、填写《汉中市个人建房申请审批表》;
2、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
3、用地批准文件(土地使用证、建房用地审批表);
4、房屋照片(仅限危房);
5、房屋鉴定报告(仅限扩建加层和危房);
6、1:2000地形图;
7、四邻协议书;
8、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持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以下情况不批准个人建房:
1、不符合规划用地性质的;
2、压占规划道路红线的;
3、城市规划道路两侧各50~100米范围内的;
4、在村庄规划范围以外的;
5、城市规划严格控制区内的;
6、已公告列入近期拆迁范围内的;
7、原房屋无法承受加层荷载的;
8、建筑间距无法满足规划技术条件,四邻有纠纷的;
9、房屋产权不明晰或属违章建筑的;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不能批准个人建房的。

⑥ 如何办理拆迁审批手续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当事人是指拆迁人、被拆迁人及其房屋承租人:
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权人;
房屋承租人是指与被拆迁人具有合法租赁关系的单位或个人。
第四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建设、生态环境改善和文物古迹保护。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五条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第六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领导。
土地、建设、规划、公安、市政、工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积极协助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做好房屋拆迁有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七条 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拆迁管理职责是:
(一)负责对房屋代办拆迁单位的资质审查、人员培训,核发房屋拆迁资格证书;
(二)制定城市房屋拆迁评估规则,监督房屋拆迁评估机构的房屋拆迁评估行为;
(三)依照本条例规定,审查批准房屋拆迁计划和补偿、安置方案,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发布房屋拆迁公告;
(四)对房屋拆迁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实施处罚;
(五)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强制拆迁;
(六)对下级拆迁主管部门不适当的行政行为予以纠正。
区、县(自治县、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主要拆迁管理职责是:
(一)核发暂停办理有关手续通知书,按本条例规定审查批准房屋拆迁计划和补偿、安置方案,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发布房屋拆迁公告;
(二)监督房屋拆迁评估机构的房屋拆迁评估行为;
(三)对房屋拆迁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处罚;
(四)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强制拆迁;
(五)处理拆迁历史遗留问题。
第八条 建设单位取得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后,应当持有关证明向拟拆除房屋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暂停办理有关手续申请。
区、县(自治县、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在收到建设单位(以下称拆迁申请人)的暂停办理有关手续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暂停办理有关手续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土地、规划、市政、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发出暂停办理有关手续通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暂停办理有关手续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
土地、规划、市政、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拆迁范围内按职责分工做好下列工作:
(一)暂停办理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买卖、交换、析产、分割、赠与、抵押、典当、分户、出租、改变用途、调配等手续,禁止新建、扩建、改建房屋(经鉴定的危房排危除外);
(二)暂停核发营业执照。监督售货亭、摊位等临时服务网点在拆迁公告确定的搬迁期限内自行拆除或迁出。
暂停办理有关手续通知书有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须经核发暂停办理有关手续通知书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九条 因建设需要拆迁城市房屋的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必须取得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屋拆迁许可证。
市级以上重点工程建设工程、跨区、县(自治县、市)的建设工程以及主城区拆除房屋建筑面积在一万平方米以上的工程由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十条 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程序,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拆迁申请人持建设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拆迁计划和补偿安置方案(含安置房使用功能及质量)以及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不少于补偿安置所需资金总额百分之七十的专项资金证明,向区县(自治县、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拆迁申请;
(二)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自收到拆迁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日内按本条例规定的权限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并由区县(自治县、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自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房屋拆迁公告形式将拆迁人、拆迁范围、补偿安置方式、搬迁期限、拆迁腾地期限或过渡期限等内容予以公布。对不具备拆迁条件的,自收到拆迁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自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未实施拆迁的,房屋拆迁许可证自行失效,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延期拆迁的除外。
第十二条 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范围内实施拆迁,不得擅自改变拆迁范围。
因规划调整需要改变拆迁范围的,拆迁人须持规划变更手续按原报批程序办理房屋拆迁变更手续后方可实施拆迁。
第十三条 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房屋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
拆迁人委托有房屋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的,双方签订委托合同后,拆迁人应当自拆迁委托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拆迁委托合同报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备案。 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第十四条 搬迁期限为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2个月内,拆迁腾地的期限为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或者停止拆迁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腾地期限届满15日前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确需延长拆迁腾地期限的,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第十五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协议应当规定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安置房面积和安置地点及安置房质量、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违约责任和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应向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超过搬迁期限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第十七条 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就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的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由拆迁当事人向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裁决。被拆迁人是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 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第十八条 在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作出裁决的搬迁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逾期拒绝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予以强制拆迁或者由作出裁决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的,强制执行费用由拆迁人负担。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决书后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拆迁人按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作了补偿安置或者提供了临时周转房的,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裁决的执行。
第十九条 拆迁人转让建设项目,应经原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办理用地、规划和房屋拆迁变更手续。
拆迁人转让建设项目时,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原拆迁协议载明的有关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项目转让双方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并由批准项目转让的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公示项目转让事宜。
第二十条 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市和区县(自治县、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拆迁中涉及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以及外国驻华使(领)馆房屋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有权对房屋拆迁活动进行检查,被检查者必须如实提供情况和资料。检查者应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和商业秘密。
第二十三条 被拆迁房屋的当事人占用工作时间参加拆迁动员会和搬家,所在单位应当给予公假;不能给予公假的,由拆迁人给予适当补助。
第二十四条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房屋拆迁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房屋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
拆迁人在拆迁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整理并妥善保管拆迁档案资料,在完成拆迁后3个月内向所在区县(自治县、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报送拆迁档案资料。
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二十五条 拆迁补偿安置可以采用货币补偿方式,也可以采用与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产权调换方式。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
第二十六条 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拆迁人应当委托符合条件的房屋拆迁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价格评估,并将评估报告报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备案。
被拆迁人对拆迁人委托的房屋拆迁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持其另行委托的房屋拆迁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与拆迁人协商。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拆迁当事人可以按照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申请裁决。
房屋拆迁补偿金额不得低于被拆迁房屋同地段同用途商品房交易平均价格的70%。
第二十七条 房地产评估机构从事房屋拆迁评估业务,须具有工商营业执照和相应的房地产评估资质。
房屋拆迁评估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客观、公正、科学执业,不得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规执业。
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房屋拆迁评估机构名录,建立房屋拆迁评估管理制度,制定房屋拆迁评估技术规范,加强对房屋拆迁评估机构的监管。
第二十八条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差价。
第二十九条 拆除政府直管公有住宅及学校、医院等用于公众服务且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房屋及其附属物,拆迁人应当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按原性质、原规模予以还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第三十条 拆除违法建筑、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和虽无规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两年以上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第三十一条 拆除非公益事业的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被拆除房屋的装饰物,由所有人(或使用人)自行拆除,不予补偿;不能自行拆除的,给予适当补偿。
第三十二条 拆除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第三十三条 因建设需要拆除城市基础设施,拆迁人必须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规划执行,恢复或提高其使用功能的,不予补偿。法律、行政法规和市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拆除有产权纠纷或者使用权纠纷的房屋,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公布的规定期限内纠纷未解决的,由拆迁人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拆迁。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在拆迁前应当组织拆迁人对被拆迁房屋作勘察记录,并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三十五条 对拆除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重新签订抵押协议,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公布的规定期限内达不成抵押协议的,由拆迁人参照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实施拆迁。
对拆除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重新设立抵押物或者由抵押人清偿债务后,方可给予补偿。
第三十六条 拆迁主城内住宅房屋应当实行货币补偿或一次性现房安置,并提供两处以上房源供被拆迁人选择。拆迁主城外的住宅房屋,确需过渡安置的,应征求被拆迁人的意见,报区县(自治县、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明确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由批准的区县(自治县、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执行。
属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或政府确定的土地储备项目的,实行货币补偿或异地一次性现房安置。
新建工程为非住宅的,原住宅部分应实行货币补偿或异地一次性现房安置。
第三十七条 在原拆迁范围内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应当先建安置房。
拆迁安置住宅房屋应公开房号,由先行搬迁的被拆迁人在同等户型条件下优先选择安置的楼层和朝向。住宅安置房必须符合国家普通民用住宅设计规范的基本要求和质量标准;未通过规划、消防和建筑质量等验收的安置房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十八条 被拆除公有房屋承租人的使用权,在征得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后可以依照有关规定转让。
第四章 拆迁过渡与补助
第三十九条 被拆除住宅或非住宅使用人搬迁,拆迁人应付给搬迁补助费。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提前搬迁的,拆迁人应给予提前搬迁的奖励费。
第四十条 拆迁人不能一次解决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的安置房屋的,应提供临时周转房或鼓励房屋使用人自行临时过渡。
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在一万平方米以下的,过渡期自被拆迁人或使用人搬迁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年;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在一万平方米以上的,过渡期自被拆迁人或使用人搬迁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年。
第四十一条 在规定的过渡期限内,被拆除住宅使用人自行解决临时过渡的,拆迁人应当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由拆迁人提供了临时周转房的,不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四十二条 被拆除的属生产、经营性的非住宅房屋,在规定的过渡期限内,因拆迁人没有提供临时周转房造成停产、停业的,由拆迁人按原拆除房屋建筑面积和过渡期限长短一次性付给经济损失补助费,经济损失补助费由被拆迁人房屋使用人协商分割。
在规定的过渡期限内,拆迁人按拆除的建筑面积提供了非住宅临时周转房的,不付给经济损失补助费。
第四十三条 拆迁当事人双方应当遵守过渡期限的协议,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由拆迁人提供临时周转房的,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到期不得拒绝迁往安置用房,并必须腾退周转房。
第四十四条 因拆迁人的责任使自行过渡的被拆迁人超过过渡期限的,从逾期之日起应当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或经济损失补助费;对由拆迁人提供临时周转房的被拆迁人,从逾期之日起应按超期增加比例部分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或经济损失补助费。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未经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转让所有拆迁安置任务的建设项目的,由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2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办理用地、规划变更的,起用地规划变更手续无效。
第四十六条 房屋拆迁评估机构违反规定开展房屋拆迁评估业务的,依法取消其房屋拆迁评估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工商营业执照、评估资质或评估人员资格。
第四十七条 拆迁人不按规定报送拆迁档案资料的,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对拆迁人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第四十八条 拆迁人将未通过规划、消防和建筑质量等验收的房屋安置被拆迁人或将有产权纠纷的房屋安置被拆迁人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四十九条 当事人对城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条 侮辱、殴打房屋拆迁工作人员,阻碍房屋拆迁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处罚;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十一条 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核发的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无效;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所称非住宅是指暂停办理有关手续通知书下达之日前,房屋所有权人持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均有非住宅用途记载内容的房屋。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涉及的费额标准、安置补助标准等事项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五十四条 在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参照本条例执行。三峡库区城镇移民的房屋拆迁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自 2002年12 月1 日起施行。
本条例生效前已发布拆迁公告的工程,按原条例的规定执行。

⑦ 行政审批的审批手续

“行政审批流程太复杂了,一天一夜都讲不完。”海南省人大代表邢诒川在海南“两会”上“晒”出了他制作的“行政审批长征图”。长达5页的A3纸张,详细记录着一个投资项目从获得土地到办完手续,需经过30多项审批,盖上百个章,全程最少需历经272个审批日。
新一届政府把简政放权作为深化改革的“当头炮”,去年国务院共下放和取消了334项行政审批事项。但为何基层的行政审批仍如此拖沓冗长?
个案 办完1块地经历五届区委书记
前期筹备阶段90个工作日,土地获取阶段154个工作日,方案审查阶段20个工作日……邢诒川拿着行政审批“长征图”说:“一块地的命运太艰难了。”
邢诒川制作的行政审批“长征图”显示,一个投资项目从土地获得到办理房产证,需经过土地获取、方案审查、工程许可等8个阶段。
“审批涉及的部门太多。”邢诒川说,有的部门对同一个项目的审批要涉及内部的几个科室,且前后要进行多次审批,有些流程盖章是章套章,既费时,又费事。“使得企业三天两头在这些部门转悠,却总有办不完的手续,盖不完的章。”
如初步设计方案的审批,其流程为经办人初审并修改,到科长评审并修改,再到分管局长审核,再到经办人结果反馈。反复送审修改再送审,流程要重新再走一遍。“这种多环节多层次的重复审批,导致企业的时间和财务成本大大增加。”邢诒川说。
邢诒川说,整个审批流程按政府规定时限是272个工作日,但是实际所花的时间远远超过272个工作日,很多项目审批流程少则1年,多则3年。
海南一位企业负责人告诉记者,该企业有一块地从开始征地到落地,政府审批各种流程前后花了五年时间,期间经历了三届市长,五届区委书记。
分析 “变相审批”人为形成“关卡”
实际上早在2008年,海南就设立政务服务中心,通过行政审批“三集中”改革将审批推向窗口。今年的海南省政府工作报告也指出,今年要继续清理精简行政审批事项,确保全省行政审批事项减少三分之一以上。
但邢诒川发现,尽管一批审批权力下放,部分审批流程表面简化,但许多审批的内部程序依然繁琐冗长。
邢诒川说,比如规划报建必须经过8个政府部门,每个部门都派人到现场查看。相关部门各自为政,分批分次到现场查看,企业仅仅接待报建和验收的人员就达10多次。“审批流程多了,庙就多了,烧香的也就多了,不正之风肯定就多了。”
“为什么这些部门不能协商一个统一时间来现场查看呢?”邢诒川说。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竹立家说,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政府部门将部分审批权力下放转移至中介机构,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也产生了一些新问题。
企业进行项目审批,少不了行政审批中介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邢诒川说,这些机构大多为政府指定机构,有些机构将专业服务变成变相审批,与政府部门利益挂钩,人为形成“关卡”,工作效率和收费情况让企业感到头疼。
海南现代科技集团副总裁谢滔举例说,比如防雷报告每平方米收费2元,一个项目动不动就收费数十万元,还需要排队,中介机构高兴就出快一点,不高兴就拖一阵。“白蚂蚁检测给一包药撒一下,收几万元,否则不给办预售许可证。”

⑧ 审批是什么意思具体详细点

审批:[ shěn pī ]

基本解抄释:对下级呈报上级的公文进行审查批示。

详细解释

审查批准,《中国农村的社会主义高潮·岑溪县收支计划》:“严格执行审批制度,按计划办事。”

⑨ 广告审批手续怎么办

一、办理广告发布手续所需材料:
1、户外广告设置申请书;
2、户外广告彩色效果图5份;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建筑物产权单位出据的房屋产权复印件、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产权单位统一设计的意见;
5、设计安装安全保证书(由安装单位写)。
二、办理顺序:
1、到县(或区)政府经济大厅领取区县(区)市政管委、县(区)工商局户外广告审批表格;2、持相关资料到城市管理规划科办理户外广告前置审批手续;
3、持所有资料到县(区)市政管委、县(区)工商局办理相应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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