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Ⅰ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三十一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Ⅱ 行政复议法31条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生效,为什么对复议决定不服还可以起诉
这是两个概念。行政复议决定书是由行政机关对下级机关的行政行为做出的一种最终裁定。不管你是否认可它做出的决定,只要送到你手里,它就起作用了。所以送到你手里,如果你接受这个处罚结果那你就得按照他的决定去执行。如果你不认同这一决定书(就是不服),那你就可以去法院起诉做出这个决定的行政单位。而不能再申请行政复议。
它只具有行政约束力,并不像法院做出的终审判决具有强制力,你必须去执行或者服从。
相关法律规定,为了保护自然人或者法人的合法权利,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诉做出行政处罚和行政复议的单位。否则行政机关就无法无天,凌驾于法律之上了。
Ⅲ 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后应该怎样给行政复议申请者回复、有什么格式吗
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Ⅳ 行政复议决定书生效的时间是什么时候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Ⅳ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应"是否正确
正确。
Ⅵ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书发生法律效力的时间是
《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有权处理的应在三十日作出,无权的应在七日内送有关机关处理。
Ⅶ 行政复议决定书作出后,申请人请求撤销复议了,该怎么办、
如果申请人在复议决定书还未下达前,撤销复议申请,那么复议机关则确认该行政行为合法,不做出改变原具体行为的决定。如果申请人在复议决定书下达,变更行政行为之后,申请撤销复议申请,则原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直接按照复议决定书的规定,严格执行复议机关的决定即可!
Ⅷ 哪些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8)行政复议决定书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
Ⅸ 行政复议决定书 有异议怎么办
需要看你收到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的决定内容,如果决定维持的,则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以被申请人为被告向被申请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违法或者责令履行的,则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以行政复议机关为被告向该复议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Ⅹ 行政复议答复书与行政复议决定书有什么区别
行政复议答复书是由被申请人制作的文书,行政复议决定书是由行政复议机关制作的版、有法律效力的文书。权
《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三条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
第三十一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