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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交通执法

发布时间: 2020-11-24 12:16:08

1. 报考城市交通行政执法大队,身高有什么要求吗

得要求是男的不低于168CM,女的不低于165CM。
视力要求:
根据《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报考公安机关警察、监狱戒毒管理机关警察职位及法检机关的司法警察职位的人员单侧裸眼视力低于4.8的,不合格。其中,报考深圳市公安局从事法医、物证检验鉴定、网络安全管理、财会、外语及少数民族语言翻译、排爆类职位(职位编码为:1401D013、1401D015—1401D023、1401D026—1401D028、1401D033)及报考市司法局从事财会、医学、心理矫正类职位(职位编码为:1401E001、1401E002、1401E009、1401E010、1401E012—1401E014)的人员,单侧矫正视力低于5.0的,不合格。

职能: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交通行业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依法维护区属道路运输市场、水上运输市场的正常秩序,对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的各种经营活动和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负责区属公路路政巡查,查处违反公路管理、路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负责维护本辖区交通行业的正常通行秩序;依法对本辖区货运场站、汽车维修、危险品运输等道路运输经营的违法违章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工作;负责区属交通安全设施、经常性停车设施的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工作;负责运政路政行政执法过程中的安全监督工作;统一组织、指挥全区范围的交通专项整治;承办省、市交通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交办、移交的案件和其他行政执法工作;负责群众投诉的协调、调查和处理工作;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研究制定交通行政执法工作的业务规范和管理制度;负责交通行政执法队伍的培训、考核、监督、行风建设和宣传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2. 上海城市交通行政执法被爆“钓鱼执法”的真相

从10月14日因“涉嫌非法营运”被扣下车辆,到20日被认定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使用法律正确,取证手段并无不当”,再到26日被浦东新区政府重新认定为“在执法过程中使用不正当取证手段,依法终止执法程序”,短短两周内,河南籍“90后”小伙子孙中界经历了一波三折的变化。变化背后,是调查的不断深入。 10月20日至26日,新华社记者作为中央媒体代表参加了浦东新区政府为调查“孙中界事件”而组成的联合调查组。26日联合调查组公布调查报告,将真相还原。 “非法营运”之争 从一开始,“孙中界事件”争论的焦点就是其是否从事了“非法营运”,即人们通常所说的“黑车”。 14日晚8时,刚把一批工人送到公司基地的孙中界,在上海浦江镇召泰路闸航路口遇到一名身材瘦弱的年轻人扬招,乘客上车4分钟后便要求停靠在闸航路188号。正是在这里,孙中界受到了原南汇区交通行政执法大队的检查,认为其“涉嫌非法营运”而扣下金杯面包车。 对于车上这关键的4分钟,孙中界和行政执法部门各执一词。17日孙中界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当时那名乘客说:‘兄弟啊,帮个忙,我有急事,打不到的士也没有公交车’,我见他实在可怜就让他搭车了。上车后那名乘客主动谈价钱,说要给出租车的价钱,但我一直没理他。” 而交通执法部门的调查结果是那名乘客“承认扬招上车且谈妥车费10元。”原南汇区交通行政执法大队负责人19日对记者表示,定义“黑车”在“业内”只要满足四个条件即可:扬招、听乘客指令行驶、司机和乘客互不认识、提供有偿服务,“孙中界一事完全符合这四个要求。” 刚来上海3天的孙中界显然没有想到自己就这样被定义成了“黑车”,并且要面临1万元的行政罚款。情急之下孙中界选择伤指以示清白,而此事经媒体报道后也迅速引发各方关注。 18日,上海市政府要求浦东新区政府迅速查明事实,并将调查结果及时公布于众。20日,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公布“调查报告”,称“孙中界涉嫌非法营运行为情况属实”,“并不存在所谓的‘倒钩’执法问题”。 20日,在浦东城管部门公布“调查报告”的同一天,浦东新区政府决定成立包括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媒体代表、社区和企业代表在内的12人联合调查组,城管部门明确被排除在调查组之外。 “钓头”浮出水面 21日,刚刚组建起来的调查组迅速投入工作。在查阅相关卷宗、录音等资料的基础上,兵分三路到原南汇区交通行政执法大队、孙中界工作的上海庞源建筑机械工程公司以及孙中界伤指后就诊的73171部队医院现场调查。 “孙中界事件”中的乘客是确定此案是否属于“钓鱼执法”的关键。21日下午,调查组约见了“乘客”陈雄杰。调查组成员、上海金融学院政法学院院长薄海豹律师问:“你是否第一次配合执法?”陈答:“我是第一次。”薄又问:“假设是否有第二次?”陈答:“没有。”薄再问:“假设是否能配合作公安测谎测试?”陈答:“可以。” 但就是这位自称敢做测谎测试的“乘客”陈雄杰,在调查中露出了马脚。在调查组抽查原南汇区交通行政执法大队今年8月执法活动的案卷中,发现陈雄杰曾有以“乘客”身份作证非法营运的笔录,证明其向调查组的陈述存在虚假,有可能是“职业钓钩”。 进一步深入调查后,破绽越露越多。调查组发现在多份不同卷宗上多次出现同一姓名的“乘客”,而检查相关财务资料后发现前来领取所谓“专项整治劳务费”的却另有其人,而且不同“举报乘客”的“劳务费”大多都由这位“蒋某某”领取,“钓头”由此现身。 22日晚,调查组约见“蒋某某”,在强大的心理压力下,这位“钓头”承认了自己组织的“钓钩集团”直接参与了“孙中界事件”。他说,自己手下有三四十人,没有固定地域。14日当天,原南汇区交通行政执法大队一中队的一名队员通过“蒋某某”将当天执法的时间和地点告诉了“乘客”陈雄杰,当晚8时许陈雄杰正是按照事先约定的路线将孙中界驾驶车辆带到了执法人员检查点。 真相自此大白。 将真相诚实地公之于众 “孙中界事件”的调查过程非常顺利,没有受到政府部门的阻挠和压力;而调查结果能否完整客观地向社会公开,成为调查组成员在后期最为关心的问题,也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 24日从上午9时一直到下午4时,联合调查组开始起草和审议最终的调查报告。报告的第一稿就明确写入“原南汇区交通行政执法大队在10月14日执法过程中使用了不正当取证手段”,以及“陈雄杰在调查中的陈述存在虚假”等关键内容。此后报告虽几易其稿,但是这些文字都全部得以保留。最终12名成员都在这份客观真实的报告上郑重署名。 24日中午,浦东新区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看望并听取联合调查组的汇报,对联合调查组的工作表示感谢,同时承诺将以调查结果为基础,“负责任地对此事件作出回应”。 26日中午,浦东新区人民政府举行新闻通气会,通报“联合调查组”关于10月14日“孙中界事件”的调查报告和区政府关于此事件的处理意见,认为有关部门在执法过程中使用了不正当取证手段,10月20日公布的结论与事实不符,向社会公众作出公开道歉。 上海市委副秘书长、浦东新区区长姜樑说:“政府不能够保证不做错事情,但政府一定要保证是诚实的。”

3. 城市交通执法有权利查货车限行吗

城市交通违法既可以查货车,也可以查其他车辆,这是他的职责所在。

4. 上海城市交通执法总队前身是什么

上海城市交通执法总队前身是不是人见人爱的“城管”?商讨一下。

5. 城管开的罚单应该怎么处理

一、等城管部门把违停处罚信息转入交警部门,再去交警部门处理。城管部门的处罚款跟交警部门是一样的,唯一不一样的,是扣分行为,是针对不扣分情况。

二、 如果是现场处罚的违章停车处罚单,那么,请在第一时间去银行缴纳罚款就可以, 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手续办理好以后,也需要去银行缴罚款了,现在违法处理窗口不会直接接收罚款的,交通违法行为已经接受处理,需要在15日以内缴纳罚款。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1、 接受处罚时候,请带上违法停车的机动车行驶证和违法停车驾驶员(或者经办人)的驾驶证。通知单上一般有15天以内主动处罚的要求,这个是可以不用担心的,超过时间接受处罚不会加大处罚力度也不会增加处罚金额。

2、不管是去交警队的处罚还是去城管局的处罚,违章停车的处罚统一是不扣分,罚款执行的是50-200元的标准,一般情况下,都是150元的处罚金额。


(5)城市交通执法扩展阅读:

违章处理

现场违章停车处罚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机动车停放规定的,如果驾驶人在场,交警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驾驶人立即驶离。一般驾驶人只要快速驶离即可,没有罚款的处罚。如果驾驶人拒绝驶离,驾驶的车辆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交警会对你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非现场违章停车处罚

如果驾驶人不在场,除了进行罚款贴罚单之外,如果停放的车辆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了,交警部门有权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处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于2003年废止,根据2003年10月2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最新规定,该法律规定违章停车只罚款不扣分。

违章停车有如下处罚条例:

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第九十三条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6. 上海市城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和交警队的关系

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政府职能部门,两者之间没有直接隶属的上下级关系。城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是交通部门的执法机关,负责检查和处罚违反道路运输条例等交通运输法规的行为。交警队则是公安部门的下属执法机关,负责查处违反交通法规、管理机动车等。

7. 城管可以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执法吗

第一,名词解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或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简称“城管局”、“城管”,是中国内地城市管理中负责综合行政执法的部门。其前身“城管办”等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事业单位。后来,城管部门逐渐纳入各地方的行政编制,成为行政机构“城管局”,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职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简称城管执法)是城市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执法依据是1996年颁布的《行政处罚法》、以及各城市颁布的地方性法规。

第二,城管局职责(权利):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范围包括市容环境卫生、城市规划管理(无证违法建设处罚)、道路交通秩序(违法占路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无照经营处罚)、市政管理、公用事业管理、城市节水管理、停车管理、园林绿化管理、环境保护管理、施工现场管理(含拆迁工地管理)、城市河湖管理、黑车、黑导游等13个方面。

综上所述,地方城管局可以依地方政府的授权,在其授权范围内,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道路交通安全法)对责任当事人进行执法。

补充一下,在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经过大部制改革后,该机构的名称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该局可以行使原城管局、环保局、交通局、水利局等与之相关的执法权利。

供参考!

8. 松江区城市交通执法大队乘地铁到哪一站下车

轻轨5号线,春申路(地铁站),
一,步行593米:
1、向西北步行37米,左转
2、向西南步行44米,右转
3、向北步行100米,左后转进入春申路
4、沿春申路步行41米,过马路后靠右
5、沿沁春路向西南步行371米,到达沁春路莘西南路
708路(莘建东路宝城路--新桥火车站(临时站))
沁春路莘西南路 上车,17站,闵申路 下车
二,换乘松江10路(晨星小区--正泰电器公司)
闵申路 上车,11站,荣乐路洞泾路 下车
三,换乘松江22路(松江新城地铁站--松江汽车东站(下客站))
荣乐路洞泾路 上车,4站,环城路 下车
步行732米:
1、沿松江环城路向北步行46米,右转
2、向东步行557米,左前转
3、向北步行95米,右转
4、向东步行34米,到达目的地
上海市松江区城市交通行政执法大队

9. 城市交通行政执法大队到底是做什么的 怎么感觉他们没事情做的

城市交通行政执法大队履行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省际客运、道路货运、汽车维修、停车场(库)经营、驾驶员培训等城市交通行业综合执法职能的行政执法类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10. 常州市武进区交通运输局交通综合执法改革方案

常州市交通运输局的方案还没公布,但是常州市武进区交通运输局所属事业单位的改革方案(交通综合执法改革)已流传出来:《常州市武进区编办关于对武进区交通运输局所属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机构编制调整事项的批复》,总体方案是成立一局三中心。但是试点的江苏省交通厅、无锡交通局、盐城交通局、南通交通局的方案都是成立一局两中心(没有运输服务中心)。
因为常州市武进区交通局的改革方案涉及到增加了交通局下属副科级事业单位数量,且涉嫌随意赋予下属单位行政职能和管理职能,与中央及江苏省要求的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要“严格控制机构数量”及“事业单位只承担支持辅助或技术性、事务性的职能;调整转型事业机构,任务不足的予以撤销”的改革精神与改革方案相抵触,遭到下属事业单位员工的联名信访。基于此种原因,现常州市交通运输局的方案还未正式对外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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