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业法规
1. 中国现在渔业法律法规共有多少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法律(全国人大立法)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国务院部委规章
2. 哪些是属于渔业法律,法规,规章所禁止使用的违规渔具渔法
渔具的种类很多,其中网渔具在国内外渔业生产中占主要地位,应用也最为普遍。渔具材料的质量,特别是绳网材料的质量在渔业中具有重要意义。不同类型的网具,根据其捕鱼原理和工作条件对绳网材料性能各有不同的重点与要求。按各类渔具对材料性能的特殊要求,大体可以归纳出它们对材料性能的一般要求,即材料的渔用性能:在湿态时要求具有较高的断裂强力和结强力;适当的伸长和柔挺性;良好的弹性和韧性;较高的抗腐性和耐磨性以及结构稳定性;材料的吸湿性一般宜小,耐久性宜大;对热、酸碱化学物质、细菌、霉菌、虫咬和海洋生物的附着等有较好的抵抗能力。需要指出的是,在现有的渔具材料中还找不到一种材料能够全部具备以上的最优性能,因此,就必须根据各类渔具的主要特点来选用较为适用的材料。
渔具按结构特点和作业原理分为4种类型。
网渔具
世界上使用网渔具捕获的水产品的占总渔获量的80%以上。网渔具由网片、绳索、浮子(如浮桶、浮体、浮球等)、沉子等组成。根据捕捞对象和作业方式不同,渔具又分为刺网、围网、拖网、张网、大拉网、敷网、抄网、掩网、陷阱等9类。
钓渔具渔具渔具
通常由钓钩、钓饵、钓线等组成,有些还装上浮子、沉子、钓竿或其他附件。钓钩是结缚在钓线上起钩刺作用的部分。分倒齿结构和无倒齿结构两类。钓饵的选择常是影响渔获丰歉成败的关键,可分为真饵和拟饵两种。真饵按来源不同可分为动物性饵和植 物性饵 。在海洋钓捕中一般用鱼类、头足类、甲壳类等动物性鱼饵;淡水中则用蚯蚓和昆虫为主。植物性饵用于诱捕淡水鱼类,主要用米、麦、番薯等制品。拟饵系利用羽毛、布片、橡皮、木材、金属及塑料等制作。伪装成钓捕对象喜爱的动物性饵,或制成足以刺激鱼类捕食反应的其他诱惑物。
耙刺类
具有耙挖、突刺等性能的渔具。前者带有锋利齿爪的耙,将潜于泥沙底中的捕捞对象耙挖而捕获;后者包括鱼镖、炮锯、长柄钩等投射器和空钩等,作业时瞄准捕获对象射入体内而捕获,或利用空钩尖刺捕获。
笼壶类
利用某些捕捞对象喜欢钻穴的习性,在其经常栖息逗留的水域设置带有小孔的笼、罐、海螺壳等,引诱其潜入而捕获。如鳝鱼笼、虾笼、海螺笼等。
3. 渔业法规的渔业法规的种类
国际渔业法规主要抄有有关渔业的国际条约,包括双边协定和多边协定,多以公约、条约、协定、议定书等形式,以及国家在渔业领域长期实践中所形成的国际习惯,不具备法律文书的形式。
国内渔业法规的种类很多,根据不同的分类依据有不同的分类方法。例如,根据法规的外部形式,国内渔业法规可分为宪法中的有关规定、有关渔业的法律、渔业行政法规、渔业地方性法规、部门渔业规章和地方渔业规章等。根据是否专门规范渔业活动,可分为专项渔业法规和涉及渔业的法规。
按照国内渔业法规的内容或调整的对象,国内渔业法规可分为:渔业基本法、关于渔业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的法规、关于渔业水域环境保护的法规、关于渔业生产管理的法规、关于渔业组织的法规、关于渔业经营流通的法规、关于渔船的法规、关于渔船管理的法规、关于渔港的法规、关于渔业监督管理的法规、关于渔业无线电管理的法规、关于渔业金融和保险的法规等12种类型。
4. 渔业法规的国内渔业法规的概念
国内渔业法规,是与国际渔业法规相对应的概念,是指一国范围内有关渔业的国内法,即一个国家的国家法律体系中调整有关渔业的各种活动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具体地说,国内渔业法规是调整国家范围内有关渔业的各种活动,以及与渔业有关的社团、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之间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统称。和其他的国家法律规范一样,渔业法规具有强制性,通过相应的国家执法机构和国家强制力量保证实施,任何一国管辖范围内从事渔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受到该国国内渔业法规的约束。
一个国家渔业法规的发展与渔业在国家中的地位、渔业资源状况、渔业科学技术水平以及社会经济基础密切相关。因此,不同国家的渔业法规在内容和范围上有所不同。在一些渔业发达的国家,随着渔业生产和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渔业法规已经发展得比较完整,并成为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5. 水产养殖法律法规
法律分析
对于问题描述,可以作如下分析:
您可以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水产苗种管理办法》以及当地的相关规定等。
行动建议
无
相关法律法规
无
6. 渔业法规的介绍
渔业法规概念中的“法规”指广义上的法规。简单地讲,渔业法规指有关渔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即调整有关渔业的各种活动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统称。渔业生产活动主要是在水域中进行的,渔业捕捞生产具有很强的流动性,在海洋和邻接多国陆地领土的内陆水域中进行的渔业捕捞活动不可避免地涉及国际海洋法等有关的国际法。因此,渔业法规在内涵上包括了属于国家法律体系范围内的国内渔业法规和国际渔业法规两大部分1。
7.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养殖业
第三章 捕捞业
第四章 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
第六章 附则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一条 为了加强渔业资源的保护、增殖、开发和合理利用,发展人工养殖,保障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渔业生产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滩涂、领海、专属经济区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一切其他海域从事养殖和捕捞水生动物、水生植物等渔业生产活动,都必须遵守本法。
第三条 国家对渔业生产实行以养殖为主,养殖、捕捞、加工并举,因地制宜,各有侧重的方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渔业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计划,采取措施,加强水域的统一规划和综合利用。
第四条 国家鼓励渔业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渔业科学技术水平。
第五条 在增殖和保护渔业资源、发展渔业生产、进行渔业科学技术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精神的或者物质的奖励。
第六条 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渔业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重要渔业水域、渔港设渔政监督管理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设渔政检查人员。渔政检查人员执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交付的任务。
第七条 国家对渔业的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海洋渔业,除国务院划定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的海域和特定渔业资源渔场外,由毗邻海域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江河、湖泊等水域的渔业,按照行政区划由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商制定管理办法,或者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
第八条 外国人、外国渔业船舶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生产或者渔业资源调查活动,必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遵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中华人民共和国订有条约、协定的,按照条约、协定办理。
国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对外行使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权。
第九条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和从事渔业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条 国家鼓励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充分利用适于养殖的水域、滩涂,发展养殖业。
第十一条 国家对水域利用进行统一规划,确定可以用于养殖业的水域和滩涂。单位和个人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的,使用者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核发养殖证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集体所有的或者全民所有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水域、滩涂,可以由个人或者集体承包,从事养殖生产。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核发养殖证时,应当优先安排当地的渔业生产者。
第十三条 当事人因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发生争议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处理。在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破坏养殖生产。
第十四条 国家建设征收集体所有的水域、滩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征地的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商品鱼生产基地和城市郊区重要养殖水域的保护。
第十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水产优良品种的选育、培育和推广。
水产新品种必须经全国水产原种和良种审定委员会审定,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后推广。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水产苗种的生产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
第十七条 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必须实施检疫,防止病害传入境内和传出境外,具体检疫工作按照有关动植物进出境检疫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引进转基因水产苗种必须进行安全性评价,具体管理工作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养殖生产的技术指导和病害防治工作。
第十九条 从事养殖生产不得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饵料、饲料。
第二十条 从事养殖生产应当保护水域生态环境,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合理投饵、施肥、使用药物,不得造成水域的环境污染。 第二十一条 国家在财政、信贷和税收等方面采取措施,鼓励、扶持远洋捕捞业的发展,并根据渔业资源的可捕捞量,安排内水和近海捕捞力量。
第二十二条 国家根据捕捞量低于渔业资源增长量的原则,确定渔业资源的总可捕捞量,实行捕捞限额制度。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渔业资源的调查和评估,为实行捕捞限额制度提供科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海、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其他管辖海域的捕捞限额总量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报国务院批准后逐级分解下达;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捕捞限额总量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或者协商确定,逐级分解下达。捕捞限额总量的分配应当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分配办法和分配结果必须向社会公开,并接受监督。
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捕捞限额制度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超过上级下达的捕捞限额指标的,应当在其次年捕捞限额指标中予以核减。
第二十三条 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
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的渔区或者公海从事捕捞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其他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但是,批准发放海洋作业的捕捞许可证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捕捞许可证不得买卖、出租和以其他形式转让,不得涂改、伪造、变造。
到他国管辖海域从事捕捞作业的,应当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的或者参加的有关条约、协定和有关国家的法律。
第二十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方可发给捕捞许可证:
(一)有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二)有渔业船舶登记证书;
(三)符合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的捕捞许可证,应当与上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捕捞限额指标相适应。
第二十五条 从事捕捞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数量和捕捞限额的规定进行作业,并遵守国家有关保护渔业资源的规定,大中型渔船应当填写渔捞日志。
第二十六条 制造、更新改造、购置、进口的从事捕捞作业的船舶必须经渔业船舶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下水作业。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七条 渔港建设应当遵守国家的统一规划,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位于本行政区域内的渔港加强监督管理,维护渔港的正常秩序。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其管理的渔业水域统一规划,采取措施,增殖渔业资源。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向受益的单位和个人征收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专门用于增殖和保护渔业资源。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的征收办法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第二十九条 国家保护水产种质资源及其生存环境,并在具有较高经济价值和遗传育种价值的水产种质资源的主要生长繁育区域建立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未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
第三十条 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重点保护的渔业资源品种及其可捕捞标准,禁渔区和禁渔期,禁止使用或者限制使用的渔具和捕捞方法,最小网目尺寸以及其他保护渔业资源的措施,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三十一条 禁止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因养殖或者其他特殊需要,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苗种或者禁捕的怀卵亲体的,必须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指定的区域和时间内,按照限额捕捞。
在水生动物苗种重点产区引水用水时,应当采取措施,保护苗种。
第三十二条 在鱼、虾、蟹洄游通道建闸、筑坝,对渔业资源有严重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建造过鱼设施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三十三条 用于渔业并兼有调蓄、灌溉等功能的水体,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确定渔业生产所需的最低水位线。
第三十四条 禁止围湖造田。沿海滩涂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不得围垦;重要的苗种基地和养殖场所不得围垦。
第三十五条 进行水下爆破、勘探、施工作业,对渔业资源有严重影响的,作业单位应当事先同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商,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对渔业资源的损害;造成渔业资源损失的,由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赔偿。
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和改善渔业水域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
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的监督管理和渔业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国家对白鳍豚等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防止其灭绝。禁止捕杀、伤害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捕捞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的,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无正当理由使水域、滩涂荒芜满一年的,由发放养殖证的机关责令限期开发利用;逾期未开发利用的,吊销养殖证,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擅自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的,责令改正,补办养殖证或者限期拆除养殖设施。
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者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妨碍航运、行洪的,责令限期拆除养殖设施,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和渔船。
第四十二条 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
第四十三条 涂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捕捞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捕捞许可证,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伪造、变造、买卖捕捞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非法生产、进口、出口水产苗种的,没收苗种和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未经审定的水产苗种的,责令立即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的,责令立即停止捕捞,没收渔获物和渔具,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外国人、外国渔船违反本法规定,擅自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生产和渔业资源调查活动的,责令其离开或者将其驱逐,可以没收渔获物、渔具,并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造成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破坏或者渔业污染事故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决定。但是,本法已对处罚机关作出规定的除外。
在海上执法时,对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捞,以及未取得捕捞许可证进行捕捞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是当场不能按照法定程序作出和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先暂时扣押捕捞许可证、渔具或者渔船,回港后依法作出和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第四十九条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核发许可证、分配捕捞限额或者从事渔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或者有其他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本法自1986年7月1日起施行。
8. 求新中国渔业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谢谢啦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http://ke..com/view/304053.htm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回法实施细答则
http://ke..com/view/439590.htm
9. 渔业法规的渔业法规的主体与调整对象
国际渔业法规的主体跟国际法一样,主要是国家,任何自然人或法人都不是国际版渔业法规权的主体。一般认为,在一定的范围内和一定的条件下,类似国家的政治实体或由国家组成的国际组织也是国际渔业法规的主体。国际渔业法规的调整对象是国家之间在渔业方面的各种关系,主要是国家之间在水生生物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养护和管理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国内渔业法规的主体包括渔业法律关系中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国家本身。自然人和法人作为国内渔业法规的主体,主要是参与渔业生产关系、渔业经济关系,以及在国家渔业行政管理中的渔业行政关系。在渔业行政关系中,自然人和法人是行政管理对象,是被管理一方。国家作为国内渔业法规的主体,主要体现在渔业行政关系中,是作为管理者一方参与这一法律关系。
国内渔业法规的调整对象是渔业生产和渔业监督管理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但主要是渔业经济关系和渔业行政关系。一般来说,这种渔业经济关系和渔业行政关系主要表现为人们在从事渔业活动中所产生的行政关系和经济关系,以及国家渔业行政管理机关在进行渔业管理时所产生的行政关系和经济关系。
10. 我国关于渔业的法律法规
你一是 可以通过网络窗口直接打上《渔业法规》找二是通过在网上查找海洋渔业局网址后找,一定能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