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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 2020-11-24 08:32:56

『壹』 工商局处罚决定书要自己去拿吗!不拿会怎样

一般程序案件来的行政处罚源决定自当事人签收之日起生效。作为当事人,你可以配合前往签收,也可约定时间地点等候送达签收。你不配合回避的话,法律规定其他方式亦可视为送达。你不签收并不代表能逃避处罚。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六十六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送达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下条的规定送达。
第六十七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送达文书,除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外,应当按下列方式送达:
(一)直接送达当事人的,由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二)无法直接送达的,可以委托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代为送达,也可以挂号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三)采取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公告送达,可以在全国性报纸或者办案机关所在地的省一级报纸上予以公告,也可以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告栏张贴公告,并可以同时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网站上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贰』 工商局罚款怎么办

如果觉得工商局不应该罚款,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如果觉得没有问题,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第五十六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包括: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等基本情况;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

(四)采纳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情况及理由;

(五)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六)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印章。

(2)工商行政处罚决定书扩展阅读: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二条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以办案机关的名义,书面告知当事人延期或者分期的期限。

『叁』 工商局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但罚金不合理,我们该怎么维权

做出行政处罚的工商局没有行政复议的权利!要向上级工商局申请复议或专本地人民政府申属请!但当事人有向做出行政处罚的工商局陈述、申辨的权力,并且工商部门要记录在案!也可以内向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如果要进行修正,该局内部在程序上没有困难的!《行政处罚法》有专门规定处罚减免的情况,操作起来也不困难!
根据你所说的情况,其实刚开始要你签字时,工商局的人就一直在骗你!

『肆』 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请高人指点

没有瑕疵啊!
正确无误,出发得当,罚款额度适当!未存在过量情形!

就楼上所言,行政处罚决定书肯定要有事实法律依据,且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中说明,这是理所当然的事!

『伍』 工商行政处罚决定书公示在网上

估计是网站没有及时更新吧!

一个小小无照经营案件没有公示的价值和必要,何况三年了,到工商局信息中心去了解一下,争取拿下吧!!

『陆』 工商行政处罚决定书

成都市金堂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成工商金堂处字〔2010〕68号

2010年10月8日,成都市金堂工商局执法人员在对未年检企业的清理中,发现成都市金堂县家政服务中心等176户企业涉嫌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验。2010年10月8日经成都市金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成都市金堂县家政服务中心等176户企业未按规定接受年度检验,2009年7月1日,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成都商报》发布了限期(限期年检截止日为2009年9月30日)年检公告,自该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成都市金堂县家政服务中心等176户企业逾期仍未按规定接受 2008年度企业年度检验。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有以下主要证据予以证明:
一、现场笔录176份,证明:在成都市金堂县家政服务中心等165户企业核准登记的经营地址无法查找到上述企业,还有金堂县房地产评估事务所等11户企业在核准登记的经营地址未从事经营活动。
二、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9年7月1日在《成都商报》上发布的限期年检公告,证明: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已于2009年7月1日在《成都商报》上对成都市金堂县家政服务中心等176户企业发布了限期年检截止日为2009年9月30日的限期年检公告。
三、成都市金堂工商局城关工商所、园区工商所、淮口工商所、福兴工商所、竹篙工商所、土桥工商所关于对成都市金堂县家政服务中心等176户企业未年检企业清理的情况汇报,证明:成都市金堂县家政服务中心等176户企业在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了限期年检截止日为2009年9月30日的限期年检公告以后,至本局立案调查之日止未到本局参加企业年检。
本局认为:当事人成都市金堂县家政服务中心等176户企业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登记机关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接受年度检验,并提交年度检验报告书、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企业法人登记管理实行年度检验制度。企业法人应当按照登记主管机关规定的时间提交年检报告书、资金平衡表或者资产负债表。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对企业法人登记的主要事项进行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合伙企业应当按照企业登记机关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年度检验报告书等文件,接受年度检验。”;《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年检材料。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6月30日前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延期参加年检的申请,经企业登记机关批准可以延期30日。企业应当对其提交的年检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
2010年12月10日,本局通过公告、直接送达的方式向当事人送达了成工商金堂听告字〔2010〕44号《吊销营业执照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收到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和陈述、申辩,也未作任何其他表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公司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接受年度检验;逾期仍不接受年度检验的,吊销营业执照。年度检验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不按规定报送年检报告书、办理年度检验的,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办理年度检验;拒不办理的,吊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合伙企业未依照本办法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接受年度检验,可以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接受年度检验的,吊销营业执照。”;《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企业在责令的期限内未接受年检的,由企业登记机关予以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仍未接受年检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本局决定对成都市金堂县家政服务中心等176户企业处罚如下:
吊销营业执照。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金堂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依法直接向金堂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成都市金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O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柒』 在处罚个体工商户时在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问题

填写其个体字号名称,随后标明主要负责人。如:某某商店(负责人:某某人)
因为个体工商户生产资料属于私人所有,主要以个人劳动为基础,劳动所得归个体劳动者自已支配的一种经济形式。在民事和经济活动中,既是一种组织机构,但又包含私人属性,对外不是仅以组织机构的财产承担责任,而是以个人全部的财产承担责任。因此“被处罚单位(人)”只列个体字号名称,对责任的最终的承担者不够准确;只列主要负责人,又是对其组织机构的否认。所以要并列。

『捌』 工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直接联系当地工商部门,或去工商局亲自去一趟,当面沟通,很多就不是问题了

『玖』 工商行政处罚有哪些内容

工商行政处罚有哪些内容
(一)事项名称:
1、对未经核准登记,擅自从事经营活动,或者从事其他违反经营登记管理规定的行为;
2、对外国(地区)企业未经登记擅自在中国设立代表机构,或者所设代表机构从事违反有关代表机构管理规定的行为;
3、对未经登记擅自开办商品交易市场的行为;
4、对从事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5、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6、对经销进口商品无合法凭证的行为;
7、对传销和变相传销的行为;
8、对利用合同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9、对违反商标使用管理规定的行为;
10、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11、对自行发布或代行设计、制作、发布违法广告或者从事其他违法广告活动的行为;
12、对违反商品交易市场管理的行为;
13、对订立企业动产抵押合同或者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未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抵押物或者商标专用权出质登记的行为;
14、对价格、收费违法行为。
(二)处罚种类:
1、警告;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4、责令停产停业;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程序:
工商(物价)行政管理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工商(物价)行政管理机关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或者给予公民罚款5千元以上,对法人和其它组织罚款5万元以上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听证告知书》,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工商(物价)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四)权利义务:
(1)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工商(物价)行政管理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当事人在收到《听证告知书》后,要求听证的,工商(物价)行政管理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工商(物价)行政管理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 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工商(物价)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受害人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工商(物价)行政管理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应当在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没款。
(2)工商(物价)行政管理机关的权利和义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①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②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③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工商(物价)行政管理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或者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或者《听证告知书》。

『拾』 工商行政处罚决定书下了,罚金还可少 少交点吗

不能,都下来了当然不能改,要在下来之前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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