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审批制度
A. 企业未办理过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审批但安排员工工作时间是这么算的是不是违法员工要是要求加班费怎么办
企业和工人
之间永远都会有
很多矛盾,建议你
用平常心,去协商解决
B. 不定时工作制有加班费吗
经劳动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在明确工作量的前提下,其本人的工作和休息时间可以自主安排,因此用人单位可不支付加班工资。
而快餐店的小时工、兼职人员等,大多属于非全日制用工,这类人员只能享受法定节日一天300%的加班费,而不享受双休日的双倍劳动报酬。
以清明节为例,非全日制的小时工4月4日加班可享受300%的工资,4月5日、6日加班不能享受加班工资。
如果非全日制的小时工没有拿到法定假日300%的加班费,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人员不执行加班工资的规定。但是实行不定时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仍应按照相关法规文件的规定,平均每天原则上工作8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
按照规定,对于实行全日制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如在节日当天安排劳动者加班的,按不低于本人日或小时加班工资计发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如果在假期内但非节日当天排劳动者加班,则应首先安排职工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按不低于本人日或小时加班工资计发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除全日制用工外,最常见的用工形式还有三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非全日制。
商场营业员等劳动者,因工作性质需要,企业采取集中上班、集中休息的方式安排工作,并经劳保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因此企业应当按照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计算其工资;
第四条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第五条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2)加班审批制度扩展阅读:
劳动者加班,延长了工作时间,增加了额外的劳动量,应当得到合理的报酬。
对劳动者而言,加班费是一种补偿,因为其付出了过量的劳动;
对于用人单位而言,支付加班费能够有效地抑制用人单位随意地延长工作时间,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012年2月,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表示节假日加班费需依法纳税
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支付加班费的具体标准是:
在标准工作日内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都是占用了劳动者的休息时间,都应当严格加以限制,高于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报酬即是国家采取的一种限制措施。
但是,在上述三种情形下组织劳动者劳动是不完全一样的,如法定休假日对劳动者来说,其休息有着比往常和休息日更为重要的意义。
也影响劳动者的精神文体生活和其他社会活动,这是用补休的办法无法弥补的,因此,应当给予更高的工资报酬。
用人单位遇到上述情况安排劳动者加班时,应当严格按照劳动法及本法的规定支付加班费。
属于哪一种情形的加班,就应执行法律对这种情况所作出的规定,相互不能混淆,不能代替,否则都是违反劳动法和本法的行为。
都是对劳动者权益的侵犯,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C. 公司加班审批规定是否有效
公司加班审批制度有效。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由此可见,加班由用人单位安排,公司订立加班审批规定合法有效。
法律保护劳动者健康权和休息权,不提倡加班,因此,对用人单位加班进行诸多限制,不仅要征得劳动者和工会同意,而且要加付工资报酬,并进行时间限制。
用人单位实行加班审批制度,对遏制无序加班、避免加班计算争议,都是有效的措施,法律上提倡且支持的。
D. 办公室考勤制度管理规定
办公室考勤管理制度旨在规范办公室人员考勤管理,明确考勤流程,形成良好的工作秩序。下面是办公室考勤管理制度,欢迎参阅。
办公室考勤管理制度1
一、为了规范公司考勤管理,严肃工作纪律,有效提升员工的工作效率,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二、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六上班。
作息时间为:上午08:30 —— 12:00
下午14:30 —— 18:30
三、考勤规定
1、公司办公室人员实行签到考勤,签到有效时间为上午8:30之前。
2、因公外出不能按时报道签到的,应提前通知或打电话通知办公室,并在考勤表中注明事由。
3、迟到/早退规定:凡超过公司规定上班时间均属迟到;凡未经批准,在规定下班时间之前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均属早退。无故迟到/早退半个小时以内扣10元,迟到/早退半个小时以上、一个小时以内者扣5元,迟到/早退一个小时以上者按旷工处理。
4、旷工规定:凡在规定上班时间内没有到岗即为旷工。旷工一天从工资中扣20元。
5、加班规定:凡因工作需要加班者,应在考勤表中注明,未注明不按加班处理。加班时间可以调休或按1:1的比例冲抵事假、病假等。
6、员工如遇特殊情况(如大雨、大雪等恶劣天气)未能按时到岗的,应提前打电话通知办公室,得到许可后方视为正常出勤,否则按迟到、旷工处理。
四、请假规定
1、员工请假应按规定填写《请假条》,并经经理批准后,将请假条上报考勤备案方可休假。如遇特殊情况未能即使办理请假手续,应向领导说明。
2、员工请假在二天以内的,由经理批准;二天以上的应由经理审核,总经理签字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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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超时加班(大于劳动法规定的每月最多36个小时)累出病来,算不算工伤
按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加班应当征得劳动者同意,你可以拒绝;用人单位因此难为你的,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求助。
对于超时加班累出病,是无法证明的情形,即使累出病,也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不能认定为工伤。
至于加班工资基数,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没有约定的,按集体合同办理;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均没有约定的,可由工会与单位协商确定,或者按照劳动者正常出勤时间本人工资计算,包含基本工资和岗位工资,实行计件工资的,分别提高计件单价1.5倍、2倍、3倍。
F. 关于安排劳动者加班需审批的制度在什么法条中规定了
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
但是,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一般有规定。如果没有规定,司法实版践权中,没有单位领导签字的自行加班是不会得到支持的。
加班考勤,需要双方签字确认。
可能你公司规章制度不健全,才会出现这样的问题,建议请律师帮助完善规章制度,新的形势下,用人单位规章制度非常重要,是人力资源管理的“宪法”。
G. 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公司管理制度
1、公司员工上下班必须严格按照作息时间执行,不迟到、早退;
2、上班考勤实行实时签到制度,不得故意误签上班时间,必须本人亲自签到确认;
3、工作期间内不得窜岗、闲聊、玩网络游戏、网络聊天、利用公司电话打私人电话、吃食物、听音乐等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4、员工必须服从上级管理人员领导,不得工作怠慢;
5、上班前30分钟和下班前20分按《卫生轮流值日表》打扫办公区域内卫生,保持整洁、干净的工作环境;
6、下班时必须关好门窗及设备电源,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7、工作期间遇到顾客访问时,必须主动、亲切的接待或提供咨询;
8、有来访电话时必须做好记录,包括:来电单位、内容摘要、来电时间、纪录人等重要信息;
9、上班要佩带工作卡,必须保持良好的工作态度和风貌;
10、外出办公事时要向领导或同事打招呼,说明去向;
11、特殊私事要向领导请假,待领导批准方可离开单位,否则根据情节处理;
12、当日的工作必须在下班前结束,不得拖到第二个工作日;
13、爱护公物,节约物品。
14、积极学习业务知识。
15、同事间要相互协作,相互支持。
(7)加班审批制度扩展阅读:
公司管理制度大体上可以分为规章制度和责任制度。规章制度偏重于工作内容、范围和工作程序、方式,如管理细则、行政管理制度、生产经营管理制度。责任制度侧重于规范责任、职权和利益的界限及其关系。一套科学完整的公司管理制度可以保证企业的正常运转和职工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
多数中小企业在建立公司管理制度时,多是参照样本文档稍加修改来作为自己的管理制度。
意义:
首先,并不排斥参照样本制定公司管理制度,因为有了参照才能让我们取长补短,切不可全部照抄,在制定管理制度时,首先应确认以下几方面,企业的行业性质、企业的工作性质、员工类别等等。
比如,广告公司由于行业性质决定了他们多数采用弹性工作制,所谓弹性工作制是指每周达到一定工作时间,但这些时间是可以由实际情况而安排的,并非严格的朝九晚五工时制。新的一些网络游戏开发公司也实施这种工作制。
另一方面,公司的管理制度会对员工的着装及发型等都会做明文规定,但由于行业性质的不同,比如广告、公关等等相关设计宣传类的公司就比较注重形象的前卫时尚,不会对员工的打扮做要求,而像金融业、服务业等等就会对员工的仪表做严格统一要求。
规范实施企业管理制度是需要规范性的环境或条件的:
第一,编制的制度是规范的,符合企业管理科学原理和企业行为涉及到的每一个事物的发展规律或规则的;
第二,实施规范性的制度全过程是规范的,而且是全员的整体职务行为或工作程序是规范的;只有这样,企业管理制度体系的整体运作才有可能是规范的,否则将导致管理制度的实施结果呈现不规范的状态。
导致规范性的企业管理制度动态变化时的因素一般有三种情况:
1、 企业经营环境、经营产品、经营范围、全员素质等是要经常发生变化的,这些因素的变化相应会引发组织结构、职能部门、岗位及其员工队伍、技能的变化,继而会导致使用、执行原有的企业管理制度中规范、规则的主体发生变化,企业管理制度及其所含的规范、规则因素必然须因执行主题的变化而相应改变或进行修改、完善。
2、 产品结构、新技术的应用导致生产流程、操作流程的变化,生产流程、操作程序相关的岗位及其员工的技能必然要随之变化,与之相关的企业管理制度及其所含的规范、规则、程序等因素必然须因此而改变或进行修改、完善。
3、 因为发展战略及竞争策略的原因,企业需要不断提高工作效率、降低生产成本、增加市场份额,当原有的管理制度及其所含的规范、规则、程序成为限制提高生产或工作效率、降低生产成本等的主要要素时,就有必要重塑企业机制,改进原有企业管理制度中不适应的规范、规则、程序。
H. 客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刻吸取“3·28”、“8·09”特大交通事故教训,树立“以人为本”和“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思想,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提高道路交通参与者的交通安全意识,增强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能力,营造安全、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相关规定和县委第六次常委扩大会议的要求,特制定*县客运安全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的企业及拥有核载人数10座(含10座)以上自用车的单位纳入客运企业进行管理,客运企业及其从业人员除遵守国家道路交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外,还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客运车辆、驾驶员、企业准入制度
第三条 对申请从事客运的车辆须符合下列准入条件:
(一)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二)从事公路客运的主体必须是客运企业及运输企业;
(三)在本县区域内禁止新审批20座及其以上的客运车辆(除葫芦口金沙江大桥到小江口线路外);
(四)客运企业及运输企业按下列程序购车:
1、向交通运政部门申请营运线路;
2、向交通运政部门申请购车计划,交通运政部门根据营运线路批准购车车型;
(五)客运企业及运输企业购车后,须按下列程序完善手续方可从事营运:
1、车辆须办理不低于2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保险,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每个座位不低于20万元的司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
2、在县安监部门领取行政事业收费单后,到县财政局交纳每个座位1000元至3000元的安全风险抵押金(10座以下的微型客车每个座位1000元,10至19座的客车每个座位2000元,20座以上的客车每个座位3000元)和安监部门对运输企业的安全评估意见书;
3、到交通部门办理道路运输许可证;
4、到县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办理道路客运安全营运许可证;
(六)公安车辆管理部门逐一审核本条的准入条件及其他规定的法定手续合格后,方可办理注册登记。
第四条 对申请从事客运的驾驶员应符合下列准入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持C1、B2初次申领的驾驶员必须有24个月驾龄;
(三)年龄在50周岁以内;
(四)驾驶员申请从事道路客运活动,必须有连续5年以上驾龄,3年以上连续安全驾驶的经历,且未发生重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并负有主要责任以上,违法记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未满12分;
(五)经相应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理论、道路考试合格。道路考试大型客车由市级考核,中型客车以下由县级考核;
(六)持外省、外地驾驶证的驾驶员,需到*县从事客运驾驶的,除符合本条(一)至(五)款规定外,还需出具原籍车管部门的证明材料或由交警大队通过公安网查询证明其准驾、驾驶经历、驾驶证的真伪、违法肇事情况;
(七) 凡从事客运的驾驶员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医院体检合格和公安机关尿检合格;
(八)客运驾驶员1年内被暂扣驾驶证累计达3个月或违法记分达12分的,以及1年内有3次以上违法记录的,终身取消客运驾驶资格;
(九)经考察有较强的安全责任心,技术素质较高,思想品质较好,具备初中以上文化水平;
(十)发生交通事故,死亡1人以上,或造成3人以上受伤,或直接经济损失上万元的客运车辆驾驶员,在我县境内将终身取消客运驾驶资格。
第五条 对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企业,应当符合除《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所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准入条件:
(一)具有符合上述第三条和第四条准入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
(二)具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三)从事班线客运经营的,还应当有明确的经营线路和站点管理方案;
(四)有统一规范车辆停放站点方案和经运政管理部门审查合格的站点及具备相应资质的维修厂点;
(五)具备一定数量的取得相应资质的安技人员和维修、例检人员。
第六条 客运企业及其驾驶员的准入须按以下程序进行审批:
(一)向运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1、县行政区域内客运线路经营向县运管所提出申请,并提供本办法第四、五条所规定的准入条件所要求的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2、从事省内跨县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运政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本办法第四、五条所规定的准入条件所要求的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3、从事跨省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本办法第四、五条所规定的准入条件所要求的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二)经运政部门初审后,再报经县人民政府分管交通的副县长召集安监、交警、交通、工商及运政部门联合审批;经审批同意后,运政、工商、税务等部门按照行业管理规定完善各自的许可、注册、登记手续,方能开展营运。
第七条 经批准从事道路客运的企业及驾驶员必须自觉接受公安交警、安监、交通、运政等有关部门的安全监督,完善内部安全管理机制和管理规章。
第八条 经批准从事道路客运的企业,采取融资方式同社会团体、个人购车合股或共同经营的,应签订合股或共同经营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所购置的营运车辆所有权、管理权视为客运企业所有。对因管理不善造成后果的,其车辆所属的客运企业、车主及其驾驶员应承担连带责任。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应分别报县交通部门、安监部门和交警部门备案。
第三章 客运车辆车型限制制度
第九条 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我县境内道路存在路窄、弯急、坡陡、转弯半径小、临江、临崖,不安全隐患较多的实际情况,对在我县境内从事客运的车辆车型实行以下限制制度:
(一)从县城经葫芦口金沙江大桥到四川各地的车辆,允许现有客运车辆通行;
(二)对昭交运输集团公司*分公司及县外公司已经过审批、现正在我县辖区营运的核载人数超过20人及其以上的客车,只允许在大巧线(会泽大桥镇至*县城)、鲁铅线(鲁甸县至铅厂)、*至四川线路上继续营运,其余线路一律不允许20座以上的客运车辆营运;
(三)对县内道路状况较差的红山至小河、红山至东坪、马树至炉房、双河至中寨等乡镇客运路线,今后办理准入审批手续时只允许10座以下车辆通行;
(四)今后修建的巧蒙公路等二级以上公路,允许20座以上客运车辆通行。
第四章 道路交通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
第十条 凡在*县境内从事道路客运的企业、车辆都必须缴纳安全风险抵押金。
(一)对运输企业按每年每车每个座位1000—3000元的标准收取。对昭交运输集团*分公司目前车辆暂订为20座以下的,每座收取2000元,20座及其以上的,每座收取3000元;对白鹤滩运输公司的微型客车每座收取1000元。
(二)法人代表和公司经理每年各收取2万元,法人代表和公司经理为同1人的累计收取4万元,每位副经理每年收取1万元,驾驶员每年收取1万元。
第十一条 当年未发生事故的,安全风险抵押金转为下一年使用;如发生事故,首先用作事故应急处理,并按规定从中扣抵被处罚的风险金和合同违约金。
第五章 道路客运车辆安全许可证制度
第十二条 在*县境内从事客运的车辆实行安全许可证制度,凡没有获得县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颁发的安全许可证的车辆,一律不准上路营运。
第十三条 办理道路客运车辆安全许可证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必须符合驾驶员准入条件;
(二)必须符合车辆准入条件;
(三)安装了行车记录仪。
第六章 客运车驾驶员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客运车辆驾驶员应当增强法制观念,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自觉接受交通安全教育,增强交通安全意识,谨慎、安全驾车。
第十五条 驾驶员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
第十六条 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第十七条 对客运车辆驾驶员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明确责、权、利关系。
第十八条 驾驶员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进行定期审验。定期审验的主要内容是:
(一)驾驶员、驾驶证与驾驶员档案记载是否相符;
(二)健康状况是否符合驾驶客车的条件;
(三)遵守道路交通法规和安全行车情况;
(四)遵纪守法和遵守职业道德情况;
(五)审验其违法记分是否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满12分;
(六)审验其是否有交通违法记录2次(含2次)以上,是否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七)是否发生2次以上一般交通事故;
(八)是否发生重大以上交通事故并负有主要以上责任。
第十九条 落实客车驾驶员休息制度。其要求主要是:
(一)客运企业在编发客运班次的同时,对客车驾驶员必须定期安排休息,每周安排的休息日不得少于1天;
(二)连续驾车超过2小时(含2小时)的,必须停车休息,停车休息时间不得少于20分钟,休息时必须认真检查车辆安全技术状况;
(三)在容易疲劳的时段,必须停车休息;
(四)收车后必须提早休息,不得有熬夜打麻将、饮酒等影响安全驾驶的不良嗜好;
(五)发动家人、朋友,入住旅舍的经营者对驾驶员收车后的停车休息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并实行有奖举报制度;
(六)客运企业应同驾驶员家属签订责任书,确保驾驶员有足够休息时间,身体健康,克服不健康生活习惯。共同监督驾驶员。
第二十条 加强驾驶员违法信息传递,向社会公示客运驾驶员基本情况,对违法肇事情况进行公告,发动全社会对驾驶员进行全方位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对200公里以上(连续驾驶3小时以上)的客运班线,应当配备2名以上驾驶员换班驾驶;驾驶员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超过的必须换班;24小时内累计驾驶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严禁疲劳驾驶、超载、超速行驶。不得安排驾驶员夜间(晚22时到早上6时)在三级以下(含三级)山区公路达不到夜间安全通行要求的路段驾驶车辆营运。
第二十二条 加强发班前的安全教育学习,心理咨询制度,并形成长效机制。
第二十三条 建立重点客车驾驶员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设置行车记录仪,加强对驾驶员的监控,从源头上控制驾驶员超员、超速、疲劳驾驶等极易引发交通事故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五条 聘请行车途中义务监督员,建立行车监督卡及反馈制度。
第二十六条 落实管理职责及措施,强化管理,从细处着眼,从落实上下功夫,“严”字当头,形成宣传教育为先,动态管理为重,上限惩处的严格管理模式。凡1年内发生2次一般以上交通事故,或有2次以上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一律取消其驾驶客车的资格。
第二十七条 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客运驾驶员的违法行为进行教育与惩处,做到教育不到位不放过、认识不到位不放过、安全意识树立得不牢不放过。
第二十八条 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员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
第二十九条 客运企业、职能部门要协调联动,充分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的手段,加强客运驾驶员行车中的管理监控,加强对驾驶员的动、静态管理,筑牢安全防线,工作中不得推诿扯皮,必须形成合力。
第七章 重点客运驾驶员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 对在我县从事客运驾驶的驾驶员,有下列行为的,列入重点管理范围:
(一)有饮酒、醉酒不良习惯的驾驶员;
(二)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的驾驶员;
(三)患有妨碍安全驾驶客运机动车疾病的驾驶员;
(四)有熬夜、赌博等不良习气的驾驶员;
(五)家庭不和睦,脾气暴躁,影响安全驾驶,开斗气车、赌气车的驾驶员;
(六)发生一般交通事故,负有事故责任的驾驶员;
(七)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被查获,有交通违法行为记录的驾驶员;
(八)不服从职能部门及客运公司管理,有抵触情绪的驾驶员;
(九)具有其他影响安全驾驶客运车辆行为的驾驶员。
第三十一条 对列入重点客运管理的驾驶员,除严格执行*县机动车驾驶员管理制度外,实行如下管理:
(一)加强交通法律法规学习,每月必须学习2次以上,学习过程中必须结合典型事故案例写出心得体会,认识必须到位;
(二)对发生交通事故或有交通违法行为的,必须做到教育与重处重罚相结合,做到教育不到位不放过,认识不到位不放过,安全意识树立不牢不放过;
(三)列入重点管理的驾驶员,客运企业及车主在其重点管理期间,不得聘用其为客运驾驶员。
第八章 客运包车、加班车及单位人员集体外出用车管理制度
第三十二条 对包车、加班车及单位人员集体外出用车的行为严格管理,预防事故发生。
第三十三条 道路运输包车审批程序:
(一)需要包车的单位或个人,事前3天向运输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应注明包车的时间、起止地点、乘客人数、详细姓名性别住址、包车原因),由运输企业根据班线营运情况提出是否具备包车条件及安全保障意见,向县运政管理所提出包车营运申请。
(二)运政管理部门按照道路运输条例关于办理包车手续的相关规定,对运输企业所提供的包车营运申请及安全保障意见进行初审,并提出明确意见,再报经县政府分管交通的副县长审批同意后,运管所方能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四条县内运输企业根据季节性或时段性、旅客流量的增加,为及时疏散旅客需要在原固定班次(正班)基础上,临时调整增加班次,需按下列程序办理有关审批手续:首先由运输企业根据季节性、时段性旅客增加的数量及正班营运情况提前一天向运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加班申请(申请应注明正班客运量、目前旅客流量及加班的安全保障措施,加班车辆牌号、所经营的线路、驾驶员的安全业绩,加班的起止地点、该车及驾驶员加班前的运行情况和休息情况);经运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加班车审批规定进行初审,并提出明确意见,再报经县政府分管交通的副县长审批同意后,运管所方能按规定办理相关加班手续。
第三十五条 严格落实单位集体外出报告制。严格落实县委办、政府办联发《关于严格实行集体外出报告制度的通知》(巧发〔*〕34号)文件精神,各单位党政“一把手”是集体外出报告制的第一责任人,各单位组织集体外出,必须于外出3日前书面详细向县委办、政府办报告外出的路线、时间,返回的路线、时间以及乘坐车辆状况及安全措施等相关情况,经县政府分管交通的副县长审批同意后,严格按照报告的路线、时间乘坐车辆外出和返回。对安全措施不落实、责任不明确、相关保险不到位的一律不允许组织外出。
第三十六条 经审批的包车、加班车及单位人员集体外出用车的营运,县运管所、交警队、运输企业要切实做好沿途监控。
第三十七条 运输企业办理包车、加班车还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对客运加班车、包车的安全管理,必须严格按照“五定一审批”(定车、定人、定时间、定路线、定安全责任人,经县政府分管交通的副县长审批)和“三交代”(交代车况、交代路况、交代安全情况)的规定进行加班和包车。凡属包车和加班车,运输企业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确保加班车、包车的安全运行;
(二)运输企业要合理安排包车、加班车班次,不得安排正班车从事当天和次日的包车和加班,以保证车辆有足够时间检审,确保车辆有良好的状况,驾驶员有足够的休息时间;
(三)对包车和加班车,必须配备一级车辆和综合素质较高的驾驶员,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要求驾驶;
(四)从事包车、加班车客运的,必须严格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运输,未经包车单位或包车人同意,严禁驾驶员中途揽客;
(五)从事包车和加班车的车辆及驾驶员,必须是长期在此条线路上营运的车辆和驾驶员;
(六)运输企业必须与包车单位或包车人签订包车协议,严禁车主私自承揽包车业务。包车的安全管理、车辆的维护、安全检查、发车前例检等工作,由包车所在企业负责落实。运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包车企业的督促检查,把包车安全例检制度落到实处,避免出现疏漏。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及公司、单位的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县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协调有关部门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I. 有关规定员工上班一定要打卡的规章制度
考勤制度
为加强公司员工劳动纪律,维护公司正常生产秩序,进一步规范公司内部管理体制,特制定本制度。
1. 适应范围
本规定适应公司全体员工
2. 考勤方法及考勤效用
2.1公司员工凭厂卡在上、下班规定时间内进行打卡,公司相关部门通过考勤系统进行相关数据收集。
2.2保安、实习生通过考勤钟进行打卡。
2.3考勤与工资挂钩,考勤与全勤奖挂钩,考勤与年终奖挂钩。
3.员工考勤标准、纪律
3.1日常考勤
3.1.1公司员工每日正常工作时间为:
班次一:上午8:00至12:00;下午1:30至5:30。
班次二:上午7:45至11:45;下午13:15至17:15。
其它特殊部门工作时间见附表—、二—《员工班次设定表》《员工打卡时间设定表》。
3.1.2正常情况下员工每周一至周五为工作时间。特殊情况下因生产需要的部门会安排周六加班,周日休息。
3.1.3员工正常上、下班内不得迟到、早退,未在正常规定班次时间内上班的,按迟到计算,未按正常时间下班的按早退计算。
3.1.4迟到或早退的员工,当月迟到或早退时数累积超过15分钟的,不计所有迟到或早退时数内工资(计时员工按每小时基本工资核算,计件员工按基本工资为450元进行计算),并取消当月全勤奖。
3.1.5正常上、下班时间内未经请假不上班的按旷工处理,计时员工不计旷工时数内工资,旷工员工取消当月全勤奖;连续旷工3天(含3天)以上者,按自动离职处理,自动离职不计发当时所有未发放工资及全勤奖。
3.1.6当月各类事假累计时间4小时以上(不含4小时)的,不计全勤奖;当月病假1天以上(不含1天)的,不计全勤奖。
3.1.7员工必须按公司规定时间段、在规定打卡机处进行打卡,不得代人打卡、托人打卡、不得未上班偷打卡。代人打卡、托人打卡者取消当月全勤奖,并执行相应行政处理;未上班偷打卡按旷工计算,不计当月全勤奖。
3.1.8未打卡员工必须在1天之内到人力资源部签卡,不按时签卡者,财务部及人力资源部有权不受理核算其当天工资。
3.1.9员工每月可签卡两次,签卡3次(含3次)以上的,取消当月全勤奖,
因公事(含出差不到1天的)和请假员工签卡除外。
3.2出差考勤
3.2.1员工出差1天(含1天)以上的,出差之前均应填写《出差审批表》,主管以下人员出差由部门经理审批,经理出差由总经理审批,审批后《出差审批表》交由人力资源部考勤。特殊情况需延长或缩短出差时间的,回公司后24小时内,必须到人力资源部补办延长工缩短出差手续,即按《出差审核表》填写“实际出差时间”,并再由部门经理或总经理再次审批。
3.2.2无特殊情况不按出差程序审批的,按缺勤处理。
3.3请假考勤
3.3.1请假员工需填写请假单或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并经相关人员审批后,方可交人力资源部考勤。
3.3.2有工具、厂服等物资的员工,请长假前需将相关工具、厂服等交指导工(班长)或相关负责人,并由指导工(班长)或相关负责人在请假单签名处签名确认,人力资源部依此办理手续。
3.3.3请假7天(含7天)以上人员视同长假人员。长假人员需到人力资源部办理长假手续,即递交厂证、并做相关登记。未上交厂证或未配合做好相关登记人员,视同旷工处理。
3.3.4长假到期员工,需在回厂后24小时内到人力资源部销假;请长假提前回厂未及时销假的,以实际假单日期处理;请长假推迟假期未在回厂后24小时内销假的,延长的时间视同旷工处理。
3.4加班考勤
3.4.1加班人员须先填写《加班申请表》,并经相关人员审批,交人力资源部考勤,加班时间内按规定时间段打卡;未上交经相关人员审批后的《加班申请表》,或未打卡的,均不予核算加班工资。
3.5保安、实习生考勤
3.5.1保安员考勤通过考勤钟进行,每月底人力资源部汇总,并提供给财务部,并依此核算工资。
3.5.2实习生考勤通过考勤钟进行,新来实习生到人力资源部实施登记后,考勤通过西门保安处考勤钟进行考勤。
4.请假、加班程序及假期标准
4.1请假手续办理
4.1.1请假前由员工本人填写《请假条》,写明请假年月日,小时假需写清具体时间段,并交相关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方可交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考勤负责人负责在请假单上标明事假、病假、婚假、产假、丧假、工伤假等类别。
4.1.2请年假前先到人力资源部查询应享受年假天数,再由请假人填写《年假申请》,写明请假年月日,交相关负责人审批后方可交人力资源部考勤。
4.1.3请病假需提供镇级以上公立医院证明;婚假需提供结婚证明;计划内生育产假需提供准生证明、出生证明,无准生证明视同事假处理;丧假需提供死亡证明。
4.2请假审批权限
4.2.1 经理级人员请假由总经理审批。
4.2.2主管(助理主管)级人员请假由部门经理审批。
4.2.3指导工(班长)级人员请假由部门主管、经理审批。
4.2.4普通员工请假1天(含1天)以下的,由指导工(班长)、主管(助理主管)审批,1天以上的由指导工(班长)、主管(助理主管)、经理审批。
4.3加班手续办理
4.3.1加班人员须填写《加班申请表》,经部门主管或经理审批后交人力资源部,人力
资源部对加班审批程序进行监督确认。
4.3.2人力资源部负责对不按正常审批程序加班的人员,进行抽查了解,并将异常情况提供给财务部,财务部依此作为工资核算依据。
4.4各类假期标准期限
4.4.1 产假标准期限:90天
4.4.2婚假标准期限:3天
4.4.3年假标准期限:工作满1年享受6天年假;工作满3年享受10天年假;工作满5年享受14天年假。年假必须在当年休完,当年未休完的一律作废,不可累计至第二年休。
4.4.4丧假期限:1至3天
丧假界定范围:职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享有丧假。
4.4.5工伤假(工伤医疗期):按工伤管理制度执行
4.5国家法定假标准
元旦 1天
春节 3天
劳动节 3天
国庆节 3天
5.请假、法定假、加班工资计发标准
5.1请病、事假人员请假期间内不计发工资。
5.2请产假、婚假、年假、丧假人员请假期间内,属计件人员的按当地最低保障工资标准计发;属定薪人员的按月度基本工资计发,工作天数均按26天标准核算;工伤假按工伤管理相关制度执行。
5.3加班工资计发标准
5.3.1管理人员、写字楼文职人员,周日加班计算加班费;计件人员加班均计加班补贴。
5.3.2计时员工加班,按基本工资作为基数,换算成每小时平均工资,工作天数按26天进行计算,实际加班时数乘以平均小时工资即为加班工资。
5.3.3计件员工加班除计算计件工资外,并按每加班一小时补一元加班补贴规律进行加班补贴计算。
6.部门职责
6.1人力资源部职责
6.1.1人力资源部负责员工考勤统计,包括日常考勤、出差考勤、加班考勤、各类假期考勤的相关资料统计,并将相关数据提供给财务。
6.1.2人力资源部负责各部门加班申请的审批程序的监督管理。
6.1.3人力资源部负责员工请假审批程序的监督管理。
6.1.4人力资源部负责监督员工按规定进行考勤;负责对违反考勤纪律员工进行处理。
6.1.5人力资源部负责对员工考勤纪律的宣传及监督执行。
6.2财务部职责
6.2.1 财务部负责依据人力资源部提供的考勤统计资料核算工资。
6.2.2财务部负责凭人力资源部提供的员工加班审批表、出差申报表对照人事系统打卡情况进行符合性审核,并依此进行工资核算。
6.3其它各部门职责
6.3.1各部门负责配合人力资源部监督本部门员工按规定考勤,对违反考勤纪律员工上报人力资源部处理。
6.3.2各部门负责配合人力资源部对员工做好相关考勤纪律或制度的宣传。
7、员工违反以上考勤纪律,均可依实际情况进行通报批评、警告、辞退等行政处分。
8、相关表格
《年假申请》
《请假条》
《签卡申请单》
《加班申请表》
《出差申批表》
《新入职月薪员工申报表》
《车缝部培训人员合格统计表》
《入职/调职员工试用期合格申报表》
《请长假人员统计表》
《每月半天以下请假人员统计表》
《每月调职员工申报表》
《每月新入职员工汇总表》
9、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制定,自批准之日起执行。
J. 如何看待加班审批制度,以及其他企业规避加班费的行为
《工资支付暂行条例》 对加班的界定是“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标准工作时间以回外延长工作时间”。也即用人答单位出面,与员工及工会协商,员工服从用人单位提出的加班安排。这是企业安排加班的一般程序,只有经过了这样的程序实现的超时工作,才可以视为加班。
因此,在日常的实践中,也不乏员工主动加班的情形。我们认为,如果员工只是自愿延长工作时间,并未提前知会公司,这就不算是正常的加班工作。企业无需对其承担支付加班工资等责任,因此建立规范的加班审批制度非常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