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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网

发布时间: 2020-11-24 07:2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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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3号

当然存在.我可以回答你.具体内容:是《传销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3号公布)全文如下:
1997年1月1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3号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传销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传销是生产企业不通过店铺销售,而由传销员将本企业产品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经营方式。它包括多层次传销和单层次传销。
外层次传销,是指生产企业不通过店铺销售,而通过发展两个层次以上的传销员并由传销员将本企业的产品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一种经营方式。
单层次传销,是指生产企业不通过店铺销售,而通过发展一个层次的传销员并由传销员将本企业的产品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一种经营方式。
第三条 企业从事传销活动必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传销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禁止外国(地区)企业及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直接从事传达室销活动。
第五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传达室销活动的企业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章
第六条 从事传销的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企业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销售本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
(四)产品质量经有关部门检验合格;
(五)有符合规定的传销计划以及完善的传销员管理制度。
第七条 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从事传销的,应当预先向其原登记注册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并由其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核。经审核合格的,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
第八条 申请传销的企业应当向核准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分支机构《营业执照》;
(三)企业状况,包括投资规模、生产场地、技术条件、分支机构等;
(四)传销运作方案,包括参加传销的条件及手续、传销员的报酬计算方法、退出传销的办法、传销员的行为准则和培训管理办法及有关材料;
(五)申请传销的地区;
(六)传销产品品种、型号、商标;
(七)传销产品的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八)传销产品的成本价格和销售价格;
(九)退货、索赔和售后服务办法;
(十)传销企业与传销员的合同样本、传销员证样本;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核准登记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前款所称核准登记机关指原登记注册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同)。
第九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和办法,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核合格的多层次传销或者单层次传销的申请企业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批准的多层次传销企业或者单层次传销企业分别颁发《多层次传销经营核准证书》、《单层次传销经营核准证书》。
经批准的多层次传销企业或者单层次传销企业,应当自收到《多层次传销经营核准证书》或者《单层次传销经营核准证书》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注册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的变更登记。
第十条 经批准的传销企业增加或者减少传销的分支机构、变更传销产品品种范围或者终止传销的,应当按未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程序办理有关变更登记手续。
经批准的传销企业变更本办法第八条第(四)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内容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核准登记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 传销企业不得转租、转让传销经营权。
禁止单层次传销企业从事多层次传销活动。
第三章 传销活动参加人
第十二条 年满18周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可以作为传销员。
下列人员不得作为传销员:
(一)机关工作人员;
(二)现役军人;
(三)全日制在校学生;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兼职经商的其他人员。
多层次传销企业的传销员必须具有该企业从事多层次传销的行政区域内的常住户口。
第十三条 传销企业应当在传销员参加传销之前如实告知下列事项: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核准的登记事项;
(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传销产品品种及传销地区;
(三)传销发展状况与计划;
(四)传销企业的运作规则与交易须知;
(五)传销产品的价格、性能、用途质量检测结果等;
(六)参加传销的条件。
前款告知事项需得到传销员的书面确认。
第十四条 传销企业应当与传销员订阅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合同主要条款应当包括:
(一)传销员的权利和义务;
(二)传销员获取报酬的条件、计算方法、发放程序以及代扣收缴个人所得税的办法;
(三)产品质量的责任;
(四)产品退货的期限、方法和费用承担;
(五)传销员退出传销的方法;
(六)纠纷的解决方式;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经批准的传销企业不得以缴付入会费、保证金或者认购一定数量的产品等作为参加传销的条件;不得向传销员收取培训费、手续费等各种名目的费用,不得强制传销员购买有关资料。
第十六条 传销员可以自由退出传销活动。传销员退出传销活动,可以向传销企业退回未售出的产品,传销企业应当接受退货。但因传销员过错致使产品毁损、不具有再销售价值的除外。
传销员自加入传销活动之日起30日内退出传销,并向传销企业退回未售出产品的,传销企业应当退还全部货款。
传销员自加入传销活动之日起30日以后退出传销,并向传销企业要求退回未售出的产品的,传销企业在退还货款时,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扣除一定的费用,但扣除的费用不得超过退还货款的百分之十。
发生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退货情形,传销企业可以从退还给传销员的货款中,扣除根据所退产品计算已经支会给传销员的报酬。
第十七条 传销企业不得强制安排传销员发展下线人数,或者根据发展下线的人数计算报酬。
第十八条 传销企业应当加强对传销员的管理。
经批准的传销企业必须在传销员参加传销活动之前对其进行培训。培训内容应当包括从业知识、国家有关法规以及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教育。
传销员从事非法传销,传销企业对此没有尽到管理责任的,该传销员以及该传销企业均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传销企业聘请外籍人员担任雇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外国人出入境、务工管理等有关规定。
业务培训的授课人员应当有明确的身份证明、无犯罪纪录。港、澳、台人员或者外国人作为授课人员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四章 传销行为
第二十条 传销企业、传销员必须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的传销地区内从事传销,不得超出原注册地的行政区域开展传销。
第二十一条 传销企业必须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的传销产品品种,传销本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
传销企业不得传销法律、法规禁止销售或者限制销售的产品,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不适宜传销的其他产品。
第二十二条 消费者因传销产品的质量问题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传销企业或者传销员提出退货或者赔偿请求,传销企业、传销员必须予以退贷或赔偿。
消费者自购买产品之日起30日内可以随时提出退货请求,传销企业、传销员必须接受退货,并不得要求消费者负担任何费用。但产品因消费者的过错致使产品毁损、不具有再销售价值的除外。
传销员对消费者实施了退货或者赔偿后,根据其与传销企业签订的合同,应当由传销企业承担责任的,可以向传销企业请求补偿。
传销企业、传销员向消费者销售产品应当即时清结,禁止预付款交易。
第二十三条 传销产品的价格水平不得明显高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同一档次、同种产品或者类似产品的市场平均价格。禁止价格欺诈行为。
第二十四条 传销企业不得对传销员的工作性质、收入及传销产品的质量、用途、产地、使用效果等作虚假或者引入误解的宣传,诱人参加传销及购买产品。
传销企业的广告、培训及聚会等,不得涉及不利于社会稳定及国家安全的内容,不得进行宗教、迷信宣传。
第二十五条 传销员在向消费者推荐产品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则:
(一)向消费者出示传销员证。传销员证应当贴有本人照片,写明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传销产品品种、传销地区,并加盖传销企业公章;
(二)在推销产品时,向消费者告知传销企业以及传销员本人的联系地址及联系方法;
(三)向消费者如实解释传销产品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使用方法、使用效果、注意事项及售后服务等事项,并向消费者说明退货的条件、期限和办法,不得对上述事项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说明和宣传;
(四)对应予示范产品做使用示范;
(五)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传销活动;
(六)进入消费者住宅推销产品时,应当事先征得消费者的同意,消费者示意退出或者表示不便时,必须退出;
(七)向消费者出具购物凭证。购货凭证应当有传销企业公章和传销员签名。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传销企业应当在每季度终结之日起15日之内,将传销员人数、销售产品的数量及金额、支付传销员的报酬等情况向原登记注册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第二十七条 传销企业的培训方案,应当报其原登记注册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培训方案应当包括授课内容、场地、人数、时间及授课人。
第二十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传销企业的销售、培训等活动,可以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对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法查处。
属于由有关部门管辖的行为,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九条 传销企业除按法律、法规的规定保存有关资料外,还应当将下列资料保存至少五年,并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检查:
(一)产品传销的原始凭证、由簿记录、银行票据、运输和储存等费用票据;
(二)记载传销员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及人数的名册;
(三)为传销员举办培训的情况;
(四)向传销员支付报酬的记录和凭证;
(五)其他与传销有关的资料。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企业或者个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传销产品、销货款和非法所得,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处以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没收擅自多层次传销的产品、销货款和非法所得,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单层次传销资格;
(三)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十条规定,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传销企业登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或者《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或者《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五)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对传销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或者《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予以处罚;对传销员处以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传销企业终止该传销员资格;
(六)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上条、第十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和第四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责令传销企业限期改正,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传销资格;
(七)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没收传销产品、销货款和非法所得,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处以罚款;
(八)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对传销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保护法》的规定处罚;对传销员处以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传销企业终止该传销员资格;
(九)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核准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责令传销企业限期改正。该企业拒不执行的,没收传销产品、销货款和非法所得,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处以罚款;
(十)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十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对传销员处以五百元以上两告示凶以下的罚款,并责令传销企业终止该传销员资格。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③ 如何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网站查询企业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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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一、主要职责
(一)负责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有关工作,[原:研究拟定工商行政管理的方针、政策],[原:组织起草]起草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工商行政管理规章和政策。
(二)负责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原:核定注册单位名称,审定、批准、颁发有关证照并实行监督管理]并监督管理,承担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的责任。
(三)承担依法规范和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的责任[原第(五)条依法对各类市场经营秩序实施规范管理和监督。],负责监督管理市场交易行为[原第(四)条第一款]和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
(四)承担监督管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原第(第)条第二款]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的责任,组织开展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按分工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原第(四)条第三款],指导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受理、处理和网络体系建设等工作,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原第(四)条第四款]
(五)承担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案件的责任[原第(三)条第二款第四部分],依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
(六)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方面的反垄断执法工作(价格垄断行为除外)[原:第(三)条第二款第一项被细化,原文:查处垄断、]。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走私贩私等经济违法行为。
(七)负责依法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原:第(六)条]及经纪活动。
(八)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负责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组织监督管理拍卖行为,负责依法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原第(七)条内容没变]
(九)指导广告业发展[此职能98年三定方案曾划出交给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原第(八)条,减少第二款:查处违法行为]。
(十)负责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和查处商标侵权行为,处理商标争议事宜,加强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原:第(九)条],负责特殊标志、官方标志的登记、备案和保护。
(十一)组织指导企业、个体工商户、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管理,研究分析并依法发布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基础信息、商标注册信息等,为政府决策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
(十二)负责个体工商户、[取消了“个人合伙”]私营企业经营行为的服务和监督管理。[原第(十)条依法组织监管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和私营企业的经营行为。]
(十三)开展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国际合作与交流。[原第(十二)条]
(十四)领导全国工商行政管理业务工作。[原第(十一)条]
(十五)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原第(十三)条]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设13个[原为11个]内设机构(正司局级)。
(一)办公厅。
负责机关文电、信息、统计、保密、保卫、信访等工作;承担机关财务、资产管理、政务公开、新闻发布等工作。[取消:协助局领导处理日常工作,负责机要管理、会议组织;承担综合性调研,并协调全局的调研工作;拟定宣传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系统统计、财务工作;负责对直属单位的审计监督。]
(二)法规司。
组织起草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和规章;组织开展工商行政执法监督和听证工作,承担或参与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赔偿工作;承担指导本系统行政执法行为监督工作。[取消:研究拟定工商行政管理立法规划,组织法制宣传培训,指导本系统法制工作。]
(三)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原公平交易局]
拟订有关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的具体措施、办法[取消原文:并组织实施];承担有关反垄断执法工作;查处市场中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走私贩私及其他经济违法案件,督查督办大案要案和典型案件。
(四)直销监督管理局。[新增]
拟订直销监督管理和禁止传销的具体措施、办法;承担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工作;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大案要案;承担协调相关方面开展打击传销联合行动工作。[打传部分职能归原公平交易局(打击传销办公室)]
(五)消费者权益保护局。
拟订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具体措施、办法;承担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开展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承担指导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受理、处理和网络体系建设工作。[取消:组织查处严重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案件]
(六)市场规范管理司。
拟订规范市场秩序的具体措施、办法;承担规范维护[原文:依法组织]各类市场经营秩序工作;承担监督管理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工作;组织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承担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经纪人、拍卖行为工作;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组织指导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市场专项治理工作。
(七)食品流通监督管理司。[新增]
拟订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办法;组织实施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质量监测及相关市场准入制度;承担流通环节食品安全重大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和重大食品安全案件查处工作。
(八)企业注册局。
拟订企业登记注册管理的具体措施、办法;组织指导[原为:组织管理]企业登记注册管理工作;承担规定范围内的企业登记注册工作,并监督检查其登记注册行为;组织指导企业信用分类管理;承担全国企业登记管理信息库的建立、维护和内资企业登记注册信息的分析、公开工作。
(九)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局。
拟订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管理的[取消:规章制度及]具体措施、办法;承担外商投资企业、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注册工作,并监督检查其登记注册行为;承担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信息的分析、公开工作。[取消:指导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及监督管理的工作。]
(十)广告监督管理司。
拟订广告业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拟订广告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办法;组织、指导监督管理[原为:组织实施]广告活动;组织监测各类媒介广告发布情况;查处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指导广告审查机构和广告行业组织[原为:广告协会]的工作。
(十一)个体私营经济监督管理司。
调查研究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与管理情况,拟订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办法;指导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注册与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个体工商户信用分类管理工作;查处取缔无照经营;指导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的工作。
(十二)人事司。[原人事教育司]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队伍建设等工作;承办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导班子双重管理的有关事项;指导本系统队伍建设的有关工作。[取消:研究拟定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教育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奖励工作;]
(十三)国际合作司(港澳台办公室)。[原外事司]
开展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国际合作与交流,承担涉及港澳台的合作与交流事务;承办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外事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干部办公室 [新增] 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三、其他事项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承担商标注册与管理等行政职能,商标评审委员会承担处理商标争议事宜等行政职能,其干部管理办法不变;其他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四、附则
本规定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注:红色部分为新增加的内容,绿色部分为更改的内容.

⑤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隶属于国家什么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不隶属任何部门,它直属于国务院,正部级。不是商务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一般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State Administration for Instry and Commerc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SAIC),简称国家工商总局,是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市场监督管理和有关行政执法工作的国务院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号),设立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正部级)。

2018年3月,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职责整合,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商标管理职责整合,重新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不再保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要职责: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三定”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有关工作,起草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工商行政管理规章和政策。

(二)负责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并监督管理,承担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的责任。

(三)承担依法规范和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的责任,负责监督管理市场交易行为和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

(四)承担监督管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的责任,组织开展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按分工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指导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受理、处理和网络体系建设等工作,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五)承担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案件的责任,依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

(六)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方面的反垄断执法工作(价格垄断行为除外)。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走私贩私等经济违法行为。

(七)负责依法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

(八)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负责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组织监督管理拍卖行为,负责依法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

(九)指导广告业发展,负责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负责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和查处商标侵权行为,处理商标争议事宜,加强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负责特殊标志、官方标志的登记、备案和保护。

(十一)组织指导企业、个体工商户、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管理,研究分析并依法发布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基础信息、商标注册信息等,为政府决策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

(十二)负责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经营行为的服务和监督管理。

(十三)开展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十四)领导全国工商行政管理业务工作。

(十五)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网扩展阅读:

2018年3月,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方案提出,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职责,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职责,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职责,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执法职责,商务部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执法以及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办公室等职责整合,组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作为国务院直属机构。

组建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管理。市场监管实行分级管理,药品监管机构只设到省一级,药品经营销售等行为的监管,由市县市场监管部门统一承担。

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职责和队伍划入海关总署。保留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具体工作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承担。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职责划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外保留牌子。

将重新组建国家知识产权局,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管理。

⑥ 工商行政管理局是做什么的

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主责:

1、负责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有关工作,起草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工商行政管理规章和政策。

2、负责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并监督管理,承担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的责任。

3、承担依法规范和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的责任,负责监督管理市场交易行为和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

4、承担监督管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责任,组织开展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按分工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指导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受理、处理和网络体系建设等工作,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5、承担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案件的责任,依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

6、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方面的反垄断执法工作(价格垄断行为除外)。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走私贩私等经济违法行为。

7、负责依法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

8、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负责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组织监督管理拍卖行为,负责依法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

(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网扩展阅读:

工商行政管理局是政府主管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的工作部门。根据《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号),设立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正部级),为国务院直属机构。

内设办公厅、 法规司、 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 直销监督管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市场规范管理司、 企业注册局、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局、 广告监督管理司、个体私营经济监督管理司 、人事司 、国际合作司(港澳台办公室)、 机关党委、 离退休干部办公室、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纪检组、监察

⑦ 如何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举报

电话举报,电子邮件举报,书面举报,当面举报。书面投诉是形成书面材料后邮寄到工商局投诉。或者写好材料直接当面投诉。
全国省以下工商机关有“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各地工商局有网站可以登录投诉。如国家工商总局网址:www.SAIC.GOV.CN

⑧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行政学院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行政学院是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的隶属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直属事业单位,是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开展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基地。
行政学院的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导干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司局级领导干部的教育培训工作。
(二)承担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导干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处级领导干部,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机关处级领导干部的教育培训工作。
(三)承担系统内高层次行政执法人才、基层领导和业务骨干、纪检监察干部等的教育培训工作。
(四)开展系统网络培训其他教育培训工作。
(五)承担本院教育培训教材、教学参考资料编写、编译有关工作。
(六)参与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干部教育培训规划、计划的制定和落实工作。
(七)组织开展教学科研活动。
(八)组织开展合作办学和干部教育培训交流与合作。
(九)承办总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⑨ 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公司名称的流程

认缴注册资金5000万以上可以到国家工商局办理名称核准。
一般需要如下资料:
1.公司名称专 例如 大国科技有限属公司
2.认缴注册资金 例如5000万
3.经营范围
4.股东身份证原件
5.股权比例

核准时间一般为15个工作日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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