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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行动

发布时间: 2020-11-24 07:06:08

A. 什么是推行行政执法的重要环节

根据你的描述,什么是推行行政执法的重要环节?作为一个曾经是行政执法者认为,在行政执法的过程中,宣讲法律是行政执法者首当其冲的重要环节,因为有些人自己违反了法律还不清楚,这就要求执法者必须要给违法者宣讲法律,既然制定了法律法规,你违反了就要付出相应的代价,必须受到法律制裁,让违反者心服口服,其实这样做也是文明执法的体现,这样做不仅容易让违法者接受惩罚,还能把法律法规普及到每个人,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效果。自己斟酌吧。
只是个人观点仅供参考罢了。

B. 大清河白洋淀流域将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吗

日前,京津冀环境执法联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通知要求,7月23日至8月23日,京冀将开展大清回河、白洋淀流域水环境答联合执法行动,以加强区域流域水污染防治协作,加大京冀区域水污染治理力度,促进雄安新区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京冀将以保障雄安新区水环境质量为目标,以解决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强化两地环保部门执法联动,加大环境执法检查力度,形成严厉打击涉水环境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共同打击跨区域环境违法行为,保障水环境质量。

联合执法行动中,大清河、白洋淀流域所属区域的环保部门,将通过应用水质监测数据开展全时执法,联合公安、水务等部门开展全程执法,通过协同配合,同期、同步开展执法检查。

此次行动要求各地将摸清污水处置和排放情况,重点查处污水处理设施不正常运行、无设施直排、超标排放等环境违法行为,对利用渗井、渗坑、暗管偷排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一律移送公安部门处理。

C. 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几方面要求

抓好法制宣传教育,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依法行政至关重要的一点,就是加强对领导干部和行政执法人员的思想教育,为他们构筑一道法律至上的思想防线。我们应该将领导干部和行政执法人员的普法教育作为一个重点。通过开展深入的法制宣传教育,促使领导干部和行政执法人员转变思想观念,清除官本位思想、特权思想等封建专制意识的影响,正确认识和处理“人治”与“法治”的关系,权力与法律的关系,牢固树立法律权威至上、权力服从法律的观念。思想是行动的先导。领导干部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只有增强了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严格依法办事的自觉性,才有可能做到自我约束,抵制各种歪风邪气的侵袭,确保秉公执法,文明执法。

强化法制工作部门建设,加强行政执法的内部监督。各级质量技术监督机关的法制工作部门,依法承担着具体法制监督工作,监督内容宽泛而复杂,从质监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到执法资格的审查,以及对行政处罚行为、行政许可行为、行政不作为行为、行政复议行为等的监督事项,几乎涉及到质监管理范畴的所有内容,可谓牵一发而动全身。这就要求法制部门的建设应当是高层次、高标准的,人员、工作设施应是精良配置,财务供应优先保证,以便及时有效地实施监督。工作人员应具有法律相关专业较高学历,法律专业知识完备,全面熟知质监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并有一定的质监管理工作实践,具备比一般执法人员更高的对法规的理解能力和操作能力,具有很强的政治觉悟和工作责任心,以保证执法监督工作的准确性和合法性。各级机关必须十分重视法制机构的建设,强化法制监督的权威性地位,使其真正成为防止执法过错的“防火墙”,为保证依法行政打好基础。

建立健全执法监督制度,确保执法监督到位。执法监督作为一项法律制度本已确立,但要在各级机关贯彻实施,还必须有相应的配套措施和一系列工作制度作保证。比如:实行行政处罚案件核审制度、法律法规实施情况报告制度、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制度、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罚没物品登记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行政复议、行政赔偿案件的内部审理规则等。

坚持政务公开,广泛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行政公开是依法行政的一项重要原则。行政部门只有无条件地全面推政务公开,将所有行政执法行为置于全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才有可能做到依法行政、公正执法。首先,要加强对行政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行政执法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将负责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广泛宣传,做到家喻户晓,深入人心,提高人民群众学法、知法、守法的自觉性,为依法行政、公正执法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其次,要全面实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关行政部门要本着对人民负责,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的态度,将执法的依据、程序公之于众,并告知当事人不服执法决定的申诉方式,以增加行政执法的透明度。

充分发挥国家权力机关监督的主导作用,加强国家权力机关监督和质监部门监督的结合。在我国监督机制的架构中,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它的监督是最高层次和最具法律效力的。目前因质监系统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体制,除法院、检察院的司法监督外,市县两级的国家权力机关基本无法对质监部门实施有效监督。因此,可以由省级权力机关和监察、审计、法制等专门监督机关委托市县监督机关对所属市县质监部门实施相应的监督职能。目前要特别着重发挥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作用,通过立法进一步强化其监督职能,赋予其名副其实的监督权,规范监督程序,保证监督实效。同时,各级质监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国家监督的重要性,及时通报各时期的工作情况,主动接受监督。内部法制机构也应加强与实施监督职能的国家权力机关有关科室的联系,及时通报质监执法情况,主动接受监督和指导,以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推进内部监督,强化监督效能。

充分发挥司法机关在行政执法工作中的法律监督作用,加强检察监督和审判监督。随着行政诉讼法律知识的普及,司法机关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日趋重要。司法机关的监督与行政机关的自身监督相比,易于做到客观、公正。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渎职等职务犯罪实行监督。一方面检察机关、审判机关要依法审查违法的行政行为,加大查处权力腐败案件的力度,特别是对于行政执法机关中以权谋私、吃拿卡要、贪赃枉法者,不但应给予严肃的党纪政纪处分,对触犯刑律者,必须依法予以刑事制裁。另一方面行政机关要通过对具体案件的剖析,吸取行政执法工作中的教训,不断改进自身工作。

重视群众来信来访,注重发挥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来信来访是人民群众对国家行政机关的公务行为提出申诉、控告或检举的主要途径和方式,也是人民群众对质监执法实施监督的主要方式。各级质监机关要高度重视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同时,要注重发挥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为新闻媒体行使监督权提供安全良好的环境和条件;重视媒体信息,严厉查处新闻媒体曝光的质监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问题,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的强大监督作用。

综上所述,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应该是一个由多方面、全方位组合起来的系统工程。如果能够建立起在党委领导下的,以内部监督为基础,以人大监督为核心,以司法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为辅助的全方位的立体监督体系,多管齐下,形成合力,行政执法活动就一定会朝着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

D. 怎样邀请某单位配合开展联合执法行动

一是上级机关指定组织;二是平行单位中先行协商共同实施;三是单方邀请其它非本系统的机关参加的方式不当。

E. 中国海监51号的执法行动

中国的一艘勘探船“海监51”(1690吨)于2010年9月11日清晨7点40分,驶入冲绳岛西北以西约280公里的海域,对正在那里活动的日本勘探船进行追踪。 日本海上保安厅11日指出,中国船只逼近正在执行调查任务的两艘日本勘探船 “昭洋”(2000吨)和“拓洋”(2400吨),要求日方停止勘探工作,双方的勘探船展开“舌战”。
中国“海监51”向日方的勘探船呼叫:“你们在这里干吗?”日本的“昭洋”回答说:“我们属于日本海上保安厅船只,正在进行勘探工作。”
“海监51”于是要求:“你们进入中国管辖的水域了。请你们按照国际条约和中国法令,尽快中止调查。”
“昭洋”当场拒绝了中方的要求,并且宣称:“这是日本专属经济区。我们的工作是合法的。”
日本海上保安厅的报告称,中国的“海监51”在那之后留在附近海域航行,最靠近“昭洋”时,只距离其左舷侧550米。
之后,日本海上保安厅就此事联系了日本外务省,日本外务省则通过外交途径向中方提出了抗议。

F. 执法与司法的区别是什么

一、法的实施与法的实现(及实现的标准)
(一)法的实施
1、法的实施,是指法在社会生活中被人们实际施行(指纸上的法律条文在实际生活中加以兑现)
(1)法是一种行为规范,在被制定出来后实施前,只是一种“书本上的法律”,处在应然状态;
(2)法的实施,就是使法律从书本上的法律变成“行动中的法律”,使它从抽象的行为模式变成人们的具体行为,从应然状态进到实然状态。
2、法的实施方式可分为三种:
○1法的遵守;
○2法的执行;
○3法的适用。
(二)法的实现
1、法的实现是指法的要求在社会生活中被转化为现实(是法的实施的一种,强调法在实际生活当中所得以实现的实际的效果)
(1)与法的实施不同,法的实施是人们施行法律,使法从应然状态到实然状态的过程和活动;
(2)也不同于法的实效,法的实效是法律被人们实际施行的状态和程度,侧重于结果。
(3)“法的实现是将法的实施的过程性与法的实效的结果性结合的一个概念”。
2、法的实现有着重要意义:
(1)法作为一种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义务关系来调整人们行为或社会关系的社会规范,只有将抽象的行为模式转化为人们现实的权利、义务关系,才能发挥其应有的功能。
(2)法的实施并不必然意味着法的功能的实现,只有将法的实施与对法的实效的追求结合起来,使法真正得到实现,才能发挥法在社会生活中应有的作用。
(三)法的实现的标准
(1)人们按照法律规定的行为模式行为的程度,是否能够按照授权性规范行使权利,按照义务性规范履行义务,是否能够根据法律设定的法律后果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
(2)刑事案件的发案率、案件种类、破案率及犯罪分子的制裁情况;
(3)各类合同的履约率与违约率,各种民事或经济纠纷的发案率及结案率,行政诉讼的立案数及其审结情况;
(4)普通公民和国家公职人员对法律的了解程度,他们的法律意识及法治观念的提高或提高的程度;
(5)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实施情况进行的对比;
(6)社会大众对社会生活中安全、秩序、自由、公正、公共福利等法的价值的切身感受;
(7)法律的社会功能和社会目的是否有效实现及其程度;
(8)有关法律活动的成本与收益的比率。
二、执法
在法治环境之下,人们是不大谈执法的。法应该是公众的法,而不是政府的法。
(一)执法的含义
1、执法,又称法的执行
(1)广义的执法,是指所有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实施法律的活动。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时,就是讲的广义的执法。
(2)狭义的执法,专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法行使管理职权、履行职责、实施法律的活动。称行政机关为执法机关,即为狭义。此处所讲法的执行,取其狭义。
2、国家行政机关执行法律是法的实施的重要方面。在现代社会,国家行政机关被称为国家权力机关或立法机关的执行机关,后者制定的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主要由前者贯彻、执行,付诸实现。
(二)执法的特点
1.执法是以国家的名义对社会进行全面管理,具有国家权威性
(1)因为:
○1现代社会,大量法律的内容是有关各方面社会生活的组织与管理,都需要有法可依;
○2根据法治原则,为了防止行政专横,专司社会管理的行政机关的活动必须严格依照立法机关根据民意和理性事先制定的法律来进行。
(2)因此,行政机关执行法律的过程就是代表国家进行社会管理的过程,社会大众应当服从。
2.执法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
3.执法具有国家强制性,行政机关执行法律的过程同时是行使执法权的过程。
4.执法具有主动性和单方面性。对于国家行政机关而言,执行法律既是职权,也是职责。
○1应当以积极的行为主动执行法律、履行职责,而不一定需要行政相对人的请求和同意。
○2如果不主动执法并因此给国家或社会造成损失,就构成失职,要承担法律责任。
(三)执法的基本原则
1.依法行政的原则 是指行政机关必须根据法定权限、法定程序和法治精神进行管理,越权无效。这是现代法治国家行政活动的一条最基本的原则。
2.讲求效能的原则 是指行政机关应当在依法行政的前提下,讲究效率,主动有效地行使其权能,以取得最大的行政执法效益。
3.公平合理的原则 是指行政机关在执法时应权衡多方面的利益因素和情境因素,在严格执行规则的前提下做到公平、公正、合理、适度,避免由于滥用自由裁量权而形成执法轻重不一、标准失范的结果。
三、司法
(一)司法的含义
司法,又称法的适用,通常是指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是实施法律的一种方式。
(二)司法的特点
1.司法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按照法定职权实施法律的专门活动,具有国家权威性
(1)在我国,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是代表国家行使司法权的专门机关,其他任何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从事这项工作。
(2)在中国,司法权包括审判权和检察权
○1审判权即适用法律处理案件,作出判决和裁定;
○2检察权包括代表国家批准逮捕、提起公诉、不起诉、抗诉等。
(3)司法机关依照法律代表国家独立行使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2.司法是司法机关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实施法律的活动,具有国家强制性。
3.司法是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活动,具有严格的程序性及合法性
(1)司法机关处理案件必须依据相应的程序法规定。法定程序是保证司法机关正确、合法、及时地适用法律的前提,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保证;
(2)司法机关对案件的处理,应当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否则无效。
(3)枉法裁判,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司法必须有表明法的适用结果的法律文书,如判决书、裁定书和决定书等
(1)这些法律文书具有法律约束力。
(2)它们也可以作为一种法律事实,引起具体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3)如果对它们的内容不服,可以依据法定程序上诉或申诉,但是任何人都不得抗拒执行已经发生法的效力的判决、裁定或决定。
(三)司法与执法的区别
1.主体不同
○1司法是由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适用法律的活动;
○2执法是由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来执行法律的活动。
2.内容不同
○1司法活动的对象是案件,主要内容是裁决涉及法律问题的纠纷和争议及对有关案件进行处理;
○2执法是以国家的名义对社会进行全面管理,执法的内容远比司法广泛。
3.程序性要求不同
○1司法活动有严格的程序性要求,违反程序,将导致司法行为的无效和不合法;
○2执法活动也有程序规定,但由于本身的特点,特别是基于执法效能的要求,其程序性规定没有司法活动那样严格和细致。
4.主动性不同
○1司法活动具有被动性,案件的发生是引起司法活动的前提,司法机关(尤其是审判机关)不能主动去实施法律,只有在受理案件后才能进行应用法律的专门活动;
○2执法则具有较强的主动性,对社会进行行政管理的职责要求行政机关应积极主动地去实施法律,而并不基于相对人的意志引起和发动。
(四)当代中国司法的要求和原则
◎严格依法办事,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
◎司法机关适用法律必须遵循的原则是:
1.司法公正 既包括实质公正,也包括形式公正,其中尤以程序公正为重点。公正是司法的生命。
2.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1)在我国,法律对于全体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财产状况等,都是统一适用的,所有公民依法享有同等的权利并承担同等的义务。
(2)任何权利受到侵犯的公民一律平等地受到法律保护,不能歧视任何公民。
(3)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要保证诉讼当事人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不能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在刑事诉讼中,要切实保障诉讼参加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4)任何公民违法犯罪,都必须同样地追究法律责任,任何超出法律之外的特殊待遇都是违法的。
注:事实上公民在法律面前不平等很少见,应该是在法律面前平等(对主体范围不作狭隘的限定)。
3.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1)以事实为根据,就是指司法机关审理一切案件,只能以与案件有关的客观事实作为根据,而不能主观臆想。
(2)以法律为准绳,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1司法机关在工作中,要符合法律所规定的规格或要件,遵照法律所规定的权限划分并严格按照司法程序办理案件;
○2在法律适用中坚持法制统一性的要求,根据我国的法律渊源体系适用法律。
4.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1)司法权的专属性,即国家的司法权只能由国家各级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统一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此项权利;
(2)行使职权的独立性,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独立行使自己的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3)行使职权的合法性,即司法机关审理案件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正确适用法律,不得滥用职权,枉法裁判。
注: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与司法独立不同,它是中国化了的司法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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