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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电审批

发布时间: 2020-11-24 06:06:34

⑴ 核电站建设周期有多长

核电站建设的周期是相当长的。
核电站建设是一个大工程,因为牵涉到核安全问题,所以建设过程复杂,国家监管审批过程也很长。核电站建立要经历的几个时期:前期调研选址、系统设计、审批、土建、系统安装调试等等。
选址的工作主要考察当地的水文、地质、气候等环境因素和附近主要城市的距离等人文因素,所以大多数的核电站都是建在沿海、地质状况比较稳定的地区,并且大多数核电站都建在温带。
整个核电的设计和建设主要分为土建、设备系统安装两部分。选址、系统设计经过国家监管部门的批准,然后才能进入建设阶段,这个通常需要花5~10年的时间。核电设备的设计和建造在设计完成并通过审批后就开始了,通常与早于土建施工。核电站的实际建设期一般在5~8年。土建部分由于施工标准较高(核安全考虑,高于一般的房屋和道桥建设标准),而且考虑到核电站厂房内部复杂的电子线路布置,所以施工复杂度也比较高。而最复杂的莫过于核电设备及系统的安装调试了。由于核电系统复杂,牵涉的设备、管线、电子线路也很多,所以调试是一个核电站生命周期里最重要的时期,调试的好坏,也直接决定了核电站日后运行的状况。

⑵ 核电站工程建造需要经过国家的哪些部门批准才可以最终完工

到目前,中国有4座核电站11台机组运行。在建也不少。

一、秦山核电站位于杭州湾畔,一期工程是中国第一座依靠自己的力量设计、建造和运营管理的30万千瓦压水堆核电站。1985年3月浇灌第一罐核岛底板混凝土,1991年12月首次并网发电,1994年4月设入商业运行,1995年7月通过国家验收。
二期工程,是建设我国自主设计、自主建造、自主管理、自主运营的首座2× 60万千瓦商用压水堆核电站,于1996年6月2日开工,经过近6年的建设,第一台机组于2002年4月15日比计划提前47天投入商业运行。
秦山三期(重水堆)核电站采用加拿大成熟的坎杜6重水堆核电技术,建造两台70万千瓦级核电机组。1号机组于2002年11月19日首次并网发电,并于2002年12月31日投入商业运行。2号机组于2003年6月12日首次并网发电,并于2003年7月24日投入商业运行。

二、广东大亚湾核电站1987年8月7日工程正式开工,1994年2月1日和5月6日两台单机容量为984MWe压水堆反应堆机组先后投入商业营运。

三、田湾核电站位于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田湾,厂区按4台百万千瓦级核电机组规划,并留有再建2至4台的余地。一期建设2台单机容量106万千瓦的俄罗斯AES-91型压水堆核电机组,设计寿命40年,年平均负荷因子不低于80%,年发电量为140亿千瓦时。工程于1999年10月20日正式开工,单台机组的建设工期为62个月,分别于2004年和2005年建成投产。

四、岭澳核电站一期工程于1997年5月开工建设。它位于广东大亚湾西海岸大鹏半岛东南侧。岭澳核电站是“九五”期间我国开工建设的基本建设项目中最大的能源项目之一。岭澳核电站(一期)拥有两台百万千瓦级压水堆核电机组,2003年1月全面建成投入商业运行,2004年7月16日通过国家竣工验收。目前正展开二期工程建设。

在建和规划中的:

一、2004年,经10多年筹备的广东阳江核电项目也有望在年底通过国家核准,这个规划投资达80亿美元、规划建设6台百万千瓦级机组的全国最大核电项目一期工程将于2006年正式动工。

二、2004年7月,位于浙江南部的三门核电站一期工程建设获得国务院批准。这是继中国第一座自行设计、建造的核电站——秦山核电站之后,获准在浙江省境内建设的第二座核电站。三门核电站总占地面积740万立方米,可分别安装6台100万千瓦核电机组。全面建成后,装机总容量将达到1200万千瓦以上,超过三峡电站总装机容量。一期工程总投资250亿元,将首先建设两台目前国内最先进的100万千瓦级压水堆技术机组。三门核电站最快将在2011年前后发挥作用。

三、2004年11月5日,瓦房店市东岗镇温坨子的一片工地上礼炮轰鸣。随着专用道路工程的竣工,辽宁省第一座核电厂——辽宁红沿河核电厂的前期工程完成了“第一战役”。 其中,一期工程计划投资260亿元,规划建设2台百万千瓦级核电机组。一期工程竣工投产后,年发电量可满足两个中等城市一年的用电需求。工程建设工期为6年。

四、江西省计划投资人民币400亿元建造一座发电能力约为400万千瓦的核电厂。根据规划,核电厂将建于九江市东部、长江南岸的彭泽县境内,该项目将于2008年开工。

五、四川重庆争建核电站(2003-9-18)
重庆市将在涪陵建设一座总装机容量为180万千瓦的核电站。而重庆市和四川省均已向国家有关部门提交了核电站的立项报告,双方都想让内陆首座核电站落户本地区。不过,结果尚未揭晓。
重庆市规划中的核电站将选址涪陵区白涛镇重庆建峰化工总厂

⑶ 核电项目是核准制还是审批制

中国基本上是行政审批制

对照国外先进同行,未来必须引入“公民听证”“第三方监督”……

⑷ 申购中国核电这个新股的条件

1。投资者必须持有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1万元以上和足额的资金,才能参与新股网上申购,且沪、深两个市场市值不能合并计算,沪、深证券账户只能申购本市场新股,并需在申购前存入足额申购资金。投资者网上申购数量不得超过T-2日前20个交易日(含T-2日)的日均持有市值,也不得超过主承销商规定的申购上限,且必须足额缴款。
2. 计算证券市值是指T -2日日终投资者持有的(包括主板、中小板和创业板)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包括融资融券客户信用证券账户的市值和证券公司转融通担保证券明细账户的市值,不包括B股股份、ETF、基金、债券或其他限售A股股份的市值。投资者持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将合并计算账户市值。
3。投资者参与网上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购,以该投资者的第一笔申购为有效申购,一个投资者只能用一个证券账户进行一次申购,其余申购将被系统自动撤销。新股一经申报,不得撤单。同一天有多只股票发行的,该可申购市值额度对投资者申购每一只股票均适用。对于每只新股发行,有多个证券账户的投资者只能使用一个有市值的账户申购一次,如多次申购,仅第一笔申购有效。
4。所持股票T-2日市值确定后,可以在T-1日或T日将T -2日持有的市值卖出,资金可用于T日申购新股。

⑸ 请问核电项目从初可研到项目验收的全部审批审批程序是怎样的,谢谢

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完成后须经国家主管部门认可的咨询机构进行审查。 项目开发主体组织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时应征得省级主管部门的同意,并应邀请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或综合管理部门以及相关职能管理部门参加报告审查会,协调、落实有关问题。 审定的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是厂址或项目列入核电发展规划的必备条件,作为业主(项目建设单位)编报“项目建议书”的依据。 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审查意见和国家能源主管部门对项目开展前期工作的指导文件(或项目建议书批复意见)是开展核电项目可行性研究的重要依据。
国家能源主管部门(国家发改委)对项目开展工程前期工作的指导文件俗称“小路条”。核电项目的小路条(或项目建议书批复意见)主要内容包括:确定技术路线及参考电站;明确开展可行性研究的厂址及规划容量,首期建设的规模。
核电项目获得小路条,意味着核电项目已列入国家核电发展规划,但开展施工前期准备工作(四通一平)需要项目选址阶段环境影响报告和厂址安全评价报告获得环保部核安全局的审批认可方可进行。核电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报国务院核准,要求投资方或业主、项目公司编制项目申请报告,

⑹ 我国宣布暂停核电的深层次原因是什么

并非“暂停核电”,而是“暂停新申报核电项目的审批”。

核电站不可能成为“被对方轻易引爆的原子弹”。首先,核电站的核燃料不可能发生类似原子弹的爆炸效应;其次,任何攻击核电站反应堆的行为,将被视作对该国使用核武的行为,也将会遭核报复——如果你不想生活在被核弹袭击后的废墟上,就灭了攻击他国核电站反应堆的念想吧。

⑺ 请问政府管理核电的职能部门是哪个

是这样的,核电的建设首先要获得项目批准,这是由发改委管理的;在项目核准前要编制一些报告和文件,这些报告和文件必须获得相关部门的批准或认可,主要包括能源局、环保部和核安全局,这些报告是项目核准的基础。在核电的建设、调试、运行等阶段主要的管理部门是能源局、环保部和核安全局。其中能源局是主管部门,核安全局是监督管理部门。

⑻ 建设电力工程审批程序

I、项目审批程序的规定

1、不论何种形式的集资项目,均应符合所在电网的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分别纳入国家或地方建设计划,按基建程序办事;有关工程项目的项目建设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任务书,凡与水电部合资建设的项目,由电力部门按水电部规定的职责编报和审批。凡地方或部门投资在水电部所属电厂内扩建的项目,由地方或部门与水电部商定后,共同上报项目建设书和设计任务书。凡全部由地方、部门和企业集资建设的项目由主管地方和主管部门编制,并经有关电管局,省局同意后,上报国家计委,并抄送水电部。

2、为了鼓励集资办电,国家计委已明确,地方集资部分不挤占地方投资计划指标,由国家计委另行安排指标。
(水利电力部印发《贯彻国务院“关于鼓励集资办电和实行多种电价的暂行规定中有关集资办电部分的试行办法》的通知(86)水电计字第73号1986年4月17日)

一、 发电配套送出工程,凡接入电网的,其设计任务书的上报和审批,不论何种投资渠道(包括国家投资、华能投资、地方投资、部门投资、企业投资及新力公司投资等)均按以下程序:

1、发电配套送出工程的设计任务书,在发电配套送出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经电力规划设计总院、电管局、省局组织审查后,均由电管局、省局负责编制报能源部。
发电配套送出工程设计任务书的上报,原则上应与发电工程同步,建设周期较长的大型发电工程或涉及电网结构有重大改变的配套送出工程设计任务书,不能同步上报时,应在发电工程开工前上报,个别确有困难的,经部同意后可在工程开工后报出。

2、电管局、省局上报的发电配套送出工程设计任务书,要分别抄报,抄送发电项目的和投资单位(包括项目所在地方主管部门),并请各投资单位对送出工程的内容、投资额及投资分摊、贷款方式等要及时提出书面意见报部。

3、部根据各电管局、省局上报的任务书和各投资单位的意见进行审批。按国家现行规定,33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配套送出工程由部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家计委审批,220千伏配套送出工程由能源部审批。110千伏以下配套送出工程由电管局、省局审批。

二、不属于电厂配套送出的,如为解决某个供电地区用电或为某大用户供电的送变电工程设计任务书,也按国家现行规定33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由电管局、省局报部,经部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家计委审批。220千伏工程设计任务书由电管局、省局报部审批。110千伏及以下工程任务书由电管局、省局(或省、市、自治区计委)审批。

三、为解决电气化铁路供电送变电项目,在铁路部门正式提出负荷资料和用电申请报告后,由电管局、省局编制供电工程设计任务书报能源部。涉及33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的工程设计任务书仍由部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国家计委审批。220千伏及以下工程设计任务书由部审批。

四、上述发电配套送出,电网送变电及电铁等供电工程的设计任务书,华北、东北、华东、华中、西北电网所辖的地区,由省电力局报电管局,经电管局初审后报部,其它则由省电力局直接报部。

五、为了加强宏观管理、严格控制新开工规模,搞好电网的安全经济运行,发电配套送出及电网送变电工程、电铁供电工程等应按批准的工程设计任务书内容安排计划,凡设计任务书未经审批的项目或涉及工程设计任务书内容变动的项目,一律不准列入年度建设计划和进行设备预安排。需要采购国外设备的项目,必须取得能源部的签证意见后,才能对外开展工作。

(能源部《关于重申发电厂配套送出及电网送变电工程设计任务书审批权限的通知》能源计[1989]956号)

一、放宽审批权限和简化审批手续

(一)煤炭、石油、石油化工、冶金(钢铁)、有色金属、铁道和电力七个包干部门。

1、凡已列入国家“七五”计划的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预备项目和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其项目建设书仍由国家计委审批;设计任务书尚未审批的,改由各包干部门在国家“七五”计划已确定的基本建设投资和技术改造投资总额内自行审批,报国家计委(技术改造项目同时报国家经委)备案。建设项目的外部协作配合条件(包括能源、原材料的供应和运力安排等)以及技术改造项目需要的银行贷款,均由各包干部门自行落实。国家“七五”计划内建设项目需要增加的投资和在计划外增加项目需要的投资,各包干部门可以在项目之间调剂或自行筹措,国家不再增加投资。部门自行筹措资金增加项目,要报国家备案。

如果建设项目的投资和能源、交通、原材料等外部条件不落实,包干部门可以自行削减新上项目和推迟一部分建设项目的进度;凡影响“七五”计划投入产出包干任务和新增生产能力计划的,应报国务院批准。

对列入国家“七五”前期工作计划,主要在“八五”期间建设的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其项目建设书和设计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2、各包干部门在安排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年度计划时,可以按照国家“七五”计划规定的建设项目、新增生产能力、投入产出包干任务和其他建设要求,在国家核定的分资金渠道的年度计划投资规模内,对所有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的投资进行自主安排。其中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经国家计委按系统工程的要求进行综合平衡和审核后,纳入国家年度计划。各包干部门应多安排扩大本行业短线产品生产能力和发挥现有企业生产潜力的建设,压缩非生产性建设和其他建设;对于本部门或其他部门的重点建设项目所急需的配合工程及其投资,都必须认真安排。对新开工的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要严格控制。

3、各包干部门在年度计划执行中,为了加快重点建设项目的进度,多增加短线产品生产能力,需要大项目之间调整投资的,可以按资金渠道自行调整;需要增加投资的,可以自行筹措资金,由国家计委报经国务院批准,另加投资计划指标。

(二)非包干部门

1、 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的审批权限,按原有规定执行。

2、 在年度计划的安排中,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由国家计委按项目核定投资;小型基本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下技术改造项目,在国家计委核定的投资总规模内,由部门自行安排。
改建、扩建项目同时使用基本建设投资和技术改造资金的,企业可以将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两种资金捆在一起使用,但应分别纳入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的投资计划规模,并分别进行统计。

3、在年度计划执行中,为确保计划投产的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和按合理工期组织施工的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所要投资,部门可以在大中型项目之间按照资金渠道调整投资,不需报国家计委审批。技术改造投资,在确保国家重点支持的项目所需投资后,部门可以在项目之间按资金渠道调整投资。

(三)地方项目

1、 由地方投资安排的地方院校、医院及其他文教卫生事业的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其项目建设书和设计任务书均不再报国家计委审批,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计委审批,同时抄报国家计委和有关部门备案。

2、 在年度计划的安排中,地方大中型项目和小型项目的基本建设投资,由地方在国家按资金渠道核定的投资规模内,根据国家确定的投资方向和投资政策,自主安排。在安排时,要注意加强农业、能源、交通和原材料工业的建设,压缩一般加工工业和非生产性的建设,严格控制办公楼、宾馆和各种“中心”、休养所以及“一条街”之类的建设。地方分成留用的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必须按国家规定用于能源、交通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限额以下技术改造项目的投资,由地方在国家核定的投资规模内,自主进行安排。在安排中,要注意调整投资结构,提高用于能源、交通和原材料工业投资的比重,增加用于提高产品质量、降低能源和原材料消耗、加强综合利用的投资,减少一般加工工业的投资;不搞长线产品和消耗高、技术落后的项目。

(四)计划单列的大型联合企业和基本建设集团项目

1、大型联合企业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和基本建设集团项目,凡已经国务院或国家计委审查批准设计任务书或总体规划的,其中的单项工程,在国家批准的总投资范围内,不再报批。由企业或集团自行办理,报国家计委和有关部门、有关地方备案。但使用国家外汇和国家统借外资的项目以及国家指定的项目,仍需按规定报批。

2、在年度计划安排中,大型联合企业和集团项目的单项工程投资,在国家“七五”计划和年度计划确定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投资规模内,由企业或集团自主安排。

3、 国家重点支持的大中型骨干企业,其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的单项工程的审批和年度投资的安排,可以照上述规定办理。

(五)横向联合投资项目
企业横向联合投资的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凡资金自行筹措,能源、原材料、设备以及投产后的产供销、动力、运力等能够自行落实,而且已经与有关部门、地方、企业签订了合同,不需要国家安排的,国家计委只负责审批项目建议书;其设计任务书、初步设计等,均由有关部门或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计委(建委)审批,抄报国家计委和有关部门备案。何时开工建设,由国家在年度计划中确定。小型项目的审批手续。由各部门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行确定。
(国务院《关于放宽固定资产投资审批权限和简化审批手续的通知》国发(1987)23号)

第三章 火电

一、中央投资(含多方集资)的火电(包括热电联产)项目审批程序
电管局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局使用国家基建基金、银行贷款、煤代油和节能专项资金、利用外资以及与地方合资的项目,华能(集团)公司、新力能源开发公司等筹资(水电、核电及送变电工程均同)的大中型及限额以上工程项目,按以下办法审批:

1、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除特定项目外,一般由管理局、直属电力局(不属于华北、东北、华东、华中、西北电管局管理辖的省电力局,下同)负责审批(电力规划设计总院参加)。由电管局、省电力局编报项目建议书,主报能源部抄报有关电管局、省市计委。经电管局、省市计委提出意见报能源部,由能源部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家计委审批。

2、可行性研究报告,凡规划容量在80万千瓦及以上,或单机容量30万行瓦及以上,以及未达到上述规模但采用进口机组的工程,由电力规划设计总院审批;小于上述容量的工程由电管局、直属省电力局审批。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通过后,由电管局、省电力局组织有关单位编制设计任务书,(利用外资的项目为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能源部,同时抄送有关电管局、省市计委及投资各方,对投资安排提出意见,再由能源部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家计委审批。
3、初步设计,凡设计容量在80万千瓦及以上,或单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上,以及未达到上述规模但采用进口机组的工程,由电力规划设计总院组织各投资方审查,报能源部审批。小于上述容量的工程,由电管局、直属电力局与各投资方委托具有能源部认可资格的咨询公司进行审查,报能源部审批。

二、地方或其他部门的大中型及限额以上项目,按以下程序审批:

4、 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可委托由能源部认可的具有资格的咨询公司审查,并经电管局、电力局提出意见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或部门批准;由业主单位编制项目建设书,先由电管局、直属电力局提出审查意见,省计委(地方项目)或国务院主管部门(部门项目)报能源部并抄报国家计委;由能源部初审后,报国家计委审批,

5、 行性研究报告,凡规划容量80万千瓦及以上,或单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上工程,以及未达到上述规模但采用进口机组的工程,应由电力规划设计总院审批;小于上述容量的工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或主管部门批准。由业主单位编制设计任务书,在各电管局或直属电力局提出审查意见后,由省计委或国务院主管部门报能源部,由能源部提初审意见报国家计委审批。

6、 初步设计,凡设计容量为80万千瓦及以上,或单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上,以及未达到上述规模但采用进口机组的工程,由电力规划设计总院组织各投资方审查;小于上述容量的工程,由电管局、直属省电力局会同各投资方委托有资格的咨询公司审查,报能源部审批。
凡符合国家能源方针和总体能源规划,不接入国家电力系统,不需要国家解决燃料供应,不占用国家铁路运输能力,并纳入地方建设规模的项目,其设计任务书和初步设计,可由部门或省计委自行审批,报能源部备案,并抄送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局和有关电管局。

三、上述初步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以及项目建设书、设计任务书,属于发电工程的应包括相应的配套输变电工程;属于热电联产的工程应包括供热和相应的输变电工程的有关内容及相应的外部条件。

第四章 水电

1、以发电为主的重要江河、河段、国际河流、跨省(区)河流的水电专业规划,由能源部或由能源部委托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审查,报国务院批准。省内中小河流水电专业规划,由省计委会同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审查,省人民政府批准,报能源部备案。

2、大中型及限额以上水电工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水利、航运等工程上的水电站),由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组织省计委、电力局、电管局、水利厅(局)等单位审查,能源部审批。其中地方或部门投资的10万千瓦以下中型水电站,由省级政府负责组织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和电力、水利、水电部门审查后批准,并报能源部核备。
小型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或部门委托电管局、电力局审查、先送电管局、直属省电力局提出意见,由省计委或部门批准,报能源部备案。

3、大中型及限额以上水电工程的项目建设书和设计任务书原则上按类似于火电工程的程序上报审批,但考虑到水电工程的特殊性,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简化报批程序,若一次编报设计任务书,则其程序可按照项目建设书的报批程序办理。

4、大中型及限额以上水电工程初步设计,由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组织各投资方审查,能源部审批;如投资方尚未明确,可由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组织有关单位审查,能源部审批,其中:地方或部门投资的10万千瓦以下中型水电工程项目,由省(区、市)计委或有关部门会同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组织审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地方项目)或国务院有关部门(部门项目)审批,报能源部备案,同时抄送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局和有关电管局。
大中型及限额以上水电工程初步设计审查时,应邀请所在省有关部门和有关电力局、电管局参加。
小型水电站的初步设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或部门委托电管局、电力局组织审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或部门审批,报能源部备案,同时抄送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局和有关电管局。

第六章 送变电

一、电厂(包括火电、水电、核电)接入系统及配套送出工程项目的审批程序

1、 电厂接入系统及配套送出工程(包括220千伏及以上电压的送变电工程和相应的系统通讯、自动化设施等),应与电厂可行性研究同时审查。

2、 凡规划容量80万千瓦及以上,或单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上,以及未达到上述规模但采用进口机组的水、电、核电厂接入系统及配套送出工程,由电力规划设计总院会同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等单位代部审查。小于上述容量的,由电管局或直属电力局审查报部。

3、 电厂接入系统及配套送出工程的初步设计,可与电厂初步设计分开审查。330千伏及以上电压的送变电工程,由电力规划设计总院代部组织各投资方审查;220千伏及以下电压的送变电工程,由电管局、直属电力局审查,中央参与投资的项目,由能源部或能源部授权单位审批;地方或其他部门项目,由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按照电力行业规划审批,报能源部核备,抄送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电管局、电力局和电力规划设计总院。

4、 不接入国家电力系统的电厂配套送出工程,可由部门或地方计委自行审批,报能源部核备,抄送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电管局、电力局和电力规划设计总院。

二、联网送变电工程,地区和大用户送变电工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凡电压在330千伏及以上的,由电力规划设计总院代部审查,220千伏及以下的,由电管局、直属电力局审查,审批程序按本章第一项规定办理。

三、电厂配套送出及电网送变电工程设计任务书的审批权限,按能源部能源计[1989]956号文规定办理。
(能源部《关于颁发“电力、煤炭工业建设项目审批程序的规定”的通知》,能源计[1989]1159号,1989年12月2日)

2、核电站的建设项目一般均为国家重点项目,因此,必须纳入国家计划,由国家统一规划、立项建设。

3、核电站的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附有电力部核电站厂址评审组的预评审意见,才能上报电力部。经电力部会同中国核工业总公司组织审查后,由电力部批准。

4、项目建议书应根据批准的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由项目业主单位或企业法人负责编报。项目建议书上报前需征求所在省(市)政府、电力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电力部,抄报国家计委。由电力部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家计委审批。

5、可行性研究报告报电力部。其中有关厂址核安全部分报国家核安全局审批。本阶段《选址阶段》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由电力部会同中国核工业总公司提出预评审意见,报国家环保局审查批准;电力部在接到国家环保局、国家核安全局关于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和厂址核安全部分的审批意见后,会同中国核工业总公司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审查,由电力部批准。

6、可行性研究报告书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由项目业主单位负责编报。在上报前需征求所在省(市)政府、电力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电力部,抄报国家计委。由电力部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家计委审批。

7、初步设计报电力部。本阶段(设计阶段)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由电力部会同中国核工业总公司提出预评审意见,报国家环保局审查批准。电力部在接到国家环保局的审批意见后,会同中国核工业总公司和业主单位组织审查,由电力部批准,报国家计委备案。

⑼ 阳江核电有限公司项目是否已审批

已审批,都快建成发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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