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指导是
⑴ 行政指导具有哪些法律性质
行政指导来是行政主体为了实现行政自管理的目的,基于国家的法律、政策采用倡导、引导、劝告等方式作出的,旨在引导行政相对人自愿采取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的一种不具有强制性和拘束力的行政行为。
特征:1.不具有法律效果,2.不具有强制性。
⑵ 行政指导包括哪些
行政指导就是行政机关在其职责范围内为实现一定行政目的而采取的符合法律精神、原则、规则或政策的指导、劝告、建议等行为。 不直接产生法律效果。
行政指导有无具体的法律依据为标准
可分为有法律根据的行政指导和无法律根据的行政指导。前者是指有法律、法规、规章等明文规定的,后者则是没有明文规定的。不论何种行政指导均应遵循行政法治的基本原则,做到合法、合理。
行政指导的对象是否具体为标准
可分为普遍的行政指导和个别的行政指导。前者是针对不特定的行业、地区和行政相对方进行的,后者则是针对特定的行业、地区和行政相对方进行。后者是前者的延伸和发展,是前者的具体化。
以行政指导的功能差异为标准
可分为规制性行政指导、调整性行政指导和助成性行政指导。规制性行政指导是指行政机关为了维护和增进公共利益,对妨碍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加以预防、规范、制约的行政指导。调整性行政指导是指行政相对方之间发生利害冲突而又协商不成时,由行政机关出面调停以求达成妥协的行政指导。助成性行政指导是指行政机关为行政相对方出主意以保护和帮助行政相对方利益的行政指导。
行政指导的方法
1.说服。说服是行政机关通过陈述情理希望行政相对人接受行政指导的一种方式。说服是以行政机关说理为前提,虽然行政行为也要求行政机关说理,但行政行为总是与强制联在一起的。由于行政指导没有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因此,要使行政相对人接受行政指导的重要方式之一就是行政机关应当以理服人。
2.建议。建议是行政机关根据行政管理目的的需要,将自己对实现行政管理目的方法、途径等形成的看法告诉给行政相对人,希望行政相对人在政治、经济和文化活动中响应其建议,从而有助于行政机关达成行政管理的目的。建议一般具有具体的内容,行政相对人接受后具有可操作性。如果行政相对人在接受建议后需要行政机关帮助,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满足。行政机关正确运用行政指导的方式,客观上可以产生良好的社会效果,对提升“善良政府”形象具有重要的促进功能。
3.协商。协商是行政机关为了取得行政相对人的支持其实现某一行政管理目标,而与行政相对人就某一行政管理事项进行商讨,增进互相了解与沟通,谋求与行政相对人达成共识。
4.奖励。奖励是行政机关通过给予行政相对人一定的物质和精神鼓励,引导行政相对人从事有助于行政机关达成行政管理目标的行为。物质鼓励是行政机关给予行政相对人一定数量的奖金或者奖品。精神鼓动是行政机关给予行政相对人一定的名誉。行政指导中的奖励方式是基于人从事社会活动具有谋利的本性。通过物质或者精神的刺激满足人的需要,可以使人从事某种特定的活动。
5.帮助。帮助是行政机关通过为行政相对人提供某种便利的条件,引导行政相对人实施符合行政机关达成行政管理目标的活动。在现代社会中,行政机关因其所处的优越地位使其掌握许多政治、经济和文化发展的资讯,而行政相对人因处于行政被管理的地位,具有天然的被动性。如果行政机关在行政相对人从事政治、经济和文化活动时给予必要的帮助,必然可以引导行政相对人的行为朝行政机关确定的管理目标方向发展。
⑶ 什么是行政指导行为
是指行政主题为谋求当事人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以实现一定行政目的而在其职权范围内事实的知道,劝告,建议等行政行为.
⑷ 行政命令与行政指导有什么区别
行政命令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命令、指示、规定、制度等形式,对行政相对人提出明确要求,比如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等。接到行政命令后,行政相对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作出某种对应性表示。显然,行政命令具有强制性、规范性特点,属于刚性类型的行政行为。
行政指导属于柔性类型的行政行为,具有引导性、建议性特点,主要以引导、奖励、建议、示范等形式,引导市场主体实施或不实施某种行为。行政指导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尊重行政指导对象的完整性,不随意打断其发展的连续性,不破坏其正常的生产秩序;二是不强迫指导对象改变原有的生产模式,只是引导其主动转变生产经营方式,绝不能越俎代庖。
⑸ 行政指导的具体分析
行政指导不具有约束性,行政命令一旦做出行政机关就受其约束,且行政命令如果造成行政相对人利益受损还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⑹ 行政指导的主体
行政执行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行政执行:也称行政实施,是公共行政学发展史上形成最早的概念。是行政机关及行政人员依法实施行政决策,以实现预测行政目标和社会目标的活动总和。
行政执行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依据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充分调动政府资源,通过一定运作机制,逐级贯彻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的政策、决策,推行国家政务和执行行政决定,以落实公共事务管理和公共服务诸任务的全部活动过程。
根据《行政强制法》 第十七条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⑺ 行政指导与其他行政行为的区别
区别:来
凡是具有强源制力、确定力、拘束力的行为就是行政行为。
行政机关的管理行为除行政行为外,还有行政指导行为。行政指导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在其管辖事务范围内,对于特定的相对人,采用具体的示范、建议、劝告、鼓励等非强制性方式实施的行政指导行为,由于行政相对人没有被强制服从的义务,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之间不产生法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相对人可自愿接受或拒绝。这类行为因不具有行政行为的强制性等特性,不属于行政行为,不具有可诉性。
⑻ 行政指导有哪些原则
一、必要性原则
二、自愿性原则
三、正当性原则
具体有:
一,必要性原则
必要性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应基于以下主观认识,即采取行政指导的行为方式会比一
般行政行为产生更好的客观效果而实施行政指导.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的基本目的,
在于维持一个正常的社会秩序,促进社会的全面进步.如果通过非权力行政行为也能达
到这一目的,或者可以降低行政成本,行政主体完全可以作出选择,采用非权力行政行为
实现行政管理的目的.因此,如果实施行政指导的客观依据存在,行政主体就不应为显
示权力而实施权力行政行为;同样,如果实施行政指导的客观依据不存在,行政主体不能
为规避行为的法律责任而实施行政指导行为.
二,自愿性原则
自愿性原则是指行政指导应为行政相对方认同和自愿接受.这一原则包括以下含
义:第一,自愿性意味着行政相对方接受行政指导完全是出于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而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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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行政指导的原则与作用
能是在受他人意志支配下作出的"接受".这是自愿性原则的本质要求.第二,自愿性意
味着行政相对方对行政指导是否接受具有选择权.行政指导实质上是为行政相对方的
决策提供一个可选择的方案,它对行政相对方如何决策没有约束力,只有说服力.第三,
自愿性还意味着行政相对方接受行政指导后产生了不利后果,一般只能由自己承担而不
能归咎于作出行政指导的行政主体.
三,正当性原则
正当性原则是指行政指导必须最大限度地保障行政相对方对行政指导的可接受性.
因为行政指导是以行政相对方接受为产生预期作用的前提条件,这一原则包括以下含
义:第一,行政指导的正当性必须以其合法性为前提,没有行政指导的合法性,行政指导
的正当性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这里的"法"即包括成文的法律规范,也包括高于法律
规范的法律精神.第二,正当性体现了行政指导是一种以理服人的"软性"行政活动,行
政指导过程本身也应当是一个说理的过程.行政主体正是通过这一说理过程向行政相
对方展示行政指导的正当性,期望行政相对方尽可能接受行政指导.第三,正当性可以
约束行政主体实施行政指导过程中滥用自由裁量权.如前所述,行政指导的多样性决定
了行政主体在行政指导过程中拥有更多的自由裁量权.行政主体在行政指导过程中遵
循正当性原则,可以确保行政指导中的自由裁量更具有可接受性.
⑼ 行政指导以其功能为标准,分为( )
行政指导以其功能为标准,分为管制性行政指导、调整性行政指导和( 促进性(或辅助性)行政指导 ) 。
⑽ 行政指导适用的原则是什么
1、正当来性原则,指行政指导行自为必须最大限度保障行政相对人对行政导指导的可接受性
2、自愿性原则。自愿性原则是指行政指导行为应为行政相对人认同和自愿接受,因为,行政指导行为不是一种行政主体以行政职权实施的,期以产生法律效果的行政行为,对行政相对人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3、必要性原则。必要性原则是指行政主体采取行政指导行为比实施行政行为可能会产生更好的客观效果的一种主观认识。
详见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