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律关系
1. 行政关系和行政法律关系的区别是什么
行政关系包抄括 1、行政管理关系 2、行政法制监督关系 3、行政救济关系 4、内部行政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是指受行政法律规范调控的因行政活动 (权力活动与非权力活动)而形成或产生(引发)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这种法律关系即应包括在行政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行政法的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应包括因行政活动而产生或引发的救济或监督关系。
行政关系强调的是上下级关系,行政法律关系强调的是权力义务关系。
(1)行政法律关系扩展阅读:
行政关系是指行政组织在行使行政管理职权过程中与行政相对人、其他行政组织或者与行政组织所属工作人员之间发生的社会关系,以及国家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专门行政监督机关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监督行政行为过程中,与行政组织及其所属工作人员之间发生的社会关系。换句话说,行政关系既包括外部行政关系,也包括内部行政关系;既包括行政管理关系,也包括监督行政关系。
2. 行政法律关系的分类
(一)、权力关系与非权力关系。所谓权力关系,是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凭借权力手段而施行行政活动;所谓非权力关系,是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使用非权力手段而实施行政活动。在德日等国,又把权力关系分为一般权力关系和特别权力关系。
(二)、对内行政法律关系和对外行政法律关系。 这是根据行政权力的作用范围不同而划分的。
(三)、行政实体法律关系和行政程序法律关系。一般来讲,行政法律关系是行政实体法律关系和行政程序法律关系的综合体。
(四)、原生行政法律关系与派生行政法律关系。派生行政法律关系一般来讲就是指行政复议关系与行政诉讼关系。
(五)、单一行政法律关系和多重行政法律关系。
3. 什么是行政法律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是指受行政法律规范调控的因行政活动(权利活动和非权利活动)而形成或产生(引发)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既包括在行政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应包括因行政活动产生或引发的救济或监督关系。
其中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而客体则是行政法律关系中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1、行政法律关系是受法律调整或约束的一种社会关系。
2、行政法律关系是因行政活动产生或引发的各种社会关系。
3、行政法律关系是一种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3)行政法律关系扩展阅读
行政法律关系特征:
1、主体的恒定性与不可转化性。即关系中必有一方主体是行政主体,不以行政主体为一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不是行政法律关系,而且在我国,原告只能是行政相对人,被告则只能是行政主体,他们之间不能互为原被告。
2、主体资格的受限制性。在我国,只有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才能成为行政主体。
3、主体地位“平等下的不平等性”。
(1)、主体双方各自权利义务性质不完全相同。
(2)、主体双方权利义务的数量不能相等,且一方所具有的权利义务是另一方所不具有的。
4. 内部行政法律关系与外部行政法律关系有何区别
内部行政法律关系指的是: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平行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所属机构、派出机构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国家公务员之间的关系;
行政机关与其委托行使某种特定行政职权的组织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之间的关系。
外部行政法律关系指的是:公共行政关系,主要是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作为管理和被管理关系。
(4)行政法律关系扩展阅读
1、主体的恒定性与不可转化性。即关系中必有一方主体是行政主体,不以行政主体为一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不是行政法律关系,而且在我国,原告只能是行政相对人,被告则只能是行政主体,他们之间不能互为原被告(与民诉不同之处)
2、主体资格的受限制性。在我国,只有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才能成为行政主体。
3、主体地位“平等下的不平等性”。
(1)、主体双方各自权利义务性质不完全相同。
(2)、主体双方权利义务的数量不能相等,且一方所具有的权利义务是另一方所不具有的。
特征: 1、行政主体是组织,而不是个人
2、行政主体是依法拥有行政职权的组织,是行政权的归属者。
3、行政主体有权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代表国家并独立行使职权
4、行政主体能以自己的名义单独参加诉讼
内部行政关系
包括
一、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
二、平行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
三、行政机关与所属机构、派出机构之间的关系
四、行政机关与国家公务员之间的关系
五、行政机关与其委托行使某种特定行政职权的组织之间的关系
六、行政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之间的关系
5. 行政法律关系与行政关系的区别
1、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主体始终处于主导地位,而在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中,监督主体如权专力机关、属司法机关、上级行政机关等处于主导地位,行政主体处于受监督地位;
2、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物质财富、精神财富等,而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是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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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在行政法律关系中所享有的权利和所承担的义务;而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也是主体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但这些权利和义务是不一样的。
6. 简述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
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主要有:
(1)行政法律关系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专
(2)行政法律关系属具有非对等性。
(3)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一般是法定的。
(4)行政主体实体上的权利义务是重合的。
(5)大多数的行政法律关系争议由行政机关或行政裁判机构依照行政程序或准司法程序加以解决,只有在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下,才由法院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7. 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
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行政法律关系参加者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范围十分广泛,概括来讲可以分成这三种:物、智力成果、行为。
1、物可以是指一定的物质财富,如土地、房屋、森林、交通工具等。
2、智力成果可以是指一定形式的智力成果,如著作、专利、发明等。
3、行为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为一定目的的有意识的活动,可以是纳税、征地、交通肇事、打架斗殴等。但是注意一点,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即纳税、不纳税等)。
行政法律关系,是指受行政法律规范调控的因行政活动(权利活动和非权利活动)而形成或产生(引发)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指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这种关系既应包括在行政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应包括因行政活动产生或引发的救济或监督关系。
(7)行政法律关系扩展阅读:
行政法律关系概念可以从如下方面解释和理解:
1、行政法律关系是受法律调整或约束的一种社会关系。
2、行政法律关系是因行政活动产生或引发的各种社会关系。
3、行政法律关系是一种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组成要素:
1、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2、行政法律关系内容
3、行政法律关系客体 即联系主体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媒介,通常表现为一定的标的和利益载体,包括水、土地、房屋等物。
8. 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及其内容
一、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有如下的特征
1)行政法律关系内容设定单方面性
2)行政法律关系内容的法定性
3)行政主体权利处分的有限性
二、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以相应的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条件,以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出现为直接原因。
(1)法律事实法律事实通常可以分为法律事件(洪水、地震)和法律行为两类
(2)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
(3)行政法律关系的变更
(4)行政法律关系的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