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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政策法规

发布时间: 2020-11-24 03:50:15

㈠ 2000年后国家关于高等教育的文件和法规有哪些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2、行政法规
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教师资格条例
教学成果奖励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
幼儿园管理条例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
扫除文盲工作条例
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
3、政策规章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
全国学生体育竞赛管理规定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中小学校园环境管理的暂行规定
中小学卫生保健机构工作规程
汉语作为外语教学能力认定办法
中小学校电化教育规程
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
特级教师评选规定
少年儿童校外教育机构工作规程
流动儿童少年就学暂行办法
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教育委员会督学聘任暂行办法
县级扫除青壮年文盲单位检查评估办法(试行)
高等学校培养第二学士学位生的试行办法

㈡ 有哪些证书可以自考

大学本科在读生适合报考的证书有:教师资格证、会计从业资格证、高级办公自动化、、计算机二级、计算机三级、c语言、英语四六级、初级会计师、中级会计师、高级会计师、注会证、人力资源管理师、税务师、导游证、商务英语、理财规划师、国际商务师。

1、导游证

导游证书简称“导游证”,是持证人已依法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导游注册、能够从事导游活动的法定证件。取得导游资格证,只是成为导游人员的第一步,要真正从事导游职业,还要依法取得导游证。

因此要求理财规划师要全面掌握各种金融工具及相关法律法规,为客户提供量身订制的、切实可行的理财方案,同时在对方案的不断修正中,满足客户长期的、不断变化的财务需求。

㈢ 专升本是什么意思

专升本考试是指大学专科层次学生进入本科层次阶段学习的选拔考试,是中国大陆教育体制大专层次学生升入本科院校的考试制度。

专升本分为两种类型:第一类是普通高等教育专升本(亦称统招专升本),考试对象仅限于各省、直辖市、全日制普通高校(统招入学)的专科应届毕业生。

个别省份的命名有所差别,如河北省称为普通高校专接本,广东省称为普通高校专插本,江苏省称为普通高校专转本,其余省份皆称为普通高校专升本。

第二类是成人高等教育专升本,其拥有四种途径:包括自考专升本、成人高考专升本(分业余和函授两种学习方式)、网络教育专升本(远程教育)、开放大学(原广播电视大学)专升本。

(3)高等教育政策法规扩展阅读:

成教专升本与统招:

1、报名对象不同。前者主要是往届生和英语3级没有达到60分的应届毕业生报名。后者只能是英语达标的应届毕业生填报。当然,如果你的英语达标,也可以参加社会类。

2、招收学校范围、比例不同。前者的招收院校往往很少,一般1-3所。所以,也就决定了不会招收太多的学生。并且,往届生和应届招收比例是7:3,而后者往往有多所学校招收,可以选择的余地更大,当然这仅允许英语达标的学生填报。

3、组织考试的形式和科目不同。前者的报名和考试地点都是你亲自到所报考的学校进行,专业课的科目和内容,也由报考的院校决定和编写。(公共课试卷采用全省跨校的)而后者的报名是在生源地也就是你的专科学校进行。考试地点和试卷都是教育厅统一安排进行。

4、中榜的发放形式不同。前者只公布在报考院校的网站上。后者会有名单统一发到学校。

5、跨校类比社会类的试题难度要大一点。不过这个由多方因素决定,不是每个人都这么觉得。

6、社会专升本属于第二学历,第一学历仍是专科,而统招专升本,第一学历为本科统招专升本是通过统招考试选拔的,属于“统招生”范筹,录取概率非常小,颁发普通学位证书,与正式本科没什么区别。而“成人专升本”是通过成人高考选拔的,属于“成教生”范筹,录取概率很大,颁发成人学位证书。

㈣ 求《高等教育政策法规》、《高校教师学术道德修养》 青年教师论文 2802461929拜托啦!

学术论文是某一学术课题在实验性、理论性、预测性上具有的新的科学研究成果、创新见解和知识的科学记录。学术论文也是某种已知原理应用于实际上取得新进展的科学总结,用以提供学术会议上宣读、交流、讨论或学术刊物上发表,或用作其他用途的书面文件。学术论文就是用系统的、专门的知识来讨论或研究某种问题或研究成果的学理性文章,具有学术性、科学性、创造性、学理性。按写作目的,学术论文可分为交流性论文和考核性论文。

学术论文是对某个科学领域中的学术问题进行研究后表述科学研究成果的理论文章。
学术论文的写作是非常重要的,它是衡量一个人学术水平和科研能力的重要标志。在学术论文撰写中,选题与选材是头等重要的问题。一篇学术论文的价值关键并不只在写作的技巧,也要注意研究工作本身。在于你选择了什么课题,并在这个特定主题下选择了什么典型材料来表述研究成果。科学研究的实践证明,只有选择了有意义的课题,才有可能收到较好的研究成果,写出较有价值的学术论文。所以学术论文的选题和选材,是研究工作开展前具有重大意义的一步,是必不可少的准备工作。
学术论文,就是用系统的、专门的知识来讨论或研究某种问题或研究成果的学理性文章。具有学术性、科学性、创造性、学理性。
基本类别
按研究的学科,可将学术论文分为自然科学论文和社会科学论文。每类又可按各自的门类分下去。如社会科学论文,又可细分为文学、历史、哲学、教育、政治等学科论文。
按研究的内容,可将学术论文分为理论研究论文和应用研究论文。理论研究,重在对各学科的基本概念和基本原理的研究;应用研究,侧重于如何将各学科的知识转化为专业技术和生产技术,直接服务于社会。
按写作目的,可将学术论文分为交流性论文和考核性论文。交流性论文,目的只在于专业工作者进行学术探讨,发表各家之言,以显示各们学科发展的新态势;考核性论文,目的在于检验学术水平,成为有关专业人员升迁晋级的重要依据。

国家标准

技术报告
科学技术报告是描述一项科学技术研究的结果或进展或一项技术研制试验和评价的结果;或是论述某项科学技术问题的现状和发展的文件。
科学技术报告是为了呈送科学技术工作主管机构或科学基金会等组织或主持研究的人等。科学技术报告中一般应该提供系统的或按工作进程的充分信息,可以包括正反两方面的结果和经验,以便有关人员和读者判断和评价,以及对报告中的结论和建议提出修正意见。
学位论文
学位论文是表明作者从事科学研究取得创造性的结果或有了新的见解,并以此为内容撰写而成、作为提出申请授予相应的学位时评审用的学术论文。
学士论文应能表明作者确已较好地掌握了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㈤ 2020年江苏大学硕士研究生招生教育政策与法规复试科目主要参考书目

江苏大学2020年硕士研究抄生袭入学考试复试科目主要参考书
科目 : 909
代码 :教育政策与法规
科目名称: 《教育政策法规的理论与实践》(第三版),张乐天. 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16年

㈥ 近年国家对职业教育出台的相关政策

目 录

一、教育类相关法律法规
(一)教育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2.《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2001年5月29日)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4.《国家有关部委对国有企业分离办学职能的意见》(2005年10月16日)
5.《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教育局关于加强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年9月26日)
6.《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年-2020年)
7.《关于促进教育事业优先发展的意见》(2012年9月7日)
8.《国家教育事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2012年6月)
9.《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财政教育投入的意见》(2012年8月29日)
10.《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教育体制改革试点的通知》(2012年9月7日)
11.《青岛市城市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二)职业教育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1996年9月1日起施行)
2.《青岛市职业学校管理条例》(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3.《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2002年9月25日)
4.《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2004年9月14日)
5.《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教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2005年1月14日)
6.《教育部关于加快发展中等职业教育的意见》(2005年2 月28日)
7.《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2005年10月28日)
8.《教育部关于加快推进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的若干意见》(2009年2月)
9.《教育部关于推进中等和高等职业教育协调发展的指导意见》(2011年8月30日)
10.《教育部关于“十二五”期间加强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2011年12月24日)
11.《教育部关于加快推进职业教育信息化发展的意见 》(2012年5月4日)
12.《关于实施中德合作职业教育教学模式(机电一体化)项目的通知》(2012年2月15日)
13.《加强县级职教中心建设,加快职业教育发展步伐》(2005年6月14日)
14.《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职业教育改革创新的意见》(2012年2月28日)
15.《青岛市开展地方政府促进高等职业教育发展综合改革试点项目实施方案》
16.《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
(三)民办教育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3.《加强县级职教中心建设,加快职业教育发展步伐》(2005年6月14日)
4.《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2007年2月10日起施行)
5.《青岛市民办学校设置规定》(2008年11月20日)
6.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㈦ 军事理论课主要内容有哪些

军事理论课主要内容包括中国国防、军事思想、世界军事、军事高科技、高技术战争、综合训练等。军事理论讲的主要是有关军队和战争的概念、范畴、原理、原则等的体系。

科学的军事理论是军事活动的本质及其客观规律的正确反映。来源于军事实践,经理论概括后给军事实践以指导,并在不断接受军事实践检验的基础上得到丰富和发展。

目前世界各国着重研究探讨的军事理论主要有三方面内容:克劳塞维茨的《战争论》、毛泽东军事思想、现代高新技术条件下作战的新规律新特点。

(7)高等教育政策法规扩展阅读:

学生通过学习有关军队和战争的概念、范畴、原理、原则等的体系,提升其思想道德素养,提高各方面的能力。科学的军事理论是军事活动的本质及其客观规律的正确反映,其来源于军事实践,经理论概括后给军事实践以指导,并在不断接受军事实践检验的基础上得到丰富和发展。

《军事理论》以国防教育为主线,通过军事理论课教学,使学生掌握基本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增强国防观念、国家安全意识,加强组织性、纪律性,弘扬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革命英雄主义精神。

军事理论课的出现,适应了当前国际形势的需要。当今世界多极化成为主流,军备竞赛由数量转为质量的竞赛。尽管和平与发展是当今时代主题,但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仍然存在,国际敌对势力处心积虑遏制中国的发展,将战略重点放在台湾和西藏及新疆等地区。

在军事理论课上,可以学习到军事理论课的重要意义、军事理论课的性质及其内容、国防建设指导思想、新中国国防建设成就等。

同时可以学到毛泽东军事思想的科学含义和基本特征、毛泽东军事思想的形成和发展、毛泽东军事思想科学体系的基本内容、毛泽东军事思想的历史地位和现实指导意义等重要内容。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军事理论课教程

㈧ 什么是大学生就业补助金是所有大学生都能拿

一、就业补助资金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由本级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管理,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就业创业的专项资金。

二、就业补助金并不是所有大学生都可以领取,各地就业补助政策可能不完全相同,一般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1)通过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实施高等教育的全日制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其他机构的应届专科、本科和研究生毕业生;

(2)属于困难家庭;

(3)是毕业当年年底仍未就业并进行失业登记。

拓展资料:

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好各项就业政策,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就业补助资金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由本级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管理,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就业创业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注重普惠,重点倾斜。落实国家普惠性的就业创业政策,重点支持就业困难群体就业创业,适度向中西部地区、就业工作任务重地区倾斜,促进各类劳动者公平就业,推动地区间就业协同发展。

(二)奖补结合,激励相容。优化机制设计,奖补结合,充分发挥各级政策执行部门、政策对象等积极性。

(三)易于操作,精准效能。提高政策可操作性和精准性,加强监督与控制,以绩效导向、结果导向强化就业补助资金管理。

第二章 资金支出范围

第四条 就业补助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类。

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用于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创业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求职创业补贴等支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用于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和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等支出。

同一项目就业补助资金补贴与失业保险待遇有重复的,个人和单位不可重复享受。

第五条 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人员范围包括: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下同)、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以下简称五类人员),以及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

职业培训补贴用于以下方面:

(一)五类人员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对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的五类人员,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下同),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

各地应当精准对接产业发展需求和受教育者需求,定期发布重点产业职业培训需求指导目录,对指导目录内的职业培训,可适当提高补贴标准。

对为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垫付劳动预备制培训费的培训机构,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其中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同时给予一定标准的生活费补贴。

(二)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岗位技能培训。对企业新录用的五类人员,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参加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岗位技能培训的,在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给予职工个人或企业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

对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技师培训的企业在职职工,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职工个人或企业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

(三)符合条件人员项目制培训。各地人社、财政部门可通过项目制方式,向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整建制购买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项目,为化解钢铁煤炭煤电行业过剩产能企业失业人员(以下简称去产能失业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免费提供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

对承担项目制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

第六条 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不含培训合格证)的五类人员,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纳入重点产业职业资格和职业技能等级评定指导目录的,可适当提高补贴标准。

第七条 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范围包括:符合《就业促进法》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

社会保险补贴用于以下方面:

(一)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二)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给予最长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对离校1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第八条 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的人员范围为就业困难人员,重点是大龄失业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员。

对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岗位补贴,补贴标准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时年龄为准)。

第九条 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试点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具体试点办法由省级财政、人社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条 享受就业见习补贴的人员范围为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艰苦边远地区、老工业基地、国家级贫困县可扩大至离校2年内未就业中职毕业生。

对吸纳上述人员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给予一定标准的就业见习补贴,用于见习单位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对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单位,可适当提高见习补贴标准。

第十一条 对在毕业年度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残疾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第十二条 就业创业服务补助用于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服务能力建设,重点支持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及维护,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及其与高校开展的招聘活动和创业服务,对创业孵化基地给予奖补,以及向社会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

第十三条 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重点用于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等支出。

第十四条 其他支出是指各地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符合中央专项转移支付相关管理规定,确需新增的项目支出。

第十五条 就业补助资金中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的具体标准,在符合以上原则规定的基础上,由省级财政、人社部门结合当地实际确定。各地要严格控制就业创业服务补助的支出比例。

第十六条 就业补助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支出:

(一)办公用房建设支出。

(二)职工宿舍建设支出。

(三)购置交通工具支出。

(四)发放工作人员津贴补贴等支出。

(五)“三公”经费支出。

(六)普惠金融项下创业担保贷款(原小额担保贷款,下同)贴息及补充创业担保贷款基金相关支出。

(七)部门预算已安排支出。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支出。

个人、单位按照本办法申领获得的补贴资金,具体用途可由申请人或申请单位确定,不受本条规定限制。

第三章 资金分配与下达

第十七条 中央财政就业补助资金实行因素法分配。

分配因素包括基础因素、投入因素和绩效因素三类。其中:

(一)基础因素主要根据劳动力人口等指标,重点考核就业工作任务量。

(二)投入因素主要根据地方政府就业补助资金的安排使用等指标,重点考核地方投入力度。

(三)绩效因素主要根据各地失业率和新增就业人数等指标,重点考核各地落实各项就业政策的成效。

每年分配资金选择的因素、权重、方式及增减幅上下限,可根据年度就业整体形势和工作任务重点适当调整。

第十八条 地方可对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中的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各地人社部门应当编制高技能人才培养中长期规划,确定本地区支持的高技能人才重点领域。

各省级人社部门每年需会同财政部门组织专家对拟实施高技能人才培养项目进行评审,省级财政部门会同人社部门根据评审结果给予定额补助,评审结果需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备案。

第十九条 财政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于每年10月31日前将下一年度就业补助资金预计数下达至各省级财政和人社部门;每年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中央预算后90日内,正式下达中央财政就业补助资金预算。

第二十条 各省级财政、人社部门应在收到中央财政就业补助资金后30日内,正式下达到市、县级财政和人社部门;省、市级财政、人社部门应当将本级政府预算安排给下级政府的就业补助资金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60日内正式下达到下级财政、人社部门。

地方各级财政、人社部门应对其使用的就业补助资金提出明确的资金管理要求,及时组织实施各项就业创业政策。

第二十一条 就业补助资金应按照财政部关于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的规定,做好绩效目标的设定、审核、下达工作。

第四章 资金申请与使用

第二十二条 职业培训补贴实行“先垫后补”和“信用支付”等办法。有条件的地区应探索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培训个人信用账户,鼓励劳动者自主选择培训机构和课程,并通过信用账户支付培训费用。

申请职业培训补贴资金根据资金的具体用途分别遵循以下要求:

(一)五类人员申请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补贴应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社会保障卡》,下同)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下同)等。

(二)职业培训机构为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贫困家庭子女、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代为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的,还应提供以下材料:身份证复印件(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凭《就业创业证》复印件)、初高中毕业证书复印件、代为申请协议;城市低保家庭学员的生活费补贴申请材料还应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材料。

(三)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职职工申请技能培训补贴应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培训机构出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等。企业为在职职工申请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培训机构出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等。

企业在开展技师培训或新型学徒制培训前,还应将培训计划、培训人员花名册、劳动合同复印件等有关材料报当地人社部门备案。

(四)职业培训机构为去产能失业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开展项目制培训的,申请补贴资金应向委托培训的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身份证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培训计划和大纲、培训内容和教材、授课教师信息、全程授课视频资料等。

培训机构在开展项目制培训前,还应将培训计划和大纲、培训人员花名册等有关材料报当地人社部门备案。

上述申请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后,对五类人员和企业在职职工个人申请的培训补贴或生活费补贴资金,按规定支付到申请者本人个人银行账户或个人信用账户;对企业和培训机构代为申请或直补培训机构的培训补贴资金,按规定支付到企业和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第二十三条 五类人员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应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就业创业证》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申请者本人个人银行账户。

第二十四条 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并根据资金具体用途分别遵循以下要求:

(一)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和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的小微企业,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应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符合条件人员名单、《就业创业证》复印件或毕业证书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等。

(二)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和灵活就业的离校1年内高校毕业生,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应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就业创业证》复印件或毕业证书复印件、灵活就业证明材料、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等。

(三)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应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就业创业证》复印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年限证明材料、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等。

上述资金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或申请者本人个人银行账户。

第二十五条 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应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就业创业证》复印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年限证明材料、单位发放工资明细账(单)等。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或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本人个人银行账户。

第二十六条 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申请就业见习补贴应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

参加就业见习的人员名单、就业见习协议书、《就业创业证》复印件、毕业证书复印件、单位发放基本生活补助明细账(单)、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票复印件等。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第二十七条 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所在高校申请求职创业补贴应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

毕业生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或享受低保、身有残疾、建档立卡贫困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特困救助供养)证明材料、毕业证书(或学籍证明)复印件等。申请材料经毕业生所在高校初审报当地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毕业生本人个人银行账户。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财政、人社部门可通过就业创业服务补助资金,支持下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加强其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系统建设。

对于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承担的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和创业孵化基地开展的创业孵化服务,应根据工作量、专业性和成效等,给予一定的补助。对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及其与高校开展的招聘活动和创业服务,应根据服务人数、成效和成本等,给予一定的补助。

县级以上财政、人社部门可按政府购买服务相关规定,向社会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具体范围和办法由省级财政、人社部门确定。

第二十九条 各地应当结合区域经济发展、产业振兴发展规划和新兴战略性产业发展的需要,依托具备高技能人才培训能力的职业培训机构和城市公共实训基地,建设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重点开展高技能人才研修提升培训、高技能人才评价、职业技能竞赛、高技能人才课程研发、高技能人才成果交流等活动。

各地应当发挥高技能领军人才在带徒传技、技能攻关、技艺传承、技能推广等方面的重要作用,选拔行业、企业生产、服务一线的优秀高技能人才,依托其所在单位建设技能大师工作室,开展培训、研修、攻关、交流等技能传承提升活动。

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资金使用具体范围由省级财政、人社部门结合实际情况,按照现行规定确定。

第三十条 地方各级人社、财政部门应当进一步优化业务流程,积极推进网上申报、网上审核、联网核查。对能依托管理信息系统或与相关单位信息共享、业务协同获得的个人及单位信息、资料的,可直接审核拨付补贴资金,不再要求单位及个人报送纸质材料。

第三十一条 就业补助资金的支付,按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二条 地方各级财政、人社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强化内部财务管理,优化业务流程,加强内部风险防控。

地方各级人社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就业补助资金发放台账,做好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基础工作,有效甄别享受补贴政策人员和单位的真实性,防止出现造假行为。

落实好政府采购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规范采购行为。加强信息化建设,将享受补贴人员、项目补助单位、资金标准、预算安排和执行等情况及时纳入管理信息系统,并实现与财政部门的信息共享。

第三十三条 各地财政、人社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科学规范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积极推进就业补助资金的绩效管理。财政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应当根据各地就业工作情况,定期委托第三方进行就业补助资金绩效评价。

地方各级财政、人社部门应当对本地区就业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就业补助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快资金拨付进度,减少结转结余。人社部门要按照本办法规定积极推动落实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确保资金用出成效。

第三十五条 各级财政、人社部门应当将就业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列入重点监督检查范围,有条件的地方,可聘请具备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开展第三方监督检查,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

第三十六条 地方各级财政、人社部门应当按照财政预决算管理的总体要求,做好年度预决算工作。

第三十七条 各级人社、财政部门应当做好信息公开工作,通过当地媒体、部门网站等向社会公开年度就业工作总体目标、工作任务完成、各项补贴资金的使用等情况。

各项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公开内容包括:享受各项补贴的单位名称或人员名单(含身份证号码)、补贴标准及具体金额等。

其中,职业培训补贴还应公开培训的内容、取得的培训成果等;公益性岗位补贴还应公开公益性岗位名称、设立单位、安置人员名单、享受补贴时间等;求职创业补贴应在各高校初审时先行在校内公示。

第三十八条 各级财政、人社部门应当建立就业补助资金“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追究机制。

各级财政、人社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就业补助资金的分配审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疏于管理、违规使用资金的地区,中央财政将相应扣减其下一年度就业补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取消下一年度其获得就业补助资金的资格,并在全国范围内予以通报。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省级财政、人社部门可根据各地实际情况,依照本办法制定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5〕290号)同时废止。[1]

毕业生,重点倾向于农村贫困家庭的未就业大学生。毕业生到企业、公建民营村级幼儿园就业的期限为3年,省财政给予每人每月1500元的生活补贴。

为缓解价格上涨给大中专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本生活带来的压力,国务院决定,从2010年秋季学期起。

1.将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从原来的年生均2000元提高到3000元,惠及430万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占在校生总数的20%;

2.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范围,440万名城乡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享受这一政策,占在校生总数的22%;

3.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按年生均1500元的平均资助标准发放国家助学金,惠及482万名学生,占在校生总数的20%。

㈨ 教育法规政策文件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2、行政法规
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教师资格条例
教学成果奖励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
幼儿园管理条例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
扫除文盲工作条例
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
3、政策规章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
全国学生体育竞赛管理规定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中小学校园环境管理的暂行规定
中小学卫生保健机构工作规程
汉语作为外语教学能力认定办法
中小学校电化教育规程
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
特级教师评选规定
少年儿童校外教育机构工作规程
流动儿童少年就学暂行办法
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教育委员会督学聘任暂行办法
县级扫除青壮年文盲单位检查评估办法(试行)
高等学校培养第二学士学位生的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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