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行政区
① 日本共被分为几个一级行政区
日本的一级行政区划单位为都道府县,全国划分为1都、1道、2府、43县。
北海道地方:北海道
东 北 地 方:青森县 岩手县 宫城县 秋田县 山形县
福岛县关东地方:东京都 茨城县 栃木县 群马县 埼玉县 千叶县
神奈川县中部地方:山梨县 长野县 新潟县 岐阜县 静冈县 爱知县 富山县 石川县
福井县近畿地方: 京都府 大阪府 三重县 滋贺县 兵库县 奈良县 和歌山县
中国地方:鸟取县 岛根县 冈山县 广岛县
山口县四国地方: 德岛县 香川县 爱媛县
高知县九州地方:九州本岛 福冈县 佐贺县 长崎县 熊本县 大分县 宫崎县▪ 鹿儿岛县
琉球群岛: 冲绳县
② "什么是一级行政区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
③ 中国一级行政区域是什么
省,自治区,直辖市为第一级。
地级市,自治州,地区为第二级。
县,县级市为第三级。
④ 一级行政区共有几个
我国一级行政区共有34个 。
中国有23个省:分别是黑龙江,吉林,辽宁,河北,河南,山东专,江苏,山西,属陕西,甘肃,四川,青海,湖南,湖北,江西,安徽,浙江,福建,广东,贵州,云南,海南、台湾。
5个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西藏自治区。
4个直辖市:北京,天津,上海,重庆
2个特别行政区:香港,澳门
⑤ 国家一级行政区是什么什么意思
省(shěng),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地方行政区名称。
中国一级行政区即“国家一级行政区”或现代意义上的“省级行政区”,是指直属中国中央政府管辖的一级行政区。
自秦朝以来,作为国家一级行政区划,其名称经过演化,其主体名称元朝“行省”,到清朝为“省”,之后以“省”的形式固定下来。
(5)一级行政区扩展阅读:
发展历史:
元朝实行的行省制是现代省级行政区的开端,行省属于中央行政机构中书省在地方的派出机构,全称“行中书省”。腹里地区(今河北、北京、天津、山西、山东、内蒙古部分)则由中书省直辖。时全国共10个行省、1个中书省辖地、1个宣政院辖地。
明朝初沿元制,后以行省权力太大,将行省一分为三。设承宣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都指挥使司,合称为“三司”,皆为省级行政区最高机关,分别掌握行政、司法、军事权力。时全国共14个布政使司、2个直隶地区以及其他边疆行政区。
清朝承袭明制,保留各承宣布政使司,但布政使司辖区直接通称为“行省”,并在各省布政使之上设置固定制的总督、巡抚掌管全省军民事务,布政使成为巡抚属官。时全国共18个布政使司(省)等25个省级行政区。
中华民国初年,行政区划沿袭清朝。后历经变动,又由于战乱或时局原因,区划不常固定;1945年收回台湾省,1946年外蒙古独立。至1949年全国依法共有35个省等50个省级行政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全国一级地方行政单位曾一度是大行政区,后历经多次变动,1965年基本稳定下来;1967年设立天津市,1988年设立海南省,1997年设立重庆市,同年收回香港,1999年收回澳门。目前全国共设有34个省级行政区。
⑥ 地级市是地方一级行政区划吗
地级市不是地方一级行政区划,它是中国行政区划之一,是中国的第二级地方行政区,属地级行政区,因其行政建制级别与地区相同,故称“地级市”。
地级市可分为以下3种情况:
1、既设市辖区,又管辖县、自治县、旗、自治旗,亦代管县级市等县级行政区;此类地级市占绝大多数。
2、只设市辖区,不管辖县、自治县、旗、自治旗,亦不代管县级市等县级行政区,如乌海市、南京市、厦门市、武汉市、鄂州市、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佛山市、海口市、三亚市、克拉玛依市。
3、既不设市辖区,又不管辖县、自治县、旗、自治旗,亦不代管县级市等县级行政区,这些地级市下面直接辖乡级行政区,如东莞市、中山市、三沙市、儋州市、嘉峪关市。
(6)一级行政区扩展阅读
地级市设立标准:
1、市区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25万人以上,其中市政府驻地具有非农业户口的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20万人以上;
2、工农业总产值30亿元以上,其中工业产值占80%以上;
3、地区生产总值在25亿元以上;
4、第三产业发达,产值超过第一产业,在地区生产总值中的比例达35%以上;
5、地方本级预算内财政收入2亿元以上,已成为若干市县范围内中心城市的县级市,方可升格为地级市。
⑦ 一级行政区域是哪个
一级行政区域就是内蒙古自治区。
一级行政区即省级行政区,名称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
⑧ 我国第一级行政区划有哪些省市、自治区、特别行政区
中国现行第一级行政区的分类:
1、23个省:河北省、山西省、吉林省、辽宁省、黑龙江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山东省、福建省、浙江省、台湾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江西省、江苏省、安徽省、广东省、海南省、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
2、4个直辖市: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重庆市。
3、5个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西藏自治区。
4、2个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
(8)一级行政区扩展阅读:
行政区的具体区划:
截止2019年01月09日,全国共有(省以下行政区划单位统计不包括港澳台):
一级行政区(省级行政区):34个(23个省、5个自治区、4个直辖市、2个特别行政区)。
二级行政区(地级行政区):333个(293个地级市、7个地区、30个自治州、3个盟)。
三级行政区(县级行政区):2851个(970个市辖区、375个县级市、1335个县、117自治县、49个旗、3个自治旗、1个特区、1个林区)。
四级行政区(乡级行政区):39888个(2个区公所、21116个镇、9392个乡、152个苏木、984个民族乡、1个民族苏木、8241个街道)。
⑨ 中国一级行政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中共政权建立之初的1949年至专1953年全境划分为六属个大区(大行政区),1954年以后撤销大区,大区实际上属于军事政区为主。1949年六个大区下辖50个“省级行政区”,即30省、1自治区(内蒙古)、12直辖市、5行署区、1地方(西藏)、1地区(昌都地区);到1953年分六个大区和西藏、内蒙古,共计30省、1自治区、14直辖市、1地方、1地区。1954年调整为31个省级行政区即25省、1自治区(内蒙古)、3直辖市(北京、上海、天津)、1地方(西藏)、1地区(昌都地区)。1965年全国调整为29个“省级行政区”即22省、5自治区、2直辖市,之后省级行政区一直基本稳定。
1967年天津自河北省分立,恢复成立天津直辖市。
1988年撤销广东省管辖的海南行政区,设立海南省(行政序列在广西壮族自治区之后)。
1997年重庆从四川分立,设立重庆直辖市(行政序列在四川省之前)。
1997年,香港脱离英国殖民统治,中国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成立香港特别行政区。
1999年,澳门脱离葡萄牙殖民统治,中国恢复对澳门行使主权,成立澳门特别行政区。
⑩ 一级行政区的中国一级行政区历史
自秦朝以来,作为国家一级行政区划,其名称经过演化,其主体名称元朝“行省”,到清朝为“省”,之后以“省”的形式固定下来。
秦朝时期直属秦朝中央政府的行政区为“郡”,秦立国之初设立“三十六郡”;郡设守(郡守,主持民政)、尉(郡尉,主持军事)、监(郡监,主持监察事务);郡守下设郡丞,作为郡守的副职。秦末增至40郡。西汉实行郡国制,西汉初年设有60多个郡,至公元2年共103郡、国(封国);自西汉元封五年(前106年)始在郡之上又设了13“行部”,每个“行部”管辖若干郡(国)。但此时的行部是监察区,不属于真正意义上的行政区。郡的最高行政长官最初称“郡守”,汉景帝时改称“太守”。
东汉时期,全国分为14个一级行政区,即13州和1个西域都护府;州下辖郡、国。
三国时期,魏国13个一级行政区即1个司隶校尉和12州;吴国5个州;蜀国2个州。
西晋时期,全国分为12州。
隋朝时期,隋初实行州、县两级制。炀帝时改州为郡。
唐朝时期,唐贞观元年(627年),太宗分天下为10道;唐开元二十一年(733年),又分天下为15道,即将山南道、江南道各分为东、西道,又增设了京畿道、都畿道和黔中道。唐玄宗天宝年间,在边境设十节度使。
唐高祖武德八年(625年)以后,在室韦部(黑龙江上、中游和额尔古纳河两岸)设置行政机腹,任命室韦部首领为都督等官职。
唐玄宗开元元年(713年)在粟末地区(松花江上游_设置忽汗州,任命粟末首领大祚荣为州都督,并封他为左骁卫大将军、渤海郡王。此后,粟末即专称渤海。
唐开元十年(722年),封黑水(黑江龙中下游地区)首领倪属利稽为勃利州刺史。勃利州治所在乌苏里江口东岸的伯力(今俄罗斯哈巴罗夫斯克)。
唐开元十三年(725年),在黑水地区设置黑水军。次年,又以其最大部落为黑水都督府,其余各部为隶属于都督府的州。都督府辖地包括黑龙江中下游两岸,北抵小海(今鄂霍次克海)。
唐武后长安二年(702年)设置安西部护府,辖地包括天山南路和帕米尔以西地区。
唐太宗贞观十四年(640年)置北庭都护府,辖地包括天山北路和巴尔喀什湖以西至雷翥海(今中亚咸海)的广大地区。
宋朝时期,北宋分全国行政为二十四路,军事为三十一路;南宋分全国为十七路。路下辖府、州、军、监、县。
辽朝的一级行政区分为5道,道下设府、州、军、城4种政区。
金朝划分为十九路。
元朝共设12个行省(1个中书省和11个行中书省)取代路成为第一级政区,另置其他行省和直属宣政院或朝廷直接管辖(不属行省)的其他地方。
明朝设16行省(2个直隶和14个承宣布政使司),另外有主要7个附属国。
清朝分为十八省(布政使司)、五个将军辖区、两个办事大臣辖区共二十五个一级行政区域,另设内蒙古等旗盟即内蒙古六盟、套西二旗和察哈尔八旗。 中华民国建立以后,初期承袭清朝旧制,设有江苏、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四川、云南、贵州、广东、广西、福建、浙江、山东、山西、河南、河北、陕西、甘肃、新疆、辽宁、吉林、黑龙江等22省。北洋政府在22个省之外设了热河、察哈尔、绥远、川边等几个特别区域。国民政府又将它们和宁夏、青海建为6个省(川边特别区改建西康省),总计28个省,另外加上西藏、外蒙古2个地方,以及分自俄、英收回的东省特别区、威海卫行政区。
1945年后,国民政府将东三省划分成九省,增设辽北、安东、合江、松江、嫩江、兴安等6省。“抗战”利后,中华民国政府接收台湾,台湾成为35行省之一。并将海南岛设立“海南特别行政区”,作为建省之准备。关于外蒙古问题。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新中国建立之初的1949年至1953年全境划分为六个大区(大行政区),1954年以后撤销大区,大区实际上属于军事政区为主。1949年六个大区下辖50个“省级行政区”,即30省、1自治区(内蒙古)、12直辖市、5行署区、1地方(西藏)、1地区(昌都地区);到1953年分六个大区和西藏、内蒙古,共计30省、1自治区、14直辖市、1地方、1地区。
1954年调整为31个省级行政区即25省、1自治区(内蒙古)、3直辖市(北京、上海、天津)、1地方(西藏)、1地区(昌都地区)。
1965年全国调整为29个“省级行政区”即22省、5自治区、2直辖市。
1967年天津自河北省分立,恢复成立天津直辖市。
1988年撤销广东省管辖的海南行政区,设立海南省。
1997年设立重庆直辖市。
1997年,香港脱离英国殖民统治,中国恢复香港的主权,成立香港特别行政区;1999年,澳门脱离葡萄牙殖民统治,中国恢复澳门主权,成立澳门特别行政区。
截至2012年12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行政区划如下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行政区划直辖市 北京市 上海市 天津市 重庆市 省 河北省 山西省 辽宁省 吉林省 黑龙江省 江苏省 浙江省 安徽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河南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海南省 四川省 贵州省 云南省 陕西省 甘肃省 青海省 台湾省自治区 内蒙古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西藏自治区 特别行政区 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