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执法
⑴ 68件流失英国文物归国,这些文物经历了些什么
经国家文物局组织鉴定, 68件文物中,暂定二级文物3组13件、三级文物30件、一般文物25件,质地包括瓷器、陶器、石器、铜器等,时间跨度从春秋战国到清代,地域分布江西、安徽、福建、河南、陕西、河北、贵州等。整体来看,文物器型较为丰富,品相较好,精品较多,唐三彩七星盘、宋代青白瓷、元明石雕马、一组四件元末明初青瓷梅瓶等具有重要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
此次68件中国流失文物顺利回归,为我国政府持之以恒25年不间断的走私文物跨国追索行动画上圆满句号,是中英两国在“1970年公约”框架下,合作打击文物走私、促进文物追索返还的成功范例,既彰显了我国政府打击文物走私、追索流失文物的坚定意志,也是多年来中国政府积极参与文物追索返还领域国际规则改革完善、促进国际法秩序朝有利于文物返还的方向发展的重要成果。
⑵ 全国文物执法巡查去年共查获多少案件
近日,国家文物局通报了2017年度全国文物行政执法和安全监管工作情况。全国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及文物执法机构开展文物执法巡查232103次,发现各类违法行为679起,其中按简易程序处理522起,按一般程序立案查处157起。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违法案件立案90起,实施行政处罚32起,责令改正70起,涉嫌犯罪移交公安机关6起,纪检监察机关实施责任追究8起。
通报指出,当前文物安全形势依然严峻,主要表现为:属地管理主体责任履行不到位,一些地方政府未将文物安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安全监管与执法力量仍显不足,省级文物部门一半未设专门文物安全监管处室,市县级设置专管机构的不足5%;法人违法行为、安全案件事故依然多发高发,“管理单位隐瞒不报、主管部门毫不知情”现象依然普遍存在;文物行政执法区域发展不平衡,甚至个别地区无人执法、不愿执法、不会执法。内容来源于:人民日报
⑶ 我们这里要强行拆迁寺庙,我们该怎么办
我们这里要强行拆迁寺庙,我们该怎么办?
这个为了更好的建设,应该要配合才行
⑷ 国家文物局的机构职责
(一)取消已由国务院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文物行政执法督察职责。 (一)拟订文物和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拟订文物认定、博物馆管理的标准和办法,组织文物资源调查,参与起草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并负责督促检查。
(二)协调和指导文物保护工作,履行文物行政执法督察职责,依法组织查处文物违法的重大案件,协同有关部门查处文物犯罪的重大案件。
(三)负责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的监督工作,组织审核世界文化遗产申报,协同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审核世界文化和自然双重遗产申报,协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四)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国考古工作,组织、协调重大文物保护和考古项目的实施,承担确定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有关工作。
(五)负责推动完善文物和博物馆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拟订文物和博物馆公共资源共享规划并推动实施,指导全国文物和博物馆的业务工作,协调博物馆间的交流与协作。
(六)负责文物和博物馆有关审核、审批事务及相关资质资格认定的管理工作。
(七)组织指导文物保护宣传工作,拟订文物和博物馆有关人才队伍建设规划。
(八)编制文物和博物馆科技、信息化、标准化的规划并推动落实,组织开展重大文物保护科技创新工程,促进文物保护科技成果的转化和推广。
(九)管理、指导文物和博物馆外事工作,开展文物对外及对港澳台的交流与合作,负责文物进出境有关许可和鉴定工作。
(十)承办国务院及文化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⑸ 文物局工作
国家文物局主要职责:
一、拟订文物和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拟订文物认定、博物馆管理的标准和办法,组织文物资源调查,参与起草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并负责督促检查。
二、协调和指导文物保护工作,履行文物行政执法督察职责,依法组织查处文物违法的重大案件,协同有关部门查处文物犯罪的重大案件。
三、负责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的监督工作,组织审核世界文化遗产申报,协同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审核世界文化和自然双重遗产申报,协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四、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国考古工作,组织、协调重大文物保护和考古项目的实施,承担确定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有关工作。
五、负责推动完善文物和博物馆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拟订文物和博物馆公共资源共享规划并推动实施,指导全国文物和博物馆的业务工作,协调博物馆间的交流与协作。
六、负责文物和博物馆有关审核、审批事务及相关资质资格认定的管理工作。
七、组织指导文物保护宣传工作,拟订文物和博物馆有关人才队伍建设规划。
八、编制文物和博物馆科技、信息化、标准化的规划并推动落实,组织开展重大文物保护科技创新工程,促进文物保护科技成果的转化和推广。
九、管理、指导文物和博物馆外事工作,开展文物对外及对港澳台的交流与合作,负责文物进出境有关许可和鉴定工作。
(5)文物执法扩展阅读:
国家文物局机构:
一、办公室(外事联络司)
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和保密、信访、政务公开工作;负责机关财务、基建等工作,指导监督事业单位财务工作;负责文物和博物馆业务统计工作;承担对外和对港澳台的交流与合作工作。
二、政策法规司
拟订文物和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研究提出政策建议;参与起草相关法律法规草案;承担组织文物保护宣传和新闻发布工作;承办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
三、督察司
拟订文物行政执法督察和案件查处的有关规定;组织开展文物行政执法、文物和博物馆安全保卫督察工作;组织查处文物违法重大案件,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文物犯罪重大案件。
四、文物保护与考古司
协调、指导文物保护、考古工作和重大项目的实施工作;组织开展文物资源调查工作;承担文物保护与考古有关审核审批事务及相关资质、资格认定工作;承办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审核工作;依法承担文化遗产相关审核报批工作。
五、博物馆与社会文物司(科技司)
指导博物馆工作,承担全国博物馆管理制度规范和业务指导工作;承担文物和博物馆科技、信息化、标准化规划的拟订和推动落实工作;承办国家一级文物藏品的有关审核审批事项;协调博物馆间的交流与协作;指导民间珍贵文物抢救、征集工作;承担文物拍卖、进出境和鉴定管理工作。
参考资料来源:国家文物局官网-主要职责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国家文物局
⑹ 埃及交还31枚中国古钱币,这些钱币到底有多珍贵
中华文化博大精深,有着五千年文明史,文物更是数不胜数,这些古文屋代表着当时文化风俗和习惯,对于研究中国古代传统文化具有重要价值。当前中国许多古代文物都莫名流失,这真是让人心痛,究其背后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近代清朝晚期政治腐败,中国遭受列强侵略,国土丧失,百姓水深火热,国家衰落,不重视文物,导致大量古代文物流失海外;二是被人倒卖,当时晚晴社会比较动乱,没有人专门管理文物,从而导致一些奸商在利益面前以极低的价格买下文物并偷运出境。三是盗墓走私,古代人喜欢用珍宝来作为自己的陪葬品,容易给一些游手好闲人引起歹念,从而进行盗墓挖取文物倒卖获取非法利益。
保护文化遗产,就是保护我们本国自己文化,不会因为文物流失导致本国文化失去根基,让后人不知道本国优秀传统文化。防止非法盗窃、贩运和走私文化财产,促进被盗文物返还原属国,是我们每个人责任和义务。要深化政府间的文化交流与执法间合作,共同打击文物犯罪活动,让走私者无法走私文物。
⑺ 当前我国文物保卫存在哪些问题
(一)对文物保护的认识有待进一步提高,文物安全形势依然严峻
一些地方对文物工作在促进中华民族文化自信与文化自觉、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认识不足,不能正确认识和妥善处理文物保护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的关系,甚至把保护文物视为经济发展的负担和阻碍,或者“重物轻文”,把文物视为创收牟利的工具,忽视文物的历史文化价值和传承文明、认知教育的功能。有的地方政府和企业法人刻意规避考古调查勘探而进行工程施工,造成文物损毁消失;也有的在城镇和旅游景点建设中不重视保护文物的历史环境和风貌。据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统计,近30年来消失的4万多处不可移动文物中,有一半以上毁于各类建设活动。有些地区在发展旅游产业时对文物过度利用,甚至为建设旅游景区而损坏文物。盗窃、盗掘、走私文物和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等犯罪屡禁不止,大案要案时有发生,犯罪活动呈现职业化、集团化、暴力化、智能化趋势。在一些偏远地区,不少文物古迹散布于广大田野、山区、戈壁,长期处于无人守护状态,成为犯罪分子觊觎的目标,文物安全压力极大。一些文物、博物馆单位的保护措施和安全管理不到位,存在安全隐患,甚至出现了一些安全事故。
(二)文物执法能力需要进一步增强
尽管各地文物部门机构、编制数量有所增加,但全国县级及县级以上政府设立专门文物行政部门的仅有四分之一左右,县(市)一级大量文物行政管理职能由文管所、博物馆等事业单位代行,全国文物行政管理人员平均每县不足3人。检查中发现,文物执法机构不健全、执法人员偏少、经费不足的现象较为普遍,在基层尤为突出,执法工作难以有效开展。执法检查中许多地方都提出了经费不足问题,特别是经济欠发达地区、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地区,文物保护经费更为困难,许多基层文保员没有经费保障,有的只有很少的补贴。
(三)文物流通领域亟须加强监管
近年来,民间文物收藏不断升温,文物价格持续攀升,夹杂文物经营活动的古玩旧货市场发展迅速,文物拍卖、文物网络交易活动日益频繁。执法检查组所到的市、县,一般都有一处或多处古玩旧货市场,有的交易场面还十分活跃。据统计,目前我国文物拍卖企业有324家,2010年总成交额为368亿元。全国较大规模的古玩旧货市场超过240家,涉及文物艺术品交易的网站约有200家。由于缺乏有效规范和监管,一些经营者暗中从事非法文物交易活动;一些地方文物造假、售假现象较为严重,形成了生产、做旧、销售的产业链;有的拍卖企业知假拍假、自拍自买、哄抬价格;有些文物鉴定人员违背职业道德,进行虚假鉴定,近期发生了“汉代玉凳”、“金缕玉衣”等社会影响极坏的事件;有的电视鉴宝类节目片面渲染文物的市场价格,偏离了正确的舆论导向。
(四)文物专业人才匮乏,文物保护科技水平有待提升
文物修复、古建修缮、文物鉴定、文物保护工程等专业人员极为短缺,制约了文物工作开展。据文物部门统计,全国半数以上的馆藏文物需要修复,但具有修复专业资质的单位只有198家,专业技术人员仅有2000余人,难以适应繁重的文物修复和科学保护任务。在古建修缮等方面也面临同样的问题。我国文物保护科技研究起步晚、基础条件差,文物保护科技应用水平整体不高,自主科研成果相对较少。目前还没有建立全国统一的文物资源基础数据库,未形成完善的文物信息资源共享网络平台,不利于文物保护和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⑻ 文物局的执法大队有哪些权利能进行罚款吗他们在执行权利的时候,需要法院或者哪些行政部门的批准
按照《中华人们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行政执法单位有权进行罚款,无需法院或者其他部门批准。
你没有把问题说详细,所以我也不知道你违反了那条法律。你可以看一下文物保护法,里面有各种处罚标准。
⑼ 当前我国文物保护方面有哪些不足
目前,在文物保护和文物行政执法工作中,遇到的主要问题有以下两大方面:
一、文物保护点的法律监管相对空白
1.在我国,不可移动文物的级别分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各级文物保护单位都有《文物保护法》规定有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法条规定,而文物保护点的相应管理规定和处罚依据缺失,执法中仅能列入不可移动文物的广义范畴来进行保护。
二、现行法律规定不明确,可操作性不强
1.文物违法建筑拆除难度大。
在文物行政执法过程中,责令改正的应用较广泛。责令改正是行政机关依照职权,要求违法当事人对不法状态予以纠正,使之恢复为合法状态的一种措施,不具备强制性。而文物执法机构缺少行政强制权,在文物执法中难以采取强制措施及时的保护,仅存在罚款的处罚,一些群众错误的认为,只要实行了行政处罚,缴纳了罚款,他们之前的违法建筑就可以合法化,就可以不予改正,给文物执法造成极大困扰。如现行法律能对责令改正给予明确定义,则能加大对文物违法行为的震慑力,更为有力的保护文物资源。
2.修缮和装修的概念模糊。
在执法过程中经常遇到私有不可移动文物业主对执法检查的疑问,称对自有房产装修、修缮受到过多约束。而“装修”为近代词汇,是指对家居内部的装潢、修饰。针对文物本体而言,对文物的改变或改动法律定义仅存在“修缮”一词,指修理、修补。对装修和修缮难以做出明确区分和界定。
3.文物维修经费使用方面,文物保护法指出“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有损毁危险,所有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帮助;所有人具备修缮能力而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给予抢救修缮,所需费用由所有人负担。”文物保护工程耗资一般较大,现今的文物维修经费主要向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程倾斜,而大量存在的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因欠缺维修而逐渐毁败。
4.执法中经常引用的《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中“造成严重后果”的认定困难。其一为由谁认定,《文物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1、对案件处理过程中需要解决的专业性问题,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或者聘请专业人员提出意见;2、文物的鉴定,应当以办理案件的文物行政部门所在地省级文物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为准。国家文物鉴定机构可以根据办理案件的文物行政部门的申请,对省级文物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进行复核。而事实上,各地县级文物保护所都缺少专业人员,出具鉴定结论困难;其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具体程度如何界定。建议由地方性法规明确认定主体和对造成严重后果程度的说明。
5.《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中“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幅度较大,五万以下的幅度却没有制定,只有责令改正,且没有具体的内容,呈现处罚空白,具体操作起来也非常困难,存较大疑惑,建议由地方性法规对罚款幅度内再进行违法程度区分或提交上一级立法部门重新讨论。
笔者查阅了我省历年来文物违法案件,不可移动文物占大多数,而这些不可移动文物案件中,涉及古建筑的违法又占了相当一部分比例。这些古建筑随着年代的流逝,需要进行一定的维修以保持原样,涉及国有不可移动文物,往往维修经费有一定的保障,涉及私有不可移动文物,因为种种原因,遭时间风化和人为原因破环的案例还很多,造成的损失有些确实比较痛心。所以,作为监管部门,我们要更清醒的认识到这些问题,在探讨的同时,也应拿出更好的办法,使这些历史文化遗产得到更好的保护和利用。
⑽ 文物管理处有处罚权吗
文物管理处不是行政部门,是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单位,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在委托范围内,可以以行政机关的名义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