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不作为
可向该行政执法人员所在的单位投诉、也可向该单位的上级行政机关投诉。
另外,如果符合条件,也可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该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贰』 派出所在执法时乱执法、不作为、违法,我们该怎么办
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叁』 综合执法局不作为纪检委管吗
管的。
需要有综合执法局不作为的有力证据,实名向县级检察院投诉,也可以向县级监察局或者监察委投诉。有关部门会依法核实查处的。
『肆』 如何整治执法不作为之浅见
一、目前交警部门执法不作为的主要现象
1、路面勤务方面:路面执勤民警执勤期间,擅自离开执勤岗点或责任区路段,导致该实施管控的岗点、路段无人值守的;发现显性交通违法行为有条件纠正处理而视而不见的;路口、路段有明显的交通拥堵现象,责任区民警不在现场疏导的;对群众求助不予理睬,或不采取相应措施也不向有关部门报告的。
2、处理交通违法方面:该给予罚款处罚的作警告处罚;该采取强制措施的不采取强制措施;该收集相关证据的不收集或不及时收集固定证据;该告知当事人其违法事实,拟作出处罚的种类、幅度、依据和依法应当享有的权利的不告知当事人等。
3、交通事故处理方面:接指挥中心派警后只是电话联系不到现场处警或故意拖延不及时处警的;应当按一般程序办理而按简易程序办理的;在办案过程中,该勘查现场的不勘查,该鉴定的不作鉴定,该制作笔录的不制作,该处罚的交通违法不处罚,该及时办结的不及时办结,能拖就拖的。
二、执法不作为现象产生的原因
1.法律素质不高,专业素质不强。该做的事情不敢做,不会做,做不好。熟悉掌握所执行的法律法规是严格、公正执法的前提条件。如果执法者不懂法,怎么去执法?随着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执法装备的不断更新,法律法规以及规章的数目会越来越多,相关执法规定也会越来越细。一些民警学习主动性不高,等单位安排学习,靠组织安排培训,对应知应会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执法活动的方法、步骤、时限等一知半解,法律业务知识贫乏,导致在执法活动中不了解自己应当履行的职责,在工作中出现不敢做,不知如何做的情形。
2.执法观念落后,缺乏责任意识。某些领导和民警认为,严格执行法律,就不能自由行使职权,执法活动将受到约束和限制,打击交通违法的效率也必然降低。因此在执法工作中放弃了对法律的尊重,认为公安执法者重在管理、重在办案,至于“程序”不过是“走过场”的问题,导致在履行法定职责时随意执法,选择性执法。
3.执法监督不力,导致不作为。一些基层单位为追求短期社会影响,常常采用运动式、突击式的粗放式执法,忽视了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出现程序违法等不作为。对此,少数领导睁一眼闭一眼,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加以庇护,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民警的法治意识。久而久之,在民警的头脑中形成“做与不做一个样、做好做坏一个样”等错误认识。
三、杜绝执法不作为现象的对策
杜绝执法不作为现象,确保严格公正执法,事关公安交警的整体形象,事关辖区社会的持续稳定。要遏制这一不良现象,当前必须切实落实以下几个方面的对策:
1.转变执法观念,端正执法思想,切实增强民警法治意识。首先,要使民警牢固树立对法律负责的执法观念,增强严格执法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从根本上抛弃不符合“法治”要求的执法意识和习惯,做到严格、公正执法,真正把“法治”精神和法律规定贯彻到具体工作中去。其次,要牢固树立执政为民的理念,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使各项交通执法工作都体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第三要大力培养民警崇高的执法品质和强烈的执法激情。一个执法者素质如何,不能单纯地看他的法律水平和业务水平,更重要的是要看他有没有崇高的执法品质和职业道德,民警执法中的不作为或消极作为等问题往往不是出在法律业务水平方面,而恰恰是出在执法精神和品质上。因此,在日常的教育中一定要把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崇高的执法品质放在首位,大力弘扬正气,大兴公正执法之风。
2.加强教育培训,推行岗位练兵,切实提高执法整体水平。没有高素质的执法队伍就不可能有良好的执法工作。要提高基层民警的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确保严格公正执法,关键要把握好以下几点:一要强化执法观念。制定完善的学习计划并严格落实,并积极开展对科学发展观理论的学习与讨论,摆正为民服务的位置,坚决抵制和克服特权思想。在执法中,要正确处理严格执法与热情服务的关系,始终坚持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二要强化执法培训。针对执法过程中的重点、难点,结合民警工作实际,制定明确的操作程序和执法标准(如编写《执勤执法手册》等),为执法工作提供法律上、制度上、规范上的保障和支持;依托岗位练兵,如突出对指挥手势、执法程序、正确使用执法记录仪、事故快速处理等内容的训练,使民警能熟练掌握交通违法、事故处理和指挥疏导方法。三要完善执法制度。要坚持平时考核和年终考评相结合,落实日清、周结、月评精细化管理,根据各业务线特点量化细化各项工作任务,把民警落实责任的情况与奖惩挂钩。对中队、民警进行日常综合考评,将排名前后与岗位津贴、评先、评优紧密联系,调动民警工作的积极性和责任感。
3.坚持内外并举,严格专项检查,切实加大执法监督力度。遏制执法不作为,必须坚持内外监督并举和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并重的原则,加强执法监督。一是要加强内部监督。要根据交通警察执法的特点,认真查找容易产生执法问题的环节,研究制定相应的制度和措施,纳入监督视线,执法工作延伸到哪里,监督就紧跟到哪里。二是要加强外部监督。积极营造良好的监督氛围,把民警执法置于广大群众监督之下,把能够公开的全部向群众公开,压缩执法办案中暗箱操作的空间。三是要开展专项检查。针对执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检查,既要注重防止不作为,也要防止消极作为、乱作为,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伍』 城管不作为该如何处理
可以拨打当地的城管投诉热线,也可以登录当地的城管举报网站。
一、城管执法行政“不作为”与“乱作为”的界定
城管执法行政不作为主要表现为时间上的不为和内容上的不为,有形式上的“为”和实质上的“不为”,城管执法人员缺乏主观能动性和强烈的责任感,在一般情况下虽然没有明显的违法表现,但其本质就是一种渎职;而行政乱作为却具有明显违法性,其主要是“法律法规未予授权”,没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工作职责,在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方面有令不行、有禁不止。
目前,城管执法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城市管理执法行政主体赋予的依法行使城市管理执法工作职责,对违法、违章行为视而不见、放任不管的行为即属城管人员行政“不作为”或“乱作为”。简而言之,就是失职、渎职、滥用职权,甚至以权谋私。
二、解决城管执法“不作为”与“乱作为”问题的意义
一是职责所在,使命所系。作为一名城管执法人员,法律赋予了积极作为的行政义务和工作的职责,为人民管好城市,为市民营造一个宜居环境,是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
二是市民所需,领导期盼。广大市民希望自己生活在一个干净整洁的城市家园,一个好的环境,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一个城市有一支召之即来、来之能战的城管执法队伍,又能认真履行职责,解决影响市容和市民生活的热点、难点问题,为市民提供一个更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为招商引资创造条件,这是市民的需求和领导的期盼。
三是队伍建设发展需要。队伍建设主要指思想、作风、纪律方面的建设,是指队员在工作、学习、法律等方面的一种外在表现。作为一支肩负城市管理重任的执法队伍,就要有所作为,认真履行职责。如不注意及时纠正队员事业心、责任感不强问题,队员在岗不作为,工作失职,影响执法效果,影响队伍形象。
四是提升城市管理水平需要。如不注意纠正城管人员“不作为”现象,影响城市市容市貌的问题就会越来越多,使市民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久拖不决,就管理不好城市,这不仅损害了群众利益,也给政府形象带来一定影响。
三、城管执法人员“不作为”与“乱作为”的主要表现
从某种意义上讲,行政不作为与乱作为是一种行政腐败行为,行政不作为就是失职、渎职;行政乱作为其实质就是目无法纪,就是自由主义、利己主义的膨胀。具体到城管执法部门,有一个具体的案例很有典型意义。2009年11月29日晚,成都市金牛区居民唐福珍因阻止政府部门拆迁而自焚。根据央视报道,违章建筑是1996年建起,直到2005年才被告知是违法建筑。显然,当地执法部门并没有及时履行其职责,当对方要补办相关手续时也没有及时给予答复,这明显是一种行政不作为的表现;如果没有当时的行政不作为,就不会逐渐演变成日后付出生命代价的后果。金牛区将此事件定性为暴力抗法,但在此事件中金牛区城市管理执法局既是拆迁行为的实施者,又是事件的最终定性者。金牛区政府超越行政职权,不遵守法定程序即作出有关行政结论的行为,又是一种行政乱作为。城管执法行政不作为、乱作为主要有以下表现形式:
一是对于比较普遍的违法违章行为制止不力,导致违法违章事实长期存在;二是对巡查中发现违法、违章现象熟视无睹,听之任之,巡线制度落实不到位,形同虚设;三是对难点顽症不去调查和思考解决的办法,使问题久拖不决;四是上岗时两手空空,不带执法文书和执法证件,没有处理违章的准备;五是经常迟到、坐岗、溜岗。在休息点的时间过长,休息时没有分时分批,更有甚者打牌、喝茶、聊天;六是随大流,出勤不出力,怕惹麻烦,有一天混一天,工作不求上进;七是工作缺乏主动性,有利则做,无利则推;八是工作中存在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吃拿卡要等行为。
四、形成城管执法行政“不作为”与“乱作为”的原因
随着法治化进程的推进,将有更多的社会事务纳入行政管理范围,在行政执法权相对集中的同时,不作为和乱作为的现象也越来越多,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立法层面的原因。首先,我国大量的法律、法规未对行政行为的方式、时效等作出明确规定,加之我国《国家赔偿法》未明确规定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带来的损害要承担赔偿责任,这是行政执法不作为与乱作为产生的一个根本原因;其次,有些法律、法规或规章之间出现规范冲突或职权交叉,令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无所适从。
2、利益趋动的原因。一是执行政策不力或是变通执行,敷衍塞责,形式主义严重,对自身有利的就管、乱管,对自身无利的就不管,导致出现无人管地带或是争权夺利现象。二是行政部门在制定规章制度或行政措施时,从本地区本部门利益出发,缺乏全局意识,为了地方或部门的一点眼前利益而严重损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乃至党和国家的整体利益。三是部分执法人员由于个人利益的驱动和人情世事的驱使,对于违法行为难免出现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现象。
3、思想观念和素质方面的原因。每个执法队员的人生观、价值观和思想素质都有差异。多数城管执法人员能够严格要求自己,强化自身修养和素质的提高,积极主动地履行职责;而有的人素质不高,责任心不强,缺乏应有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主观上表现为无所事事,或是以权谋私,有利上,无利让,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客观上表现为业务素质不高,对职权的理解出现偏差,对法定职责,或是对法律、法规缺乏应有的了解,不能及时正确地履行。
4、监督缺失的原因。权力失去制约就会产生腐败,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是一种对社会危害极大的腐败。在执法权不断集中的趋势下,缺少相应的监督措施,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难以实施有效的管理,致使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联系最密切的行政权也成为最缺乏监督和制约的特权,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凭其好恶任意行使权力,行政不作为与乱作为现象也由此大量产生。
『陆』 行政官司怎么打,执法不作为则么办
根据 《行政诉讼法》规定,对行政执法不作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法》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前款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第八条 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柒』 法院执法人员行政不作为去哪里投诉
可向该行政执法人员所在的法院投诉。
就我国目前来说,可将不作为之作为义务分为以下四种情形:
(1)法律明文规定的作为义务
法律明文规定的作为义务,是不作为之作为义务的主要来源,这也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必然要求。在纯正不作为中,作为义务都是由法律明文规定的。这里的法律规定,是指由其他法律规定而经刑法予以认可,如果只有其他法律规定而未经刑法认可,则不能成为不作为之作为义务。
(2)职务或者业务要求的作为义务
职务或业务要求的作为义务,是指一定的主体由于担任某项职务或者从事某种业务而依法要求履行的一定作为义务。在不纯正不作为中,作为义务通常是职务或者业务要求的义务。它们一般都被规定在有关的规章制度中,这些规章制度具有法律上的效力,因此可以成为不作为的义务来源。
(3)法律行为产生的作为义务
法律行为是指在法律上能够设立一定权利和义务的行为。在社会生活中,人的法律行为是多种多样的。广义而言,不仅行为人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实施的行为,而且凡是自愿承担了某种实施一定行为或者防止损害结果发生的义务,都会产生一定的法律义务,因而也属于法律行为。
(4)先行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
由于行为人先前实施的行为即先行行为使某种合法权益处于遭受严重损害的危险状态,该行为人有了积极行动阻止损害结果发生的义务,就是由先行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由于先行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具有不同于其他情形的特殊性,在认定由此构成的不作为时,应当充分关注先行行为与由此引起的危害结果之间的关联性。至于先行行为的性质,在所不问。
『捌』 行政不作为怎么界定
行政不作为就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有积极实施行政行为的职责和义务,应当履行而未履行或拖延履行其法定职责的状态。认为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未履行具体的法定作为义务,并且在程序上没有明确意思表示的行政行为。
行政不作为的构成要件有三个:
一、申请要件-行政相对人向行政主体提出了实施一定行为的合法申请。按照行政主体能否主动作出行政行为标准,行政行为可分为依职权的行政行为和依申请的行政行为两类
二、职权要件-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事项具有法定职责和管理权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主体作出的一定具体行政行为,要在被申请的行政主体的法定职责和管理权限范围内。
三、期限要件-行政主体未在一定期限内按照法定程式实施一定的行为。行政主体为一定行为的时间,少部分法律法规已作出规定,包括《行政复议法》在内的大多数法律法规未作出规定。
(8)执法不作为扩展阅读
《行政诉讼法》第11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其“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三类行为提起的诉讼案件归为行政不作为案件。
《行政诉讼法》第68条规定“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该行政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所在的行政机关负责赔偿。行政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国家赔偿法》第14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玖』 如果“综合执法大队”的执法人员不作为应该向那个部门举报
综合执法大队上级机关或部门,如果上级为局的话,应该有督查科或督查处或者纪委之类的部门,可以向其反映。也可以向政府通过热线、信件等方式向上级人民政府反映。也可向监察局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