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与法
❶ 论文参考文献里的分号是什么意思
不是分号,而是分隔号,
参考文献:
[1] 王连昌 马怀德·行政法学·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157
......
[12] 孔繁华·和谐社会的政府救助义务·行政与法,2005,9:12
[13] 张正德·“低保”制度及其在重庆的实践·探索,2001,5:124
表示 2005,9:12 第九期的第十二页
2001,5:124 第五期的第124页
❷ 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教授有哪些
^http://www2.ouc.e.cn/fzxy/channel.asp?id=14
这是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所有教授的名字。应该都可以找到。^_^
❸ 张晓阳的发表论文情况
1 张晓阳 独撰 《电子契约与传统法律的冲突与协调》 法制与社会发展 2002年第4期
2 张晓阳 独撰 《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民法现代性与制度现代化 2002年第12期
3 张晓阳 独撰 《隐私权研究》 吉林省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4年第4期
4 张晓阳 合撰第二 《优先购买权的法律性质兼论有限购买权在未来民法典中的地位》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4年第4期
5 张晓阳 独撰 《地方民事立法探析》 当代中国法学前沿问题研究 2004年12月第一版
6 张晓阳 独撰 《隐私权保护的立法完善》 当代中国法学前沿问题研究 2004年12月第一版
7 张晓阳 独撰 《优先购买的民法典定位》 当代中国法学前沿问题研究 2004年12月第一版
8 张晓阳 独撰 《我国民事审判制度的现代化》 当代中国法学前沿问题研究 2004年12月第一版
9 张晓阳 独撰 《未成年人侵害行为的损害赔偿》 中国家庭教育 2005年第3期
10张晓阳 第一作者 《居住权制度的立法必要性研究》 法律适用 2005年第12期
11张晓阳 第一作者 《论我国地役权制度的立法选择》 行政与法 2005年第12期
12 张晓阳 独撰 《劳动者的预告辞职权》 当代法学 2006年第3期
13 阳 第一作者 《现代劳动法中雇员违约责任的弱化》 行政与法 2006年第10期
14 阳 独撰 《时间在法律上的意义》 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8年第4期 省级
❹ 试述行政法合法原则的主要内容
行政合法性原则,又称依法行政原则或行政法治原则。就是说所有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都必须严格遵守并执行行政法律的规定,一切行政活动都必须以法律为依据,任何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不得享有法外特权,越权行为是无效行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应导致相应的法律后果,一切行政违法主体必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行政合法性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的核心内容。它是指行政权力的设立、行使、运用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要求,不能与法律相抵触。行政主体必须严格遵守行政法律规范,不得享有行政法规范以外的特权。违法行政行为依法应予以追究,违法行政主体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行政合法性原则包括实体合法和程序合法两方面的内容。
行政合法性原则具体要求:
1.任何行政职权都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任何行政主体都不得自己设立行政权力,也不得超越自己的职权范围行事。
2.任何行政职权的行使都应依据法律、遵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不仅要遵守实体法规范,而且要遵守程序法规范。
3.任何行政职权的授予和委托及其运用都必须具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宗旨。
根据行政合法性原则的要求,任何违法行政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违法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❺ 刘琦的个人简历
1997年在北京大学进修,1998年8月取得副教授资格,2004年至2007年在湖南大学读硕士,获法学硕士学位。
在《行政与法》、《湖湘论坛》、《湖南师大学报》等杂志上发表论文20多篇,合著法学专著1本《中国特色依法治国方略研究》,副主编和参编教材8本,主持湖南省社科联课题等省级课题2项,参与省级课题两项,主持长沙市横向课题一项,是《长沙市知识产权保护白皮书》的撰稿人。参与国际课题一项,国家课题一项。
❻ 吴斌的主要专著
《论民族法律文件的规范化和系统化》载《民族研究》(国家一级期刊) 2002 、 3 。
《完善民族法律体系的实证研究》载《西南民族学院学报》(核心期刊) 2002 、 7 。
《法治时代的依法行政》》载《行政与法》 2002 、 8 。
《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标准法构想》》载《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03 、 4 。
《民族自治地方立法规范化问题研究》载《云南社会科学》(核心期刊) 2003 、 5 。
《我国公民法律意识之矛盾分析》载《当代法学》(核心期刊) 2003 、 9 。
《论对地方立法的规制》载《法律与贸易壁垒》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5 年 。
《人治或法治:中国社会的选择》载《中国法律基础》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5 年 。
《中国法学教育改革之路径》载《教育评论》(核心期刊)2006、3 。
《宪政视野中的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监督》载《民族研究》(国家一级期刊) 2007 、3 。
《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监督制度改革与创新》载《云南社会科学》(核心期刊) 2007、2 。
《中国“法治”思想的历史观察与思考》载《社科纵横》2008、6
《法治为基、德治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双重机制》载《理论界》2008、6
《法理学》主编,浙江大学出版社 2010年8月第二版 。
❼ 关于北方工业大学的法律研究生
应该说是不难考,但这个前提也必须是过国家线!过了国家线问题基本不大。
经济法学
硕士点介绍
一、历 史沿革(包括批准时间、招生时间、招生数量、生源情况)
北方工业大学经济法学硕士点 1998 年批准设立, 是我国工科院校设立经济法学硕士点并招收研究生较早的学校之一。 1999 年招收第一届经济法学硕士研究生。至今已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八届, 培养硕士研究生 125 名。另外还招收同等学历学生 名。
二、硕士点的主要研究方向
1 . 企业法、公司法;
2 . 会计法、审计法;
3 . 金融法。
三、导师组成员介绍(见后面)
田晓云 吴 邲 光 王素娟 王 瑞 赵贺春 刘晓春 胡立新 徐 岩
荣国权 王斐民 陈兴华 董慧凝 胡 平 韩红兴
四、硕士点的科研项目、成果、获奖情况;(略)
一、培养目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关于培养硕士研究生的规定和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要求,结合本专业特点,经济法硕士研究生的培养目标是:为国家造就有理想,有社会主义觉悟 ,有健全体魄,具有系统的坚实的法学、经济法学的理论和知识,毕业后能独立从事经济法理论研究和教学,从事经济法实际工作的高级复合型专门人才。具体要求是:
1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方针,热爱祖国,具有较高的社会主义法制观念和良好品德,并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而服务;
2 .较好地掌握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以及辨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科学方法,具有理论联系实际的优良学风;
3 .系统地掌握法学、经济法学的基础理论知识,比较熟悉有关的部门经济法学知识,对自己研究方向的特定领域有较深的研究,在学期间应通过国家的律师资格考试或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
4 .应具备独立开展学术活动和学术研究的能力,毕业时应写出有较高水平、观点正确、资料翔实、逻辑性强、文笔通顺,且具有一定创见性的学位论文;
5 .必须熟练地掌握一门外语,具备听、说、写、读的能力;能熟练地运用计算机,掌握并熟练使用数据库管理系统。
6 .有健全体魄。
二、研究方向:
根据本学科的研究基础和当前法制建设的实际需要,目前拟设 3 个研究方向:
1 . 企业法、公司法;
2 . 会计法、审计法;
3 . 金融法。
三、学习年限:
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的学习年限一般为三年,其中课程学习和论文工作时间各为一年半。
第一学年:学习公共课、专业基础课,并学习一至两门专业课,一至两门选修课;非法学专业毕业生,视情况补修两门专业课;
第二学年:重点学习专业课及相关选修课,并对自己选定的研究方向深入学习,确定学位论文选题,参加教学实践,提出开题报告,并写出论文大纲。
第三学年:安排社会调查,撰写论文,并进行答辩。
凡按本学科培养方案和学分的要求,修满课程和学分的,可提前申请硕士论文答辩。
四、培养方式:
1 . 导师应根据培养方案的要求和因材施教原则,在研究生入学后,从研究生的具体情况出发,制订出每个研究生的培养计划。
2 . 对研究生的培养,采取课程学习和论文工作相结合的方式,两者均为一年半,可交叉进行。
3 . 在整个培养过程中应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方针,在打好坚实基础理论的同时培养研究生掌握科学研究的基本方法,并具有一定的实践知识和能力。
4 . 在指导方式上,采取导师负责和学科集体培养相结合的方式。
5 . 研究生的学习以导师指导下的自学为主,强调在学习中研究,在研究中学习,努力培养独立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6 . 加强硕士研究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和道德品质、文化素质的教育,要求研究生认真参加政治理论课和文化素质课的学习,积极参加公益劳动。
7 . 研究生都应自觉参加体育锻炼。
五、课程设置及学分要求:
研究生课程学习实行学分制,一般每完成 16 学时的学习量,可获得 1 个学分。经济法学硕士学位研究生的最低课程学分要求为 27 学分。其中要求学位课 12 学分左右。
田晓云 :女,硕士,教授。 本科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律专业,获法学学士学位,研究生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国际私法学专业,获法学硕士学位; 1987 年 7 月至今在北方工业大学从事教学与科研工作。现任北方工业大学文法学院法律系副主任,经济法学硕士点责 任 教授,中国国际私法研究会理事、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研究会理事、北京国际法学会常务理事。 2006 年北京市中青年骨干教师。
中国 . 北京 100041
北方工业大学
Tel:86-10-88803531
E-mail: [email protected]
讲授课程:国际经济法专题研究 国际经济法学 国际私法
研究方向:国际经济法 国际私法 国际商法
学术成果:《国际经济法》(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4 年)、《国际商法》(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5 年)《加入 WTO 与中国冶金工业》(冶金工业出版社 2003 年)
在《法学杂志》、《河北法学》、《政法论坛》、等法学类核心期刊发表《国际私法中“直接适用的法”性质探讨》、《我国涉外民商事审判中实体私法条约的适用》、《我国仲裁的司法监督若干问题探讨》等论文,在《西南政法大学学报》、《甘肃政法学院学报》以及相关法学学术刊物上发表《意思自治原则确定合同准据法比较研究》、《“直接适用的法”与合同准据法的确定》、《试论 WTO 反倾销协议的功能平衡》、《国际商法地位问题研究》等学术论文近 20 篇。
主持完成 “ 商法的定位与体系研究 ”( 2000 年北京市教委人文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主持或参与承担“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国际化经营中的国际惯例及国际法规范研究”等省部级社会科学研究项目;主持承担“ 国际条约在我国涉外民商事审判中的适用 ”等学校科研基金项目;主持或参与“ 加强实践环节,培养和提高法学专业学生的实际工作能力 ”、“ 国际私法课程建设教学案例 ”等 5 项教改课题,“ 加强实践环节,培养和提高法学专业学生的实际工作能力 ”课题获北方工业大学 教育教学成果一等奖 。
在研项目:《我国区际司法协助中民商事判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研究》( 2006 年北京市教委人文社会科学基金项目),《 中国贸易救济制度的成就、贡献与不足专题研究》( 2006 年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课题)吴 邲 光 : 男,汉族, 1957 年 4 月出生,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北京人,中共党员。高中毕业后在河南省临颍县插队六年, 1984 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律专业。 1994 年研修北京大学刑法学硕士研究生课程。先后任教于郑州大学法学院、北方工业大学文法学院法律系,从事刑法学教学和研究。现任法律系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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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工业大学
Tel : 86-10-88803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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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授课程: 吴邲光 教授系北方工业大学经济法研究生导师,曾任北京市法学会理事、北京市法学会刑法学会理事, 1997 年获 “ 北京市优秀教师 ” 称号。执业律师(兼职),大型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研究方向:刑法学、经济犯罪、公司犯罪。
学术成果: 《 共同犯罪理论及其运用》、《故意犯罪过程中的犯罪形态论》、《国家安全法教程》、《经济法律通论》、《金融诈骗识别与防范百答》、《防范保险业违法违规行为问答》、《防范证券业违法违规行为问答》、《防范银行业违法违规行为问答》、《新刑法金融犯罪百问》等刑法、经济犯罪理论专著和教材。
主要代表论文有: 《论刑事诉讼中青少年保护的延伸》、《税收刑事立法比较与我国税收刑事立法的完善》、《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客观方面的认定》、《论著作权的刑法保护》、《商业秘密的刑法保护》、《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法律规制的探讨》等。近几年来,主持和参与了北京市教委、北京市安全局、中国人民银行监察局和北方工业大学多项科学研究课题。
王素娟 女,民商法学教授。 1987 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获民法学硕士学位。现为北方工业大学文法学院法律系责 任 教授,从事民法学教学与科研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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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工业大学
Tel : 86-10-88803531
E-mail : [email protected]
讲授课程:民法学 知识产权法 民商法学专题研究
研究方向:民商法、知识产权
学术成果:主要科研项目:
曾先后承担过部委级科研课题:《有色大中型企业专利实施状况分析及其法律对策》;北京市教委科研项目《网络经济发展中的法律问题及法律调整》 (2001 年 ) 以及《网络游戏的法律保护》 (2004 年 ) 科研课题。目前在研项目为司法部科研课题《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及法律保护》、北京市法学会《网络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科研课题
主要学术成果:
近年围绕知识产权的理论与实践问题,发表论文数篇,其中《假冒商品行为的表现形式——假冒、逆假冒》、《对原产地名称立法保护问题的探讨》、《对我国已出现的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的法律分析》、《由人类基因图谱的公布引发的对隐私权问题的思考》、《论“黑客行为的法律性质和法律调整》、《网上拍卖法律问题初探》等论文发表于《法律适用》、《法商研究》、《法学杂志》、《河北法学》等法学类核心期刊;《人类遗产资源的知识产权保护》、《网上链接的法律责任》《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主要区别及其法律调整》、《不使用、不依法使用注册商标对企业商标专用权效力影响》、《特殊标志的登记、使用和法律保护》登载于《人民法
院报》和《中国知识产权报》以及《电子知识产权》等重要刊物。在发表的论文中曾有多篇论文获奖:《论人类遗传资源国际合作研究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 2004 年获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研究会年会“优秀知识产权成果奖”、《论假冒商品行为的认定假冒商品行为的认定标准》获中国高校知识产权研究会北京分会第六届学术年会优秀论文奖、《商标被他人抢注的成因及其法律对策》获中国高校知识产权研究会第八届年会优秀论文奖等。 王 瑞 :男,副教授,法学博士,汉族, 1968 年出生,原籍河北。 2003 年毕业于清华大学法学院,获博士学位。 2003 年 7 月至今在北方工业大学文法学院法律系从事教学与科研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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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工业大学
Tel : 86-10-88803531
E-mail : [email protected]
讲授课程:民法学基础理论 公司法专题 知识产权与合同法 商法学
研究方向:公司法 证券法 知识产权
学术成果:主持北京市优秀人才资助基金项目 1 项,主持学校科研基金项目 2 项。
在《河北法学》《法学杂志》等法学期刊发表 《论商法的国际性特征》 《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股份转让行为的法律分析》等论文 10 篇。参编教材 3 部。
赵贺春 :男,教授,经济学硕士,汉族, 1983 年 8 月参加工作。现任北方工业大学会计研究所所长,北京市会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平身委员会评审专家、中国会计学会理事。
中国 . 北京 100041
北方工业大学
Tel : 86-10-88802622
E-mail : zhhch @ncut.e.cn
主要研究方向:管理会计学:环境会计学。
承担的主要课程:成本会计学、管理会计学。
主要经历:无后就读于北方工业大学和中国人民大学,分别获:工学士和经济学硕士学位。自 1983 年 8 月以来一直任教于北方工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会计系, 1998 、 2006 年被评为“北京市高等学校优秀中青年骨干教师”。
科研情况:出版专著《环境会计专题研究》、《管理会计学》、《现金流量表及其编制方法》;
主编《成本会计》、《中级会计实务》、《财务管理学》、《新税制与会计处理》等教材和专业书籍十余部;在《财务与会计》、《财会通讯》、《冶金经济与管理》《北方工业大学学报》等刊物上发表“符合可持续性的会计新体系研究”、“环境会计对象探究”、“价值链会计管理体系研究”、“旅游饭店内部转移价格问题研究”、 “企业内部激励与约束机制研究”等论文多篇;主持北京市教委人文社科项目——“环境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问题研究”、“北京市区域环境成本层级管理体系的构建研究”以及“企业集团层级绩效评价系统”、 “会计管理机制研究”、 “区域环境成本管理系统”等多项横向研究课题。
刘晓春 :女,教授, 1956 年产生,汉族, 1975 年参加工作。先后就读于北京经济学院 ( 现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 会计学专业,获经济学学士学位;会计助教进修班,学完会计学专业硕士课程,取得毕业证书。从 1982 年起在北方工业大学从事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曾任北方工业大学会计学学科主任、经济管理学院党总支书记、经济管理学院常务副院长,现任北方工业大学成人教育学院院长。中国注册会计师 ( 非执业会员 ) ,执业企业法律顾问。曾被评为“北京市高校优秀青年骨干教师”、“北京市优秀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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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工业大学
Tel : 86-10-88803283
E-mail : [email protected]
主要研究方向:会计法 审计法等
教授课程:财务管理学 财务会计报表分析 会计学
科研情况:
1 .主编、参编《企业财务报告分析》 ( 机械工业出版社 ) 、 《企业财务管理》 ( 地质出版社 ) 、 《财务管理》 ( 机械工业出版社 ) 、 《公司财务会计》 ( 经济科学出版社 ) 、 《工业会计教程》 ( 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 ) 《基础会计学》 ( 地质出版社 ) 等教材。
2 ,主持、参与完成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与经营业绩评价研究”、“证券组合投资管理方法的研究与应用”、“环境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问题研究”等北京市教委社科基金项目 4 项;主持、参与 “黄河铝业公司预算体系”等横项研究项目 2 项;承担“我国上市公司再融资有关问题研究”等校科研基金项目 3 项;先
后主持、参加教改研究项目 8 ,其中“证券与期货课程教学与实践”课题获北京市教育教学成果 ( 高等教育 ) 二等奖、北方工业大学教学成果一等奖。
3 .在“财务与会计”、“财会月刊”、“财会通讯”、“会计之友”、“北方工业大学学报”等期刊及会议上发表《 ( 小企业会计制度 ) 与 < 企业会计制度 > 的比较》、《现代风险导向审计模式在我国的实施》、《克服资本多数决适用中缺陷的法律对策》、《传统与现代审计风险模型比较》、《资产减值准则与现行资产减值制度的比较》、《我国上市公司资本结构优化的探讨》、《关于我国上市公司再融资问题的探讨》、《我国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行为研究》、《国金融期货市场风险的法律控制》、等论文 20 余篇,其中“我国』‘‘市公司现金分红行为研究”一文获中国发展与西部开发社科研究成果一等奖。 胡立新: 女,副教授 经济学硕士, 1988 年 7 月开始从事高等学校会计学教学与研究工作。
中国 . 北京 100041
北方工业大学
Tel : 86-10-88804120
E-mail : [email protected]
主要研究方向:财务管理学;环境会计学。
承担的主要课程:会计学、财务会计学等。
徐 岩 :
副导师:
荣国权 :男,讲师, 1972 年生,汉族,内蒙古人,中共党员。 1998 年毕业于郑州大学法律系,获经济法学硕士学位。 1998 年 7 月至今在北方工业大学从事法学教学与科研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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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工业大学
Tel : 86-10-88803531
E-mail : [email protected]
主要研究方向:经济法基础理论、竞争法 ,
讲授课程:经济法学 竞争法
王斐民 : 王斐民,男,汉族, 1970 年生,讲师,河南人,中共党员。 2002 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获经济法学硕士学位。 2005 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获经济法学专业法学博士学位,从 2005 年 7 月开始在北方工业大学工作,从事经济法教学与研究至今。
中国 . 北京 100041
北方工业大学
Tel : 86-10-88803531
E-mail : [email protected]
主要研究方向:竞争法 公司法 税法 金融法 知识产权法
教授课程:经济法学 经济法基础理论 金融法
学术成果:
主要代表著作有:《竞争法案例·学理精解》国家级十五规划教材《经济法》等
理论专著和教材;
主要代表性论文有: 1 . 《浅析公益诉讼》,发表于 2002 年 1 月 18 日 《检察日报》理论版;
2 .《我国外资企业税收优惠法律制度改革》,载《中州学刊》 2003 年第 l 期;
3 .《论公司资本制度变革》,载《法学杂志》 2004 年第 6 期,为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经济法学·劳动法学》 2005 年第 2 期全文转载;
4 .《中国反垄断法调整范围的立法思考与建议》,载《法学杂志》 2005 年第 1 期,为《新华文摘》 2005 年第 9 期全文转载;
5 .《论公司治理与公司控制人侵权责任的追究》,载《政法论丛》 2005 年第 6 期;
6 .《论社会自治领域的竞争与合作》,载《经济法学家》,法律出版社 2005 年。
主要科研项目有: 2003 年 1 — 6 月,主持并独立完成国务院法制办课题《我国反
垄断法调整范围立法研究》; 2003 年 6 月一 2004 年 11 月参加 史际春 教授主持的
教育部课题《社会法暨经济法一般原理》的研究; 2006 年 2 月— 6 月,参与张忠
军教授主持的国务院法制办课题《世界主要国家 ( 地区 ) 金融立法状况的比较研究》; 2006 年 6 月—至今,参与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吴季松 教授的课题《北京市循环经济立法体系的研究》。
董慧凝 :女, 1977 年出生,讲师, 2006 年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获法学博士学位。 2006 年 7 月起在北方工业大学文法学院法律系从事法学教学与科研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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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l : 86-10-88803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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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研究方向:经济法学 公司法
讲授课程:合同法 国际商法
学术成果:在《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现代法学》《行政与法》等法学刊物发表《公司章程修改的法律限制》《略论日本循环经济立法对我国环境立法的启示》《国有商业银行转制中的法人治理结构问题》《试论建设工程优先权的立法基础与立法构想》《论商法中商业登记的效力》《新公司法鼓励和保障公司自治》《董事会决议侵害债权人利益应如何救济》《公司僵局的救济》《公司自治为公司提供了更人的发展空间》等学术论文。
胡 平 : 女,讲师, 1969 年出生,原籍黑龙江。 1995 年 7 月毕业于吉林大学法学院,或经济法学硕士学位。毕业后,在公司担任法律顾问,从事法律实务工作。 2006 年 7 月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民商法专业,获法学博士学位。现任北方工业大学文法学院法律系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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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工业大学
Tel : 86-10-88803531
E-mail : [email protected]
主要研究方向: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
主讲课程:民法 ( 分论 )
主要学术成果:
参编著作:《吉林老年人口研究》 ( 中国社会科学“七五”计划重点项目 ) ;《资外外贸法律》;《经济法原理》;《行政法》;《中外财政制度比较研究》。
发表论文:《逾期贷款的成因及对策》;《精神损害赔偿适用的权利范围》;《资外并购的反垄断规制》;《论农村土地所有权的完善》等。
陈兴华 :女,讲师,汉族, 1978 年生,河南新乡人,中共党员, 2006 年毕业于中国海洋大学,获法学博士学位。 2006 年 7 月起在北方工业大学文法学院法律系从事法学教学与科研工作。
中国 . 北京 100041
北方工业大学
Tel : 86-10-88803531
E-mail : [email protected]
主要研究方向:能源法 自然资源法
讲授课程:经济法学
学术成果:
在《环境资源法论丛》第 4 卷《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科学版 ) 、《水资源税法律初探》, 2004 年 4 月 ( 法律出版社 ) 、《柳州师专学报》《中国海洋大学学报》 ( 社会
科学版 ) 《中北大学学报》 ( 社会科学版 ) 《中国教育报》 ( 理论版 ) 发表《 2003 年度国内环境法学研究综述》《中国海洋资源的产权制度研究》《海洋世纪与中国海洋发展战略研究》《浅议我国可再生能源产业投资制度及其完善》《资源节约利用法律意识教育》《“春晓”事件的国际海洋法思考》等论文。
发表。
《环境权:环境法学的基础研究》 ( 专著 )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4 年 10 月版,合
著。《环境资源法学》 ( 教材 )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5 年 9 月版,合编。
《海洋资源的法律保护研究》 ( 专著 ) ,中国海洋大学出版社 2006 年版,合著。
2004 年至 2006 年,参与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中国
海洋发展战略研究”的研究工作;
2006 年 3 月至今,参与国家《能源法》立法工作,担任《能源法》起草组秘书处秘书;
韩红兴: 男,讲师,中共党员,河南人, 2000 年 9 月至 2006 年 7 月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分别获法学硕士学位、法学博士学位。 20006 年 7 月起在北方工业大学文法学院法律系从事法学教学与科研工作。
中国 . 北京 100041
北方工业大学
Tel : 86-10-88803531
E-mail : [email protected]
研究方向:诉讼法学 司法制度 证据学 律师制度
讲授课程:民事诉讼法学
学术成果:
参加项目:参加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司法部课题、英国大使馆文化处资助项
目、欧盟主任机动基金项目等多项国内外科研项目。
主要代表著作:《外国司法体制若干问题研究趴《模范刑事诉讼法典》《刑事诉讼法资料汇编》《公诉教程》等多部论著和教材。
发表论文:在《政治与法律》《人民司法》、《当代法学》、《中国律师》等法
学类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 20 余篇,其中多篇被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
料全文转载。
获奖情况:
《以法官独立为核心,推动我国法官职业化建设》,获《人民司法》“春城杯”
优秀论文一等奖。
法理学
导师介绍
朱苏人 ,男,汉族, 1954 年 2 月出生,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籍贯江苏东台,中共党员。 1982 年毕业于西南政法学院法律专业, 1985 年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系获法学硕士学位, 1990 年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系获法学博士学位,先后任职于中共中央统战部、深圳中深国际公司, 1994 年 9 月调深圳大学法律系任教, 1997 年 5 月调北方工业大学,从事法制史、法理学教学和研究。现为北方工业大学法理学硕士点负责人,中国经济法学会理事。
主要研究方向 :法理学、中国法律思想史、西方法律思想史。
主要科研项目 :
2002 年承担本校“中国法制史教改”科研项目,研究课程改革,提高教学效果等问题;
2000 年从原有色冶金总公司申报“公司法理论研究及改革实践”,获得二等奖;
2003 年承担北京市教委“北京市商业银行个人消费信贷的风险及法律防范”。
主要代表论文 :
1 、《先秦法家“法治”思想研究》,发表于《传统中国法理探源》,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4 年第一版,第 232-330 页;
2 、《我国个人消费信贷的现状及规范发展的法律分析》,发表于《北方工业大学学报》, 2004 年第四期, 33-36 页。
刘泽军 ,男, 1966 年出生, 原籍河北。北京大学法学院宪法与行政法学专业研究生毕业,获法学硕士学位;现任经济管理学院党总支书记,副院长,法学教授,硕士生导师。
学术研究方向 :
宪政、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法社会学。
讲授课程 :
1 、 研究生课程:宪政理论与实践、行政法学专题 、法社会学
2 、本科课程: 宪法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
学术成果 :
主持、参与承担北京市教委社会科学基金项目 2 项,教育部委托项目 1 项,学校科研基金项目 5 项;曾在法学核心期刊等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近 30 篇;主编、参编学术著作 3 部。
王爱民 , 男, 1965 年生,江苏人,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学理论专业毕业,获法学博士学位,现为法学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
学术研究方向:
立法学,比较法学
讲授课程:
1. 研究生课程:立法学,比较法学
2. 本科生课程:法律英语,行政法学
学术成果:
主持或参与北京市教委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和北京市优秀资助项目三项,校科研项目两项,法学核心期刊等各类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二十多篇,编著作两部。
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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❽ 谈谈如何健全和完善我国的行政法制监督体制
如何健全和完善我国的行政法制监督体制
摘要: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了行政法制监督体系,但仍存在着一系列问题和不足:监督机构之间尚未形成有序的关联结构,监督主体缺乏应有的独立性在监督范围上过窄、监督对象上缺乏制衡性,在监督手段和监督方式上效果差,在监督程序上,缺乏应有的透明度,未能充分保障社会的知情权。针对这些问题,作者探索性地提出了改革和建设我国行政法制监督机制的若干对策。
关键词:行政法制 监督 健全 完善
以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已经写入我国的根本大法——宪法,成为全国人民为之奋斗和追求的目标。要实现以法治国这一宏伟目标,关键在依法行政,重点在依法行政,难点也在依法行政。这是因为:一方面,行政机关担负着依法管理国家事物、经济和文化事业、社会事物的繁重任务,是国家权利中最活跃、最普遍的权利。另一方面,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利的过程中拥有很大的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最需要控制而又最难以控制的权利。因此,要确保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就必须加强对行政机关的法制监督,建立一整套科学合理而又行之有效的行政法制监督制度。
一、我国行政法制监督存在的主要问题:
目前,我国的行政法制监督主要存在以下突出问题:
第一、监督机构之间尚未形成有序的关联结构。行政法制监督制度的权力配置整体安排不合理,相互之间缺乏应有的配合沟通和有机协调,或推诿谦让或重复监督,使监督工作难以真正落实,影响了行政监督的权威性和有效性。权利机关监督、内部监督、司法监督和社会监督的力量对比不合理,不协调一致,未能真正形成监督合力,在体制设计上有所欠缺。无论是人大监督、政党监督,还是监察、审计监督等,由于分散的监督,主体在隶属关系上自然是受多重领导的制约。权力机关监督停留在形式上,没有切实可行的配套监督制,难以发挥相应的监督作用。
第二,监督主体缺乏应有的独立性。权力机关的监督表面看独立性
虽然很强,但实际上还是被一些因素所左右,未能真正的独立行使监督权力,仅能靠人大会议及人大常委会的事后监督。对行政机关的真正的弹劾,罢免、质询等权力行使不够,由于实行的集体领导制,因而监督工作不能落实到人而切实可行。司法监督还需完善,虽然宪法和诉讼法都规定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司法机,不受任何干涉。但实际上司法独立未真正实现,司法机关的人、财、物没有独立于政府,造成了司法的附性,作为社会最后的救济权力和公平正义象征的司法权也未得到人们的充分信任。
第三、在监督程序上,缺乏应有的透明度,未能充分保障社会的知情权。监督部门对行政的监督在立法上缺乏具体的实施细则、操作程序,未能形成制度化、具体化。一是一些重要的规范如《国家公务员法》、《行政程序法》、《行政行为监督法》、《人民监督法》等未能推出,使一些重大的监督活动缺乏法律依据,无所适从;二是既有的一些监督规则措辞笼统,缺乏清晰明确的标准和可供操作的细则,使监督主体难以准确裁量和及时查纠被监督对象的越轨、违法行为。而且公开的程度也不够,往往采用“暗箱操作”。
二、健全和完善我国现代的行政法制监督机制
(一)构建和完善行政法制监督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第一,
法制化原则。它是指行政法制监督主体权力的确立及行使,都应有明确、具体的法律规定。这也是行政法制监督走向法制化程序化的一个重要前提。
第二,
公开性原则。没有公开性而谈民主监督是可笑的。历史经验昭示我们,没有公开性或者公开性不强,只能给专制政治和干扰监督活动者有隙可乘。尽快完善国家公务员财产申报和稽核制度,强制规定公职人员定期将财产向指定的国家机关申报,如有不申报或申报不实者,给予相应的制裁;强化对政府重点部门、重点行业的监督,实行招标公开、项目公开、决策公开、审批公开、程序公开;采取切实措施,大力推进社会政治生活的民主化、公开化进程等等。
第三,
科学高效原则。行政法制监督的机制设施应体现科学原则,具体表现在机制合理,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统一协调,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动态连贯,机制精简节约。同时,行政法制监督也应体现高效原则,既是说监督主体要根据得到的有关信息,及时组织调查研究,发现并查明可能导致或已经导致违法失职行为产生的原因和条件,不失时机地实施监督,迅速消除其原因和条件,避免和纠正因此而产生的违法失职行为。
(二) 如何健全和完善我国现代的行政法制监督机制
首先,我国的行政法制监督需要从体制上重新进行调整设计,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要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在监督体制中的领头羊作用,根据我国宪法,权力机关对行政的监督是根本的监督,应该在人大内部设立一个专门行使监督职能的监督委员会,统一领导和协调社会各监督主体的工作。鉴于我国目前权力机关的监督缺乏具体操作手段,而且权力机关监督的力量不是十分明显,借鉴国外成功的监察专员模式,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建议设立人大监察专员制度。
第二,实行司法独立。司法独立的基本含义包括两个层面:一是司法机关独立于行政机关(在美国还独立于立法机关)而存在,并自主地开展工作;二是司法机关极其司法官员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活动中所发表的言论及其所作出的行为不受追究,以便有效地保障司法权的行使。司法独立是一项为现代法治国家普遍确立的基本法侓准则。可以说,没有司法独立,就没有现代意义上的法治。司法机关在行使监督制约行政机关的权力时,更需要司法的独立。当然,这有待于我国的司法制度改革。使司法监督主体在人、财、物等方面相对独立于行政系统。
第三,扩大监督范围。有必要将所有的抽象行政行为处于全方位的监督之下,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范围扩及全部抽象行政行为。在加强对羁束裁量行政行为的监督时,还要多加自由裁量的行政行为的监督,这也是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理论在行政法制监督中的具体体现。同时,要着重创制对行政工作机关、中高级领导干部特别是“第一把手”、对失职行政、下级行政机关和公务员对上级行政机关及领导干部监督制度,同级不相隶属行政机关公务员互相监督制度,对监督机制进行调整,尽可能达到监督均衡。当然这只是个相对的概念,不可能有绝对的均衡,在不同的时期也应突出监督重点,不能平均用力,但与此同时也不能忽视非重点对象的日常监督。
第四、建立广泛而普遍的一般行政监督。为了加强上级政府的监督,应加强一般行政监督,即上下级政府的法制监督。政府的法制监督是一种对全部行政行为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监督而且有行政强制性的监督,可以通过首长监督、上下级政府监督、政府各部门监督而实现。事中、事后监督而且有行政强制性和权威性,通过首长监督、上下级政府监督、政府各部门监督而实现。为增强监督责任心,可设立行政失察责任制,在监督中有过错的,应予行政处理。
第五、完善行政监察和审计监督。我国的行政监察和审计监督在立法上已逐步向法制化制度化发展,但其监督地位还有待于提高。行政监察和审计监督在实践中需要相对独立地位,只有这样,才能实施真正意义上的监督。把这两个部门置于政府内部,其人、财、物、权归同级政府控制,故很难有效的对本地区和本部门的案件作出强有力的监督,对于所属地区的首长更是无法实施监督,无法真正处于监督的地位。鉴于我国的情况,可以将审计机关移交人大设立,只对人大负责,才能真正做到审计独立,充分发挥审计在防止官员为腐败中的重要作用。在此同时,行政监察和审计监督部门应明确监督权责,建立监督责任制。这是监督主体内部自我良性发展的必然选择,对监督主体,我们在赋予其权力时,应明确其应有的职责,使权责统一。而且也应加强行政监察和审计监督部门监督的程序。监督工作的实施应依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不得越权监督,越出职权范围监督。监督的程序化要求行政监察和审计监督部门在监督过程中依法进行,但并非一味要求一定要找到一套步骤相连的做法。
第六,新闻监督的立法应提上议程,社会对新闻立法早有提议,新闻监督作为独立于立法、行政、司法的第四种权力,具有广泛性、公开性、权威性、及时性、后果严厉性、渠道畅通等优点,是一种有极大影响力而灵活的监督力量。当然,对新闻的真实性和客观公正性应作监控,以保证新闻的有法可依,大胆的客观公正的监督。
第七,建立渠道畅通的公民监督方式,在行政公开、行政听证的条件下,公民的信访、举报、检举等制度应及时完善,使宪法规定的公民的监督权、批评权、建议权、申诉权、检举权难以切实行使。与以上监督机制相配套,在具体运作上,我们针对监督机制,还应建立科学合理的监督人员遴选机制和激励机制。监督人员应具备严格的条件,具有专门的知识、经验和品德,并经选举推荐产生,专职地实施监督,不得实行其它职务。同时,在监督人员的工资、奖金、退休金及家庭安全方面应予以切实保障。
总之,健全行政法制监督制度,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我们还需要做大量的工作,还要通过长期不懈的努力,令人感到欣慰的是,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对监督工作极为重视,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已出台了《党内监督条例》,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正在制定实行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的监督法以及行政监督法规。相信不久的将来,我国行政法制监督制度必将进一步完善,人民期盼建立的民主、法制、高效和廉洁的政府也一定会实现。
参考文献:
(1) 孔祥林著《对完善行政法制监督机制的思考》,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年版。
(2) 应松年著《行政法学教程》,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1年版。
(3) 石东坡著《论行政法制监督机制的完善》、《行政与法》,2001年版。
❾ 行政与法是国家级核心期刊吗
这只是本普通的省级刊物
刊名: 行政与法
Public Administration & Law
主办: 吉林省行政学院
周期: 月刊
出版地:吉林省长春市
语种: 中文;
开本: 大16开
ISSN: 1007-8207
CN: 22-1235/D
邮发代号: 12-154
历史沿革:
现用刊名:行政与法
曾用刊名:政法丛刊
创刊时间:1984
❿ 王萍的吉林大学档案学教师
性 别: 女
出生日期: 1965-03-28
民 族: 汉族
学 历: 博士
学科专业: 档案学
研究方向: 档案学理论;信息管理理论;数字档案馆理论与实践;电子文件管理;数据存储与数据挖掘
讲授课程: 信息管理概论;
档案学理论与方法;
电子档案管理(双语);
研究生专业英语;
科技档案信息开发与利用等。
受教育经历: 1982-1986吉林工业大学情报学专业,获得双学士学位;
2000-2004,吉林大学数量经济研究中心,获得博士学位。
工作经历: 1986--吉林大学。
获奖情况:
项目及著作:
1997年,国家教委《中国近代企业档案开发利用》,研究报告;
2000年,吉林大学社科基金,《电子档案管理与利用研究》;
2000年,吉林大学《信息管理学》多媒体教学光盘课件;
2003年,吉林大学社科基金,〈网络环境下人类记忆保护工程--数字档案馆理论与实践研究〉。
已发表论文:
1、理解电子档案,档案学研究,第一作者,
2、国外档案编目编码技术标准发展概述,情报科学,第一作者,
3、论电子档案管理,档案学研究,第一作者,
4、数字时代的文件管理何去何从--跨领域的思考,中国行政管理,第一作者,
5、国外电子文件/档案长期存取技术追踪,情报科学,第一作者,
6、元数据库--一种电子信息资源管理技术,情报资料工作,第一作者,
7、无纸办公条件下的文档管理--一个外资企业的实践,中国档案,第一作者,
8、电子环境下的档案行为论,行政与法,第一作者,
9、电子环境下文件与档案管理:变革与挑战,中国行政管理,第一作者。
教材:
《电子档案管理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