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行政诉讼法
① 新的行政诉讼法出台了吗什么时候开始适用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1日表决通过关于修改行政诉讼法的决定。其中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现行行政诉讼法于1990年10月1日起实施,此次为该法实施24年来的首次大修。去年12月23日,该法修正案草案首次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第六次会议审议,历经三次审议通过。修改后的行诉法将于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② 在新的行政诉讼法审判中法院可能袒护政府吗
以事实为依据以证据为准绳永远是反叛的准则。法官需要对自己审判的案子终身负责,不会袒护任何一方。
③ 我要继续上诉,可以增加新的诉讼请求吗
9月22日我起诉我们当地镇政府,法院以立案,现在还没有开庭,我准备变更或者增加诉讼请求,请问是否可行? ··不一定。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诉讼请求是否成立)决定。 《行政诉讼法》及《行政诉讼证据若干规定》对原告可否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外,可以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这能否成为原告的增加或变更诉讼请求的法律依据。 ·· 是原告的增加或变更诉讼请求的法律依据。shi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五条规定: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后,原告提出新的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但有正当理由的除外。 ··还是那个问题-----诉讼请求是否成立、有无必要一并审理。
④ 最新民事诉讼时效3年那诉讼过程中如何认定
诉讼过程中,时效中断,从判决生效时开始计算执行时效。
⑤ 新的《行政诉讼法》实施后,拆迁补偿协议有什么不同
您好,最新的《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相较于旧的《行政诉讼法》来讲,对被拆迁人意义最重大的就是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了,最新的《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也就是说,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之间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⑥ 新的《行政诉讼法》实施后,拆迁补偿协议有什么不同
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拆迁补偿安置条例是指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的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那是提起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呢?在新的《行政诉讼法》实施以前,是按照民事法律关系来处理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法律地位完全平等,但由于一方面,房屋拆迁存在的行政强制性和期限性,并且《条例》规定拆迁人是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使得被拆迁人在房屋拆迁中相对于拆迁人来说处于弱势群体地位,不可能保持实际上的平等;另一方面,土地和房屋在征收的整个过程当中,涉及大量的行政程序和行政主体及相关的行政法律关系,需要行政法律法规的调整规定。因此,新的《行政诉讼法》将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纳入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诉讼范围。
房屋拆迁过程中,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之间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法律性质上属于行政合同,但是如果没有法定的可撤销和无效事由,则属于有效合同,双方应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不得随意反悔。根据《民法通则》第59条、《合同法》第54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的拆迁补偿协议可以撤销或者变更:1重大误解:因为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2显失公平:如果拆迁当事人在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显失公平,拆迁当事人的任何一方都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要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凡通过胁迫手段订立的协议损害了国家利益的,按照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属于无效协议;若虽没有损害国家利益,但由于违背了当事人的意愿,可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请求撤销、变更该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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