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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规

发布时间: 2020-11-23 22:39:16

1. 金融法规的介绍

《金融法规》针对高职高专学生特点和培养目标需要,从金融业务中需要的法律知识角度出发,以学生未来企业工作的实际需要来设计和编排全书内容,有选择地将那些从事具体金融业务过程中的实体和程序法律知识作为知识重点。全书共分十章,对存贷款业务、金融担保业务、支付结算业务、证券业务、基金业务、期货和外汇业务、信托和融资租赁业务、保险业务等金融具体业务中涉及到的法律知识进行了清晰、实用的阐述。

2. 金融法规的内容简介

《金融法规》各章均设有知识目标和能力目标,对学生的学习起指导作用;在开篇设有导读材料,引发学生对该章学习的兴趣、了解该章的学习意义;在正文中穿插着大量的案例及解析,方便学生掌握和运用某一具体的知识点,同时根据需要设置知识链接,对那些限于篇幅和结构不能展开又需要让学生了解的法律知识进行了简要的介绍。每一章后附本章所涉及的法规索引,为教师对相关法律规定的查询和学有余力的学生进一步深入学习提供了学习路径。
《金融法规》可作为高职和大专院校相关专业的金融法规教学用教材,也可作为读者学习金融法规的自学读物。

3. 金融法规案例分析

那你这配完了 属正常减持 只要配股都得参与配股 那也不可能不配呀 除非不在配股期 不太看好 可以先减持一部份 不参与配股 那还有那么多肯定参与了.

4. 求金融法规作业题及答案

金融法规作业答案
第一章 金融法综述
一、单项选择
1 А 2 А 3 A 4 C 5 D
二、多项选择
1 ABD 2 ACD 3 ABCD 4 ABC 5 ABC
三、判断题
1 √ 2 X 3 X 4 X 5 √
6 √ 7 X 8 √ 9 X 10 X

第二章中国人民银行法
一、单项选择
1 D 2 B 3 D 4 C 5 A
二、多项选择
1 ABCD 2 ABC 3 BD 4 BCD 5 ABD
三、判断题
1 X 2 √ 3 X 4 X 5 X
6 √ 7 X 8 X 9 √ 10 X
四、案例分析

答案要点:1、写字楼经过合法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可以作为资产评估。
2、有。 这是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给中国人民的职权。
3、不能。
4、信托公司和建筑公司签订的合同已经成立,但是还没有生效。

第三章商业银行法
一、单项选择
1 A 2 B 3 C 4 C 5 D
二、多项选择
1 BCD 2 ABC 3 ABCD 4 ABC 5 ABD
三、判断题
1 X 2 X 3 X 4 √ 5 X 6 √
四、案例分析

答案要点:1、不能,《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向企业投资。
2、能。 《商业银行法》禁止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并不禁止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只是发放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3、不合法。因为《商业银行法》关于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10%。设商业银行向房地产开发公司发放2亿元人民币贷款已超过其资本余额的10%。
4、正确。因为该商业银行巨额贷款无法收回,可能发生信用危机,在此情况下人民银行可以对该银行实行接管。

第四章 票据法
一、单项选择
1 C 2 D 3 A 4 D 5 B
6 A 7 C 8 B 9 D 10 C
二、多项选择
1 ABC 2 ABCD 3 BCD 4 ABCD 5 AD
6 BC 7 ABCD 8 CD 9 ABCD 10 ABCD
三、判断题
1 √ 2 √ 3 X 4 X 5 X
6 X 7 X 8 X 9 √ 10 √
四、案例分析

答案要点:1、写字楼经过合法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可以作为资产评估。
2、有。 这是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给中国人民的职权。
3、不能。
4、信托公司和建筑公司签订的合同已经成立,但是还没有生效。
第五章中国人民银行法
一、单项选择
1 B 2 C 3 B 4 A 5 A
6 B 7 DD 8 C 9 C 10 C
二、多项选择
1 BCD 2 ABCD 3 ABCDE 4 AD 5 AC
6 ABCD 7 ABD 8 ABC 9 ABCD 10 BD
三、判断题
1 √ 2 X 3 √ 4 √ 5 X
6 √ 7 X 8 X 9 √ 10 √
四、案例分析

答案要点:1、写字楼经过合法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可以作为资产评估。
2、有。 这是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给中国人民的职权。
3、不能。
4、信托公司和建筑公司签订的合同已经成立,但是还没有生效。

第二章商业银行法
一、单项选择
1 A 2 B 3 C 4 C 5 D
二、多项选择
1 BCD 2 ABC 3 ABCD 4 ABC 5 ABD
三、判断题
1 X 2 X 3 X 4 √ 5 X 6 √
四、案例分析

答案要点:1、不能,《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向企业投资。
2、能。 《商业银行法》禁止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并不禁止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只是发放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3、不合法。因为《商业银行法》关于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10%。设商业银行向房地产开发公司发放2亿元人民币贷款已超过其资本余额的10%。
4、正确。因为该商业银行巨额贷款无法收回,可能发生信用危机,在此情况下人民银行可以对该银行实行接管。

金融法规作业3答案
第六章 信托法
一、单项选择
1 C 2 D 3 C 4 C 5 D
6 B 7 B 8 C 9 A 10 B
二、多项选择
1 ABD 2 ABD 3 ABD 4 AD 5 ABC
6 AC 7 ABCD 8 ABC 9 ABC 10 BD
三、判断题
1 X 2 √ 3 X 4 X 5 X
6 √ 7 X 8 √ 9 X 10 √
四、案例分析
1
答案要点:1、不能。根据信托法,委托人不是唯一受益人的,委托人被依法破产的,信托财产不列为清算资产。
2、A公司对该笔信托财产的恶信托受益权可列入清算财产范围依法处置。

3、可以,以供优先受偿。根据信托法,信托当事人的一般债权人原则上不得请求法院强制执行信托财产,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可以例外,设立信托的,就对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利的债权人即可依法强制执行。

2
答案要点:1、应将信托财产与其 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帐。
2、不能。受托人只能以手续费或佣金形成取得报酬,不得利用受托财产为自己牟利,以信托财产投资收益分成的方式取得的报酬是为信托法禁止的。

3、不恰当。信托事务一般都需要由 受托人亲自处理,只有在信托文件另有规定或者有不得已的事由时,受托人才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处理。甲信托公司应对造成的300万元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至于丙信托公司是否对甲信托投资公司承担赔偿责任,那是另一层法律关系。

第七章 证券法
一、单项选择
1 D 2 B 3 A 4 B 5 A
6 B 7 B 8 C 9 D 10 C
二、多项选择
1 ABCD 2 ABCD 3 AD 4 AC 5 ACD
6 ABC 7 ACD 8 AB 9 AB 10 BD
三、判断题
1 X 2 X 3 √ 4 X 5 X
6 √ 7 X 8 X 9 X 10 X
四、案例分析
1
答案要点:违法。根据《证券法》第20条规定,上市公司对发行股票所募集的资金,必须按照招股说明书所列的资金用途使用。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说明必须经股东大会批准。因此甲公司行为违法。
证券法规定上市公司擅自改变用途而未经就诊的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许可的不得发行新股,所以甲公司发行新股的计划将落空。
股东可依法对董事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且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决议,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停止违法行为。
2
答案要点:(1):内幕交易行为;
(2):见教材;
(3):对内幕交易行为的参与人员依证券法的规定,应责令依法处理非法获得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或者非法买卖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金融法规作业4答案
第八章 投资基金法
一、单项选择
1 A 2 B 3 B 4 C 5 D

二、多项选择
1 BCD 2 AB 3 ABCD 4 ABC 5 ABCD
三、判断题
1 X 2 X 3 √ 4 X 5 X
6 X 7 X 8 X 9 √ 10 X

第九章 保险法
一、单项选择
1 D 2 A 3 D 4 B 5 A
6 C 7 D 8 A 9 B 10 D
二、多项选择
1 ABCD 2 BD 3 BCD 4 AC 5 ABD
6 AC 7 AD 8 ABD 9 AD 10 ABD
三、判断题
1 √ 2 X 3 X 4 X 5 √
6 √ 7 X 8 √ 9 √ 10 X
四、案例分析
1
答案要点:(1)见教材;
(2)有效;根据《保险法》规,保险合同的效力必须以保险利益的存在为前提,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保险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甲公司为全体员工投保前,已经代表员工利益的工会表决认可,应看作已取得被保险人的同意。
(3)不是;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办公室主任擅自将公司列为受益人的行为在法律上无效的;
(4)李某的继承人;

2、
答案要点:(1)、见教材;
(2)向甲和丙公司索赔,原保险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只能与之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公司要求赔付,不得向再保险公司要求赔付;
(3)甲和丙公司均负担实际损失的一半,甲和丙赔偿后,乙核定保险公司应分别按分入比例承担原分出公司赔偿部分的30%和20%,因为依照保险法重复保险的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各保险人的赔偿金额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章 国际金融法律制度
一、单项选择
1 C 2 A 3 A 4 C 5 B
6 B 7 C 8 C
二、多项选择
1 ABC 2 AB 3 AB 4 ABC 5 ABCD

三、案例分析
1
答案要点:
应以《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作为确定开证行与受益人B公司之间权利义务的依据。
根据上述惯例,信用证独立与基础合同,银行负责审审核单据,在单据与信用证规定以及单据与单据之间表面相符时承担付款责任,本案受益人提交的单据有表面互不相符的情况,故开证行可以拒绝付款

5. 金融法规的图书目录

第1章 绪论
【学习目标】
【导入案例】
1.1 金融
1.2 金融法
1.3 金融法的基本原则
【导入案例分析】
【本章小结】
【思考题】
【课堂讨论题】
【案例分析】
第2章 中国人民银行法
【学习目标】
【导入案例】
2.1 中国人民银行法概述
2.2 中国人民银行的业务
2.3 货币政策
2.4 人民币的发行和管理
2.5 征信制度及违反中国人民银行法的法律责任
【导入案例分析】
【本章小结】
【思考题】
【课堂讨论题】
【案例分析】
第3章 商业银行法
【学习目标】
【导入案例】
3.1 商业银行法概述
3.2 商业银行的设立、变更
3.3 商业银行的业务
3.4 商业银行与客户的关系
3.5 商业银行的接管、解散、破产、终止
【导入案例分析】
【本章小结】
【思考题】
【课堂讨论题】
【案例分析】
第4章 担保法
【学习目标】
【导入案例】
4.1 担保法概述
4.2 保证
4.3 抵押
4.4 质押
【导入案例分析】
【本章小结】
【思考题】
【课堂讨论题】
【案例分析】
第5章 证券法
【学习目标】
【导入案例】
5.1 证券法概述
5.2 证券发行
5.3 证券交易
5.4 证券机构
5.5 法律责任
【导入案例分析】
【本章小结】
【思考题】
【课堂讨论题】
【案例分析】
第6章 保险法
【学习目标】
【导入案例】
6.1 保险和保险法概述
6.2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6.3 保险合同
6.4 保险业法律制度
【导入案例分析】
【本章小结】
【思考题】
【课堂讨论题】
【案例分析】
第7章 票据法
第8章 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9章 期货交易法律制度
第10章 信托和融资租赁法律制度
第11章 反洗钱法律制度
第12章 金融业监管法律制度
参考文献
……

6. 求解答:金融法规的案例...

1)按照《担保法》的规定,设立抵押权时,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债权到达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抵押物的所有权就转为抵押权人所有,这种抵押合同称为绝押合同。

7. 香港有哪些金融法规

监管都有条例的 !

8. 请说说对中国金融法规的看法

中国现在实行的是金融管制,因为中国的金融发展尚在起步阶段,所以这样是合理的。内
中国的金融业发展容在全球环境下显得有些畸形,但是随着国家的不断调整和自己的发展,会朝着一个健康的方向发展。可以说,中国金融业的发展空间很大,前景也无可限量。但是国家的金融制度至关重要,不可以片面的判断好或是不好~

9. 金融法规的内容简介

我国金融业日益融抄入国际环境,金袭融体系改革不断深入。在金融危机中,为规范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规避金融风险,我国对金融法规进行了修订,这就对金融法规的教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金融法规》力求结构新颖,内容务实创新,准确体现金融法规精神,反映我国金融立法动向。每章开篇均设“学习目标”和“导入案例”,以便学生了解并准确把握所学章节的重点、难点;每章安排了大量的案例、阅读材料和课堂实训,加强了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促进学生对金融法规的领悟;每章都设置了“课后小结”“思考题”和“案例分析”,并且对导入案例作了精心点评,有助于加深学生的理解。本教材主要适用于高职高专和应用型本科财政金融类专业教学,同时也可作为财经类其他专业学生和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参考之用。

10. 我国金融监管方面相关法律法规

我国金融监管方面的金融法律主要有:

《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票据法》、《担保法》、《保险法》、《证券法》、《信托法》、《证券投资基金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金融法规主要有:

《储蓄管理条例》、《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外汇管理条例》、《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人民币管理条例》、《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暂行条例》、《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金融机构撤销条例》、《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外资银行管理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中央企业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

(10)金融法规扩展阅读:

金融监管体制是金融监管的职责划分和权力分配的方式和组织制度。国际上主要的金融监管体制可分为双线多头监管体制、一线多头监管体制和单一监管体制。

金融监管体制是各国历史和国情的产物。确立监管体制模式的基本原则是,既要提高监管的效率,避免过分的职责交叉和相互掣肘,又要注意权力的相互制约,避免权力过度集中。

在监管权力相对集中于一个监管主体的情况下,必须实行科学合理的内部权力划分和职责分工,以保证监管权力的正确行使。

2018年4月27日,《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正式发布,业内简称“资管新规”。

资管新规打破刚性兑付、禁止多层嵌套、抑制通道业务等主要政策标准的确立将推动资管行业发展重回本源,以稳健投资策略为主的持牌机构将迎来重大战略利好。

国家想发展经济,首先就是钱的问题,有了钱,政府机关就能给公务员发工资,国家各项政策能够落实,跟钱有关系的国家机构分为两类——金融机构和政府机构。

1、金融机构

在金融机构,国务院是大boss,他手下有三个金融机构——央行、银保监会、证监会。

(1)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简称央行。她的日常工作是印发钞票、对货币流通进行调控、指导银行业务。其中,指导银行业务很重要,因为各大银行都是直接碰到钱的,银行本身也分成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

政策性银行——非盈利机构,国家想搞建设就要找它贷款;

商业银行——盈利机构,和老百姓息息相关,比如四大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

以上机构的主要管理币种是人民币,外币也是央行管,不过她把这份工作交给了外汇管理局,专门管外汇。

(2)银保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主要靠给银行派活儿调控经济,那监管银行的机构就要提到银保监会了,他主要管银行日常运营,比如银行想开分行、银行内部高管人员变动等等。银保监会还管理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保险机构。

2018年,两会将银监会和保监会合并成银保监会,因为我国的金融模式已经改变,步入混业经营的发展时代,各个业务间的交叉经营极为频繁,监管重叠、监管真空等问题严重,部分新式金融机构,如财富公司,需要两个监管主体的协调,不然就会产生监管盲区。

央行和银保监会有很多业务交集,平常经常配合,但是具体的活儿还是不同,央行是业务指导,银保监会是监管运营。

(3)证监会

股票、基金、期货这些词汇对于投资人恐怕再熟悉不过,能够主营这些业务的机构都是精英中的精英,简称“精中英”。管不好这些机构,金融市场稳定将受到空前影响。管理他们的,就是证监会。

举个例子:如果某企业想上市,他需要到证监会审批,只有得到证监会审批,证券交易所才会做好准备,企业才能发行股票。

央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各司其职、各管一摊,都是平级关系。他们,就是国家金融机构体系。

2、政府机构

政府也得有自己管钱的部门,不然收上来的税怎么处理?公务员工资怎么发放?管它的叫财政部,主要职责是:定税收政策、发国债、管政府收支。

财政部因为是国家机构,结构具有典型的政府特征——省会设立财政厅,地方市级设立财政局。

他们的工作模式也很简单:财政部定政策,财政厅执行,财政局贯彻落实。

3、央行和财政部的关系

央行和财政部都受国务院领导,央行管货币政策,财政部管财政政策。

当国家想管理经济的时候,需要两个机构配合,比如近年来的“去杠杆”,央行让银行”收紧”,就是少借钱给企业,财政部也要跟进”收紧”,就是让政府也要少花钱。

与互联网金融有关的法律法规汇总: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于2015年7月28日联合印发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规定。

目前我国合法的互联网金融业态包括: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及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

除传统各项法律法规及监管制度和政策外,专门针对新型业态的监管规定主要是从2010年的人民银行2号文(《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监管开始的(一般认为,支付业务的发展及监管也是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标志性事件)。

2015年十部委发布的221号文(《指导意见》)既是对近几年互联网金融业态的全面总结、梳理和确认,同时也是未来监管政策落地的纲领性、“指导性”文件。

1、P2P网络小额信贷法规

2011年8月23日,银监会发布《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11]254号,该通知指出在当前银行信贷偏紧情况下,人人贷(PeertoPeer,简称P2P)信贷服务中介公司呈现快速发展态势。

这类中介公司收集借款人、出借人信息,评估借款人的抵押物,如房产、汽车、设备等,然后进行配对,并收取中介服务费。

有关媒体对这类中介公司的运作及影响作了大量报道,引起多方关注。对此,银监会组织开展了专门调研,发现大量潜在风险并予以提示。

由此可见,该通知只是对人人贷的一个风险提示文件。在2013年11月25日举行的九部委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上,央行对P2P网络借贷行业非法集资行为进行了清晰的界定。

主要包括三类情况:资金池模式;不合格借款人导致的非法集资风险以及庞氏骗局。

2、第三方支付法规

2010年6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2010〕第2号),该办法第一条规定该办法的制定目的是为促进支付服务市场健康发展,规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行为,防范支付风险,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该办法第二条明确了本办法所称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是指非金融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货币资金转移服务:

(一)网络支付;

(二)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

(三)银行卡收单;

(四)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

该办法所称网络支付,是指依托公共网络或专用网络在收付款人之间转移货币资金的行为,包括货币汇兑、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

本办法所称预付卡,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发行的、在发行机构之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包括采取磁条、芯片等技术以卡片、密码等形式发行的预付卡。

该办法所称银行卡收单,是指通过销售点(POS)终端等为银行卡特约商户代收货币资金的行为。《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是第三方支付的重要监管法规。

3、虚拟货币法规

2009年6月4日,文化部和商务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09〕20号),该通知规定要严格市场准入,加强对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主体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提供主体的管理。

从事“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业务须符合商务主管部门关于电子商务(平台)服务的有关规定。除利用法定货币购买之外,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不得采用其它任何方式向用户提供网络游戏虚拟货币。

2009年7月20日,文化部发布《“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企业”、“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企业”申报指南》为开展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申请从事“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服务”业务的申报和审批工作提供可操作性指导规则。

2008年9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通过网络买卖虚拟货币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818号),明确了虚拟货币的税务处理。

即个人通过网络收购玩家的虚拟货币,加价后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总之,一系列监管措施的出台使得虚拟货币的监管得到进一步明确,但是监管措施还仅仅局限于游戏里的虚拟货币。

4、众筹融资法规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近期批准了对众筹融资进行监管的草案,面向公众的众筹融资在2012年年初得到《促进创业企业融资法案》(,简称JOBS法案)的认可。

即在互联网上为各种项目、事业甚至公司筹集资金得到法律确认。这是美国政府对众筹融资进行监管的重要措施。

2013年9月16日,中国证监会通报了淘宝网上部分公司涉嫌擅自发行股票的行为并予以叫停。

叫停依据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6]99号)规定,“严禁任何公司股东自行或委托他人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

至此,被称为中国式“众筹”,即利用网络平台向社会公众发行股票的行为被首次界定为“非法证券活动”。

虽然众筹模式有利于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顽疾,但考虑到现行法律框架,国内的众筹网站不能简单复制美国模式,必须走出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众筹之路才更具现实意义。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众筹模式在形式上几乎很容易压着违法的红线。

即未经许可、通过网站公开推荐、承诺一定的回报、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构成非法集资的行为。

美国为众筹立法,我们可借鉴美国的JOBS法案对众筹模式进行规范,但还须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

5、互联网保险法规

2011年9月20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保监发〔2011〕53号)》。

该办法的制定目的是为了促进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规范健康有序发展,切实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2012年5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提示互联网保险业务风险的公告》(保监公告[2012]7号),对互联网保险业进行了向广大投保人进行了风险提示。

此外,2011年4月15日,保监会发布《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互联网保险监管规定也将在不久的将来得到进一步完善。

总之,互联网金融创新层出不穷,互联网金融的创新意味着新的金融模式的出现,也意味着需要新的监管法规。

况且,当前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法规尚不完善,有些互联网金融模式已经出现,但是相关监管规定还处于滞后状态,即监管空白。期待监管机关尽快完善互联网金融相关领域的监管。

6、互联网银行法规

2001年6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但是2007年被废止2006年1月26日,中国银监会颁布《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06年第5号)。

该办法所称电子银行业务,是指商业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利用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通讯通道或开放型公众网络,以及银行为特定自助服务设施或客户建立的专用网络,向客户提供的银行服务。

电子银行业务包括利用计算机和互联网开展的银行业务(以下简称网上银行业务),利用电话等声讯设备和电信网络开展的银行业务(以下简称电话银行业务)。

利用移动电话和无线网络开展的银行业务(以下简称手机银行业务),以及其他利用电子服务设备和网络,由客户通过自助服务方式完成金融交易的银行业务。

《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是互联网银行的重要监管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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