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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实施

发布时间: 2020-11-23 22:35:46

㈠ 简述行政许可实施程序的基本内容

行政许可实施程序中应当遵循的基本制度1.行政许可申请方式多样化制度 《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有关制度,推行电子政务,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布行政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这些规定的目的,在于利用现代电子科技、信息技术,为行政许可申请方式的多样化不断开辟新的渠道。2.行政许可事务公开制度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有关制度,推行电子政务,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布行政许可事项;第四十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等等。以上规定都是行政许可事务公开制度的表现。3.陈述申辩与听取意见制度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而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4.告知与说明理由制度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许可机关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上述规定都是行政许可的告知与说明理由制度的表现。

㈡ 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

行政许可实施主体是指行使行政许可权并承担相应责任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主要有三种:
1.法定的行政机关。行政许可一般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2.被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
被授权实施行政许可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第一,该组织必须是依法成立的;第二,被授权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与该组织管理公共事务的职能相关联;第三,该组织应当具有熟悉与被授权实施的行政许可有关的法律、法规和专业的正式工作人员;第四,该组织应当具备实施被授权实施的行政许可所必需的技术、装备条件等;第五,该组织能对实施被授权实施的行政许可引起的法律后果独立地承担责任。
3.被委托的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受委托行政机关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
委托实施行政许可必须遵循以下规则:(1)委托主体只能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委托实施行政许可;(2)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是法律、法规和规章;(3)委托机关应当对被委托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负责监督,并对被委托机关的行政许可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4)被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得将行政许可实施权再转委托给其他组织或者个人;(5)委托行政机关应当将被委托行政机关和被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予以公告。

㈢ 行政许可实施程序基本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五条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非歧.视的原则。

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未经申请人同意,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参与专.家评审等的人员不得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安全、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行政机.关依法公开申请人前述信息的,允许申请人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

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任何人。

㈣ 行政许可实施主体以及程序包括哪些

你好。行政许可,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方的申请,经依法审查,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赋予或确认行政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以下为大家介绍下注册税务师税收相关法律重点章节之行政许可实施主体以及程序包括哪些的内容。
一、行政许可实施主体
1、一般规定
(1)行政许可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2)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
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设备、设施、产品、物品的检验、检测、检疫,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行政机关实施的外,应当逐步由符合法定条件的专业技术组织实施。
(3)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
2、便民原则有关的规定
(1)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原则规定
经“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
(2)一个窗口对外、统一办理或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规定
①行政许可需要行政机关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的,该行政机关“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②行政许可依法由地方人民政府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的,本级人民政府“可以”确定一个部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转告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办理、集中办理。
③依法需先经下级机关审查再报上级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机关审查提出意见后将全部材料直接转报上级机关,申请人不需再去上级机关申请,上级机关也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
3、税务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
(1)税务行政许可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税务机关”在法定权限内实施,各级税务机关下属的事业单位一律不得实施行政许可。
(2)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税务机关不得委托其他机关实施行政许可。
(3)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指定一个内设机构或者设置固定窗口,统一负责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二、行政许可实施程序
1、申请
(1)对申请人的要求
①申请人可以委托他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申请的除外。
②行政相对人可以书面形式上门递交申请,也可以采用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多渠道申请。
③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对行政机关的要求
①申请许可需要采用申请书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提供文本,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
②“八项公示”义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③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2、受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一次告知”制度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制作《告知补正材料通知书》,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告知的,自重新收到申请材料之时为受理;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3、审查
(1)审查包括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实质审查一般为书面审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可以进行实地核查,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
(2)依法应当先经下级机关审查后报上级机关决定的,上级机关如果认为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还不足以证明其已经符合行政许可的条件,需要申请人进一步补充材料,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但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材料。
(3)行政机关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4、决定
(1)决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不利决定说明理由”
如果不予行政许可,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包括事实、法律以及自由裁量是否符合法定目的,告知复议、诉讼的权利。
(3)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4)行政机关实施检验、检测、检疫的,可以在检验、检测、检疫合格的设备、设施、产品、物品上加贴标签或者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而非颁发许可证、执照等许可证书,资格证、资质证等合格证书,行政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证明文件等)。
5、行政许可听证程序
(1)主动举行听证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行政机关主动举行的听证应当向社会公告;行政机关依申请举行的听证,没有强制公告制度。
(2)依申请举行听证
①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②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的期限是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听证申请后20日内组织听证。
(3)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7日前公告或通知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有关听证时间、地点等。
(4)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5)审查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不得担任听证主持人(回避)。
(6)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案卷排他性制度)
6、行政许可的延续
延续须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机关在有效期届满前决定,逾期的视为准予延续(默示批准)。
7、其他特别规定
(1)实施“资源利用和特定行业市场准入”有关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决定;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组织考试,实施“资格赋予”有关行政许可的,不得组织强制性的资格考试考前培训,不得指定教材或者其他助考材料。
(3)实施“技术审定”有关的行政许可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检测、检疫。
(4)实施“组织设立”有关的行政许可的,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机关应当当场予以登记;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依法办理。
行政许可必须遵循一定的法定形式,即应当是明示的书面许可,应当有正规的文书、印章等予以认可和证明。实践中最常见的行政许可的形式就是许可证和执照。
希望能帮助到你望采纳

㈤ 行政许可实施主体是指

行政许可实施主体是指行使行政许可权并承担相应责任的行政机关和什么?

----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 "

㈥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什么原则

1.合法性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合法性原则也称为行政许可法定原则。
2.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行政机关从事某种活动或者实施某种行为的过程和结果应当公开;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时,不仅在实体和程序上都要合法,而且还要合乎常理。行政许可机关应当平等地对待所有个人和组织。
3.便民原则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应当由一个机构统一受理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并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许可尽量提供方便。
4.救济原则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5.信赖保护原则
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决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行政机关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但应当对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的财产损失依法给予补偿。
6.行政许可一般不得转让原则
除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转让的行政许可外,其他行政许可不得转让。
7.监督原则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

㈦ 行政机关成为行政许可实施主体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行政机关成为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需满足以下条件:

1.行政机关依法享有外部行政管理职能;

2.依法得到法律、法规、规章的明确授予的行政许可权;

3.实施行政许可的法定授权应当与行政机关的外部管理职能及范围相一致;

4.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许可,不得将行政许可实施权再转委托给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对引起的法律后果独立地承担责任。

(7)行政许可实施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二条 行政许可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第二十三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被授权的组织适用本法有关行政机关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委托机关应当将受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予以公告。

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行政机关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许可;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是一般行政机关;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必须具有行政许可权;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必须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许可。

㈧ 行政许可法中的行政许可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指那些机关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行政机关包括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它们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构等。

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行政许可权是一项行政权力,是公权力,原则上只能由行政机关行使。

因此,行政许可法将行政许可由行政机关实施作为一项原则加以规定,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实施行政许可是例外。

(8)行政许可实施扩展阅读: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12条的规定,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1)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的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2)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3)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4)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5)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㈨ 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什么原则

实施行政许可应遵循的原则:

《行政许可法》十二条 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1)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的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2)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3)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4)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5)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题资格的事项;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基本原则:

合法性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合法性原则也称为行政许可法定原则。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行政机关从事某种活动或者实施某种行为的过程和结果应当公开;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时,不仅在实体和程序上都要合法,而且还要合乎常理。行政许可机关应当平等地对待所有个人和组织。

便民原则: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应当由一个机构统一受理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并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许可尽量提供方便。

救济原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信赖保护原则: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决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行政机关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但应当对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的财产损失依法给予补偿。

行政许可一般不得转让原则:除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转让的行政许可外,其他行政许可不得转让。

监督原则: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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