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的解释
从解释主体来说,行政解释主要可以分为:
1.国务院及其各部、委、办等对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方面的法律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进行解释。
行政解释
2.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对同级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如何应用的问题所进行的解释。
② 行政解释的特点
1981年《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的出台,标志着中国法律解释体制的全面确立,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三国鼎立”局面的最终形成。
1981年决议连同宪法、《立法法》和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法律解释的规定一起构成了中国独具特色的法律解释体制。其中,行政解释体制的特点表现如下。 (一)用法律的形式将行政解释规定为一种独立的权力,不仅与立法权、司法权和执法权相区别,还与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相分立。
在学理上,将法律解释分为法定解释和学理解释或有权解释和无权解释,其中,法定解释或有权解释就是
法律明确规定的有权主体进行的具有普遍法律效力的法律阐释与说明。“在制度设计上,人们视法律解释为一种单独的权力,一种通过解释形成具有普遍法律效力的一般解释性规定的权力,而不是一种附属于法律制定权和法律实施权或决定权的活动。”(注:张志铭:《法律解释操作分析》,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33页。)法律解释被视为与立法权、司法权和执法权相脱离的独立权力,因此,行政解释自然也被视为一种独立的权力。从行政解释的法定解释主体上来看,行政解释权主要集中在法规规章的制定者手中,而且是以一种机关或组织的形式出现的,根据行政法的“法不授权即为禁止”的原则,我们推出如下结论至少在逻辑上是具有合理性的:行政执法人员不具有行政解释权。在这个结论的前提下我们可以进一步说:中国的行政解释权是与行政执法权相脱离的。1981年决议规定:“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法令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进行解释”,“凡属于地方性法规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进行解释”。由此表明行政解释权力范围限定为: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法律法令和地方性法规具体应用的问题,力求使行政解释与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划清界限,各司其职。行政解释的法定权力被赋予给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和较大的市人民政府行使,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的解释行为均为无效解释。这样,行政解释作为一种法定权力,与司法解释、立法解释一起形成了法律解释三分天下的局面,行政解释登上中国法制史的舞台。 (二)中国行政解释的主体是具有立法权的行政主体,并呈现出一元多极的特点。
行政解释作为一项独立的权力被赋予给部分行政主体。按照姜明安教授主编的21世纪教材的观点,行政主体是行政法学界的专用概念,中国行政法学者使用行政主体概念主要有两种用法:其一,行政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其二,行政主体指能独立以自己名义对外行使行政职权和承担法律责任的某一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不仅包括各级人民政府,还包括各级人民政府所属的职能部门。(注:姜明安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87页。)行政解释的主体并非包括所有的行政主体,而是指具有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权的行政机关,具体指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和国务院直属机构、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职能部门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民政府。中国行政解释的主体呈现如下两个特点:第一、有权制定法律,就有权解释法律。行政法规的解释权被赋予国务院,规章的解释权被赋予规章制定者。第二、有权执行法律,不一定有权解释法律。目前,中国既不承认法官的解释权,也不承认行政执法人员的解释权,只赋予上级或较高级的适法机关(司法机关和执法机关)法律解释权,更多的下级行政机关和广大的适法者(法官和行政执法人员)不具有法律解释权,只能机械地严格地适用法律,不能越雷池一步。
行政解释的主体也呈现出一元多极的特点:由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到地方较大市的人民政府,从而形成了在不同级别的行政机关之间进行权力分配的行政解释体制。 (三)中国的行政解释主要是事前解释和抽象解释。
所谓事前解释,是指解释主体在法律适用之前对法律文本进行的解释,包括立法者在法律文本中制定的解释性条款和适法者针对法律制定的实施细则,这里的“事”是指个案的法律事实。所谓抽象解释,是指解释主体对法律文本进行的具有普遍法律效力的一般性规定,它与事前解释的概念在本质上是相同的,只是视角不同而已。
从中国行政解释体制的设计来看,对于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者作补充规定的,由法规和规章制定者解释,从而形成了立法性的行政解释,这类解释基本上都是抽象解释;尽管1981年决议规定“法律、法令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解释”,但因为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不是法律法规的具体实施者,不能够在具体执法过程中作出个案解释,其解释行为只能表现为针对法律文本的抽象解释。从中国目前行政解释的形式来看,“行政解释在形式上就表现为行政规范”(注:叶必丰,周佑勇编著:《行政规范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95页。),是对法律法规的文本进行的抽象解释,是法律法规的细化。情况常常是这样的:一个行政解释行为是紧随着一部法律法规的颁布而产生的,如1990年9月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1991年5月国家版权局经国务院批准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实施条例》,该条例就是对《著作权法》的细化和解释;2001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进行了修改,国务院于2002年8月紧接着出台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实施条例》,由此可以看出:这类立法性的行政解释的目标是法律法规文本,而与法律事实无关,是法律文本与法律事实相结合之前的解释,不是法律适用过程中的解释,因而基本上是一种事前解释和抽象解释。
在中国的执法实践中,具体解释和事后解释是普遍存在的执法活动中的必然行为,只不过没有被中国的行政解释体制明确承认。所谓具体解释,是指解释主体在法律适用过程中结合个案对法律和法律事实进行的解释,所谓事后解释,是指解释者在法律事实发生后为了解决纠纷和正确适用法律而作的解释,这两个概念如同事前解释和抽象解释两个概念一样,尽管名称不同,出发点不同,却能殊途同归。 (四)全国人大常委会在行政解释体制中具有主导地位,具有最终的裁决权。
2000年《立法法》用一整节规定了法律解释问题,该规定仅是关于立法解释权的归属和立法解释范围的规定(注:顾昂然著:《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讲话》,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年3月版,第40页。),因而是狭义的法律解释的规定,与1981年决议并不冲突,所以中国的法律解释体制仍然是以该决议的规定为法律框架和基础。《立法法》第86条规定“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从而将行政解释的最终裁决权赋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法》第88条又进一步规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对立法性行政解释的监督权,规定了任何国家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及规章最终不能与宪法相抵触,不能与上位法相抵触,否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这样,中国的法律解释体制就呈现出以全国人大为监督机关、以全国人大常委会为最高主导的各类各级国家机关分工解释的特点。 (五)审判机关对行政解释行为不具有司法审查权。
既然行政解释是一项权力,就应该在行政解释体制中设计一个针对行政解释的监督机制,有效地控制行政解释权。我们在《立法法》中可以找到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立法性行政解释的监督规定,但在实践中,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过几次法律监督权?行使过几次法律解释的监督权?行使过几次行政解释的监督权?或许以上问题的答案屈指可数。我们在《行政诉讼法》中找到了司法审查的规定,该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众所周知,中国审判机关只能对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而中国的行政解释主要是一种抽象解释,因而是一种抽象行政行为,所以行政解释被排除在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外,不能接受司法审查。
③ 行政解释名词解释
行政的名词解释如下:
行政是指由国家行政机关对于不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以及立法中的其他法律的具体应用问题以及自己依法制定的法规进行的解释。狭义地讲,指国家职能中,除了立法和司法以外的全部职能的总称;广义地讲,指作为决策职能的政治之外的执行职能。
“行政”指的是一定的社会组织,在其活动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组织、控制、协调、监督等活动的总称。
④ 行政的含义是什么
行政是指由抄国家行政机关袭对于不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以及立法中的其他法律的具体应用问题以及自己依法制定的法规进行的解释。狭义讲来,指国家职能中,除了立法和司法以外的全部职能的总称;广义讲来,指作为决策职能的政治之外的执行职能。
⑤ 行政的本质是什么
行政的本质是行使管理职权的活动。
行政是国家行政机关对于不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以及立法中的其他法律的具体应用问题以及自己依法制定的法规进行的解释;狭义地讲是国家职能中,除了立法和司法以外的全部职能的总称;广义地讲是作为决策职能的政治之外的执行职能。
其是一定的社会组织,在其活动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组织、控制、协调、监督等活动的总称,其属于国家的范围,即属于公务,不是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的任务,不是一切国家权力都是行政权利,只有行政机关或者政府的权力才是行政权力。
(5)行政的解释扩展阅读:
行政是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去行使国家职能从而实施的法律的行为,行政是行政主体对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以决策、组织、管理和调控等特定手段发生作用的活动。
在行政的基础上,处理好开发与发展的关系。发展是硬道理,发展必须建立在科学合理、有序适度开发的基础上。
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加速发展的阶段,编制实施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就是要在大规模开发过程中,既明确优化开发、重点开发区域,又根据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划定限制、禁止开发区域,实现又好又快发展。
指国务院及其所属各部门对法律所作的解释,一是对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如何具体应用所作的解释;二是国务院及其各部门在行使职权时对于自己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所进行的解释。
⑥ 行政解释是什么(法律上
所谓行政解释,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对有关法律法规如何具体应用贯彻的问题所作的说明。行政解释学是法律解释学的一部分。
从解释主体来说,行政解释主要可以分为:
1.国务院及其各部、委、办等对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方面的法律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进行解释。
2.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对同级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如何应用的问题所进行的解释。
中国现行法定法律解释体制的特点有:立法部门主导,集中垄断,分工配合。
行政解释是指由国家行政机关对于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的具体应用问题以及自己依法制定的法规进行的解释。
指国务院及其所属各部门对法律所作的解释。一是对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如何具体应用所作的解释;二是国务院及其各部门在行使职权时对于自己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所进行的解释。
⑦ 行政解释与行政法律解释
所谓行政解释,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对有关法律法规如何具体应用贯彻的问题所作的说明。行政解释学是法律解释学的一部分。从解释主体来说,行政解释主要可以分为: 1.国务院及其各部、委、办等对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方面的法律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进行解释。 2.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对同级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如何应用的问题所进行的解释。中国现行法定法律解释体制的特点有:立法部门主导,集中垄断,分工配合。行政解释是指由国家行政机关对于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的具体应用问题以及自己依法制定的法规进行的解释。指国务院及其所属各部门对法律所作的解释。一是对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如何具体应用所作的解释;二是国务院及其各部门在行使职权时对于自己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所进行的解释。 法律解释是指一定的解释主体根据法定权限和程序,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对法律的含义以及法律所使用的概念、术语等进行进一步说明的活动。法律解释具有价值取向性。此外,法律解释还具有主观性、相对的客观性、文义的范围性、解释的实践性和历史性等特征。法律解释指由一定的国家机关、组织或个人,为适用和遵守法律,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政策、公平正义观念、法学理论和惯例对现行的法律规范、法律条文的含义、内容、概念、术语以及适用的条件等所做的说明。法律解释是人们日常法律实践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法律实施的重要前提。法官在依据法律作出一项司法活动之前,需要正确确定法律规定的含义;律师在向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时候也需要向当事人说明法律规定的含义;公民为了遵守法律也要对法律规定的含义有正确的理解。凡属于检察院检察工作中具体运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解释如果有原则性的分歧,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或决定。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法令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国务院及主管部门进行解释。并规定,凡属于地方性法规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由制定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解释或作出规定。凡属于地方性法规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进行解释。[1]凡属于行政法规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者作补充规定的问题,由国务院作出解释。这类立法性的解释,由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按照行政法规草案审查程序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同意后,根据不同情况,由国务院发布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发布。”“凡属于行政工作中具体应用行政法规的问题,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职权范围内能够解释的,由其负责解释;有关主管部门解释有困难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其作出的解释有不同意见,要求国务院解释的,由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承办,作出解释,其中涉及重大问题的,由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同意后作出解释,答复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时抄送其他有关部门
⑧ 行政的基本含义
“行政” 指的是一定的社会组织 ,在其活动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组织、控制、协调、监督 等特定手段发生作用的活动的总称。首先,它属于国家的范围,即属于公务,不是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的任务 其次,也不是一切国家权力都是行政权利,只有行政机关或者政府的权力才是行政权力 。它有别于议会的立法权和司法机关的检察和审判权;第三,行政权属于“执行权”,它是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去行使国家职能从而实施的法律的行为。行政是行政主体对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以决策、组织、管理和调控等特定手段发生作用的活动。指国务院及其所属各部门对法律所作的解释。一是对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如何具体应用所作的解释;二是国务院及其各部门在行使职权时对于自己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所进行的解释。
①政治学指三权分立中与立法、司法相区别的政府部门,即国家意志的执行部门以及它的活动和职能。②行政管理学,通常指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的管理活动。通称行政管理,简称“行政”。主要指国家行政机关运用组织、领导、计划、人事、协调、监督、财务等手段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过程。社会主义国家一般不采用三权分立而实行议行合一制,行政范围比采用三权分立的资本主义国家远为广泛,涉及整个政治体系的全部管理活动。
- 来源:中国网络大辞典
国家行政机关对公共事务的组织管理活动。行政法是关于行政的法律。行政的涵义是行政法的基础。在行政法上,行政具有以下特征:(1)行政是指公共行政,而不包括企事业单位的行政,二者区别在于:其一,性质不同。公共行政具有公共性质,一般行政具有个别或局部的非公共性质。其二,目的不同。公共行政的目的在于谋求公共利益,维持公共秩序;一般行政的目的是为了个别或局部的利益。其三,手段不同。公共行政具有许多特权,可以采取强制措施;一般行政不能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他人,只能采取合同的方式。因而它们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制度。(2)行政是行政机关的活动。从形式上看,行政限定于行政机关的活动。法律对于国家的活动按其表现机关的不同,规定不同的法律制度。行政法上的行政只能是指行政机关的活动。(3) 行政的实质在于组织管理国家事务,而非立法机关的制定法律,也非司法机关的裁决案件,这是从实质上对行政的界定。组织管理活动直接影响公民的权益,因而需要法律规范,并适用不同于其他活动的法律规则。
- 来源:法学大辞典
⑨ 行政解释
【行政解释的概念】行政解释是一种有权解释,指有解释权的国家行政机关对行政法规和规章的含义、界限和对新情况的适用依据以及行政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地方性法规的问题所作的说明。
【行政解释的范围】根据行政解释的对象,行政解释的范围主要包括对行政法规的解释、对地方性法规的解释、对规章的解释。
【对法律的解释】对法律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不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由国务院及主管部门解释。
【对行政法规的解释】行政法规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出补充规定的,由国务院解释;国务院法制机构研究拟订行政法规解释草案,报国务院同意后,由国务院公布或由国务院授权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国务院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向国务院提出行政法规解释要求。对属于行政工作中具体应用行政法规的问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法制机构请求国务院法制机构解释的,国务院法制机构可以研究答复;其中涉及重大问题的,由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同意后答复。行政法规的解释与行政法规具有同等效力。
【对地方性法规的解释】凡属于地方性法规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解释或作出规定;凡属于地方性法规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进行解释。
【对规章的解释】规章解释权属于规章制定机关。规章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以及规章制定后出现新情况需要明确适用规章依据的,由规章制定机关解释。规章解释由规章制定机关的法制机构参照规章送审稿审查程序提出意见,报请制定机关批准后公布。规章的解释同规章具有同等效力。
⑩ 行政的具体含义是什么
网络知道已经有人具体回答过这个问题了:
什么是行政?自伍德罗·威尔逊创立现代意义上的行政学以来,对于“行政”概念的界定一直争议未果[1]。在西方,关于行政概念的分歧主要有:其一,“三权说”,即从国家机构分工关系上确认行政的内涵,认为只有政府的行政部门所管辖的事务才是行政。其实这种见解解释不了国家立法、司法机关的行政活动的问题。其二,“二分说”,即从政治与行政分离的角度来确立行政的内涵,认为行政是国家意志的执行。其实这种见解回避了政治的行政性和行政的政治性问题。其三,“功能说”,即从管理功能的角度来确立行政的内涵,认为协调众人努力达到一定目的的一切管理活动都是行政。其实这种见解泛化了行政概念,撇开了行政活动中的政治因素,混淆了行政与管理之间的界限。在我国,也有三种观点:其一,行政即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活动,指狭义的政府行政;其二,行政即国家机关的行政活动,指广义的政府管理;其三,行政即包括政府、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在内的行政管理活动。我认为以上各种见解和观点因各有其不同的场景与论域亦都能成立。如果将国内外学者关于行政概念界定进行比较,找出共同点,可依次将行政分为“微观行政”、“中观行政”和“宏观行政”三类。对于微观行政来说,中观行政和宏观行政是其运作的行政生态,微观行政最终取决于或受制于中观和宏观行政的运作状况。对于中观行政和宏观行政来说,微观行政对它们有巨大的能动的反作用,微观行政亦即作为狭义政府行政的好坏直接影响到中观和宏观行政,从这个意义上说,微观的政府行政应当居于优先地位。具体说来,行政,从字面理解就是行其政事,推行、执掌政务。政事、政务有是与非之分,大与小之别。大的政事、政务一般与国家组织相联系,因此,行政与国家组织活动特别是国家的政府组织活动相联系。对此,下面的这种界定是可以接受的:即行政是国家行政机关为实现国家目标和统治阶级利益依法对社会事务、国家事务和自身内部事务进行有效管理的活动。这个界定突出了行政的主体(行政机关)、客体(上述“三务”)、依据(法)及目的(目标利益)、价值(有效性)等内涵。我以为对行政活动的研究,要始终围绕这样几个问题展开,即何谓政(治),谁来行,如何行,终其果。这四个问题贯穿于行政管理活动过程的始终。其中最为重要和关键的问题是何谓“政”的问题,行政分析研究的起点是“政”,而不是“行”,如果这个立于首位的问题不搞清楚,不解决好,势必影响到其他几个问题的研究和解决。然而“政”或“政治”的定义林林总总,其要义莫过于一是“公”或“共”,二为“正”。所谓“公”是指行政所推行、执掌的政事、政务具有政治、国家那种超越、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公共性”特质,它与社会整体利益的增进、分配、调适及其公共权力活动紧密相关。所谓“正”是指与“公”、“共”即公共性特质内在联系的并能外显的一种“德行”或“德性”,正如孔子曰:“政者,正也。”正是从说文解字意义上说,所谓行政即“行公”、“行正”,行政即行“公正”!可见,讲政治、讲公正,讲道德本是“行政”题中应有之义。然则,与国家相联系的行政都是具体的、历史的、阶级的,推行、执掌政务的行政人都具有自然的和社会的双重属性,实际行政过程中往往会出现阶级的偏见和利己主义的私欲而扭曲行政之本义。办法只在于诉诸法律。无论是行“公”、还是行“正”,抑或是行“公正”,都要靠法与法律来维系。因此,法又是行政的题中应有之义。法律首先关注的是社会的普遍的公与正。但是,一定的法律只是将一定的阶级偏见和一定的行政人的私欲控制在一定的社会所能够承受的度以内。稍有历史使命感和责任感的研究者总是不应忘记提醒人们注意:只要有与国家相联系的法律存在,任何法、法律都不是也不可能真正成为实体意义上的公正与正义的代名词、同义语,因为在资源有限的情况下,法律总是具有既公而又非公的特质。无论是法律的公的特质,还是法律的非公的特质,法律都要求行政者必须行正。
回答者:Omygold - 魔法师 五级 12-21 16: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