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属财产罚的一种)。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将行为人通过违法行为获取的财产收归国有的处罚形式。违法所得,是行为人通过违法手段获取的财产。对违法所得的没收,本质上是一种追缴,而不是违法行为人因实施违法行为所付出的代价。
没收违法所得主要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况:①利用统计调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的;②以政府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名义进行经营性涉外社会调查活动的;③未经资格认定,或未通过年度检查,擅自从事经营性涉外社会调查活动的;④未经审批擅自进行经营性涉外社会调查活动,或者未按批准的调查方案进行经营性涉外社会调查活动的;⑤经过批准进行的经营性涉外社会调查活动,在调查表首页显著位置未标明批准机关、批准文号、自愿性调查的。
㈡ 统计行政处罚应遵循的原则有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一、法定原则,处罚法定原则是行政合法性原则在行政处罚行为中的集中体现。
二、三公原则: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处罚公开原则是指行政处罚的依据及处罚中的有关内容必须公开。处罚公正原则要求不能违反公正的程序。处罚公平原则要求行政主体在行政处罚中必须依法裁判,公平地处罚违法行为人。既不能同等情况给予不同处罚,也不能不同情况给予相同处罚。
三、适应违法行为原则
实施的行政处罚,必须与受罚人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亦即行政处罚的种类、轻重程度及其减免均应与违法行为相适应。
四、一事不再罚原则
一行为不再罚原则应在四个层面上运作。(1)一行为不再理。(2)一行为不再罚。(3)一行为不再同种罚。(4)一行为不得两次以上罚款。
五、结合教育原则
行政处罚是法律制裁的一种形式,但又不仅仅是一种制裁,它兼有惩戒与教育的双重功能。处罚不是目的,而是手段,通过处罚达到教育的目的。行政机关在行政处罚的适用中应当始终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
六、民事刑事责任适用原则
民事刑事适用原则是指不免除民事责任、不取代刑事责任的原则。行政相对方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法行为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已给予行政处罚而免于追究其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因为行政制裁与民事制裁、刑事制裁的性质及对象等是不同的。
七、申诉和赔偿原则
相对方对行政主体给予的行政处罚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有权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相对方因违法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提出赔偿要求。在行政处罚中必须提供充分的救济,才能真正保障相对方的权利。
八处罚追究时效原则
自违法行为终止之日算起,二年内未追究责任的不再处罚。单行条例中另有规定的依规定。
㈢ 求一篇统计违法受到行政处罚的案例
这个在网上有很多,现在行政处罚是公开的,你可以国务院颁布的《国家统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办法》,这个下面有相关案例
㈣ 统计执法监督机构,如国家统计局统计执法监督局有行政处罚权吗
国家统计局没有执法权利,这个部门只是国家发改委管理的局。局长由发改委副主任兼任。
主要是调查统计各个省市自治区直辖市,经济数据,其他一些数据等。
㈤ 统计违法行为的种类有哪些
《统计法》中有关企业事业单位的统计违法行为种类有:
1、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2、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3、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4、拒绝、推诿或者阻挠统计检查的;
5、转移、隐匿、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㈥ 什么是统计行政处罚有哪些种类
答:(1)警告;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4)责令停产停业;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
(6)行政拘留;(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处罚。
㈦ 在做出统计行政处罚决定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甄律师:首先要做到主体合法。主体合法包括处罚主体合法和被处罚主体合法。
处罚主体合法,就是按照统计法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来做出统计行政处罚决定,具体来讲你们区统计局就有做出警告、罚款等统计行政处罚的权力。
被处罚主体认定一定要准确。相对于处罚主体而言,被处罚主体一般情况下就是实施统计违法行为的主体,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这里需要注意一个问题:即在主要法律文书中,被处罚主体一定要用全称,不能使用简称或代称,且前后使用的名称要统一,用字要一致,一般以公章为准。
其次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事实清楚即对当事人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行为事实了解透彻,证据确凿是指证据的取得真实可靠,并具有证明力。在具体操作时要注意两个问题:一是在主要法律文书中需准确记载统计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和情节。二是统计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和情节应有相关的证据证明,即有关报表、统计台帐、凭证等足以证明该统计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程度和后果等。
此外,还应掌握两点,一是适用法律正确。统计行政机关对统计违法单位给予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律依据。它包括三方面含义:
1、统计行政机关做出行政处罚的依据必须是现行有效的统计法律、法规和规章;
3、对统计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不得超越统计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种类和幅度。
二是程序合法。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不仅要做到实体合法,程序合法也是一个必不可少的条件。
甄律师:是的,行政处罚的实体法律规范与程序法律规范是有机的统一。所谓程序合法主要是指我们在实施行政处罚时,要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法定程序,否则即构成程序违法,程序违法同样将导致行政处罚行为的无效。
㈧ 为什么要对统计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
所谓统计违法行为是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违反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规定的行为。这类行为干扰了统计工作的正常秩序,造成了统计数据失真,给政府的宏观决策和管理提供错误的信息。特别是为了获取非法的政治利益和经济利益,在统计上弄虚作假,虚报浮夸的行为,不仅直接影响了统计数据的真实性,而且违背了党的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践踏了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害国害民、贻误党的事业,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是一种严重的腐败行为,必须坚决反对。为了维护统计法律、法规的严肃性,保障统计数据的准确、及时,更好地为各级政府科学管理和宏观决策提供服务,需要运用法律手段来惩处统计违法行为,通过对违法行为人行政处分、行政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来确保统计工作在法制轨道上健康、顺利地开展。
㈨ 统计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 A.罚款 B.警告 c.没收违法所得 D.责令停产停业
选择A、B、C三项,即统计行政处罚的种类分为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三种。
统计行政处罚是指各级统计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统计法律规范的行为给予的处罚。实施统计行政处罚的主体是特定的国家统计行政机关。不同的统计行政违法行为,由不同层次的统计行政机关处理,其它行政机关不能行使处罚权。
被处罚的行为是违反统计行政法律法规的行为,统计行政处罚行为的作出是以相对人的行政违法行为为前提的。统计行政处罚属于行政制裁范畴,只适用于统计违法,不适用于民事违法和犯罪,不同于民事处罚和刑事处罚。被处罚的行为只是一般统计行政违法行为,也就是说,这些行为都是未构成犯罪的行为。
(9)统计行政处罚扩展阅读:
违法所得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
“非法财物”与“违法所得”的区别。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解释,“非法财物”是指违法行为人所占有的违禁品和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物品,不包括加工、生产的产品和经营的商品。这些财物可能原本属于违法行为人的合法财产,因违法行为而转化为非法财产。如未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在无证生产过程中使用的生产机械、工具、原料、掺杂掺假的物品等等。所以我们在实施“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时要注意与“非法财物”的区分,否则会造成违法行政。
“违法所得”与供违法行为使用的“自有财物”之间的区别。供违法行为使用的自有财物是指用于违法行为的资金、运输工具及其他财物,虽然也具有证据价值的特性,但是不具有取得手段的违法性质。例如用来无证运输的交通工具,可以视为物证,但是不属于违法所得。供违法行为使用的自有财物是行为人违法的工具或手段,而违法所得是行为人违法犯罪所要获取的目的所在。
违法所得的调查取证:
计算违法所得时,不能凭主观印象,必须查证属实。违法所得的调查取证应当坚持“全面调查、客观公正”的原则。要全面收集与违法所得相关的一切证据,认真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和陈述,忠于事实真相,排除个人情感和外界因素的干扰。对于收集到的各类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测记录和现场记录都必须经过查证核实。在实际工作中特别要注意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的制作和原始材料收集保存。
㈩ 什么属于统计行政处罚的范畴
选C没收违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