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指导行为
Ⅰ 对政府的行政指导行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吗
行政指导就是行政机关在其职责范围内为实现一定行政目的而采取的符合法律精神、原则、规则或政策的指导、劝告、建议等行为。 所以行政指导行为不直接产生法律效果,行政行为没有侵犯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无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Ⅱ 什么是行政指导行为
是指行政主题为谋求当事人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以实现一定行政目的而在其职权范围内事实的知道,劝告,建议等行政行为.
Ⅲ 行政指导法律责任的判断标准是什么呢
法律责任的分类
以引起责任的行为性质为标准,将法律责任分为: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与违宪责任。
一、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因其犯罪行为必须承受的,由司法机关代表国家确定的否定性法律后果。
刑事责任的特点是:
第一,产生刑事责任的原因在于行为人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只有行为人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即构成犯罪,才能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第二,与作为刑事责任前提的行为的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相适应,刑事责任是犯罪人向国家所负的一种法律责任。
第三,刑事法律是追究刑事责任的唯一法律依据,罪刑法定。
第四,刑事责任是一种惩罚性责任,因而是所有法律责任中最严厉的一种。
第五,刑事责任基本上是一种个人责任。同时,刑事责任也包括集体责任,比如“单位犯罪”。
二、民事责任
(一)民事责任的功能与特点
民事责任是指由于违反民事法律、违约或者由于民法规定所应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的特点是:
第一,民事责任主要是一种救济责任,当然也具有惩罚的内容。
第二,民事责任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也包括其他责任方式。
第三,民事责任主要是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责任,在法律允许的条件下,多数民事责任可以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二)民事责任的分类
根据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因,可将民事责任分为:违约责任、一般侵权责任、特殊侵权责任。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别是:
(1)所违反的义务及所依据的法律不同。违约责任是行为人违反了约定的合同义务,侵权责任是行为人违反了法律规定的不得侵犯他人权利的义务,不以当事人之间事先存在的合同关系为前提,它主要依据民事法律中有关侵权行为致人损害的条款来确定。
(2)受侵害的权利和利益的性质不同。违约行为侵害的是合同相对人的债权,属于相对权,侵犯的是特定个人的利益;侵权行为侵犯的是受害人的健康权、人格权、生命权以及财产权,属于绝对权,某些侵权行为所侵犯的是社会利益。
(3)受害人与责任人的范围不同。违约责任的受害人是特定的,只能是合同关系的相对方;侵权责任的受害人不一定是特定的,他可以是某一缺陷产品的购买者,也可以是不特定的第三人。
(4)责任的构成不同。违约责任以违约行为的存在为核心;一般侵权责任则要求不仅存在侵权行为,而且存在损害事实、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行为人的主观过错。
特殊侵权责任的特殊之处在于:它不以过错为责任构成条件,而以法律的专门规定为前提,如产品责任。
(三)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归责原则,是指认定和归结法律责任必须依照的标准和规则。确定民事责任的原则有三种:绝对责任、过错责任、严格责任。
1、绝对责任,是指行为人只要其行为造成危害结果,行为和结果之间存在着外部联系,就应承担责任。
2、过错责任,是指行为人对其危害行为的发生在主观上存在的某种应受责备的心理状态。故意和过失是过错的两种形式。假如事件的发生不以行为人的意志为转移,行为人能证明自己尽到了“合理的注意”就不该承担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了在双方当事人对造成的损害都没有过错的情况下,由法院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及其他情况的基础上,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给予适当补偿。如某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责任,紧急避险致人损害的责任等。
3、严格责任,是指一种比因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而须负责的通常责任标准更加严格的责任标准,责任产生于应该避免的伤害事件发生之处,而不论其采取了怎样的注意和谨慎。
三、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是指因违反行政法或因行政法规定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行政责任的特点是:
第一,承担行政责任的主体是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行政主体是拥有行政管理职权的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行政相对人是负有遵守行政法义务的普通公民、法人。
第二,产生行政责任的原因是行为人的行政违法行为和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况。
第三,通常情况下,实行过错推定的方法。
第四,行政责任的承担方式多样化,包括行为责任、精神责任、财产责任和人身责任。
四、违宪责任
违宪责任,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制定的某种法律和法规、规章,或者有关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或公民的活动与宪法规定相抵触而产生的法律责任。违宪责任的产生原因是违宪行为。在我国,监督宪法实施的权力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Ⅳ 行政合同和行政指导是行政行为吗
不属于。行政合同是双务法律行为,具有民事合同的大部分特点;具体行政行为是单方行政职权行为,行政相对方处于服从的地位。
Ⅳ 行政指导法律责任的判断标准是什么呢
法律责任的分类 以引起责任的行为性质为标准,将法律责任分为: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与违宪责任。 一、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因其犯罪行为必须承受的,由司法机关代表国家确定的否定性法律后果。 刑事责任的特点是: 第一,产生刑事责任的原因在于行为人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只有行为人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即构成犯罪,才能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第二,与作为刑事责任前提的行为的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相适应,刑事责任是犯罪人向国家所负的一种法律责任。 第三,刑事法律是追究刑事责任的唯一法律依据,罪刑法定。 第四,刑事责任是一种惩罚性责任,因而是所有法律责任中最严厉的一种。 第五,刑事责任基本上是一种个人责任。同时,刑事责任也包括集体责任,比如“单位犯罪”。 二、民事责任 (一)民事责任的功能与特点 民事责任是指由于违反民事法律、违约或者由于民法规定所应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的特点是: 第一,民事责任主要是一种救济责任,当然也具有惩罚的内容。 第二,民事责任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也包括其他责任方式。 第三,民事责任主要是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责任,在法律允许的条件下,多数民事责任可以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二)民事责任的分类 根据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因,可将民事责任分为:违约责任、一般侵权责任、特殊侵权责任。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别是: (1)所违反的义务及所依据的法律不同。违约责任是行为人违反了约定的合同义务,侵权责任是行为人违反了法律规定的不得侵犯他人权利的义务,不以当事人之间事先存在的合同关系为前提,它主要依据民事法律中有关侵权行为致人损害的条款来确定。 (2)受侵害的权利和利益的性质不同。违约行为侵害的是合同相对人的债权,属于相对权,侵犯的是特定个人的利益;侵权行为侵犯的是受害人的健康权、人格权、生命权以及财产权,属于绝对权,某些侵权行为所侵犯的是社会利益。 (3)受害人与责任人的范围不同。违约责任的受害人是特定的,只能是合同关系的相对方;侵权责任的受害人不一定是特定的,他可以是某一缺陷产品的购买者,也可以是不特定的第三人。 (4)责任的构成不同。违约责任以违约行为的存在为核心;一般侵权责任则要求不仅存在侵权行为,而且存在损害事实、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行为人的主观过错。 特殊侵权责任的特殊之处在于:它不以过错为责任构成条件,而以法律的专门规定为前提,如产品责任。 (三)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归责原则,是指认定和归结法律责任必须依照的标准和规则。确定民事责任的原则有三种:绝对责任、过错责任、严格责任。 1、绝对责任,是指行为人只要其行为造成危害结果,行为和结果之间存在着外部联系,就应承担责任。 2、过错责任,是指行为人对其危害行为的发生在主观上存在的某种应受责备的心理状态。故意和过失是过错的两种形式。假如事件的发生不以行为人的意志为转移,行为人能证明自己尽到了“合理的注意”就不该承担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了在双方当事人对造成的损害都没有过错的情况下,由法院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及其他情况的基础上,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给予适当补偿。如某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责任,紧急避险致人损害的责任等。 3、严格责任,是指一种比因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而须负责的通常责任标准更加严格的责任标准,责任产生于应该避免的伤害事件发生之处,而不论其采取了怎样的注意和谨慎。 三、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是指因违反行政法或因行政法规定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行政责任的特点是: 第一,承担行政责任的主体是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行政主体是拥有行政管理职权的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行政相对人是负有遵守行政法义务的普通公民、法人。 第二,产生行政责任的原因是行为人的行政违法行为和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况。 第三,通常情况下,实行过错推定的方法。 第四,行政责任的承担方式多样化,包括行为责任、精神责任、财产责任和人身责任。 四、违宪责任 违宪责任,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制定的某种法律和法规、规章,或者有关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或公民的活动与宪法规定相抵触而产生的法律责任。违宪责任的产生原因是违宪行为。在我国,监督宪法实施的权力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Ⅵ 对行政机关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吗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二)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三)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四)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五)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参见第四条,不可以
Ⅶ 行政指导与其他行政行为的区别
区别:来
凡是具有强源制力、确定力、拘束力的行为就是行政行为。
行政机关的管理行为除行政行为外,还有行政指导行为。行政指导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在其管辖事务范围内,对于特定的相对人,采用具体的示范、建议、劝告、鼓励等非强制性方式实施的行政指导行为,由于行政相对人没有被强制服从的义务,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之间不产生法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相对人可自愿接受或拒绝。这类行为因不具有行政行为的强制性等特性,不属于行政行为,不具有可诉性。
Ⅷ 什么是行政指导
答:行政指导是指行政机关在职责范围内实施的指导、劝告、建议、说明、提醒、警示等柔性管理行为。 它具有非强制性、示范引导性、广泛适用性、柔软灵活性、方法多样性、选择接受性、沟通协调性等诸多特点和方法,它与行政合同、行政奖励、行政资助等非强制手段一道,构成柔性管理行为体系,在经济与社会管理领域发挥着积极作用。而在传统的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模式中,行政机关单纯依赖行政检查、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刚性手段,此类刚性执法方式好似重拳出击,立马见效、立显权威,但也易于激化矛盾、引起反弹,激化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之间的对立和冲突。鉴于行政执法工作任务重、要求高、人手不足、手段不够,行政机关如能积极采用行政指导等柔性管理方式,与那些刚性手段相配合,实行刚柔相济的行政执法,更有利于实现以人为本、行政为民的现代行政法治目标。 应当说,行政执法中的行政指导方式并不是地方行政机关和执法人员主观随意提出的,而是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要求并结合实际需要采行的。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实施纲要第九条明确提出:在改革行政管理方式的过程中,要充分发挥行政规划、行政指导和行政合同等非强制方式的作用。正在制定中(已经过第一次审议)的行政强制法(草案)第六条就专门规定:行政机关实施非强制性管理措施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可见,积极采用、优先适用柔性行政指导管理方式,乃是立法和制定政策的原意。 行政执法中的行政指导做法,是对原来行政执法中零星、不全面的教育和指导工作进行总结归纳,逐步探索出的规范化、制度化、高效化的柔性执法方式。执法工作中通过具体化的行政指导措施实现柔性管理理念,通过积极、规范地采用行政指导这种柔性执法方式,能实现刚柔相济的交通安全行政执法,有利于统筹协调各方利益关系,化解社会矛盾,实现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现代行政法治理念,符合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 现代社会是多元、复杂的利益博弈过程的集合体,特别是当下我国正处于深化改革、社会转型之际,利益矛盾与冲突迭起,这对行政监管、行政执法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行政指导作为典型的柔性执法方式,是行政执法机制创新、方法创新的产物,有助于调处人民内部矛盾,能够契合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但它毕竟属于一种新事物,需要在实践中改进、完善、总结、提高。同时,尝试运用行政指导并不是要完全取代刚性执法手段,行政指导是和行政处罚(以及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刚性方式)相结合共同发挥作用的一种行政执法方式,行政执法实务中既不能为了追求行政处罚而忽视行政指导,也不能因推行行政指导而抛弃行政处罚。
Ⅸ 行政指导是法律行为还是事实行为
行政指导就是行政机关在其所管辖的事务范围内,根据国家的政策规定,或者法律原则,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用非强制性的方法或手段,取得该行政相对方的同意或协助,有效地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的主动的管理行为。
基本特征
1.行政指导是非权力行政活动。不以国家权力为后盾。
2.行政指导是一种事实行为。不产生法律效果。
3.行政指导是行政机关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属于单方行为。
4.行政指导一般适用于有较大幅度弹性的管理领域。
5.行政指导适用法律优先的原则。
6.行政指导是一种外部行为。
Ⅹ 行政指导与行政合同区别表现在()
区别如下:
1、行政指导不产生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行政合同产生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2、行政指导是单方行为,而行政合同是双方行为。
3、行政指导是双方行为,而行政合同是单方行为。
4、行政指导对于行政相对方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而行政合同一经成立,就具有法律上的效力,双方必须遵守。
(10)行政指导行为扩展阅读:
司法实践中行政允诺和行政合同实践
1、行政机关基于防治污染,保护生态环境的目的,向相对人作出在其完成某一特定行为后给予一定奖励的承诺属行政允诺——绵竹市汉旺镇新农源养殖专业合作社、绵竹市汉旺镇人民政府、李代明其他行政管理行政行为纠纷案。
2、行政相对人起诉行政主体的依据系双方之间所达成的协议,而非行政主体作出的单方意思表示的,应当定性为行政协议争议——宁夏大荣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衡南县人民政府不履行行政协议纠纷案。
3、行政机关作出仅为其自身设定义务的单方行为,相对人无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协议的,应认定双方之间存在行政允诺法律关系——涟水中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涟水县人民政府、涟水县财政局等行政允诺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