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建筑
违章建筑,从严格意义上讲,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动工建造的房屋及设施。
即是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强制性规定建造的房屋。国家没有统一的定义,各地方政府则有明确的规定。一般是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相关内容建设的建筑。有一种观点认为,所谓违章建筑,是指未经主管部门的许可而擅自动工兴建的各种建筑物和构筑物。然而这种观点虽有一定的道理,但是并不尽科学,其并没有指明“违章建筑”中所谓“违章”的本质,只是一个笼统表面的定义,容易在指导实务中出现差错。
未申请或申请未获得批准,并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物;
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成的建筑物;
擅自改变了使用性质建成的建筑物;
临时建筑建设后超过有效期未拆除成为永久性建筑的建筑物;
通过伪造相关材料向主管部门骗取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物。
『贰』 建筑的行政部门都有哪些
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建设局,规划局,自来水公司,人防工程办,建委,供电内局,煤气公司,容广播电视局,电信局,招标办,发改委,建设部等,
立项---可行性研究--审批---决策----设计---施工---竣工验收--投入使用
『叁』 关于现行行政办公建筑设计的标准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
发布单位:国家计委
文 号:计投资[1999]2250号
发布日期:1999年12月21日
生效日期:1999年12月21日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中,贯彻艰苦奋斗、勤俭建国、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的方针,合理确定办公用房的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加强管理和监督,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为全国统一的建设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审查工程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的依据。
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全国县级及以上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机关办公用房(以下简称“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新建工程。改建、扩建工程参照执行。
第四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必须按照统筹兼顾、量力而行、逐步改善的原则进行建设。办公用房的建设规模,应根据使用单位的级别和编制定员,按照本建设标准规定的建设等级、建筑面积指标确定。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县(市、旗)同级党政机关及其直属机关办公用房宜集中建设或联合建设,充分利用公共服务和附属设施。
第六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应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综合考虑建筑性质、建筑造型、建筑立面特征等与周围环境的关系,并应符合国家有关节约用地、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和消防安全等规定。
第七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水平,应与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做到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功能适用、简朴庄重。为提高机关工作效率,应设置或预留办公自动化等设施的条件。
第八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应坚持后勤服务社会化的改革方向,充分利用社会服务设施。集中建设或联合建设办公用房的公共服务和附属设施,应统一规划、集中管理、共同使用。
第九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除应符合本建设标准外,还应执行国家有关建筑设计的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 建设等级与面积指标
第十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等级分为三级:
一级办公用房,适用于中央部(委)级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机关,以及相当于该级别的其他机关。
二级办公用房,适用于市(地、州、盟)级机关,以及相当于该级别的其他机关。
三级办公用房,适用于县(市、旗)级机关,以及相当于该级别的其他机关。
第十一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包括:办公室用房、公共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各类用房的内容如下:
一、办公室用房,包括一般工作人员办公室和领导人员办公室。
二、公共服务用房,包括会议室、接待室、档案室、文印室、资料室、收发室、计算机房、储藏室、卫生间、公勤人员用房、警卫用房等。
三、设备用房,包括变配电室、水泵房、水箱间、锅炉房、电梯机房、制冷机房、通信机房等。
四、附属用房,包括食堂、汽车库、人防设施、消防设施等。
除上述四类用房之外的特殊业务用房,需要单独审批和核定标准。
第十二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人均建筑面积指标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级办公用房,编制定员每人平均建筑面积为26~30平方米,使用面积为16~19平方米;编制定员超过400人时,应取下限。
二级办公用房,编制定员每人平均建筑面积为20~24平方米,使用面积为12~15平方米;编制定员超过200人时,应取下限。
三级办公用房,编制定员每人平均建筑面积为16~18平方米,使用面积为10~12平方米;编制定员超过100人时,应取下限。
寒冷地区办公用房、高层建筑办公用房的人均面积指标可采用使用面积指标控制。
第十三条 各级工作人员办公室的使用面积,不应超过下列规定:
一、中央机关:
正部级:每人使用面积54平方米。
副部级:每人使用面积42平方米。
正司(局)级:每人使用面积24平方米。
副司(局)级:每人使用面积18平方米。
处级:每人使用面积9平方米。
处级以下:每人使用面积6平方米。
二、地方机关
(一)省级及直属机关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正职:每人使用面积54平方米。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副职:每人使用面积42平方米。
直属机关正厅(局)级:每人使用面积24平方米。
副厅(局)级:每人使用面积18平方米。
处级:每人使用面积12平方米。
处级以下:每人使用面积6平方米。
(二)市(地、州、盟)级及直属机关
市(地、州、盟)级正职:每人使用面积32平方米。
市(地、州、盟)级副职:每人使用面积18平方米。
直属机关局(处)级:每人使用面积12平方米。
局(处)级以下:每人使用面积6平方米。
(三)县(市、旗)级及直属机关
县(市、旗)级正职:每人使用面积20平方米。
县(市、旗)级副职:每人使用面积12平方米。
直属机关科级:每人使用面积9平方米。
科级以下:每人使用面积6平方米。
第十四条 本建设标准第十二条中各级办公用房人均建筑面积指标,未包括独立变配电室、锅炉房、食堂、汽车库、人防设施和警卫用房的面积。
需要建设独立变配电室、锅炉房、食堂等设施,应按办公用房需要进行配置。警卫用房的建设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人防设施,应按国家人防部门规定的设防范围和标准计列建筑面积。人防设施建设应做到平战结合、充分利用。
第十六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汽车停车设施应包括地面停车场和汽车库。汽车停车设施建设应充分利用社会停车设施,确需建设独立汽车库时,应注意节约用地,充分利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第十七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规模,应根据批准的编制定员人数,对照本建设标准规定的建设等级,按每人平均建筑面积指标乘以编制定员数,并加上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中需要或者按规定设置的其他用房建筑面积计算总建筑面积。
第三章 选址与建设用地
第十八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地点应选择在交通便捷、环境适宜、公共服务设施条件较好、有利于安全保卫和远离污染源的地点,应避免建设在工业区、商业区、居民区。
第十九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应节约用地,所需建设用地面积应根据当地城市规划确定的建筑容积率进行核算。
第二十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应符合当地城市有关基地绿化面积指标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汽车库和高层办公建筑的消防水池、水泵房等用房的建设,应充分利用地下室空间。
第四章 建筑标准
第二十二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筑应按照本建设标准第十一条的规定设置办公室用房、公共服务用房、设备用房、附属用房等。办公用房建筑平面布置应功能分区明确、使用方便、布局合理。办公用房区应与机关住宅区分开设置。
第二十三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筑应合理确定门厅、走廊、电梯厅等面积,提高使用面积系数。办公用房建筑总使用面积系数,多层建筑不应低于60%,高层建筑不应低于57%。
第二十四条 各级党政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办公室宜采用大开间,提高办公室利用率;需设置分隔单间办公室的,标准单间办公室使用面积以12~18平方米为宜。
第二十五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会议室宜以中、小会议室为主,小会议室宜采用1~2个标准间,中会议室宜采用3--4个标准间。大会议室应根据编制定员人数并结合机关内部活动需要设置。
第二十六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宜建多层;一级、二级办公用房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可建高层。
第二十七条 多层办公建筑标准层层高不宜超过3.3米,高层办公建筑标准层层高不宜超过3.6米;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5米。
第二十八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筑耐久年限不应低于二级(50~100年);建筑安全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第二十九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筑防火应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五章 装修标准
第三十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筑装修应遵循简朴庄重、经济适用原则,兼顾美观和地方特色。装修材料选择应因地制宜、就地取材,不应进口装修材料。
第三十一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外部装修,一级办公用房宜采用中级装修;二级、三级办公用房宜采用普通装修,主要入口部位可适当采用中级装修。外门窗应按当地城市规定的节能指标要求采用密封和保温、隔热性能好的产品。
第三十二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内部装修,一级办公用房的门厅、电梯厅、贵宾接待室、重要会议室、领导人员办公室等重要部位可采用中、高级装修;二级、三级办公用房的上述重要部位宜采用中级装修。一般工作人员办公室以及其他房间和部位应采用普通装修。
第三十三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装修标准,参照本建设标准附表一《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筑装修标准》;装修选用材料,参考本建设标准附表二《建筑装修材料选用举例》。
第三十四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内部装修费用占建安工程造价的比例,应按下列数值控制:
砖混结构建筑:不应超过35%;
框架结构建筑:不应超过25%。
第六章 室内环境与建筑设备
第三十五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办公室、会议室应采用直接采光。办公室照明应采用普通节能灯具,门厅、会议室可根据需要采用节能装饰灯具。
第三十六条 采暖地区的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应优先采用区域集中供热采暖系统。
第三十七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办公室应采用自然通风换气方式。夏季需要进行人工降温的地区,可设置空调,包括采用分区或集中空调系统。
第三十八条 新建的五层及五层以上的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筑应设置电梯或预留安装电梯的空间。
第三十九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通讯与计算机网络设施应能满足办公自动化的要求,并应根据办公自动化及安全、保密、消防管理等要求综合布线、预留接口。
第四十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卫生间应设置前室,卫生间洁具应采用易于清洁的卫生设备,并应设置机械排风设备和垃圾收集存放设施。
第四十一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使用的采暖设备、空调设备、电梯设备及卫生设备均应采用国产设备。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建设标准发布后,国家计委原颁布的《行政办公楼建设标准(试行)》(计标〔1987〕184号)和《中央国家机关办公及业务用房建设标准》(计投资〔1996〕2984号)停止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建设标准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建设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肆』 南京民国建筑的行政建筑类
民国时期,国民政府的中央行政机构由五院十八部六个委员会构成,这些由中央政府统一建造的行政类建筑规模宏大,气势非凡,是南京独有的。
其中原国民政府旧址中9点,即考试院旧址、主席官邸旧址、中央监察委员会旧址、中央党史史料陈列馆旧址、外交部旧址、最高法院旧址、行政院旧址、交通部旧址、参议院旧址现已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南京民国时期主要行政类建筑 国民政府总统府旧址(现为中国近代史博物馆)国民政府外交部旧址(现为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处)国民政府最高法院旧址(现为江苏省粮食局、省地方志办公室等办公地)国民政府行政院旧址(现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南京政治学院院址)国民政府考试院旧址(现为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政府及南京市人大、南京市政协所在地)国民政府主席官邸旧址(现为南京钟山风景区美龄宫)国民政府国民党中央监察委员会旧址(现南京军区档案馆)国民政府中央党史史料陈列馆旧址(现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国民政府交通部旧址(现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南京政治学院院址)临时政府参议院旧址(现为中国人民解放军江苏省军区南京警备区司令部所在地)国民政府国防部旧址(现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南京军区司令部所在地)国民政府南京国民大会堂旧址(现为人民大会堂)中英庚款董事会旧址(现为鼓楼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励志社总社(现为南京钟山宾馆)南京市政府旧址(现为江南贡院历史陈列馆和南京市中医院所在地)国民政府监察院旧址(现为南京军区军人俱乐部)国民政府粮食部旧址(现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南京政治学院院址)国民政府经济部旧址(现为南京军区后勤部宿舍)国民政府蒙藏委员会旧址(现为南京市第二十三中学校舍)国民政府财政部旧址(现为南京军区后勤部宿舍)国民政府资源委员会旧址(现为南京建筑工程学院)国民政府北平故宫博物院南京古物保存库旧址(现为江苏省昆剧院内)国民政府海军总司令部旧址(现为南京船舶雷达研究所)国民政府联勤总司令部旧址(现为南京军区政治部干休所)三民主义青年团中央团部旧址(现已拆除,仅存大门)国民政府司法院、司法行政部旧址(现仅存大门建筑)
『伍』 建筑工程搞行政工作具体做什么 和做资料哪个更有前途
建筑工程还是在一线好,刚去就搞行政,没啥前途吧!
『陆』 建筑公司行政部门的功能是什么
行政部门都是人员管理呗
『柒』 建筑行业行政文员的工作内容有哪些呀
我来回答虽说是建筑类,但行政助理的工作大同小异啦,也要看下公司的情况,我现在就天天忙这个申报那个申报的,一会市级协会的,一会省级协会的,甚至还碰到国家级申报的,更极品的碰到一个什么也不管的经理,就只会天天在我旁边说这个很急那个很急。所以在建筑类的话,行助的工作有点辛苦,还有要学会PS,看懂CAD,还要学会伪造一些资料等
『捌』 世界上最大的行政建筑在哪
世界上最大的行政建筑是美国五角大楼
五角大楼坐落在美国华盛顿附近波托马克河畔的阿灵顿镇,是美国国防部所在地。从空中俯瞰,这座建筑成正五边形,故名“五角大楼”。它占地面积235.9万平方米,大楼高22米,共有5层,总建筑面积60.8万平方米,使用面积约34.4万平方米,当时造价8700万美元,于1943年4月15日建成,同年5月启用,可供2.3万人办公。大楼南北两侧各有一大型停车场,可同时停放汽车1万辆。
『玖』 建筑公司的行政主要做些什么工作
要想别人所想,要套得上步伐,不是要一味的他叫你做什么就做什么,这样不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