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行政执法
一、所属的范畴不同,环境公益诉讼是属于民事诉讼的一种,行政执法是一种行政行为。
二、行使主体不同,环境公益诉讼是有法定的行政主体或组织,行政执法是有法定的行政机构或授权委托的组织。
三、行使的方式不同,环境公益诉讼是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进行的 ,而行政执法不是。
四、救济途径不同,对环境公益诉讼的结果不服的,可以通过民事二审、再审的途径进行救济,对行政执法行为不服的,可以通过复议、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
B. 环保局到底是行政机构还是执法机构
环保局中基本有三种编制,一类是机关公务员,基本都是领导;二类是环境监察大队,按照2013年的新规定,属于事业一类,参公管理事业单位;三类是公益类事业单位,也是大家通常称为纯事业,如监测站等。
环保局是行政机关,也是执法机构
行政执法权限是由《行政处罚法》第17条的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环保局有处罚权限。
C. 我国环境行政执法存在的困难及解决的方法
2.1.1.2 公众的参与不够。环境法的实施除了依靠政府之外,重要的是发动和依靠群众。我国《环境保护法》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但当前,我国仍缺乏参与机会和参与环境保护的有效机制,导致一些对环境执法抱有极大热情的群众不能全面参与环境执法,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环境执法的质量。
2.1.2 环境行政执法队伍素质不高,影响正常环境行政执法功能。
2.1.2.1 人员少,执法工作任务繁重。由于历史及各方面的原因,环境部门特别是基层环保部门的机构、队伍一直偏弱,执法人员存在一身兼数职的现象,影响了正常的环境行政执法的能力。
2.1.2.2 能力差,执法工作水平欠缺。环境行政执法能力严重不足,执法人员对法律理解不深,不能正确运用法律法规条文,对违法事实与处罚依据条款不相对应,调查处理的程序不规范,不注意事实证据的收集,证据不全面,不合法或取证马虎,对违法者的违法事实掌握不准,导致在适用自由裁量权时把握不准。环境执法人员的素质与当前的环境形势及所肩负的任务相比仍有一定的差距。环境执法部门缺乏大量的有较高思想素质,既懂法律又懂科学技术的环境执法人员。
2.1.2.3 装备差,活动经费难以保障。受地方人事,财政和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的限制,环境执法经费不足,我国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中还没有设立环境保护类级科目,环保没有固定的资金来源,环保投入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相适应。许多基层环保机构的执法职能装备远远达不到标准。应急能力差,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其行政执法能力。
D. 什么是生态环境综合执法
2018年从中央层面开始推动的综合执法,即五大部门内综合执法,农业综回合执法、市场综合执法、文化答综合执法、生态环境综合执法、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实际上均是综合执法监察,而非全链条的综合行政执法。通过综合执法改革,推动形成综合执法监察与行业规划监管之间即互相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橄榄型型现代治理结构,推动形成精治共治法治的社会治理新局面。关于行政执法监察制度、执法监察大队等(环境行政执法监察、工商行政执法监察、土地执法监察、民政执法监察、劳动执法监察、农业执法监察、市场执法监察、海洋执法监察、市政管理执法监察、规划执法监察等)
行政执法监察,又称执法监察,是关于监察的一个特定概念,属于行政执法的范畴,是指执法监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法律关系主体执行和遵守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者实施行政处罚的行政执法活动。
生态环境综合执法的内容包括两个方面:①对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即通常所说的巡查监察;②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法律制裁,即通常所说的执法处罚。
E. 环保部门应如何推进新常态下环境监察行政执法工作
进入二十一世纪以后,人民群众对绿水青山的需求越来越迫切,可持续发展被提到了从未有过的高度,特别是严重的生态环境问题迫使所有人必须重新审视经济发展与自然规律的关系,重新认识生态文明建设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各方面建设中的重要性,唯有如此才会实现新常态下遵循自然规律的可持续发展。
认识经济发展和自然规律的关系是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从传统工业文明向生态文明转型是可持续发展的唯一选择。只有将遵循自然规律置于发展的重要位置,围绕绿色发展和产业转型、生态修复与环境治理,才能够实现从传统工业文明向生态文明的转型。从我国具体国情来说,就是要将生态文明建设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等各个方面,摈弃经济粗放增长、改革政绩考核体系、提高低碳环保意识、凝聚社会力量,多方位全过程遵循自然规律、融入生态理念,实现国家的可持续发展。
遵循自然规律的生态文明建设将成为我国全面深化改革的突破口。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站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的战略高度,生态文明建设不再局限于生态维度本身,已经融入到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其他方面建设当中。因此,以生态文明建设为契机,就能够深层次梳理各项改革过程中的不利因素,能够为各项改革提供一套较为统一的标准,因此可能成为我国全面深化改革的突破口。
环境并非无法治理,关键在于如何处理好环境治理与社会发展的关系。环境治理虽然可以短期见效,但也要付出较大的经济和社会代价。况且环境并非短期形成的,而是有一个形成发展的过程,其有效治理也需要一定的时间和过程。治理环境需要有坚定的决心和合理顶层设计,以区域发展规划为先导,以经济结构转型升级为载体,加大金融、税收等方面对环保产业的支持,不断促使经济和自然环境协调发展。
环境治理需要按依法治国法治精神进行,监管执法工作必须做到科学执法,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要防止和反对在执法和护法的活动中可能出现的专横和对权力与职位的滥用,也要防止和反对主观主义、命令主义、官僚主义,纠正权力等以我为中心意识造成的不良后果,必须在国家法律允许的限度以内行使自己的职权。
环境治理还需要培养一批能够执行环境治理的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通过人才的储备和培养,为推动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障。通过人才与产业、社会的协调发展,打通环境治理体系各个部分的微循环,最终实现经济社会的良性互动与发展,让环境保护如同“APEC蓝”的成功管理典范,成为一种环境监督管理的“新常态”。
F. 作为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人员,结合自己的工作实际,试述如何贯彻落实新环境保护
一是坚持从严执法,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首先,对企业日常生产过程的环境管理和排污费征收按照企业规模实行条块管理;对重污染企业和新、改、扩建项目由局领导专管、执法人员专人负责、实行专项监管。对环境违法行为起到了有效的管控作用.其次,对在日常监管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凡是符合立案条件的,我们都及时依法立案查处,对拒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及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充分发挥法律在环保工作中的作用。
二是坚持准入条件,严把环保审批关。在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受理及审批过程中,坚决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严格遵守国家产业政策,落实“四个不批”(即不符合环境法律、法规、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一律不批;选址与规划不符,布局不合理的项目,一律不批;对饮用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地区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群众反映强烈的项目,一律不批;对超过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增加排污总量和严重影响生态环境的建设项目,一律不批)。
三是坚持特事特办,认真承办人大、政协提案和建议.人大、政协提案和建议所涉及的环境问题通常都是群众普遍关注、对生态环境和社会稳定有较大影响的突出问题,涉及面广,办理难度大。因此,我局对此项工作高度重视,每项提案和建议都要经局领导班子研究,由一名局领导主抓,实行专人专办,建立承办工作制度。办理过程中,能及时与代表沟通,汇报办理情况,按时办结,当面回复。
G. 女生环境局适合干行政执法员吗
男生女生都是一样的 ,不管分配到什么部门,只要自己努力去适应环境 ,干一行内爱一行 ,努力干好自容己的本职工作 ,爱岗敬业 ,尽快适应自己的本职工作 ,很快就会适应的 ,所以女生环境局就会适合干行政执法员 的。
H. 环境执法主体合法的具体要求包括哪些方面
环境行政执法行为是指环境行政执法主体在其职权或授权范围内依法对相对方实施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
环境行政执法行为的基本要求
(1)在主体方面,环境行政执法行为特指由环境行政执法主体实施的行为,由其他部门或组织实施的行为不是环境行政执法行为。
(2)在内容方面,环境行政执法主体的执法行为不得超越其职权范围或授权范围,执法主体非行使职权的行为或超越职权的行为不是环境行政执法行为。而且环境行政执法行为必须是有权的执法主体依据环境法律、法规实施的行为,违反环境法律、法规的执法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
(3)在对象方面,环境行政执法行为是针对环境行政执法相对方实施的行为,一旦依法实施执法行为则具有法律效力,即产生直接法律效果。不产生直接法律效果的行为,如文件收发、资料保管、记录、复印等事务性行为,不是环境行政执法行为。
环境行政执法行为的分类
(一)根据环境管理行为的方式划分的类别
根据环境管理行为的不同方式,可以将其分为监督检查,处理决定,强制执行。
1.环境行政监督检查
是指环境管理主体为实现管理职能,对相对人遵守法规、履行义务行使职权情况所作的监督和检查。
2.行政处理决定
在这里指环境管理主体依照法律赋予相对人的权利义务所做出的具体决定,是环境管理主体最主要的权力,是监督检查中对发生问题的处置和行政强制执行的前提。
3.行政强制执行
是环境管理主体对不履行法定义务的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迫使其履行义务的环境行政执法行为。
(二)根据环境管理行为受法律约束程度划分的类别
根据环境执法行为受法律约束的不同程度,可以将环境执法行为分为法规裁量和自由裁量。
(三)环境管理自动行政行为类别
根据环境管理主体是否可以自动采取行政行为来划分,可以将环境行政执法分成依职权的行政执法行为和依申请的行政执法行为。……
(四)要式与非要式环境执法行为
根据环境执法行为是否必须具备他的方式或须经过一定的程序为标准所进行的分类。要式行为是指其意思表示必须具备法定方式才能发生法律效力的环境行政执法行为。……
(五)须受领行为和不须受领的行为
这是根据此行为是否须相对人受领为标准,实行分类。受领是指相对人确实得知环境管理机关采取环境行政执法行为。须受领的行为以相对人受领为生效的必要条件。通知不等于受领,受领也不等于相对人同意。……
(六)独立的行为与补充的行为
根据环境行政执法行为的生效是否需要其他条件为标准所进行的分类。前者是指环境管理主体采取的不需其他环境执法行为补充即可生效的行为。后者是指这一执法行为的目的在于作为补充和条件,使这一执法行为得以生效。
(七)简单的行为与附款的行为
根据环境行政执法行为的生效是否有附加限制为标准而进行的分类,简单的行为是不附加任何限制就立即生效的环境行政执法行为。有附加款的行为是指生效有附加限制的环境行政执法行为。附款一般包括附条件、附负担、附撤销权的保留以及法律效果一部分除外等几种情况。
以上供参考。
I. 请问各位大侠,综合行政执法局环境执法和环境监察大队环境执法有什么区别
区别:城建环境执法主要的执法对象为:工地、路边摊、街道卫生、绿地、广告牌匾等等;环境执法的对象为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至于哪个好:城建环境执法的对象鱼龙混杂,尤其是工地执法对象涉黑较多,路边摊执法有一定危险性,且层次非常低;环境执法的对象为企业,比较来说较为高端,可以拓展人脉,积累社会经验。因此从这个角度来说,环境监察要好得多;
但是从单位角度来说,城建局是大局,环保局是小局,向上升以后,权力,掌握资源不一样。因此看你需要什么了,环保是朝阳产业,上升空间很大,看你如何选择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