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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管执法

发布时间: 2020-11-23 17:55:34

城管执法

新华社杭州5月9日讯(记者 郑黎) 浙江省宁波市近年来采取政策细化,分类配套,刚性制度柔性操作的办法,以人为本,有序深化人事体制改革,各方反映称好。

区别对待分类改革

宁波的劳动人事制度改革是走在全国前列的。早在上世纪90年代,宁波就率先推出了国企劳动用工和产权两项制度改革,使30万国企工人从单位人转为社会人。而近年来,宁波市酝酿推出的人事体制改革的方案,情况更为复杂,难度更大。

据了解,现宁波市有事业单位3980余家,人数10万余人。宁波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市人事局陈安平局长说,对于这些事业单位,我们作了量化细分,从经费来源看,有全额拨款、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三种,其中全额拨款的机构占了六成,大部分属教育、文化和农林水利等部门;从单位性质区分,陈安平说,大概可以分为这样四类:

一是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如城管局的城管执法支队、劳动保障局的劳动监察支队等,这些单位虽然属于事业性质,但是授权行使行政执法职能,对于这些机构,宁波市的做法是原则上参照国家机关,严格编制管理,在进人用人上从严把关;二是中小学校、公办医院、福利院等社会公益性机构。这些机构数量多、涉及面广、影响面大,对这些单位,宁波主要推行人员聘用制和内部分配制度改革,目前全市90%以上的公益性单位已建立全员聘用制度,实行档案工资与实际报酬相分离,落实了事业单位分配自主权,成效较明显。如宁波大学在首次竞聘中,全校12人落聘,低职高聘的有65人,高职低聘有58人。宁波大学党委书记程刚说,这种按实绩和能力用人,能者上庸者下,对于打破高等学府越来越严重的“官本位”现象产生了很大的震动。宁波市第二医院拉开内部分配档次,调动了员工积极性,改革后第一年医院的门诊量、住院病人数、业务总收入就分别比上一年增长34%、72%、56%。但有专家认为,此两项改革仅限于事业单位内部,没有把人员真正推向市场,优胜劣汰,更多的是改良而非改革。

那么如何加大改革的力度,从体制机制上激发事业单位的活力,陈安平说,现在我们对于另外两类即中介服务类和生产经营类的事业单位,正在探索更为彻底的改革新途径。他认为,如会计所、律师所、科研院所等这些机构已经相当程度的参与了市场竞争,我们根据行业特性推进转企改制,可以使这些单位脱胎换骨轻装上阵,更好地应对激烈的市场竞争。据了解,在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方面,宁波市到目前为止已完成转企、改制307家,转企、改制职工7600余人。

政策精确有弹性

经过反复调研、论证,宁波市于2年前推出了《关于市属生产经营服务型事业单位改制的意见》(简称26号文件)。此项文件的出台,受到国家有关部门和众多相关专家的高度评价。宁波市人事局办公室主任郑坤法说,文件有这样几个“亮点”:一是制度设计非常精细周密。现宁波人平均寿命为74.2岁,我们要求提取的劳动保障、医疗等费用以75岁为限,如某员工现年50岁,参加人事制度改革后,单位要以当年度月平均工资的8%为基数,并且每年环比递增6%,事先提取25年的各种相关费用,打入指定帐户,由政府提供终身保障,解除本人的后顾之忧;二是富有人性化,改制单位除现有职工外,对于已离退休的、生病伤残、老职工遗属和原计划外长期临时工等人员,也均有各种保护与补偿办法;三是将改制与转企结合起来,通过兼并、重组、合资等多种形式,一步到位,成为规范化现代企业;四是参加改制的事业单位均由政府托底,即在按规定提取剥离各种费用之后,有盈余的由政府收回现金,如果出现亏损,不管亏多少,均按零资产转让,亏损部分由政府承担。五是在政策匹配套上,出台了税收优惠、资产、工会、工作纪律等14个相关配套政策。

宁波市关于事业单位改制还有一条重要精神,就是坚持扎实稳妥的原则,采取成熟一家改制一家的办法,不强制实施不搞一刀切。在26号文件出台后,宁波市已有市二轻工业研究设计院、工业建筑设计研究院、城市建筑设计院等15家市属事业单位被批准改制。宁波市机电研究设计院党委书记、院长何国平说,机电院这几年每年有3000万的科研经营的收入,职工待遇也不错。上级核给机电院的人员名额为180人,但院里始终保持在130人左右,没有更大的发展,究其原因,现行体制无疑是一个束缚。我们把26号文件下发给全体员工讨论,大部分干部职工同意尽早实施改制。

关键是人员身份的转换

“人员分流处置是事业单位改革过程中最大的一个难题”,郑坤法说,我们一方面对改制单位的在职职工推出单位吸纳、提前退休、实行“两保”、病退和自谋职业等5种分流方法,要求改制后单位原则上须吸纳70%以上的在职职工,且规定首次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一般不少于三年;另一方面也为职工提供了多种选择的社会保险政策。对工龄达30年且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人员,实行与改制前离退休人员同等社会保险待遇的政策;对事业单位工龄较长的人员,实行“两保”政策,即对截止2014年底,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在职职工,在解除聘用关系的同时,由单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给职工提供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两项待遇。

据了解,全国各地事业单位改制后基本上都把原有人员身份置换为企业职工,参加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而宁波市则在单位改制时,提供了两种社会保险,职工可自主决定参加企业养老保险,或是继续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这是非常人性化有人情味的一招”,郑坤法说。从目前来看,选择企业养老保险和选择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几乎各占一半,一般来讲,青年员工多倾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而中年以上则愿意选择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

选择企业养老保险还是继续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不仅与退休后的本人待遇有关,也与本人需要缴纳的社保费用相挂钩。记者在宁波建筑设计研究院采访时遇一姓刘的业务干部,今年49岁,29年工龄,按26号文件事业单位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工作满20年的,或工作年限满30年的在职人员才可提前退休,老刘现在只能留在单位继续工作。他告诉记者,退休后的待遇差别主要是退休工资和医疗保障,企业退休金每月大概是900来元,事业单位的话大概是1800元左右,而且医疗补贴,事业单位也能增加5至10个左右的百分点。老刘说,经过反复测算,如果选择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每月自己缴纳的养老医疗等保险费用约200多元,而继续参加事业基本养老保险自己需多交几百元,但权衡相比,像我这样的岁数还是继续参加事业基本养老保险比较合算。

② 城管的执法权来自哪里城管执法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1、有的大城市通过地方立法,授予城管立法权,只是局部城管有执法权,不代表全国各地城管都有权执法。

在我国,任何行政主体的权力都来自法律法规授权。从本质上来讲,城管的产生,就是把原来各个部门分散行使的行政处罚权,集中到一个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身上。

根据国发〔2002〕17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各省政府是否给区市城管局授权应当有文件依据,即使授权,区城管局的单位性质为事业单位。不具备授权执法主体资格。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6条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3、行政法规依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进一步明确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试点工作,结合本地方实际提出调整行政处罚权的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2)关于城管执法扩展阅读:

城管的主要职责

1、贯彻实施国家及本市有关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章,治理和维护城市管理秩序。

2、组织起草本市有关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研究提出完善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的意见和措施。

3、负责本市城管监察行政执法的指导、统筹协调和组织调度工作。

4、负责本市城管监察行政执法队伍的监督和考核工作。

5、负责本市市政设施、城市公用、城市节水和停车场管理中的专业性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城管监察队伍行政执法中跨区域和领导交办的重大案件的查处工作。

6、负责本市城管监察行政执法系统的组织建设、作风建设、队伍建设以及廉政勤政建设工作。

7、承办市政府及市市政管委交办的其它事项。

③ 关于城管执法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
(二)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
(三)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
本案中,你们在自己的店面里摆放广告牌(对外),须经城建部门批准,否则视为违法行为。城建部门可以依法暂扣(不是没收)你们违法设置的广告牌。
你们可以和城建部门协商处理,要回自己的广告牌。

④ 写一篇关于城管执法的话

少年城管,以人为本;社区城管,服务为先;微笑城管,心怀百姓;铁面城管,正直如绳;这些新专城管以属其鲜明的时代特征和与时俱进的品格成为我们城管工作不断创新和发展的顺势之谋,创新之举,为民之本.
创新需要理性,发展需要激情.理性与激情就如鸟之双翼,车之两轮,从来就是人类前进最重要的推动力.理性使人清醒,激情催人奋发;理性连接科学,激情超越梦想;理性改变现实,激情创造神奇.理性与激情不可分割,失去激情的理性就像没有后劲的箭头,只会中途仆地,失去理性的激情就像没有方向的怪兽,只会冲天长鸣.
干事需要理性,发展需要激情.城管工作是一项以“人”为中心的工作.人乃万物之灵.人的学问从来就是世界上最复杂高深的学问.城管工作者应该比任何人更尊重人的规律,更理解人的理智,更体悟人的情感.同样,城管工作者应该比任何人更能够挖掘人的心理,体现人的尊严,凸显人的关怀.这是未来对我们的要求,也是我们适应时代的需要.

⑤ 城管的执法范围

城市管理执法的行政处罚权范围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包括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环境保护管理、工商管理、交通管理、水务管理、食品药品监管方面与城市管理相关部分的行政处罚权。

城管的主要职责:

1、贯彻实施国家及本市有关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章,治理和维护城市管理秩序。

2、组织起草本市有关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研究提出完善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的意见和措施。

3、负责本市城管监察行政执法的指导、统筹协调和组织调度工作。

4、负责本市城管监察行政执法队伍的监督和考核工作。

5、负责本市市政设施、城市公用、城市节水和停车场管理中的专业性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城管监察队伍行政执法中跨区域和领导交办的重大案件的查处工作。

6、负责本市城管监察行政执法系统的组织建设、作风建设、队伍建设以及廉政勤政建设工作。

7、承办市政府及市市政管委交办的其它事项。

(5)关于城管执法扩展阅读:

《城市管理执法办法》第九条需要集中行使的城市管理执法事项,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

(二)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多头执法扰民问题突出;

(三)执法频率高、专业技术要求适宜;

(四)确实需要集中行使的。

第十条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依法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一条城市管理执法事项范围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十二条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集中行使原由其他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的,应当与其他部门明确职责权限和工作机制。

⑥ 关于城管执法

我对城管有些了解,但是我不会反感他们,只是用一个客观的观点来看。选择职业和人无关,不排除个别现象。我身边也有干城管的朋友,看他们工作的时候和平身和一起玩的时候感觉到,为了只口饭都不容易。为此我想说只有我们做好了城管也不管我的事情。
你提出的几个问题我想我简单点给你回答一下:
1:在执法过程中是否应该出示相应证件?
答:城管在执法过程中要两人以上,必须出示执法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五十三条第三款。
2:遇到拆除违章建筑时,是否应该提前下达书面通知?口头通知能算数不?
拆除违法建设的过程中,必须依法拆除,依法下达相关的法律文书,口头通知无效,首先确定是否属违法建设一般有规划局认定或由行政执法机关调查取证为准。其次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和《限期拆除通知书》,最后由执法机关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建设当事人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上行政执法机关提起上申和申请行政复议或听证,在此过程中执法程不中断,继续执行。你可以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
3:在没收或暂扣相关人的物品时,是否应该出具相关手续?
答:在没收或暂扣相关人的物品时,应该出具相关手续,你可以查阅当地省法制部门制定的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相关的法制文件。
4:对于被没收物品的处理,是否应该公开?并出具书面材料?
答:没收物品的处理,由当地执法机关按照相关的法律进行拍卖充抵处罚款或收入国库;对于易腐败、变质的物品应公告的行式告知当事在规定的时候内认领并接受处罚。
5:对面所谓“由于暴力抗法引起的暴力执法相关人的处理”后,是否可以仅仅一个小小的“行政警告”就算结束?
答:行政警告也是行政处罚的一种,一般是比较轻的处罚方式。但是暴力抗法照成一系列的严重后果,应该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⑦ 城管执法怎么改革

城管全称是城市管理监察部门,是城市管理的综合执法组织,是在20世纪90年代国家法律确定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的背景下产生的。城管“无所不管”,多数情况下是“借法执法”,即履行职能主要是执行其他部门所制定的法律法规。
现实中城管的着装、标识、公务用车、执法工具“五花八门”,而因其“无所不管”常常导致自身成为角色分裂的执法者。
城管执法问题突出,表现为:缺少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主体资格;职权不清,与相关部门缺乏配合;执法观念滞后;在具体执法中,“治标不治本”。
城管队伍鱼龙混杂:既有通过国家公务员考试或者事业单位考试进入城管编制,并且通过了相关执法资格考试,属于具有执法权的“正规军”,又有协助正规城管工作的协管员和承担城管外包工作的“雇佣军”,还有业务多次外包后产生的或完全冒充的“伪军”。
部分城管人员在现实中的不当行为对于城管形象的形成起着决定性的作用。社会民众对之已经形成刻板印象。一方面,大众从心理上往往将受害的小贩视为自己同一阶层的人群;另一方面,城管的“恃强凌弱”、“公权私用”的行为确实大量存在。于是民众往往从负面的角度去理解关于城管的信息。这就促成了社会对城管的刻板印象,而刻板印象一经形成就很难改变。
城管网络动词高频词数据显示,在全网和在微博,网友对城管的网络情感均以负面居多,自媒体对城管评价更差。不同地域网民对于城管的关注度存在差异,可以推断出两项结论:经济发达地区,尤其是东部地区城管受到网民的关注度大;大城市城管受到更大关注度。
改革建议:
一是制度变革与微调。政府出台全国统一的城管管理办法势在必行:首先,制定全国通行的专门法规,取代地方性的管理条例;其次,理顺城管与其他政府部门的关系,确定统一的归属部门;第三,统一“硬件”,包括城管的制服、臂章、执法工具、执法车辆的规格等。
二是媒介形象修正与改善。主要分为四个方面:与传统媒体积极沟通,保持良好合作关系,特别在面对负面新闻时不推脱,在第一时间摆出一个易于让群众接受的姿态;用诙谐幽默的方式应对网络媒体的恶搞,城管可以运用视频、音乐等多种形式“反恶搞”;利用微博建立改善形象的新窗口,如专人负责、申请认证、发布信息平民化、针对相关热点问题主动发起讨论等。
三是理念的转变与提升。包括:城管核心理念应为民服务,需要更多地突出“服务”色彩,在具体的工作中,从民众角度出发,简化各种手续的办理,提供“一站式”服务;城管部门不能外包执法权力和责任,外包的只能是城管的服务职能,城管也应该对雇佣人员的负面事件承担责任;城管需要重点化解与流动摊贩的矛盾,可以协助解决小贩就业问题、推行分区治理、定时定期举办集市等;城管还需要注重队伍建设,同时利用新兴科技帮助改善执法。
四是公共治理方向和探讨。公共治理是指将包括普通公民、治理对象、第三方机构等各种公共的和私人的机构纳入到城市管理主体当中,并通过相关的法案、法规对这一模式进行制度化,创造诸如政府与社区、流动商贩三者之间达成的协商与合作、多方谈判、合约信用和自治规则,从而规避城管执法目的和执法行为的变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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