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审批
㈠ 港澳商务通行证签证一直显示审批中,是什么原因呢,正常要审批几天
办理港澳通行证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就可出证了。你可以看一下出入境给你的港澳通行证受理单上写着取证日期。目前很多城市可以异地办理港澳通行证,异地办理港澳通行证时间会很长,异地办理要30天左右。最终领取证件还是要看出入境给你的受理单上写着的时间。
㈡ 我公司申请自动进口许可证,已上报商务部审批。三个问题:
找你当地行政许可服务中心,或者是商务委,需要提交纸质的申请表,审批通过后去现场领取,电子证书是和海关等相关外贸管理部门联网的 你是拿不到的
㈢ 整个审批商务部需要约多少个工作日
拟新设立中外合资国际船舶代理企业或分支机构(分公司)的,申请人需要首先取得交通部的《水路运输批件》和商务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有关文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然后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其他申请材料,向交通部办理经营资格登记手续,取得《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格登记证》后方可从事国际船舶代理经营活动。
具体办事程序是:获得批准的申请人应当持交通部批准文件,按照国家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法规的要求到商务部办理相应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手续。
中外合资国际船舶代理企业设立登记
信息参考:
拟新设立中外合资企业从事国际船舶代理业务,申请领取《水路运输批件》的,申请人应当经所在地的省级交通(航运)主管部门向交通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申请设立中外合资国际船舶代理企业申请书;
2、可行性分析报告;
3、合营合同或投资协议;
4、合营公司章程;
5、投资者注册登记证明文件或者身份证明及资信证明文件;
6、拟设立企业董事长和总经理的身份证明;
7、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拟新设立企业《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8、指定(委托)书。
㈣ 关于电子商务,审批,许可或批准的准入要求是什么希望达到的最终目的是什么
电子商务是以信息网络技术为手段,以商品交换为中心的商务活动;也可理解为在互联网(Internet)、企业内部网(Intranet)和增值网(VAN,Value Added Network)上以电子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活动和相关服务的活动,是传统商业活动各环节的电子化、网络化、信息化。
电子商务通常是指在全球各地广泛的商业贸易活动中,在因特网开放的网络环境下,基于浏览器/服务器应用方式,买卖双方不谋面地进行各种商贸活动,实现消费者的网上购物、商户之间的网上交易和在线电子支付以及各种商务活动、交易活动、金融活动和相关的综合服务活动的一种新型的商业运营模式。电子商务是利用微电脑技术和网络通讯技术进行的商务活动。各国政府、学者、企业界人士根据自己所处的地位和对电子商务参与的角度和程度的不同,给出了许多不同的定义。电子商务分为:ABC、B2B、B2C、C2C、B2M、M2C、B2A(即B2G)、C2A(即C2G)、O2O电子商务模式等等。
同时网络营销也是电子商务的一种产物,而且对于网络营销来说,在做之前要先做好网络营销方案,那样才有便于计划的实施。
㈤ 现在外商投资企业增资需要事先报商务部门审批吗
是的,外商投资的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含一人有限公司)和以发起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应当在公司申请注册资本变更登记时缴付不低于百分之二十的新增注册资本,其余部分的出资时间应符合《公司法》、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
因此,根据以上规定,新设的外资企业,有关资本的投入时间可以在领取营业执照之后,并最长出资时间不能超过2年。
对于增资的外资企业,在工商机关办理营业执照变更时就应该投入新增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也应在两年内缴付。
对于准备增资的外资企业,上述变化非常重要,否则,经过外经贸部门批准之后无法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变更,耽误企业办理其他事项。请留意政策变化。
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增资的手续问题的答复外商投资企业增加注册资本的具体规定,应按照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调整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有关规定及程序的通知》执行。其主要内容是: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不能调整注册资本:调整后的注册资本数额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企业有经济纠纷且进入司法或仲裁程序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规定外方可先收回投资,且已回收完毕的等。
企业增加注册资本的具体程序应是:企业向审批机关提交董事会决议和董事长签署的申请书等文件;审批机关在接到上述有关文件后,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经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后,企业按照变更登记的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㈥ 商务部、银监局审批的融资性租赁公司有何区别
金融租赁公司,是指经银监会批准,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金融租赁公司的发起人包括在中国境内外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主营业务为制造适合融资租赁交易产品的大型企业,在中国境外注册的融资租赁公司以及银监会认可的其他发起人。
商务部对全国融资租赁企业实施监督管理。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监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融资租赁企业。
20家金融租赁公司由银监会进行监管,而80家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由商务部、税务总局批准设立,450家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由商务部批准设立。
㈦ 界定境外投资项目是发改委审批还是商务部审批的标准是什么
2016年12月,国家发改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及外汇管理局四部门加强对境外投资的监管。对于申请备案或核准的境外投资项目监管部门将在受理之前开展真实性和合规性审查并重点关注大额非主业投资、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境外上市中资企业退市等类型及房地产、娱乐业、体育俱乐部等领域的投资项目。另外在实际操作中投资额超过500万美金以上的境外投资项目需要报告外汇管理局通过核准后方可换汇。上述监管措施实施后出现了资金出境难的现象。盈科外服认为本轮监管措施旨在对境外投资市场进行去伪存真的筛查、对非理性的以及虚假的境外投资进行监管并非要遏制境外投资,具有真实商业需求的、理性的投资项目仍将得到监管部门的许可。
2017年8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外交部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根据该《指导意见》,境外投资的类型被划分为三类:鼓励类型、限制类和禁止类,盈科外服认为国家支持境内有能力、有条件的企业积极稳妥开展境外投资活动,推进“一带一路”建设,深化国际产能合作,带动国内优势产能、优质装备、适用技术输出,提升我国技术研发和生产制造能力,弥补我国能源资源短缺,推动我国相关产业提质升级。
在现行的中国法律法规体系下,境内机构境外投资一般将主要涉及三个部门的备案核准,即国家发展改革部门(包括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省级地方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商务主管部门(包括商务部和省级地方商务主管机关)以及国家外汇主管部门(包括国家外汇管理局和省级地方外汇主管部门)。在目前的境外投资实践中,商务主管部门与发改委的境外投资审查原则上相互独立,不存在互为前提的情况,可以分别报送。在获得《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以及《备案通知书》后,境内企业方可进行境外直接投资的外汇登记。因此在整个境外投资的过程中核准与备案的通过至关重要。
㈧ 一般的企业做融资租赁是否需要审批
需要审批。
目前国内审批融资租赁的部门有3类:
第一类:金融系统的融资租赁公司由银监会负责审批,注册资本1亿人民币以上。
第二类: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由商务部负责审批,注册资本1000万美元以上,商务部已把审批权限下放到各省、直辖市的商务委。
第三类: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由商务部和国税总局联合审批,注册资本1.7亿人民币以上。由各省级商务委受理后转报商务部和国税总局审批。
以上三类公司中为简便的是设立外资融资租赁公司。
公司在获得融资租赁资质后,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方能享受差额征收营业税的政策。
拓展资料:
融资租赁除了融资方式灵活的特点外,还具备融资期限长,还款方式灵活、压力小的特点。
中小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所享有资金的期限可达3年,远远高于一般银行贷款期限。
在还款方面,中小企业可根据自身条件选择分期还款,极大地减轻了短期资金压力,防止中小企业本身就比较脆弱的资金链发生断裂。
融资租赁虽然以其门槛低、形式灵活等特点非常适合中小企业解决自身融资难题,但是它却不适用于所有的中小企业。
融资租赁比较适合生产、加工型中小企业。特别是那些有良好销售渠道,市场前景广阔,但是出现暂时困难或者需要及时购买设备扩大生产规模的中小企业。
具体特征
融资租赁的特征一般归纳为五个方面。
一、租赁物由承租人决定,出租人出资购买并租赁给承租人使用,并且在租赁期间内只能租给一个企业使用。
二、承租人负责检查验收制造商所提供的租赁物,对该租赁物的质量与技术条件出租人不向承租人做出担保。
三、出租人保留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支付租金而享有使用权,并负责租赁期间租赁物的管理、维修和保养。
四、租赁合同一经签订,在租赁期间任何一方均无权单方面撤销合同。只有租赁物毁坏或被证明为已丧失使用价值的情况下方能中止执行合同,无故毁约则要支付相当重的罚金。
五、租期结束后,承租人一般对租赁物有留购和退租两种选择,若要留购,购买价格可由租赁双方协商确定。
㈨ 报关中 哪些是由 商务主管审批
报关中经过商务主管部门审批才能进入向海关备案是:
(1)审批加工贸易合同
经审批后,凭“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加工贸易经营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证明”、合同到海关办理备案。
(2)审批加工贸易经营范围
凭“经营范围批准证书”、和“加工贸易经营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证明”到海关申请联网监管并建立电子账册、电子手册。
㈩ 商务部授权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批的事项有哪些
一、从事零售业务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在其所在地省级行政区域内开设店铺,符合下列条件且经营范围不涉及电视、电话、邮购、互联网络、自动售货机销售及图书、报纸、期刊、加油站成品油零售、药品、汽车、烟草、农药、农膜、化肥、粮食、植物油、食糖、棉花经营的,由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其审批权限内审批并报商务部备案。
1、单一店铺营业面积不超过3000平方米,且店铺数量不超过3家,其外国投资者通过设立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在中国开设同类店铺总数不超过30家;
2、单一店铺营业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店铺数量不超过30家,其外国投资者通过设立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在中国开设同类店铺总数不超过300家。
二、中外合资、合作商业企业的商标、商号所有者为内资企业、中国自然人,且中国投资者在外商投资商业企业中控股,该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经营范围不涉及图书、报纸、期刊,成品油,药品、汽车、农药、农膜、化肥的,其设立及开店申请由企业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其审批权限内审批。如跨省开设店铺,还应征求拟开设店铺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