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首长负责制
⑴ 中国行政领导体制:A:首长负责制,B:委员会制C: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首长负责制,D:混合制
答案是第三个
⑵ 求首长负责制与集体负责制的比较
我国行政管理属于首长负责制,还是集体领导制?从法律上讲,应该是属于首长负责制。宪法第86条规定,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各部、委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宪法第105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省长、市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负责制。很明显,我国行政管理属于首长负责制。然而,根据宪法第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如所周知,民主集中制的最主要内容,一是集体领导,二是少数服从多数。正因为如此,我国的首长负责制在实践中就变成了模棱两可的形态,主要表现在如下三方面:
第一、领导班子不规范。行政领导班子应该如何组成?从我国的实践来看,各系统、各地方、各单位、各部门,各不相同,但是却有一定的规律性。归纳起来,有以下七种模式:
(一)由党政领导重叠组成;
(二)由行政领导组成;
(三)由行政领导+党的书记组成;
(四)由行政领导+党的书记+纪检书记组成;
(五)由行政领导+党的书记+纪检书记+党的委员组成;
(六)由行政领导+党的书记+纪检书记+党的委员+协理员组成;
(七)由行政领导+党的书记+纪检书记+党的委员+协理员+工、青、妇正职组成。
由此可见,行政领导班子一词系含糊之词,不实之词。其结构无标准,不规范,参差不齐。这是我国行政领导班子的先天性不足,也是我国行政领导班子无权威、无效能的根本性因素。
第一种模式实质上是由党的领导班子(正副书记、常委或委员)为一级,政府和其他行政领导班子为二级的重叠型模式。中央、省、市、县、乡(村)各级行政就是这种模式。通常书记主持工作,第一副书记分兼政府首长,其他副书记、常委或委员,或分兼其他方面领导,或分管其他方面工作,再以分兼者或分管者为中心组成政府或其他方面领导班子。这种结构虽有利于党委对政府和其他方面的统一领导,但却不利于政府和其他方面领导班子发挥积极性、主动性。对党委来说,由于分兼或分管的缘故,党外矛盾引入党内,党委变成了“俱乐部”。第二种模式主要是没有党组织(不是没有党员)的农村生产组、个体工商户,联合体企业、三资企业、部分村组企业,以及独立活动的社团等采用的模式。其中第三至第六种模式主要是部、委、厅、局、办、院、所等行政派出单位或公有制企业采用的模式。这些单位人员多少不同,职位多少不同,因此,行政领导班子结构也就不同。协理员算不算领导班子成员?大多数地方和单位把协理员视为退二线领导,不算领导班子成员,个别地方和单位借口行文中有“任”(协理员)字样,所以也把协理员视为行政领导班子成员。至于第七种模式为数更少,是个别公有制单位为标榜“民主”而采用的综合式管理模式。另外,还有解放军的领导班子模式。为了保证我党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各级党组织派其优秀共产党员(书记)以政委(指导员)身分参与有关领导班子,从政治上协助工作。政委系党组织派出职务,既代表党组织,又不是党组织,既有利于党组织掌舵,又不妨碍行政司职。在当前,或许这是比较合乎实际的模式。
从管理学上讲,各领导班子不能混合,而必须分立,行政领导班子更不能成为混合体。各领导班子分立是各方管理职能分开的必要条件,而各方管理职能分开,又是保证相对独立性,调动一切积极因素的必要条件。
第二、正副职关系不规范。尽管宪法第86条和第105条规定了首长负责制,但是它没有具体规定正副职的关系,只有在人大和政协里作了明确规定。宪法第68条规定,我国各级人大实行正职主持工作,副职协助正职工作。政协章程第36条对政协正副职的关系也作了相同的规定。这些规定肯定了正副职之间的主从关系。毋庸讳言,正副职的主从关系,也是首长负责制,而且是更为完善的首长负责制。从管理学上讲,首长负责制是科学的管理体制。实行首长负责制,可以减少矛盾和扯皮,提高工作效率。然而在不少单位却行不通。这是为什么?原因在于有些同志把行政正副职主从型模式同我党的集体领导、分工负责模式相混淆了。中国共产党章程总纲规定,我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第10条第5款又具体规定,“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章第16条进一步规定“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所谓少数和多数是依书记和委员各有一票权计算的。这些都是民主集中制的具体实施原则。既然民主集中制也写进了宪法,谁敢说民主集中制的这些实施原则不适合行政!?这样以来,我国宪法法定的首长负责制,自然就淡化了,就软化了,就变成模棱两可了。
第三,办公会议不规范。领导班子的办公会议如何开?同样也不规范。归纳起来有两个类型。
其一咨询型:正职咨询、副职进谏,最后正职拍板;
其二协商型:平等协商,求同存异,最后平等表决。
从实践看,有的沿用其一,有的沿用其二;有的交替选用,有的含糊混用;正职强者常用其一,正职弱者常用其二。常见这样的现象,正职强调首长负责制,副职强调集体领导制;正职强调咨询型模式,副职强调协商型模式;正职强调正职责任与权利关系,副职强调民主与集中原则。毋庸讳言,为办公会议模式而争论不休的现象屡见不鲜,这确实是一个值得研究和解决的现实问题。曾有这样一个领导班子,他们根据“大家”意见,确认协商型模式,几个副职串通一气,凡正职赞成的,他们就反对,凡正职反对的,他们就赞成,弄得正职一筹莫展。如何评价这个现象?我们认为,正职软弱无能是次要因素,管理理论的模棱两可和办公会议的不规范应为主要因素。
总括以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出,首长负责制和集体领导制差就差在民主集中制这个原则上,民主集中制的基本逻辑就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民主集中制的这个关系同鸡生蛋和蛋生鸡的关系差不多,表面看是逻辑性的,本质讲是诡辩性的。一事当前,先民主还是先集中,如同先有鸡还是先有蛋一样,谁也弄不清。一般说来,软弱无能的领导往往强调民主基础上的集中,专横跋扈的领导往往强调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然而不管是什么样的领导,如果碰上了责任事故,都会用民主集中制作掩护而把责任推得干干净净。这是我国管理上的最大漏洞。
⑶ 什么是道路交通安全行政首长负责制
根据《关于切实履行济宁市城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职责的通知》要求,为构建专起“权责一属致、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城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协调联动机制,各区政府(管委会)应坚持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属地管理原则,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行道路交通安全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将该项工作纳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经费,完善道路基础设施;加强交通事故救援队伍、装备建设,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交通事故应急机制以及道路交通安全状况评估机制。
⑷ 行政首长负责制的优点是什么
最主要的优点就是效率高。其次就是责任明确。首长负责制适合那些需要经常处理紧急事情、讲究效率的组织。例如,公安部门。
⑸ 我是一个行政首长负责制事业单位的党组织书记,单位分工要我主管党务同时分管财经工作,这符合党章要求吗
党是指导、监督全局思想,思想来不得半点污染,如果做具体工作,必会出现当局者迷的状况,势必会造成思想的局限性、片面性。
故党政分工是明智的。
⑹ 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存在问题
行政首长负责制导致行政效率不高
现在,政令不通,上行下不效,行政效率不高是一种比较普遍的现象。比如治理矿难,中央政府下的力度不可谓不大,除了人大通过《安全生产法》,国务院还制定了大量法规,下发了许多关于整顿和检查的通知,但矿难仍有增无减。广东大兴矿难后,国务院又下发了限令在煤矿投资入股的公务员一个月内撤资的通知,如今限期已过,却并未见显著成效。在治理矿难方面如此,在其它方面,如兑付农民工被欠工资,治理环境污染,教育乱收费,举凡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的重大问题,大抵如此。这是为什么?
问题的出现当然有多种原因,如不正之风的蔓延,干部素质不高,行政不作为盛行,而原因之一则出在行政首长负责制本身。
行政首长负责制本没有错,全世界绝大多数国家都是实行这种管理体制,但在中国则不然。一是从《宪法》角度讲,中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制,地方政府都在党委领导下工作;二是从《党章》角度讲,地方党委集体决定重大问题,行政首长虽身兼党委副书记,也只有一票的权力;三是实际工作中,地方党委书记拥有重大问题的最后决定权,可以说,没有他的点头,行政首长在许多重大问题上是作不了决定的。
还是以矿难治理为例。要大力宣传中央政府关于治理矿难的的方针政策,必须动用媒体,而媒体由宣传部管理,宣传部属党委系列,“行政首长”理论上无权领导;查处干部违纪是纪委的职责,而地方党委的纪委书记与“行政首长”同为地方党委副书记;查处干部违法的检察院与法院和地方政府同属“一府两院”,均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行政首长”不能指挥“两院”院长,何况中间还夹着个政法委;“行政首长”要撤换不合格的领导干部,任用自以为合格的干部,也不那么容易,因为那怕是某厅[局,科]的副职,也要经组织部门办好考核等事宜,经管理组织工作的副书记与党委书记“小范围”讨论后交常委会决定。在这样的体制下,“行政首长”最可能的状态是勤勤恳恳,搞好上传下达,迎送吃请,汇报请示,使整个重大问题的处理陷于空转,使行政首长负责制流于形式。
解决上述问题的办法,是实行地方党委书记兼任同级行政首长的制度。
⑺ 我国为什么要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因为这是一种适合于中国行政管理的政府工作责任制。
依中国1982年宪法规定,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省长、市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负责制。
同时,行政首长负责制也是民主集中制的一种形式,是与集体领导相结合的。行政首长负责制并不意味着行政首长可以独断专行或者滥用职权。行政机关或行政部门的重大问题,要由某种行政会议来决定。
例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的规定,国务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需由国务院常务会议或者国务院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7)行政首长负责制扩展阅读
党委制与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区别:
1、决策主体不同。党委制是集体领导,领导的主体是集体而不是个人,个人无权决定重大问题。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决策主体是行政首长,他负有决策的全权,拥有对决策事项最后的单独决定权。
2、领导层的关系不同。党委制下党委全体成员都是平等的,只是分工不同,参与决策是平等的,没有上下级关系。行政首长负责制下,正职与副职之间是上下级关系,副职向正职负责,接受正职的领导。
3、决策原则不同。党委制是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严格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表决决定重大问题。行政首长负责制在决策过程中,行政首长也会征求各方面的意见但最终要以他个人对问题的看法做出决定,其他人都要服从。
⑻ 行政首长负责制中首长的分类
法定首长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负责人,如县长,市长等
推定的首长是所从事的工作有行政成分,但不是法律法规规定的负责人。如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审计长等。地方上某个办公室或下属单位的负责人
⑼ 什么是行政首长问责制
行政首长负责制行政首长负责制是指重大事务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由行政首长定夺,具体日常行政事务由行政首长决定,行政首长独立承担行政责任的一种行政领导制度。
行政首长负责制 指由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首长对本政府或本部门的工作负全面责任的制度。这是一种适合于中国行政管理的政府工作责任制。依中国1982年宪法规定,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省长、市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负责制。同时,行政首长负责制也是民主集中制的一种形式,是与集体领导相结合的。行政首长负责制并不意味着行政首长可以独断专行或者滥用职权。行政机关或行政部门的重大问题,要由某种行政会议来决定。例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的规定,国务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需由国务院常务会议或者国务院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⑽ 简述我国实行首长负责制的行政领导体制。
首长负责制:指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首长在民主讨论的基础上,对本行政组织所管辖的重要事务具有最后决策权,并对此全面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