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规定的
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292
刑法26条第一款是关于"主犯"的规定,第三款是关于集团犯罪中首要分子的处罚。刑内法第292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容定:持械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分析:(1)聚众斗殴是共同犯罪中的聚众犯罪而非集团犯罪,因而不适用26条第三款的规定。只会考虑26条第一款规定的适用。(2)已满16不满18的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3)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若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你这个案件如果该未成年人是聚众斗殴的组织者,策划者或指挥者的话,肯定是首要分子,或者是积极参加者的话,可能判三到十年有期,但是有自首情节,和未成年人的特殊身份,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但最低会判三年。如果只是一般的参加者的话,是不构成犯罪的。
❷ 我国刑法规定的五种主刑是哪些
我国刑法规定的主刑有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和死刑。
❸ 刑法规定的罪行有哪些的呢
刑罚的种类
第三十二条【主刑和附加刑】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第三十三条【主刑种类】主刑的种类如下:
(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无期徒刑;
(五)死刑。
第三十四条【附加刑种类】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❹ 中国刑法的规定
会判刑。《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 法发〔2010〕36号(二)故意伤害罪 1、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3)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4)故意伤害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❺ 刑期的刑法规定
中国《刑法》规定有刑期的刑罚为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和剥夺政治权利。刑期幅度具体如下:
有期徒刑的最高刑期为15年,最低为6个月,数罪并罚时可达25年。
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为15年以上25年以下。
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实际执行不能少于13年,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
拘役的最高刑期为6个月,最低为1个月,数罪并罚时可达1年。
管制的最高刑期为2年,最低为3个月,数罪并罚时可达3年。
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最高为5年,最低为1年,但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时,最高可达10年,最低为3年。
❻ 刑法规定的八种罪分别指哪八种
八类重大刑事犯罪是:
八个罪名,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人,也要负刑事责任。
具体包括:
1、故意杀人;
2、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
3、强奸;
4、抢劫;
5、贩卖毒品;
6、放火;
7、爆炸;
8、投毒罪。
法律依据:
《刑法》第十七条【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2、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6)刑法规定的扩展阅读:
刑法八种罪的法律效力:
一、时间效力
(一)刑法的生效时间,一般有两种规定方式:
1、从公布之日起生效;
2、公布之后经过一段时间再施行法。我国刑法于1979年7月1日通过,7月6日颁布,自1980年1月1日起生效;1997年3月14日通过的新刑法的生效日期规定在刑法第452条,即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刑法的失效时间,有两种方式:
1、国家立法机关明确宣布某些法律失效;
2、自然失效,即新的法律的颁布代替了同类旧法的内容,或者由于原来立法的特殊条件消失,旧法自行失效法。
(三)在溯及力问题上,我国实行从旧兼从轻原则,即:
1、对于在新刑法实施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使用当时的法律;
2、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新刑法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新刑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的,适用新刑法。
二、空间效力
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对地域和人的效力。它明确国家刑事管辖权的范围。关于国家空间刑事管辖权范围的原则有:
1、属地原则,就是单纯以地域为标准,凡是发生在本国领域内的犯罪都适用本国刑法法。否则,均不适用本国刑法。
2、属人原则,就是单纯以人的国籍为标准,凡是本国人犯罪,无论是发生在本国领域内还是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凡外国人犯罪,即使发生在本国领域内,也不适用本国刑法。
3、保护原则,从保护本国利益出发,凡是侵害本国国家或者公民利益的犯罪,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是在本国领域内还是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4、普遍原则,从保护国际社会共同利益出发,凡是侵害国际公约﹑条约保护的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犯罪,无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是在本国领域内还是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5、综合原则,凡是在本国领域内犯罪的,不论本国人或外国人,都适用本国刑法;本国人或外国人在本国领域外犯罪的,在一定条件下,也适用本国刑法。
6、我国刑法第6条规定,凡在我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❼ 刑法的规定
注意规定是在刑法已作基本规定的前提下,提示司法工作人员注意、以免忽略的规定。其一,注意规定的设置,并不改变基本规定的内容,只是对相关规定内容的重申;即使不设置注意规定,也存在相应的法律适用根据(按基本规定处理)。其二,注意规定只具有提示性,其表述的内容与基本规定的内容完全相同,因而不会导致将原本不符合相关基本规定的行为也按基本规定论处。
法律拟制的特点是,将原本不同的行为按照相同的行为处理,或者说将原本不符合某种规定的行为也按照该规定处理。法律拟制的特别之处在于:即使某种行为原本不符合刑法的相关规定,但在刑法明文规定的特殊条件下,也必须按相关规定论处。
❽ 我国刑法规定的种类包括:
一、危害国家安全罪
危害国家安全罪,是指故意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
二、危害公共安全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
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是指违反国家市场经济管理法规,干扰国家市场经济的管理活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使国家经济的发展遭受严重损害的行为。
四、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是指故意或过失地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及与人身直接有关的其他权利以及民主权利,依法应受刑事处罚的行为。
五、侵犯财产罪
侵犯财产罪,是指故意非法占有、挪用、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
六、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是指妨害国家机关对社会的管理活动,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七、危害国防利益罪
危害国防利益罪,是指危害作战、军事行动、国防建设和国防管理秩序,拒绝或者逃避履行国防义务的行为。
八、贪污贿赂罪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挪用公共财物从而损害国家职务廉洁性的行为;贿赂罪是指为谋取非法利益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单位提供财物和其他利益的行为。
九、渎职罪
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致使公共财产或国家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刑法规定的渎职罪包括: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徇私枉法罪,枉法裁判罪,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徇私舞弊出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罪等33个罪名。
十、军人违反职责罪
军人违反职责罪,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人、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以及执行军事任务的其他人员,违反职责,危害国家军事利益,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❾ 刑法规定的罪名有哪些
修订刑法施行后,1997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共确定了414个罪名。2002年3月26日,“两高”《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新增6个罪名,同时减少2个旧罪名。2003年8月21日“两高”《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二)》新增4个罪名。2007年11月6日“两高”《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新增14个罪名,致此,刑法罪名共436个。2009年“两高”《罪名补充规定(四)》新增9个罪名。2011年5月1号,刑法修正案(八)新增10个罪名,截至目前,刑法分则共有罪名455个。
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1到12条,12个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13条到59条。47个。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60到168条,109个。
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169到211条,43个。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212到224条13个。
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225到350条。126个。
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351条到372条,22个。
第八章贪污贿赂罪373条到385条,13个。
第九章渎职罪386到424条,39个。
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425条到455条,31个。
详情请参阅链接 :https://www..com/link?url=-_&wd=&eqi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