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生法规
A. 哪些情况属于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
1.按照政策,你们不能生育第二胎,否则需要缴纳社会抚养费(即罚款) 2.国家政策不允许强制放环,任何人不能以此为由进行罚款
B. 有计划生育政策及法律法规的资料吗
去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你们本省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还有你所在市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办法》
C. 关于计划生育法规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2009年4月29日国务院第555号,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令第309号公布,根据2004年国务院令第428号修订)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2002年8月2日国务院令第357号) 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2号) 计划生育系统统计调查管理办法(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3号)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5号)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6号) 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7号) 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9号) 以上是国家的法律法规。其实你只要到湖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网站,一般在政策法规一栏里都可以找到你想要的。
D. 中国计划生育政策法规有哪些
现今社会,有社会政府的扶持,每个人都能得到免费的义务教育,但大多数人学会是为社会做贡献的吗?他们只不过是为了找到好的工作,有好的工资,可以为自己谋福利,现在的父母,谁又愿意让自己的独生子女受苦,能读书的尽量读,不能读的就凭关系找一个工资高又轻松的工作,到处玩,而自己老了又能给他们留下一大笔遗产,除非遇到一个败家子(女),社会政府的关照下,他们又为社会做了什么呢? 看别的国家,多少年来谁还为了钱财而相互欺骗,自相欺压,要欺骗就骗别的国家,现在多少的外地厂在中国建起了工厂,而中国员工都有一个普遍的意识,别的国家给的工资大方一起,而都愿意进入外企工作,那不就是拿中国人百年建人才,而为他人之用吗?对中国的现状又有何用,外国人的品牌,由中国廉价工人做起,到头来又高价卖给中国人,而中国人的品牌却很多很难做起来远销国外,现在城镇是建起来了,人人都衣食无悠,但农村一些偏远地区呢,没人管,又交不起养老金,医疗金,老了,照样还不是眼睁睁地等死,没有别人的帮助,关怀,社会关照了那么多的人,为什么就最低层的人却没人管,不良分子利用人们自己麻木不堪的心理,把小孩拐骗,活生生的弄残疾乞讨,难道是小孩子自己愿意的吗,但社会又有谁管,自己国家的事不帮,却挤尖了脑袋往国外跑?国内造好了,难道会比国外差吗?国家辛辛苦苦地制造人才,难道就是为了别的国家做嫁衣吗,中国那么广扩的空间,地理优势,美好资源,随便修整一下,会比不上别的国家吗?有钱的人想更有钱,没钱的人拼命挣钱,想为国做事,自己连饭都吃不起还能怎么样?计划生育???还不是限制没钱人的,死一个算一个,有钱人呢,妻子,情妇,只要愿意能生一个连,生一个划一个区域,还不知有多少私生子私生女呢,含着金汤匙出生的人有几个会为社会着想,或许待穷人死光了,就剩那么多寄生虫冷眼笑看地球毁灭吧!!!!有钱人那么多,随便捐点出来,养老所,育儿院,能为多少人解决艰难,但有多少捐款会所真的到人间服务到真的需要服务的人呢,只为了盈利,残害自己的同胞,却又对别的国家献媚》国家政府,谁都是自私的,谁不想多捞些钱(偏偏不法份子和别的国家的人决对有钱),那还不是建法为别的人服务,又有多少真正运用到了自己国家人身上,宁愿坏人骑在自己身上抽鞭子,却还是要更加地残害中国自己同胞,人心??难道要再次毛泽东起义,造反!!!中国人自己才能从麻木中自己醒悟起来????有好的社会主义意识,中国就算不出口,自己的产品自己用,保护好边防,那怎么不是个世外桃源,叫别人艳羡,何必要对“外人”献媚,自己相亲相爱多好!!!!再多的钱又能多睡几张床,死了又能多带走几毛钱????难道人生来就想残害自己人吗,现在大多数人不愁吃穿,从生到死都有人照料,那为社会服务上呢,谁又真正尽过多少力,防患于未燃,自己的地盘上都有那么多罪恶,不法行为,人心又会向着哪呢,眼巴巴地等着世界末日吧!!或许只有到那时,世界才能真正地和平,或许那时才觉得《中国》是一家人,才有温暖的片刻吧!!!
房地产,只要装修好了,哪里不住得优越:化妆品、奢侈品中国自己不会制造吗,除了品牌,成本又不用很高,自己为自己国家谋福利不好吗,非要到国外把钱交给他们来炫耀资产????非要把别人捧得高高在上,把自己人踩得一文不值吗???吃、穿、住、用、行现在都不缺吧,只要政府把“交通,治安,医辽,科技,教育”抓好了,中国哪里不是幸福的家???如果想炫耀就炫耀谁为国家做的更多吧!!!!在自己过好的同时,精神力把为国家、为子孙造福当成最高最好的荣耀不是比光炫耀钱更为实际现实吗???一切好让我们更为强大!!!科技让人们进步,钱只会让人变得邪恶,人一生都有保障,谁不想为中国尽一份力,医辽不缺,住,穿,吃,行都不缺,那就创新让别人看看,我们也能制造一切,且质量最为上层,,创新让世界看到我们的强大,让我们自己有炫耀自己国家的能力,看谁还能把“中国人“小看。国家、政府、商人、人们、坏人们,我们一起努力吧,让精神都有正当的寄托,一起强大,让自己的一生不再白走一趟…………
E. 有关计划生育的法规政策哪里可找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具有本省户籍或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居住的公民。 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是基本国策。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宣传教育、技术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等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稳定现行生育政策和低生育水平,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计划、财政、卫生、民政、公安、工商、劳动和社会保障、教育、药品监督、统计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各级计划生育、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民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引导公民树立科学、文明的生育观念,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第六条一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都应当执行本条例,并实行计划生育工作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负责制。 第二章综合管理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人口发展状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切实措施,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逐级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定期进行考核,并将结果作为考核政府主要负责人政绩的重要依据。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建立部门工作责任制,并进行考核奖惩。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 各级财政应当安排必要经费对贫困地区、海岛、少数民族地区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给予重点扶持。 第十条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纳入现居住地的日常管理。 公安、工商、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建设、交通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具体管理办法,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计划生育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执行本条例规定的计划生育奖励和社会保障措施,并根据需要设立计划生育管理机构或配备专(兼)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安排必要经费用于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二条省、市、县(市、区)和乡(镇)、街道、社区、村(居)民委员会以及企业、事业单位可以成立计划生育协会,协助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三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制定计划生育自治章程,实行村(居)民计划生育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村(居)民委员会设立计划生育委员会,配备计划生育服务员,具体负责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有关单位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可以采用村规民约、合同、协议等方式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应当实行政务公开,安排再生育前应当公示,接受群众评议、监督。 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计划生育工作队伍建设,保障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三章生育调节 第十七条鼓励公民晚婚、晚育。男女双方按法定婚龄推迟三年以上依法登记结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第十八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严禁不符合法定条件者生育。 第十九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下同),已生育一个女孩的,但一方为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或一方从事工商业一年以上以及双方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一年以上的除外; (三)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两代以上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四)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女方父母只生育一个或两个女儿,男到女家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只适用于姐妹中一人); (五)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六)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是少数民族并具有本省两代以上户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七)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八)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九)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丧偶并已生育两个子女的; (十)已生育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十 一)一方连续从事矿井井下作业五年以上,已生育一个女孩,并继续从事井下作业的。 其他特殊情况的生育,在不突破人口与计划生育指标的前提下,由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具体办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在户籍制度改革和城市建设用地中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在转为城镇居民之日起五年内,可继续享受本条例规定的适用于农村居民的生育政策。 第二十条夫妻一方为外国人、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的生育以及华侨、归国华侨、出国留学人员的生育,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男女双方均未生育,经依法登记结婚后,可以自愿安排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时间;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为其发放一孩生育证明。 第二十二条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夫妻,可以向双方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领取《申请再生育表》,经生育管理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再生育表》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二孩生育证明,不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三条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夫妻再生育一个子女的,生育间隔期必须在四年以上。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生育间隔期限制: (一)女方在二十八周岁以上的; (二)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的。 第二十四条生育管理所在地一般为女方户籍所在地。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的,生育管理所在地为男方户籍地。 女方离开户籍地,在现居住地连续居住时间在半年以上的,经女方户籍地向现居住地履行委托手续后,可由现居住地进行生育管理。 第二十五条严禁弃婴、溺婴、非法收养子女。弃婴、溺婴、非法收养子女的,不再安排生育。 第二十六条严禁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原生育安排失效,并不再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第四章技术服务 第二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健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制度,提高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水平。 第二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创造条件,保障公民享有计划生育技术
F. 人口计划生育法律法规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免费项目有哪些? (1)孕情、环情监测; (2)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3)人工流产术、引产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4)输卵管结扎术、输精管结扎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5)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断和治疗。 2、农业人口夫妻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农业人口夫妻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享受下列待遇: (1)优先列为家庭经济发展的重点扶持对象,在资金、技术、培训、信息等方面予以支持; (2)组织劳务输出时优先安排; (3)调整承包地、宅基地时优先安排,分配集体收益时按多一人份额分配; (4)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的独生子女学生减收杂费; (5)对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6)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优惠待遇。 3、接受绝育手术的育龄夫妻,在什么条件下可以施行复通手术? 实行计划生育接受绝育手术的育龄夫妻,经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批准再生育的,可以施行复通手术。 4、符合哪些条件可以生育第二孩? (1)夫妻双方均是一千万人以下的少数民族的; (2)第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确诊为非遗传性疾病致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3)夫妻一方为二等甲级以上或者夫妻双方属二等乙级革命残废军人的; (4)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5)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的; (6)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7)女方是农业人口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8)女方是农业人口,男到有女无儿户结婚落户的(多女招婿,只安排其中一个); (9)女方是农业人口,定居在靠国境线5公里以内的乡村,持有边境居民证且连续居住10年以上的; (10) 婚后不育,并经当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医学专家鉴定并确诊为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并要求生育的; (1 1)同胞兄弟中只有一个结婚,其余均已超过45周岁尚未结婚的; (1 2)夫妻双方属农业人口,同胞兄弟均已结婚,其中只有一个有生育能力的; (1 3)独生子女死亡的。 前款第(12)、(13)项规定其中一个兄弟已收养一个子女的,不再安排生育。非农业户口迁入农村落户的,执行非农业人口的生育规定。 5、哪些情形下3年内不批准再生育? 符合规定生育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发现之日起3年内不予批准再生育: (1)妊娠14周以上,不能提供医疗保健机构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自然流产或者意外事故引起流产的证明而终止妊娠的; (2)不能提供医疗保健机构或者公安机关出具的婴儿死亡证明的; (3)已领取《服务手册》或者《二孩生育证》,实行中期以上(妊娠14周以上)非医学需要终止妊娠手术,不能提供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证明而终止妊娠的。 6、符合二孩生育条件的夫妇如何办理《二孩生育证》? 符合二孩生育条件的夫妇应当在怀孕前,持有关证明材料向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审查,并报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领取《二孩生育证》后方可生育。 7、夫妻中女方属农业人口,哪些情况下不能生育第二个孩子? (1)已脱离农业生产,在城镇连续工作、生活五年以上,并有固定的住所和经济收入的; (2)持有《二孩生育证》,尚未怀孕,自办理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之日起满三年的。 8、哪些情况应征收社会抚养费? (1)不符合规定条件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2)以收养形式规避法律、法规生育的; (3)婚外生育的; (4)非婚生育的; (5)符合条件生育二孩但提前生育的。 9、社会抚养费应如何缴纳?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到指定的缴纳地点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 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的,应当自收到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征收决定机关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作出征收决定的机关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分期缴纳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分期缴纳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周年,第一次缴纳应当不低于应征收社会抚养费总数的40%。 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2‰的滞纳金。 10、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标准及计征方法是什么? 违法生育子女的,对双方当事人分别按违法行为被查出时的上一年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以下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1)违法生育一个子女的,按3倍至5倍征收; (2)违法生育二个子女的,按5倍至7倍征收; (3)违法生育三个子女的,按7倍至9倍征收; (4)违法生育第四个子女以上(含第四个)的,按上述标准计征倍数类推。 违法收养子女、婚外生育、非婚生育的,对双方当事人按上述规定计征社会抚养费。 1 1、对违法生育者除征收社会抚养费外有哪些其他处理措施? 对违法生育者除征收社会抚养费外,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开除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自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7年内不得被招用、录用为国家工作人员,等等。 违法生育子女的,夫妻双方当事人及其违法生育的子女不得享受集体经济的分配和福利待遇。 1 2、对破坏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怎样处理?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拒绝、阻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或者聚众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的; (2)侮辱、诽谤、报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或者故意毁坏其财产,严重干扰其家庭正常生活和生产的; (3)虐待生女婴的妇女或者不生育的妇女的; (4)有其他破坏计划生育行为的。 13、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原则和规定有哪些? 按照“谁用工谁负责,谁受益谁管理,谁管辖区域谁清理”的原则,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按下列规定进行管理: (1)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由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或者个人负责管理; (2)城镇住宅小区由城市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和物业管理机构负责管理; (3)农村由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负责管理。 14、流动人口的生育证由哪里签发? 流动人口的生育由其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签发《服务手册》或者《二孩生育证》。 15、流动人口违法计划生育有关规定怎么实施处罚? 流动人口违法生育的,由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的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并将征收情况通报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 流动人口在一地因违法生育已依法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被征收。 16、为违法怀孕人员提供场所或者为他人藏匿生育婴儿
G. 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超计划生育,情节严重的给予什么处分
公务员违反规定超计划生育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中共党员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超计划生育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H. 目前与计划生育相关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一、目前与计划生育相关的法律有: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二 、目前与计划生育相关的行政法规有: (一)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第309号令公布的,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的,2004年12月10日修订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二)2002年8月2日国务院第357号令公布的,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三)2009年4月29日国务院第555号令公布的,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 三、与计划生育相关的地方性法规需要看你在那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I. 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条例是行政法规吗
是的。除了全国人大制订的是法律外,国务院及各部委和地方政府制订的都是行政法规。
J. 什么叫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未婚先育,超生,非婚生育等等都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反正不符合《计划生育法》的行为都是违反政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