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案件
立案的条件是指决定立案所必须具备的基本要件。它是判明立案决定是否正确的依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这一规定说明,立案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1)事实条件,即有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
有犯罪事实,是指有被客观、真实的证据所证明的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的存在,包括犯罪的预备、实施、未遂、中止和既遂,但是,这不意味着证实犯罪的证据需要确实充分,但也不应是办案人员凭估计、猜测得出的结论。这里所指“有犯罪事实”,主要是指犯罪事件已经发生,即有犯罪的客体和客观要件;而对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的查明则不是立案的必要条件,而是立案后需要进一步查清的问题。因此,此时的证据并不要求达到充分的程度,也不要求一定要查获犯罪人,更不要求查明全部案件的事实和情节。
(2)法律条件,即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立案追究的行为,必须是具有社会危害性和刑罚应罚性的行为,只有当这种犯罪事实确需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时,才予以立案。
⑵ 依法审批案件告诉我们什么道理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⑶ 纪委案件审核的主要内容
纪检监察案件审理工作的职责范围:
(1)审理本级纪检监察机关批准或作出处分决定的案件。
(2)审理需呈报上级党委、纪检监察机关,同级党委、政府审批的案件。
(3)审理虽然不属于本级监察机关直接行政处分权限之内,但由本级监察机关直接立案调查,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的案件。
(4)审理申诉案件。
(5)审理征求意见案件。包括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征求意见的案件和本级纪检监察机关检查部门和信访部门征求意见的案件。
(6)审理下级纪委呈报的备案案件。
(7)审理本级纪检监察机关领导同志交办的其他案件。
(8)审理下级纪委对同级党委处理案件的决定有不同意见,请求予以复议或复查的案件。
(9)对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的案件审理工作和执行纪律的情况调查研究,进行业务指导。
(10)草拟案件审理程序方面的条规和规定。
案件审理工作的任务是:审查处理党员、党组织和行政监察对象违犯党纪政纪的案件和申诉案件,实事求是地核对违犯党纪、政纪案件的事实材料,审核鉴别证据,根据党的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党纪、政纪条规分析认定案件的性质,按照规定的程序,正确地处理违纪党员、党组织和监察对象。
⑷ 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中的审批事项都有哪些内容
就是建议审批,也就是说你调查的结果简单说一下,然后是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及处罚依据。最后一句:以上妥否,特报领导审批
⑸ 案件审核的内容有哪些求解
(1)对错误事实的审核。事实是定案的基础。对错误事实,主要审核以下内容:了解受审查人员的基本情况;处分决定或调查报告认定受审查人员犯有什么错误;每条错误违反了什么规定,是否都能构成处分依据;错误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后果、本人应负的责任,以及产生错误的主客观原因等。如发现事实不清,要提请或协同原报案单位补充查证清楚,要使所认定的错误事实符合客观实际。
(2)对证据的审核。证据是判断事实的依据。对证据必须认真地进行鉴别;证据是否是真实的,是否和案件有联系,来源是否合法。同时还要考虑:证据是否充分,是否能把案件事实证明清楚,所得出的结论是否是唯一的,证据之间是否有矛盾,有了矛盾是否能得到合理的排除。认定错误的事实,一定要有充分的证据。没有证据或证据不充分、不确实,不能认定。证据充分、确实,即使受审查人拒不承认,也可以认定。(3)对错误性质的审核。认定问题的性质,必须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党的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条规,审核案件的定性是否准确,是否符合违纪构成的要件。适用法律法规是否公正有效,用语是否准确严谨。是什么性质的问题就定什么性质。性质难以确定的,用写实的办法作出结论。
(4)对处理意见的审核。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的基础上,根据党的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条规,审核受审查人员是否应该给予处分,是否有从轻、从重、减轻、加重的情节,所给的处分是否恰当。如不恰当,要提出处理意见和依据。既不能滥施纪律,也不能姑息迁就。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株连无辜。
(5)对办案手续的审核。手续是正确处理案件的制度保证。对办案手续的审核主要是通过审查材料来审核:调查案件的程序是否合法,程序上规定的手续是否都履行了,在调查取证的过程中是否采用了非法手段等等。
⑹ 立案审批的规定
立案审批的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35号)》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由接受单位制作《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
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接受单位应当制作《呈请不予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第一百六十三条对于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在七日内送达控告人。
控告人对不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内向原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原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
第一百六十四条对于人民检察院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的案件,应当在七日内制作《不立案理由说明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通知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认为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公安机关在接到人民检察院要求立案的通知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决定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送达人民检察院。
⑺ 刑事案件立案审批不是由刑警大队决定的 是由谁决定的呢
刑事立案需要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而不是刑警大队来决定。
相关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⑻ 行政审批案例
行政审批是政府内部的审批,行政许可是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的审批,也就是对外版的审批。
例如,权同样是对投资行为的审批,使用政府资金的投资就是行政审批,使用社会资金的投资就是行政许可。
判断一个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许可,按照行政许可法第2条、第3条、第12条的规定,要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一是,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对经济和社会事务的管理行为,不包括对民事权利、民事关系的确认。因此,植物新品种权的授予,组织机构代码、商品条码的注册,产权登记,机动车登记,婚姻登记,户籍登记,抵押登记等,不是行政许可;而城市规划管理中选址意见书的批准,土地管理中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批准,是行政许可。
二是,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的外部行政管理行为。外交部门对地方政府外事办公室、有外事审批权的国务院部门颁发因公护照权、护照签证自办权等的审批,不是外部行政管理行为,不是行政许可;而公安机关对公民申请因私出国护照的审批,是外部行政管理行为,是行政许可。
三是,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审查后决定其可以从事有关活动的行为。因此,行政机关采用检验、检测等手段对市场产品的日常监管不是行政许可。
⑼ 公安机关对治安案件进行审核审批,应当审查哪些内容
违反治安管理人,违法的时间、地点、事实经过、相对人,造成什么后果,违反哪一条等
⑽ 公安局的党委委员是否有审批案件的权利
按照法律规定,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有权审批的案件,如果党委委员的行政职务是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包括政治委员的,有权审批,如果仅有党内职务没有副局长以上行政职务,无权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