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拘留处罚
❶ 行政拘留五天但是不去会什么后果
不去的话,会被罚款,而且之后还是会被拘留五天,执意不去可能采取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第一百零七条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200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
第一百零八条担保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与本案无牵连;(二)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三)在当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四)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
第一百零九条担保人应当保证被担保人不逃避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担保人不履行担保义务,致使被担保人逃避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的,由公安机关对其处3000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一十条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交纳保证金,暂缓行政拘留后,逃避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的,保证金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已经作出的行政拘留决定仍应执行。
第一百一十一条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被撤销,或者行政拘留处罚开始执行的,公安机关收取的保证金应当及时退还交纳人。简单的说,就是担保人一天会受到200元的处罚,直到你去执行拘留为止。一般情况下,民警会将案件升级到刑事案件,以便申请抓捕。拘留五天会在一段时间后,变成监狱拘役三个月。
(1)行政拘留处罚扩展阅读:
行政拘留是最严厉的一种行政处罚,通常适用于严重违反治安管理但不构成犯罪,而警告、罚款处罚不足以惩戒的情况。因此法律对它的设定及实施条件和程序均有严格的规定。行政拘留裁决权属于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期限一般为10日以内,较重的不超过15日;行政拘留决定宣告后,在申请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被处罚的人及其亲属找到保证人或者按规定交纳保证金的,可申请行政主体暂缓执行行政拘留。行政拘留不同于刑事拘留和司法拘留。
一般当事人在由于违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而被行政拘留的一般不会留下前科,这是区别于刑事处分的重要和要素。
但当事人如果超过16岁被处以行政拘留在当地公安机关留下案底,如果5年内再次因违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而被处以行政拘留的处罚会加重处罚。
行政拘留案底在公安机关长期保存,可以查询,对报考公务员以及特殊部门雇员的当事人的政审环节可能造成不利影响。
参考资料:
网络——行政拘留
❷ 哪些人员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根据《治安处罚法》第二十一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三)七十周岁以上的;(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不可以不执行,被处罚的人及其亲属找到保证人或者按规定交纳保证金的,可申请行政主体暂缓执行行政拘留。
❸ 什么是行政拘留,处罚呢求详细
您好!
行政处罚
,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律设定的行政处罚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范的相对方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罚的基本特征表现在:第一,实施行政处罚行为的只能是依法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或其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说明并非所有的行政主体都当然享有行政处罚权,一个行政主体是否享有行政处罚权以及享有何种处罚权应当由法律规范明确规定。同时,作出行政处罚时必须严格依据法定的权限,在其职能范围内行使,不能超越。第二,行政处罚的对象是实施了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行为、应当给予处罚的行政相对人,不同于行政处分。第三,行政处罚的目的是教育相对人并纠正行政违法行为。
行政拘留
是一种重要的也是常见的行政处罚的种类。行政拘留裁决权属于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期限一般为10日以内,较重的不超过15日;行政拘留决定宣告后,在申请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被处罚的人及其亲属找到保证人或者按规定交纳保证金的,可申请行政主体暂缓执行行政拘留。行政拘留不同于刑事拘留和司法拘留。
❹ 行政拘留属于违法犯罪吗
不属于。
行政拘留是最严厉的一种行政处罚,通常适用于严重违反治安管理但不构成犯罪,而警告、罚款处罚不足以惩戒的情况。因此法律对它的设定及实施条件和程序均有严格的规定。
行政拘留裁决权属于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期限一般为10日以内,较重的不超过15日;行政拘留决定宣告后,在申请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被处罚的人及其亲属找到保证人或者按规定交纳保证金的,可申请行政主体暂缓执行行政拘留。行政拘留不同于刑事拘留和司法拘留。
根据现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该法第二章第十条第三项规定行政拘留是一种治安管理处罚种类,该项对行政拘留的性质作了定位,即治安管理处罚的一种。该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
(4)行政拘留处罚扩展阅读:
行政拘留案例——如东一养殖场私设暗管排猪粪,两名责任人被行政拘留。
2016年3月,徐某购买位于马塘镇马东村十七组的贝得福畜牧养殖场并对养殖用房进行改建,于2017年7月3日开始生猪养殖。
同年7月12日,环境执法人员对养殖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徐某的养猪场一共养殖生猪1200头,如此大的养殖规模未做到猪粪便干湿分离。
虽然建有一个大棚生物质发酵床,但未能投入使用,建设的3个小蓄粪池也远远满足不了贮存需求,产生的猪粪被其安装在蓄粪池中的软管和水泵打到旁边田地里,由于抽送粪便过多,田里的豆苗均已枯死。
对于徐某未建设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即进行养殖的行为,如东县环保局要求徐某立刻停止生猪养殖,建设配套的污染物防治设施,污染物防治设施建设完成后方可继续养殖,同时对徐某处以罚款人民币4万元。
然而这次的处罚对徐某来说似乎无关紧要,他不顾环保局处罚决定的要求,继续饲养生猪。2017年11月29日,执法人员再次来到养殖场,发现其发酵床依然没有投入运行。
徐某和合伙人刘某继续用水泵将猪粪抽送到田地里,田地已经全部覆盖养殖粪便,面积约为800平方米,覆盖的养殖粪便的厚度约为30厘米。不仅如此,部分蓄粪池中的粪便仍从溢流口流入农田灌溉渠,顺着农田灌溉渠流入胜利河,在灌溉渠和胜利河交接处的河水呈现黑色。
对于徐某直接向水体排放养殖粪便废弃物和向无防渗漏的田地排放猪粪的行为,如东县环保局实施了处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16万元。
考虑到徐某和合伙人刘某的违法行为屡教不改,且违法情节较为恶劣,环境污染较为严重,依据《环境保护法》和《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如东县环保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受理后立即对徐某和合伙人刘某分别实施了11天和10天的行政拘留处罚。